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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非法集資概念

發布時間: 2023-05-27 18:47:48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⑵ 投資虛擬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投資虛擬貨幣屬於違法活動,《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禁止虛擬貨幣在我國交易和流通。該公告指出,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所謂的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一、准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⑶ 【以案說法】虛擬貨幣「杜鵑花」非法集資「吞金花」!

區塊鏈、虛擬貨幣、挖礦機……

一個個光鮮亮麗的「概念」

吸引投資者投入多年的血汗錢

卻又親眼看著它化為泡影


2021年5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被告人周行等8人正式開庭審理。


出行服務公司布下「區塊鏈」投資騙局

周行於2005年在上海創立了一家從事機票、高鐵票、酒店預訂的杜鵑航空服務公司,為了擴大經營產業鏈,他找到姐姐周蘭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4年,互聯網產業火爆,周行就找人開發了一款「一鍵登機」APP,客戶可以在軟體上訂票,非常方便。2018年初,他見「區塊鏈」概念火爆,遂找到軟體開發人員劉立國,研發「杜鵑出行鏈」APP,組織了大型宣講會,募集「投資者」參加,他把「杜鵑出行鏈」描述為「 可以對接所有的航空公司服務以及其他戰略夥伴旗下的資源,是一款可以媲美支付寶、微信的軟體 」。

「投資人」由於缺乏專業知識,聽周行吹噓在軟體內儲值日收益達5‰,遠高於銀行存款,便紛紛下載充值。2018年6月至12月,周行等人通過「杜鵑出行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億元。

資金鏈斷裂出新招 計步器竟能「挖礦

「杜鵑出行鏈」本質上是個拆東牆補西牆的「龐氏騙局」,而且公司開支相當大,周行還挪用了部分資金,至2019年初,公司資金鏈幾近斷裂。


此時,周行想起了費濤,一名涉嫌非法收公眾存款罪的監外執行對象。費濤立刻提出蹭「虛擬貨幣」的熱度吸金,兩人一拍即合。周行便將「杜鵑出行鏈」中的一項子功能「計步器」交由劉立國開發一款獨立軟體,名為「挖礦機」,並向客戶宣傳杜鵑集團即將推出全新虛擬貨幣「杜鵑花」,並在國際認可的VVBTC交易所上市。投資人只需花5萬元購買名為「挖礦機」的計步器,並通過充值和積攢步數獲得「杜鵑花」,就能換取「杜鵑幣」。


所謂「挖礦機」實際只是成本幾十塊錢的計步器。費濤隨後成立「杜鵑商學院」,前往北京、江蘇、湖北、雲南等地進行巡迴宣講,每月一場,每場吸引「投資人」千餘名,所謂「挖礦機」也水漲船高到20萬元一台。


「杜鵑幣」的市值也由周行等人暗箱操作。為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周行將「杜鵑幣」的價格從發行價的1元一份炒作到近20元一份。大批中老年「投資人」情緒高漲,賣車、賣房、刷信用卡、借款,不斷追加投資。當最後一波「韭菜」入市,周行等人開始收網。

2019年8月初,周行操控「杜鵑幣」大幅跳水,同時限制「投資人」進行交易轉賣。截至2019年8月30日,「杜鵑幣」跌至每份人民幣一分錢。

投資人血本無歸 檢察機關指導定罪量刑

2019年起,周行等人就捲走大量資金肆意揮霍,並出資讓杜文輝擔任公司法人代表。案發後的「杜鵑大樓」更是人去樓空,走投無路的投資者紛紛向檢察機關信訪申訴。


承辦檢察官王勝幾個月內就收到1000餘封上訪信,他篩選出357名信訪人逐一進行電話答復,並前後接訪群眾代表21批共計百餘人。

經全面調查核實,檢察官認為周行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相關規定,非法吸收 社會 不特定對象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同時其所謂的「海外上市」「每日升值」均為杜撰捏造,故意騙取被害人錢財,非法佔有目的明顯。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周行等人批准逮捕。


由於周行等人在出逃之前將所有設備的數據清空,公安機關一度無法取證。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召開研商會議,會同審計人員對審計口徑進行研判,認為本案涉案金額應當以周行等人實際控制的幾家公司對公賬戶為審計對象,指導並協調審計人員調取賬戶流水重新審計,最終追加本案涉案金額至3.1億余元,成功固定證據。

分化處理逐個擊破 幫助受害人追贓挽損

2020年5月至8月,8名主犯先後落網,但他們仍然心存僥幸,拚命抵賴。檢察官王勝因人施策、分化處理,他將8名涉案人員逐一分析研判,從公司法人代表杜文輝切入,對他著重釋法說理,促使他主動認罪認罰。隨後,幾名主犯陸續交代罪行,檢察官王勝全面把握各量刑情節,准確提出量刑建議。


經釋法說理,杜文輝主動退賠贓款。檢察官王勝通過提審了解到費濤曾用贓款購置了一輛賓士邁巴赫車輛,要求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及時將車輛扣押,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除8名主犯外,檢察官又對杜鵑集團全國各地市場部24名工作人員予以追訴,目前已發出5份追捕追訴書,到案1人。

該案庭審時,檢察官邀請了7名被害人代表參與出庭,開啟了青浦區檢察院集資案件被害人出庭的先河。庭審現場,檢察官當庭出示了周行等人大量宣講會視頻、照片等證據,連續兩日庭審至深夜,充分揭示了被告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本質。

檢察官王勝為此收到了來自被害人的一面錦旗,他說:「身為檢察官,秉持公平正義、嚴厲打擊犯罪是我的職責和使命。『司法為民』不是一句空話,今後我將盡我所能為被害人追贓挽損、為 社會 大眾普及法律、為人民群眾辦好實事!」


2021年7月,該案因成功辦理,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而入選為「上海檢察機關落實『三號檢察建議』優秀案(事)例」。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每一起集資詐騙案件的背後,都是一個個傾家盪產、血本無歸的真實慘劇。 社會 公眾尤其是中老年人,一定不能被利益蒙蔽雙眼,切不可相信天下會掉餡餅。

⑷ 虛擬貨幣違法犯罪嗎

【法律分析】:不違法,違規。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⑸ gcb是什麼幣

所謂的GCB幣實際上是一種「山寨幣」, 也就是投資者群體常說的虛假的「虛擬貨幣」 。GCB於2017年正式發行,當時定位是在支付工具,具有金融性質和去中心化的特點,而且可以保值增值,甚至是自動繁殖增加數量。其流通的板塊主要有三大類,分別是全球購物板塊、全球支付板塊和全球匯板塊。

GCB 幣

GCB 是一種虛假的「虛擬貨幣」,是傳銷組織者用以進行非法集資、騙取居民錢財而杜撰的一種「山寨幣」。根據「虛擬貨幣」的概念,「虛擬貨幣」具有六大特徵:

1 、具有真正的開源代碼(即在相關網站開源);

2 、發行定量化;

3 、貨幣去中心化(虛擬貨幣沒有主體的收益中心);

4 、無任何中央伺服器(虛擬貨幣的網路是分布式的,任何國家和地區都無法關閉);

5 、無任何封閉期(即存款和提現是完全自由的);

6 、注冊與使用完全免費。

而反觀 GCB ,這種「山寨幣」完全不符合以上特點。 GCB 的的發行並沒有經過任何相關部門的批准,即沒有真正的開源代碼; GCB 並不能實現存取自由; GCB 要獲得會員資格必須花高價購買礦機; GCB 有著傳銷組織特有的層級獎金制度; GCB 不是交易工具,本身不具備貨幣的任何屬性,因此沒有任何價值,並不是「虛擬貨幣」,而是一種虛假的「虛擬貨幣」,是傳銷組織的圈套。

⑹ 如何辨別傳銷,直銷,非法集資

如何辨別傳銷,直銷,非法集資

你可以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種的三個標准鑒別這個企業是否涉嫌傳銷。如果他們的行為符合此條例,可到商務部官網查詢該企業是否經商務部批准並獲得直銷許可證。如果沒有,那麼就可以確定這是傳銷行為,屬於違法。

王海龍非法集資兩千萬如何辨別非法集資?

一、判斷是不是非法集資,則要看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何辨別傳銷,如何查詢直銷公司

正規的直銷公司有直銷牌照,是合法的,傳銷是違法的,直銷是銷售產品,傳銷是純資本運作

如何識別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

六種非法集資犯罪新手法
網際網路平台非法集資:這種犯罪手法表現在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金融互助計劃等新型網際網路金融形式實施,非法集資和網路傳銷復合犯罪;採取虛構借款人及投資專案、釋出虛假招標資訊、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發售原始股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
地方交易場所非法集資:一些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場所通過授權服務機構及網路平台,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出售,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涉嫌非法集資。
房地產企業變相融資: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築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後包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後回購,誘導公眾購買,或是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
虛擬理財非法集資:無實體專案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無實體機構,以「互助」、「慈善」、「復利」為噱頭,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依託網路進行宣傳推廣、資金運轉,靠不斷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相互交織的特徵。
打著「養老」旗號引誘老年人投資: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是以銷售保健、醫療產品名義,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親情關愛等方式騙取信任,吸引投資。
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工藝品、字畫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
五種傳銷犯罪新伎倆
以「虛擬貨幣」為載體的網路傳銷:通過網站平台發售「五行幣」「百川幣」「寶特幣」「萬福幣」等虛擬貨幣,以數倍甚至數十倍投資本金的「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設定推薦獎、領導獎等獎金制度,引誘投資人發展他人參與,再通過設定提現門檻、定期重置、後台操縱產品價格等手段牟取暴利。
以「消費返利」為名的網路傳銷:推出「電子商務」「消費返利」「購物返本」等運營模式,誇大或虛構盈利前景,通過發展渠道商、加盟商、代理商、會員並進行實際或虛擬消費,從中收取傭金。
以「慈善互助」為名的網路傳銷:建立專門網站,以「愛心慈善事業」「股權投資」「境外債券、股權」「網路游戲」等為噱頭,許以高額回報,引誘網民參與。
以「高新技術」為名的「拉人頭」式傳銷:以所謂合法公司為掩護,假借高科技、新產品的幌子,以產品直銷為名,宣傳增設專賣店、體驗館、概念店等,採取發展加盟商、收取加盟費形式發展人員。
以「資本運作」為名的「拉人頭」式傳銷:以參觀、考察、觀光投資專案為幌子,誘騙他人在本地或異地非法聚集,以面對面推薦、請老師授課、微信「空中課堂」等形式對參與人進行「洗腦」,收取入會費。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非法集資、傳銷不受法律保護,不要盲目相信投資理財專案,不要盲目聽從宣傳廣告,不要輕信他人誘導,更不要眼紅高額回報,這樣才能確保自己不落入非法集資、傳銷的陷阱圈套,一旦發現非法集資、傳銷等經濟犯罪線索要及時舉報,共同打擊經濟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非法集資,是傳銷嗎》

兩回事

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傳銷 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傳銷含有非法集資的部分性質,但是兩者還是有明顯區別的

如何辨別傳銷陷阱

刑法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對刑法意義上的傳銷給出了定義。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 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二0一0年五月七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如何辨別網貸平台是否陷非法集資陷進

非法集資三大顯著特徵:

1. 許諾超高投資回報率

投資人應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專案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 只提回報不說風險

「高回報、零風險」往往是「請君入瓮」的投資陷阱。一般情況下,不法分子會想盡各種辦法淡化與之相關的高風險,如果有投資人問及風險,他們要麼輕描淡寫,要麼信誓旦旦。這時就需要投資人在投資前從多渠道調查P2P平台的資質以及出借資金用途等等進行綜合判斷平台是否規范可信。

3.借國家政策支援之名

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以響應國家各項發展政策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之實,給受騙的投資人依附於 *** 巨集觀政策的信賴感。

P2P平台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的三種情況:

一是一些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並由平台實際控制和支配。

二是網路借貸平台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名義大量釋出虛假的借款資訊。

三是網路借貸平台釋出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甚至發假標自融,並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

怎麼傳銷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和傳銷不同。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傳銷】: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傳銷的六大特點】:
1、組織嚴密、行動詭秘:一般採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絡,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
2、殺熟:以「找工作」、「合夥做生意」、「外出旅遊」等為借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同事等到異地參與傳銷;
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製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
4、洗腦:對加入傳下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式不間斷的灌輸暴富思想,使參與者深信不疑;
5、高額返利:制定一套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強的「高額返利計劃」,在組織者鼓噪下,讓人產生投資慾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
6、商品道具、價格虛高:傳銷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很多是難以衡量價格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器材、服裝等,部分商品是「三無」商品。。

如何辨別傳銷,詐騙公司

如何辨別傳銷詐騙公司。識別傳銷,需要看三個特徵:
1.入門費。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河南五獨集團是非法集資嗎?是傳銷還是直銷?

這個是採用倍增的模式運作的,
是直~銷的模式,但是沒有相關的牌照
如果做的話要慎重考慮

⑺ 虛擬貨幣被判為是違法行為,這是為什麼呢

引言:虛擬貨幣的發展可以說是跌宕起伏,在剛開始的時候受到人追捧,有很多的人為虛擬貨幣做宣傳。而如今的虛擬貨幣交易也被有關部門判為了違法行為,這也讓很多人都感覺到挺意外的,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呢?

三、不要參與相關的活動

因為虛擬貨幣已經被判為了違法行為,那麼參與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甚至組建平台都是屬於違反的,就算簽署的活動也是無效的。一旦是被查到的話,那麼要接受牢獄之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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