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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買賣資金過濾黑錢

發布時間: 2023-05-10 07:23:02

1. 更隱蔽、難追查!比特幣成洗錢犯罪新手段,嫌犯是如何而進行作案的

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加密的網路數據貨幣,這幾年一直暴漲,被很多人們關注。犯罪分子也盯上了這一塊肥肉,利用比特幣開始新型犯罪。

我個人認為比特幣這種虛擬貨幣,在投資方面還是需要更加的謹慎,以免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2. 投資虛擬貨幣所盈利的錢算不算黑錢

對此我並不在行,只是提幾點意見供參考:

一、虛擬貨幣性投資需要注意法律風險與被詐騙風險,在網路上的這種操盤者存在詐騙因素較多;

二、無論是實物、貨幣、虛擬貨幣投資,只要賺取了實際財產性收益即應受法律調整。假定如你所說每月有15000元人民幣的收益,一定需要納稅的,具體請向地稅務機關咨詢;

三、現行法律對虛擬性財產的調整一般是用侵權概念調整,但即將生效的《民法總則》正式將虛擬財產列為權利保護范圍。

對此問題我只了解這么多,沒有實際上解決了你的問題,深表歉意!

3. 這類虛擬貨幣的交易潛藏巨大風險,虛擬貨幣洗錢犯罪背後有啥「套路」

自比特幣發行之後,虛擬貨幣大行其道,這種由區塊鏈技術產生的虛擬貨幣由於其隱蔽性,一直伴隨著各種洗錢犯罪。由此在虛擬貨幣進入中國之後,中國政府直接禁止虛擬貨幣交易,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執迷不悟。

由於杠桿放大了風險,波動稍微大一點就會導致爆倉,這也是正是這些騙子團伙希望出現的情況,因為只有投資人虧損的錢才是所謂的區塊鏈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背後騙子團伙賺的錢,就跟十年前國內出現的一大批炒原油期貨的騙子平台一樣。

4. 利用虛擬貨幣洗錢還得投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路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路詐騙法》)於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規定禁止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等為電信網路犯罪活動提供支持的行為。在此,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大家勿輕信任何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也莫以虛擬貨幣交易方式幫人洗錢。

如今電信網路詐騙集團不斷更新犯罪手段,虛擬貨幣也逐漸貫穿於詐騙行為始終。詐騙集團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AI智能、GOIP、遠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更新升級犯罪工具,從資金通道看,傳統的三方支付、對公賬戶洗錢佔比已減少,犯罪分子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數字貨幣洗錢。

案例1 構建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進行電信網路詐騙

被告人葉某某於2019年起結伙他人運營BTHOT、FIERY等虛假虛擬幣交易平台。由被告人崔某某擔任招商部經理,負責管理招商部員工,對外招收該交易平台的代理,由被告人梁某某擔任市場部經理,負責管理公司業務員,對外招攬客戶,誘使投資者入金投資,賺取客損,牟取非法利益。最終近二百名被害人通過FIERY平台或BTHOT平台投資,損失約690萬USDT(價值約人民幣400餘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

案例2 先提供搭建、維護技術服務 後幫助轉移贓款

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虛假的虛擬貨幣APP軟體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對方開發「梅茨勒貨幣」等APP、提供伺服器租用及維護APP正常運行等技術支持,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機、支付寶賬戶,通過轉賬、購買USDT虛擬幣等方式轉移贓款,並收取好處費。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

案例3 明知是金融詐騙所得 還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

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明知資金是金融詐騙的犯罪所得,仍將「人頭」許某洋等人的信用卡卡號提供給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再將上述卡號提供給上線,由上線將多筆資金經多個賬戶轉賬操作後轉入銀行卡內,分別由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購買加密數字貨幣並提幣至上線控制的賬戶中。

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某、胡某穎、

5. 比特幣成洗錢犯罪新手段,都有哪些經典案例

互聯網上有關比特幣的搜索一直在不斷進行,其價格一直在波動和上漲,並先後突破了3萬美元,4萬美元和5萬美元等多個壁壘。它已經成為虛擬貨幣圈中最受歡迎的投資合同,但是由於市場波動,出於更大的原因,幾乎每個交易日都會進行清算。涉及的巨額資金使一些投資者完全無法平靜下來。當然,對於那些多次獲得利潤的交易者來說,他們自然會賺很多錢,他們的個人財富也會越來越多。因此,在投資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時,當市場急劇波動時,會出現一些快樂和悲傷的現象。

此外,盡管當前比特幣的價格一直在不斷上漲,但在市場上仍然存在很大爭議。許多金融機構持消極態度,認為它是投機性資產,而不是貨幣,因為它缺乏實用性。價值支持,並同時發出了一些警告。此外,印度即將實行加密貨幣禁令,其他國家對虛擬加密貨幣的前景並不十分樂觀,一些罪犯使用其隱藏的洗錢犯罪,因此未來市場趨勢存在許多不確定性。

6. 比特幣洗錢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經刑事判決確認不影響對洗錢罪的認定。根據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犯罪的交易特點收集運用證據,查清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轉換過程,要按照虛擬貨幣交易流程,收集行為人將贓款轉換為虛擬貨幣、將虛擬貨幣兌換成法定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等證據,包括比特幣地址、密鑰,行為人與比特幣持有者的聯絡信息和資金流向數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 成都大佬用虛擬貨幣洗錢屬於非法集資嗎

成都大佬用虛擬貨幣洗錢,屬於非法集資。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網路上對於非法集資的定義,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並且在我國明確規定投資虛擬貨幣屬於違法活動,而且我國是明確禁止虛擬貨幣流通和交易的。

8. 犯罪分子如何用比特幣進行洗黑錢

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已成為網路犯罪分子的核心工具,欺詐者越來越多地使用這些代幣洗錢。犯罪分子使用各種方法利用加密貨幣提供的匿名性來掩蓋非法資金的來源。

網路犯罪分子如何使用加密貨幣洗錢?請慢慢閱讀下去。

比主要是因為使用加密貨幣洗錢比其他方法更容易。在電影中,犯罪分子經常使用行李袋或手提箱跨境運輸非法資金以逃避當局;然而,這在現實生活中是不現實的。

相反,犯罪分子更容易通過在線交易所清洗比特幣並將其轉換為現金。畢竟,在線交易是無國界的,無需從事將實物資金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的風險業務。

此外,加密貨幣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匿名性,因為這些交易中使用的公共地址沒有以個人用戶的名義注冊。

廉價的手續費,一次性轉賬30個比特幣僅需1美元手續費。

盡管使用比特幣完成的所有交易都公開記錄在區塊鏈上,但只有進行交易的人才能訪問賬戶和錢包,這使得將比特幣交易與單個個人或實體聯系起來具有挑戰性。然而,這並非不可能。

犯罪分子在使用 BTC 洗錢時使用多種方法逃避偵查,目的是幾乎無法確定非法交易的來源和目的地。

一旦他們洗了錢,他們就可以兌現而不必擔心被抓到。以下是犯罪分子使用比特幣洗錢的一些最常見方式。

比特幣混合器,也稱為不倒翁,通過將來自多個地址的非法和干凈的數字資產混合在一起 - 然後將它們重新分配到新的目標錢包或地址。

混合不同數字資產的過程增加了匿名性,因此犯罪分子經常使用它來掩蓋他們的蹤跡,然後再將資金轉移到合法企業或主要加密貨幣交易所。

各地區合法交易所

盡管許多主要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已實施反洗錢並了解您的客戶規則,但許多不受監管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並未執行徹底的身份檢查。

當一種加密貨幣在暗交易所反復兌換另一種時,它可以慢慢清理硬幣。此過程允許犯罪分子安全地將其轉移到外部加密貨幣錢包,而無需使用混合服務。

另一種選擇是將加密貨幣轉換為現金。然而,這種情況不太常見,因為大多數不受監管的交易所沒有法定市場,而且當它們有時,它們不會持續很長時間。

賭博和 游戲 平台通常接受比特幣或其他加密貨幣付款,使其成為加密貨幣洗錢者最喜歡的目的地。

洗錢者使用加密貨幣在這些平台上購買虛擬籌碼或 游戲 內貨幣,並在網站上進行幾次交易後兌現。一旦網站在賬戶中支付了款項,它就會獲得法律地位。

這種范圍廣泛的服務類別在一個或多個交易所內運作。他們使用交易所主機的地址來訪問交易所快速將硬幣轉換為現金並利用交易機會的能力。一些交易所對嵌套服務的合規標准寬松,不良行為者利用這些服務洗錢。

當嵌套服務完成交易時,它會出現在交易所地址下的區塊鏈賬本上,而不是嵌套服務或個人地址下。場外交易 (OTC) 經紀人是最流行的嵌套服務類型。

當犯罪分子使用 OTC 時,他們可以匿名與 OTC 交易大量加密貨幣,從而促進交易所外兩方之間的直接交易。

這些交易既安全又快捷,場外交易經紀人因尋找交易對手而獲得傭金,但他們不參與談判。一旦雙方就轉讓條款達成一致,資產將通過場外交易經紀人進行轉讓。

由於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的交易記錄在區塊鏈上,它們通常可以追溯到原始來源。這就是為什麼網路犯罪分子使用匿名服務來隱藏他們的資金來源,從而破壞比特幣交易之間的聯系。

人們經常將維護個人隱私的需要作為使用匿名服務的理由,而不良行為者則利用這些服務提供的匿名性。使用一枚硬幣購買不同類型的硬幣(用比特幣購買以太坊)參與首次硬幣發行是使用主要加密貨幣交易所隱藏數字貨幣來源的一種方式。

當比特幣或其他加密貨幣成功洗錢時,它已進入整合階段,很難將其與犯罪活動聯系起來。雖然這筆錢不再與犯罪直接相關,但洗錢者仍然需要一種方法來解釋他們是如何獲得這筆錢的。

為了使骯臟的加密貨幣合法化,犯罪分子創建了一家在線公司,接受比特幣作為付款來證明收入的合理性。他們可以通過這樣做將骯臟的比特幣變成干凈的合法貨幣。

他們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另一種方式是聲稱它來自有利可圖的商業企業或資產升值。由於山寨幣具有高度波動性,在幾分鍾內就會升值和貶值,因此要反駁這一說法具有挑戰性。

根據區塊鏈數據平台 Chainanalysis 的數據,自 2017 年以來,犯罪分子洗掉了價值 330 億美元的加密貨幣。2021 年,網路犯罪分子洗掉了 86 億美元的加密貨幣,比 2020 年增加了 30%。

鑒於過去一年合法和非法加密活動的擴大,與加密貨幣相關的犯罪活動顯著增加並不令人意外。去中心化金融應用占 2021 年洗錢活動的 17% 左右,混幣器、高風險交易所和礦池也出現了可觀的增長。

使用比特幣洗錢並不是一門完美的科學,而且存在很大的錯誤空間,這導致了國內幾起備受矚目的刑事訴訟。雖然加密貨幣以匿名著稱,但所有交易都記錄在永久的公共分類賬上。

犯罪分子洗錢以防止當局追蹤非法資金的來源。但是,如果他們在此過程中犯了一個錯誤,他們的整個計劃就可能被撤銷。

盡管如此,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犯罪分子將想出巧妙的方法來掩蓋資金的非法流動,因為他們試圖領先於執法部門。

9. 在虛擬幣平台收到黑錢支付寶被限制收款對自己有影響嗎

在虛擬幣平台弊指困收到黑錢支付寶被限制收款對自己肯定有一定的影響。需逗型要租念配合警方和支付寶方面追查黑錢來源。如經查這筆黑線與你沒關系對你沒影響。

10. 賣虛擬幣的時候,如果收到了黑錢的話,需要返還嗎

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後又推薦他人加入並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麼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

文章脈絡:

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

二、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三、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包括但不限於犯罪)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

(2)經營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轉貸罪。

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即,原生的違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即,派生的違法所得,經營利益型)。對於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於後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

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於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於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並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

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 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 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 這里的「 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

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例如,非法行醫等場合下的人力投入),相應成本不予扣除。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7號令)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並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後,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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