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虛擬貨幣存在游戲程序之外
⑴ 游戲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法律分析:具有法律效力。民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為:協議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是在雙方都自願的前提下簽訂,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所具備的格式、內容、項目齊全,經雙方簽字確認,且雙方都沒有欺騙的行為,代理人代理手續合法。
法律依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高攜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備則務。
網路游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並取得收益的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 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戚滾伏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⑵ 網游虛擬貨幣
網游虛擬貨幣不是傳銷。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俠義元寶,紋銀。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
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
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
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法律法規】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並取得收益的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路游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有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場所以及管理技術措施;
(四)有確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⑶ 虛擬貨幣怎麼大行其道
1998年,當奧斯卡最佳女配角伍皮·戈德堡成為Flooz.com的主要贊助人時,她希望Flooz.com能成為全新的網路貨幣供應商。不過,那時可沒有多少人相信網路貨幣能成為一種「流行」的應用,並成為真正能與金錢兌換的、有價值的東西。然而現在,這種超前的眼光正在得到證實。
如果不算電子貨幣,網路虛擬貨幣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第三類網路虛擬貨幣,像美國貝寶(paypal)公司發行一種網路貨幣,可用於網上購物。消費者向公司提出申請,就可以將銀行賬戶里的錢轉成貝寶貨幣——這相當於銀行卡付款,但服務費要低得多,而且在國際交易中不必考慮匯率。目前類似貝寶這樣的公司還有E?gold、Cyber?Cash、E?cash等,國內尚未出現此類公司,其貨幣也未普及。
本節所說的虛擬貨幣主要是指第二類網路虛擬貨幣。這類虛擬貨幣並非真實的貨幣,主要用於游戲中。網路虛擬貨幣是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常見的形式
作為一種全新的貨幣形式,網路虛擬貨幣在網路無形商品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當前我們常見的網路虛擬貨幣有五種表現形式:
Q幣。Q幣是在QQ程序以及騰訊公司網站中流通的一種「網路虛擬貨幣」。藉助它,客戶可以獲得騰訊公司提供的各種收費服務。這是目前普及率最高、應用最廣泛的網路虛擬貨幣。同時,Q幣所能購買的增值服務也最多,有發展成為網路硬通貨的趨勢。
POPO金幣。是在POPO裡面消費時使用的網路虛擬貨幣,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獲取途徑同其他網路虛擬貨幣不一樣,網民只能憑借POPO經驗值獲得POPO金幣,使用POPO金幣可以下載多彩的POPO表情,還可以參加POPO不定期舉行的各項活動等。
聯眾幣。在聯眾世界的網站,主要是使用聯眾幣消費。使用聯眾幣可以獲取聯眾世界的會員資格,還可以獲得一種類似於游戲幣的財富,這種財富可以在聯眾游戲里使用。此外,聯眾幣還可以用於購買聯眾秀等。
U幣。U幣是新浪公司提供的在其網站平台上流通的網路虛擬貨幣,是在享受新浪公司提供的各種付費服務時進行支付的一種手段。使用U幣可以下載新浪開發的各種小游戲,還可以在線製作精美的賀卡送給遠方的朋友等等。
G幣。是在17173網路平台上使用的網路虛擬貨幣,使用G幣可以購買17173的游戲服務、閱讀電子書刊、享受高速下載或在線殺毒等等。
瘋狂的Q幣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面流通的網路虛擬貨幣不下十種,盛大、騰訊以及門戶網站網易、新浪、搜狐等互聯網巨頭都推出了名稱各異的虛擬貨幣,且絕大多數可用現實貨幣購買。虛擬貨幣不僅可以支付網上收費服務項目,有的還可支付手機簡訊費用,甚至在網上購買實物商品。以Q幣為例,使用者超過2億人。業內人士估計,中國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並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長。
鑒於QQ的普及,Q幣的使用甚至早已超出了騰訊公司當初的預期。在網上,Q幣可以用來購買其他游戲的點卡、虛擬物品,甚至一些影片、軟體的下載服務等。隨著騰訊業務的擴大,「Q幣」效應也越來越大。每當一位用戶進行充值後,就產生了新的「Q幣」,而這些虛擬貨幣又通過購買騰訊的服務而「消耗」。當規模擴大後,各種服務橫向整合,Q幣則成為「騰訊虛擬世界」的流通貨幣。
Q幣之所以單列出來,是因為隨著其用戶越來越多,Q幣已經擁有了等價物的特性和泛化的流通性,不僅可用於購買騰訊公司自身的各項服務,甚至能在某些與騰訊無關的網路交易中,能夠被賣方作為支付貨幣所接受。虛擬貨幣的運營已成為騰訊重要的收入來源,根據其2009年第一季度財報顯示,互聯網增值服務收入為9.987億元,其主要收入交易媒介就是Q幣。
Q幣在網路游戲中,已經變成了與人民幣保持穩定比率的「代理貨幣」。用戶和服務都在增多,對Q幣的需求長期存在,自然而然使得Q幣這種代理貨幣在用戶之間很容易就能兌換成人民幣,形成了可互兌的市場。而接下來,因為代幣的「匯率」恆定,兌換渠道也相當通暢,則泛化到可以直接購買現實物品的程度。除了騰訊,也有很多其他的互聯網公司,在自己的網站、游戲、郵箱等各項產品和服務中,提供類似的可用於全付費的虛擬貨幣,比如盛大幣、網路幣等等。雖然從影響力上,這些虛擬貨幣暫時沒有Q幣這么泛化,但其本質是相同的。
對經濟的影響
隨著服務越來越豐富、需求量的越來越大,不僅是人民幣「購買」或者「兌換」成虛擬貨幣,在用戶之間也出現了用互聯網服務賺取虛擬貨幣,並逆向「兌換」成人民幣的趨勢。
用Q幣能兌換人民幣早已不是新聞,一般Q幣與人民幣為1∶1的比率,購買1個Q幣,需要付人民幣1元錢。這種趨勢的加大使得人民幣和虛擬貨幣開始不受發行方的控制進行互相兌換,與用虛擬貨幣直接購買現實物品一道,開始影響現實經濟。當一種預付點卡或賬戶預存點數(如Q幣、盛大幣等)在擁有了大量用戶、作為某些領域的等價物被用戶認同之後,如果這種點卡的發行和價格被一家公司完全進行控制,則虛擬貨幣將會在無序之中,對法定貨幣產生沖擊,並進一步沖擊現實經濟。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具有相同的標准和價格,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可以「通用」了,這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2007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信產部等14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對虛擬貨幣的發行、使用和流通作出相應規定,明確表示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的虛擬貨幣不能用於購買實物產品,只能用於購買自身提供的虛擬產品和服務。2009年6月,文化部、商務部下發《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這項規定主要是規范騰訊、盛大等大型的社區游戲企業的貨幣,防止這些虛擬貨幣流通,沖擊國家現實金融體系。
與現實的融合
除以純粹交易為目的的網路交易平台外,網路游戲也正在體現其貨幣交易的強大能力,從QQ游戲、《傳奇》到《魔獸世界》、《天堂Ⅱ》,人們正在頻繁地採用貨幣交易的形式完成各項「工作」,隨著這些交易體系的日益完善,虛擬的網路世界與現實社會的關系也越來越密切。
在虛擬貨幣的流通使用中,占據主體地位的是網路游戲點券,而根據艾瑞咨詢的數據,2007年我國網路游戲市場規模為128億元。相對我國24.6萬億元人民幣的經濟總量,虛擬經濟所佔據的份額小到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但在互聯網越來越普及的前提下,虛擬和現實正在不斷融合。
在虛擬跟現實有連接的情況下,虛擬的貨幣有其現實價值。虛擬貨幣通常用於購買貨幣發行者(也即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產品及服務,這些產品和服務都是真實的。例如:用騰訊公司的Q幣去買騰訊公司的QQ會員服務。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可以預見,在未來的生活中,它必將會在潛移默化地影響和改變著人們的觀念和消費習慣。未來的第三產業不同於現在的服務業,它的發展方向是後現代服務業,也就是體驗業,即更多地滿足精神、文化、娛樂發展需求的個性化產業。個性化虛擬貨幣市場將引導人們體驗「感性消費」。在這一背景下,虛擬貨幣的產業基礎和產業作用,將體現出其特殊的一面。
⑷ 網路虛擬財產具有無形性的特徵
網路虛擬財產的特徵
1.虛擬性
虛擬性稱為無形性,是虛擬財產區別於其他現實財產的本質特徵,即「虛擬財產首先要滿足虛擬的特性,這就意味著虛擬財產對網路游戲虛擬環境的依賴性,甚至在某種程度不能脫離網路游戲而存在,當然也正是這一特徵使得按照現行的法律難以調整與規范。」虛擬財產本質上是一組存儲於伺服器上的電磁記錄,它只能依賴於網路空間,人們必須藉助於計算機和互聯網才能夠把握到它的存在。這種虛擬性表現在網路虛擬財產雖然在游戲中表現為各種各樣的武器,盔甲,貨幣等等,但是其存在只是依託於網路,並在網路上產生物品具象化的效果,在與網路空間相對立的現實中,是不具有任何物理形狀外觀的,並且無法獨立存在。
2.現實關聯性
網路游戲構成了一個虛擬世界,但是虛擬世界並不能完全脫離現實世界而存在,虛擬世界需要現實世界的物質和能量的支持才能存續,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之間存在必要而頻繁的信息交流。在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發生的關系屬於社會關系時,它應當屬於現實世界的社會關系,如玩家網路游戲中用現伍悄實貨幣購買游戲裝備。至此,我們可以給法律是否保護虛擬財產設定一個最為基本的界面限制:只有虛擬財產與現實的社會關系發生具有法律意義的聯系時,才能進入現實法律調整的范疇。
3.客觀實在性
客觀實在性是指虛擬財產無論從載體上還是從外觀表現形式上來看,都是早已確定的,玩家、運營商或任何的第三人都不能改變,具有客觀實在性。虛擬財產雖然只是玩家儲存於游戲伺服器中的數據、信息、符號等,是一種電磁記錄。但是作為一種財產的載體,該字元串的組合方式又是固定的,一串字元因排列組合方式的不同可以與另一字元串相區別,其外化的表現形式(即在電腦上呈現的圖像)也是固定不變並相互有別的,如游戲中一串字元代表一把寶刀就不能再代表一柄寶劍或一瓶毒葯,而且在不改變源代碼(字元串)的情況下,這把寶刀也是不能再變幻為一柄寶劍或者其它物品的。此外,在游戲軟體編寫之時,不同的游戲物品對應不同的字元串,具有不同的效用,而且在游戲過程中這些是不能更改的,如不同級別的武器具有不同的色彩和形狀,具有不同的攻擊力和防禦力。
4.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是指虛擬財產要以合法的方式獲得,而非指虛擬財產本身必須是屬於現行法律規定的財產,因為目前我國法律尚未明確將虛擬財產納入法律上財產的范疇。通過使用外掛、私服,以及通過非法途徑入侵游戲程序修改虛擬物品屬性等方式得到的虛擬財產,不能被界定為法律上的虛擬財產,這是基於打擊外掛、私服等網游頑症,維護虛擬世界的公平秩序的立法價值取向的要求。
5.期限性
期限性是指虛擬財產的存續有一定的期限,不能永久存在下去。這是因為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既然依賴於網路游戲,網路游戲必定隨著經營狀況、經營成本以及市場需求等因素的變化而存在服務期限,任何一款網路游戲都不可能永遠存在下去,該期限也就決定了虛擬財產的期限性。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玩家對虛擬財產的權利隨著虛擬空間的終止而消滅。期限性是虛擬財產一個非常典型的特徵,對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界定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法律依據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唯橘告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並取得收益的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指明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⑸ 商務部10號文是什麼具體有什麼內容
文市發〔2009〕20號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為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主體管理(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⑹ 網店屬於虛擬財產,如何鑒定其價值
第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對於法醫病理、法醫物證等鑒定系明文規定要由司法鑒定部門作出鑒定。但對於物價鑒定,沒有明文規定要由司法鑒定部門作出。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聯合出台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價格不明或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估價機構估價。故並不是凡是涉案物品的價格認定,均要委託估價機構進行估價。
第二,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屬於刑事訴訟證據八大類中的第(六)項,即「鑒定意見」,而鑒定意見成為訴訟證據及定案證據,仍然要經過法庭的司法審查,司法裁判也不惟估價機構的認定而認定涉案物品的價格。
網路虛擬財產的界定
網路虛擬財產是一種網路環境下模擬現實事物,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在,既相對獨立又具獨占性的稀缺資源。網路游戲交易市場中,網游虛擬財產主要包括虛擬貨幣、虛擬物品(游戲內道具)、游戲賬號。
我國文化部在2010年8月1日施行的《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對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作了明確定義。據此,不同於存在游戲程序之外的虛擬貨幣,虛擬物品屬於該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游戲產品及服務之一,是網路游戲的組成部分;至於游戲賬號,初看屬於該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提供游戲產品及服務平台之一的用戶系統信息,但筆者認為游戲賬號交易的標的是該賬號id信息及在游戲中享有的所有游戲產品及服務(包括角色職業、角色等級、角色性別、虛擬貨幣、虛擬物品等),不包括該賬號對應的實名個人信息。
⑺ 游戲商人違法嗎
游戲商人是犯法行為。只允許用實際貨幣購買並通過競技積累游戲幣,卻不可以將游戲幣轉化為實際貨幣,除非游戲平台終止服務時的回購。該規則對於抑制玩家的賭性和防範賭博活動起到關鍵作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譽知工具。法律依據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拆侍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並處慶御消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⑻ 守望先鋒游戲貨幣為什麼那麼貴
這個問題需要問游戲經營者了,一般來說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都是挺貴的,因為本身市場就很大。
《守望先鋒》(Overwatch,簡稱OW) 是由暴雪娛樂公司開發的一款第一人稱射擊游戲,於2016年5月24日全球上市,中國大陸地區由網易公司代理。
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⑼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由文化部發布,系統地對網路游戲的娛樂內容、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運營行為和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這是一部專門針對網路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對中國網路游戲健康有序的發展具有重大且深遠的影響。該《辦法》共計六章三十九條,於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文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對本辦法進行了修改。
2019年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正式印發《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廢止<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和<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 第2號),決定廢止《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並取得收益的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⑽ 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政策
法律分析:中國沒有禁止虛擬貨幣買賣的政策,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