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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智能算力

發布時間: 2023-05-13 01:31:05

1. 租賃虛擬貨幣礦機,集資購買算力份額不但是騙局,還是違法

是不是聽說過有人拿計算機「礦機」挖虛擬幣賺了大錢?是不是有人鼓吹租礦機挖礦,月入幾萬?有沒有人向你推銷虛擬幣礦機,甚至讓你集資投資購買算力?

碰到這種說法千萬別上當。虛擬貨幣「挖礦」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麼是虛擬貨幣「挖礦」?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

虛擬貨幣挖礦的過程可不是免費的,而是一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很大的過程。

簡單來說,就是挖礦的過程計算機要耗電,而且非常耗電。這個耗電的過程,歸根究底就是燒煤、燒石油發電的過程。

而且大量礦機瘋狂運算才能產生虛擬貨幣,因此耗能極大。

關鍵是,這個過程對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 科技 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完全與節能環保、減碳的趨勢背道而馳。

除了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違背新發展理念,不利於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虛擬貨幣挖礦還很容易造成數據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發網路安全問題。

更危險的是,虛擬貨幣挖礦還很容易變成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 社會 秩序的問題。虛擬貨幣往往成為洗錢、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更有犯罪團伙通過向 社會 公眾推銷購買虛擬貨幣「挖礦」設備,或以租賃「挖礦」算力為由,吸引投資者購買算力份額,騙取居民個人錢財。

目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已被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屬「落後生產工藝裝備」范疇。不僅如此,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

因此如果還有人建議你進行虛擬貨幣挖礦,因此賺錢、理財,你應該堅定不移地說不!

2. 烯量幣合法嗎

不合法,烯量幣為非法貨幣,是一種傳銷騙人的手法。

中國央行12月5日下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央行在這一通知中稱比特幣不是貨幣,只是一種虛擬商品,此外,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2)虛擬貨幣智能算力擴展閱讀: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 駁人民網論加密貨幣

日前,借比特幣大跌之「東風」,兩位知名專家在人民網發表《虛擬貨幣終究是黃粱一夢、龐氏騙局》一文,宣稱「虛擬貨幣(Cryptocurrency)「無疑是人類史上最大的龐氏騙局」。

從翻譯角度來看,「Cryptocurrency」一詞應當翻譯為「加密貨幣」或者「數字貨幣」,從而與所謂「虛擬貨幣」的標簽有所區分。從規模上來看,隨著比特幣跌至2萬美元,當前全球加密貨幣總市值在1萬億美元左右,而此前總市值曾一度突破3萬億美元,其暴漲暴跌的性質,的確存在極大的投資風險。

然而,當我們把目光拉回到10年前的2012年,彼時的比特幣大約是14元人民幣一枚,相較於今天的大約14萬元人民幣一枚,10年時間上漲了1萬倍。難怪有人會戲稱:十年前,為什麼不讓我「受騙上當」,不讓我「黃粱一夢」!

兩位作者在文中指出:「在全球富豪榜前100名中,至少有90位公開表明過對虛擬貨幣的唱衰態度,包括比爾蓋茨、巴菲特、芒格等」。筆者著實不知道「90位全球前百富豪唱衰比特幣」這一說法的依據從何而來,如果真有這么多富豪出來「唱衰」,那隻能說明,加密貨幣的影響力已經大到驚人。

至於比爾蓋茨、巴菲特、芒格等,的確是全球鼎鼎大名的投資「大佬」,他們也是目前以美國和美元為中心的全球金融與財富體系的核心代表,其中巴菲特今年92歲,芒格今年98歲。即使是在美國,也有一大波的年輕富豪們是加密貨幣的擁躉:全球首富馬斯克是著名的加密貨幣「喊單人」,被譽為「矽谷預言家」的馬克安德森認為人工智慧、生物技術、加密貨幣與Web3是未來三大最有前途的 科技 領域。

《黃粱一夢》一文的作者,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一概斥之為「龐氏騙局」。不可否認的是,在如今的加密貨幣市場上,各種具備傳銷、資金盤性質的「空氣幣」的確層出不窮,但是因此而將加密貨幣「一棍子打死」,在筆者看來也是過於武斷的。

整體來看,我們可以把當前的數字貨幣(加密貨幣)分類如下:

(一)主權信用數字貨幣

代表幣種:數字人民幣(ECNY)

特徵:主權信用數字貨幣又可以稱為數字法幣,它的本質是法幣的數字化與加密化,其法律地位與法幣等同,由政府信用背書。主權貨幣的根本是建立在國家信用基礎之上的,其信用基礎來源於穩定的國家和負責任的政府。

我們看到,近年來,中國政府與中國制度在擔當 社會 管理責任、發展經濟中表現突出,因此,中國的主權信用貨幣——人民幣,應當也可以在全球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而數字人民幣(ECNY)作為全球首個運用加密技術架構的數字主權貨幣,憑借技術上的領先性,加上人民幣的良好信用,有望使得全球眾多尚未享受到現代金融便利的國家與地區,跨越性的走上數字金融時代。人民幣的加密化與數字化,也將成為我國參與全球金融競爭與變革的重要武器。

(二)資產類數字貨幣

代表幣種:比特幣(BTC)

特徵:以計算機科學與加密數學為基礎,以算力形式凝結的、無法篡改的算力憑證,這些憑證由於人們的共識而產生價值,從而具備資產屬性。這些數字資產的價值形成過程,與黃金、白銀、寶石等貴重品的價值形成過程可以類比。

人們通常將比特幣視為「數字黃金」:回顧人類 歷史 ,貝殼、動物羽毛、石頭等等,都曾經被當作過價值錨定物。黃金、珠寶等貴重品,拋開其有限的使用價值,本質上只是自然界里的石頭;金銀的價值使命,也僅僅是一個 歷史 階段。身處智能時代、計算時代初期的我們,應當用 歷史 的大局觀去看待價值的變遷——代表計算、演算法、算力之美的比特幣,由於其首創性,有望成為智能時代的價值錨定物。

(三)「燃料類」數字貨幣

代表幣種:以太坊(ETH)、樹圖幣(CFX)

特徵:在「數字工業體系」中,充當「燃料」為系統內智能合約的運轉提供動力的數字貨幣,其可以類比為傳統工業體系中的「煤」「石油」,這一類型的數字貨幣,通常具備較大的實際使用價值。

(四)權益類數字貨幣

代表幣種:幣安幣(BNB)、無戰幣(EB)

特徵:此類數字貨幣的本質是數字化的股權或權益,通常這類數字貨幣的發行方會承諾通過分紅、銷毀代幣、參與治理、用於 游戲 等形式,為這些數字貨幣賦權。

對於這些類型的數字貨幣,從監管上來看,應當參考股票的形式,由證券監督部門進行監管,從信息披露、資金募集與使用等方面,從嚴監管,對發行「空氣幣」、「圈錢跑路」的行為,依法予以打擊。以數字股權形式的股票發行方式,有望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補充。

(五)數字貨幣名義的違法犯罪活動

代表幣種:Plustoken、MMM

特徵:以數字貨幣為載體,組織和發展人員,通過許諾高額回報,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

通過以上分類我們可以看出, 「 龐氏騙局」是「龐氏騙局」,加密貨幣是加密貨幣 ,不能因為存在大量以加密貨幣為載體的「龐氏騙局」,而全盤否定加密貨幣本身。

有鑒於加密貨幣投資的巨大風險性,加之各種以加密貨幣為載體的違法金融活動猖獗,我國先後出台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如2013年央行等多部門發文提示炒作虛擬幣的風險;2017年「94通知」嚴格禁止虛擬貨幣ICO與開設交易所;2021年嚴厲禁止各類虛擬貨幣「挖礦」和炒作交易。

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來看,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是十分必要的,對於遏制相關金融違法行為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然而,對於個人持有加密貨幣,目前國家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對於個人私下裡的交易行為,也未認定為違法。

實際上,面對加密貨幣這樣信息時代與智能時代之下的新產物,一種有可能帶來「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新事物,我們既要防風險,也需要審慎觀察,甚至有必要汲取其中所長,而不應當「一言判其生死」。

《黃粱一夢》的作者最後指出:「不應因虛擬貨幣而忽略區塊鏈技術原本的巨大價值。就技術角度而言,區塊鏈本質上是一種利用廣播式數據傳輸方式,對數據從結構、追溯、許可權和驗證性上進行共識,形成分布式並且公開透明的一種信息化系統, 而虛擬貨幣只是基於區塊鏈的一項簡單的應用 。」

我們也看到當前國內一個比較奇特的現象,曾經區塊鏈的概念熱火朝天,不少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也投入了不少資金,「區塊鏈產業園」不斷涌現。然而,在老百姓的層面,到目前為止尚未感受到區塊鏈給生活帶來任何的改變。甚至許多號稱用「區塊鏈技術」打造的平台,仔細扒開一看都是傳統的網路技術,「忽悠」政府、「忽悠」國企成為一些所謂區塊鏈公司的重要「商業模式」。

作為普通老百姓,既然國家目前不倡導投資加密貨幣,我們就響應國家號召。但是我們更希望我國的專家學者,花更多的功夫去研究和推動怎樣讓區塊鏈技術使我們的生活更美好,而不是武斷的去否定區塊鏈技術的某個應用,哪怕只是一個「簡單的應用」。

4.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5. BTCST是什麼虛擬貨幣


依據官方公告,Hotcoin(熱幣)將鎮羨於2021年5月14日18:00對外開放BTCST/USDT交易,5月15日18:00對外開放BTCST取現服務,已經對外開放充值,btcst幣進入大夥兒眼簾,大家都想知曉這個幣是什麼,讓我們一起來了解銷旁一下吧!
btcst是什麼幣
btcst介紹
BitcoinStandardHashrateToken簡稱為BTCST,是由0.1TH/s真正比特幣算力抵押的代幣,功能損耗比為60W/TH。礦工為平台貢獻算率,以得到幣安智能鏈上發售的BTCST代幣。
btcst幣有價值嗎
持有BTCST相當於有著底層算率。在鏈上抵押BTCST可讓虧旅橡用戶有權得到以比特幣形式下發的挖礦獎勵。除1,000,000初始流通代幣以外,所有BTCST代幣都將在25周內,每星期線性釋放。

6. 烯量幣能做嗎

以虛擬幣為概念的傳銷騙局已經太多了,大量老百姓被捲入血本無歸,被騙錢財往往難以追回。

7. 虛擬貨幣發行量由什麼決定

虛擬祥型判貨幣的發行量主要由算力和演算法技術決定,因為虛擬貨幣的發行量取謹改決於每日的計算量。如果挖礦的算力增加,虛擬貨幣的發行量也會增加。另外,演算法技術可以限制虛擬租世貨幣的發行量,從而避免供應過多。

8. 有人能解釋一下TRQ虛擬貨幣是什麼嗎

TRQ虛擬貨幣就是指非真實貨幣

9. 網路上存在著一種AI幣,這種AI幣可以用來做什麼

你說的這個AI幣是虛擬貨幣,我需要提醒你一下,目前市面上的所有虛擬貨幣都不受法律的保護。

有些理財的小夥伴可能已經關注到了虛擬貨幣的行情,之前確實是虛擬貨幣的牛市,所以當時有很多新進場的小夥伴。但因為虛擬貨幣本身並不受法律的保護,所有的虛擬貨幣的交易所也都不在國內,所以我不建議你交易這種所謂的AI幣。

一、AI幣是一種新的貨幣。

嚴格意義上來講,目前市面上除了比特幣和以太坊之外的一切虛擬貨幣都是山寨幣。之所以這些虛擬貨幣能夠如此流行,主要是因為這些虛擬貨幣的漲幅非常誇張,可以在短短幾天之內就上漲10倍,甚至可以上漲百倍和千倍。也正是因為很多人懷著一夜暴富的幻想,所以才導致這些虛擬貨幣如此流行。

綜上所述,AI幣只不過是一種空氣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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