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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算不算財務

發布時間: 2023-04-24 09:26:33

A. 虛擬貨幣是什麼東西 什麼是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就是指非真實的貨幣,是用來進行電子流通的貨幣。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公布的通告、公示,虛擬貨幣並不是貨幣政府發行,不具備法償性等貨幣特性,並不是真實的貨幣,不具備與貨幣等同於的法規影響力,不可以且不宜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中國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維護。以上就是虛擬貨幣是什麼東西相關內容。

虛擬貨幣的產業基礎

虛擬貨幣的產業發展將產生虛擬貨幣銷售市場。假如說股票銷售市場的發生是工業生產資本與金融資本融合的物質,那麼虛擬貨幣是服務資本與金融資本融合的物質。服務業,尤其是多樣化的當代信息服務產業,將變成虛擬貨幣的產業鏈基礎。將來的第三產業有別於服務行業,它的發展趨向是後現代服務業,而個性化虛擬貨幣銷售市場則多數是充分發揮運用信息正確引導體驗業消費的作用。本文主要寫的是虛擬貨幣是什麼東西有關知識點,內容僅作參考。

B. 通過虛擬幣借給別人算債務嗎

不算。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n網路虛擬貨謹肆帶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祥蘆貨幣在雹絕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C. 投資虛擬貨幣所盈利的錢算不算黑錢

對此我並不在行,只是提幾點意見供參考:

一、虛擬貨幣性投資需要注意法律風險與被詐騙風險,在網路上的這種操盤者存在詐騙因素較多;

二、無論是實物、貨幣、虛擬貨幣投資,只要賺取了實際財產性收益即應受法律調整。假定如你所說每月有15000元人民幣的收益,一定需要納稅的,具體請向地稅務機關咨詢;

三、現行法律對虛擬性財產的調整一般是用侵權概念調整,但即將生效的《民法總則》正式將虛擬財產列為權利保護范圍。

對此問題我只了解這么多,沒有實際上解決了你的問題,深表歉意!

D. 虛擬貨幣能通向財務自由嗎

趕著上車的年輕人
「感謝您對注冊Bitfinex帳戶的興趣,然而,由於需求量過多,我們決定暫停新帳戶的創建。Bitfinex專注於服務專業交易者,我們決定暫停接受新帳戶注冊,原因是我們不能讓新的小額帳戶淹沒我們的系統,從而損害我們提供給現有交易者的服務質量」。
這是一則虛擬貨幣交易所暫停新用戶注冊的通知,看上去,難免有些傲嬌。不過,他們也是不得已而為之,趕著上車的年輕人實在是太多了。
數據顯示,2017年下半年,幣安(
Binance)每天新增近25萬用戶,Coinbase每天新增10萬+用戶,Kraken每天新增5萬用戶……
這些新用戶是誰?
他們是看到幣圈誕生了一個個隱形富豪後的旁觀者,感覺自己錯過了一個億,在焦慮中終於加入其中,成為炒幣的一員;
他們是在生活與工作的重壓下喘不過氣的中產白領,眼看三十而立仍一事無成,期待著虛擬貨幣的投資能換來讓自己立足的車子和房子;
他們是遠在非洲的失業青年,在虛擬貨幣投資速成班上了解到這條致富的路徑,希望靠自己的「聰明才智」走出與父輩不同的人生道路;
他們也是衣食無憂但永不滿足的上進青年,總覺得不應錯過每一個「時代」機遇,要創造屬於自己的輝煌與榮光;
……
這些被時代焦慮裹挾的年輕人,錯過了房地產、錯過了互聯網,把虛擬貨幣當作了下一個時代大風口。於很多人而言,投資虛擬貨幣可能是此生實現財富自由唯一的機會,義無反顧、不容有失。
「一輩子必須上一次車,不上車就會被丟在荒郊野外」;「如果把讀心靈雞湯,或者抱怨階層固化的時間,都用來發現新的機會和做一些有意義的事,這個世界會變得更美好」;……
這些人,在虛擬貨幣中看到了希望,也給了虛擬貨幣新的希望。
信仰的力量,無堅不摧
當一個人為一件事賦予了太多的內涵與寄託後,性質就難免發生變化,從最初的賺錢投資慢慢地成了一種令人感動的精神信仰,而信仰的力量,無「堅」不摧。
當投資成為信仰,每一次風險提示都被視作一種挑釁,只會激起投資者的鬥志。
對於虛擬貨幣投資,已經在投機市場被封神的巴菲特曾提示說「總體而言,就加密貨幣來說,我幾乎可以肯定地說,它們會有一個糟糕的結局…至於什麼時候發生或如何發生等等,我並不知道」。
投資者則拿著名的「克拉克三定律」來反駁,暗示巴菲特已年高德勛、頑固不化。
「1、如果一個年高德劭的傑出科學家說,某件事情是可能的,那他可能是正確的;但如果他說,某件事情是不可能的,那他一定是不正確的。
2、要發現某件事情是否可能的界限,唯一的途徑是跨越這個界限,從不可能跑到可能中去。
3、任何非常先進的技術,初看都與魔法無異」。
在這個邏輯下,權威專家們越是提示風險,這件事就越靠譜,越要買買買。
當上漲成為信仰,每一次的監管和唱衰,只會迎來更大的上漲。
在很多人看來,天然具有通縮屬性的比特幣價格會越來越高,「一幣一別墅」是不少人真實的內心寫照,在他們眼中,任何下跌,都是機會。
2017年8月,比特幣迎來了第一次分叉,分叉意味著社區的分裂,但市場在短暫回調後,迎來了報復性上漲,再創新高。
2017年9月,國內迎來ICO和虛擬貨幣監管新規,市場短暫下挫後,投資者和機構出境,價格再次屢創新高,一堆空氣幣們反而在全球范圍內迎來了更多的韭菜。
2017年11月以來,俄羅斯、印度、韓國、美國SEC、世界銀行、歐洲刑警組織等相繼提示虛擬貨幣風險和隱患,每一次「重量級」的提示,事後都給幣圈注入了新的活力。
……
每一次下跌都迎來了更快的上漲,某種程度上,唱衰反倒成為拯救幣價的良葯。
區塊鏈,為「信仰」插上科技的翅膀
從經濟學邏輯看,價格上漲無非是需求旺盛而供給不足。用在虛擬貨幣市場,就是堅定的「信仰」者越來越多,而可供投資膜拜的幣種還遠遠不夠。
在市場規律這只無形的大手下,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發幣的行列。在國內ICO是紅線,那就把伺服器搬到國外,上線國外的交易所,團隊則在國內運作,以方便「服務」國內的投資者。在宣傳上,既然代幣不能再講,那就講區塊鏈。
前幾日,一個許久未聯系的風險資本FA約我聊聊區塊鏈,見面後,發現對方口中的區塊鏈項目就是發代幣而已。這才恍然大悟,近些日子,朋友圈、主流媒體上區塊鏈的概念大熱,很多人見面必談區塊鏈,幾篇關於區塊鏈的文章在知乎上也再次火起來。原來,此區塊鏈非彼區塊鏈,大家關注的,一直都是代幣。很多境況下,區塊鏈不過是幣圈為了「合規」宣傳項目而披上的一層羊皮罷了。
其實,這些年來,幣圈和鏈圈本已經愈行愈遠,完全是兩個群體,前者以個人和小團隊為主,忙著ICO發代幣;後者以機構和創業者為主,忙著重塑行業、改變世界。
財富效應上,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迎來暴漲,幣圈成就了無數的億萬富豪,鏈圈依舊在忙著試點和落地,幣圈大佬瞧不上鏈圈的苦兮兮創業。
政策環境上,也有雲壤之別,虛擬貨幣成為政策禁區,是為紅線,而區塊鏈則被寫入國家級規劃,成為金融科技中的當紅炸子雞。
也正因為政策環境愈來愈嚴厲,賺錢卻有合規風險的幣圈才開始打區塊鏈的主意,以區塊鏈的名義搞代幣發行的生意,豈不妙哉。此時,代幣就成了區塊鏈項目中的價值介質。
站在投資者的角度,區塊鏈也為其炒幣信仰提供了科技的支撐,周末多學點區塊鏈知識,這樣炒幣「信仰」更堅定,在靠炒幣走上財富自由的這條路上也就越來越步履堅定。
當韭菜有了信仰
鑒於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提示虛擬貨幣風險,2018年1月份以來,虛擬貨幣市場也再次走出跌跌不休的走勢,比特幣的價格相距最高點已經腰斬。似乎可以站出來提示風險了,不過請相信我,任何風險提示都難免事後打臉之嫌。
在「信仰」的號召下,下跌只是提供了更好的買入時機罷了,還會有越來越多的人要上車。據韓國APP分析公司Wiseapp發布的統計顯示,韓國的加密貨幣App用戶數量在過去的11周內已增長了14倍,達到了大約200萬,日均操作時間26分鍾,是券商類APP的2倍。在巴西,幣民數量已經是股民數量的2倍多。在俄羅斯,60%以上的人計劃在2018年投資虛擬貨幣……
在投機這場零和游戲中,虛擬貨幣總是大起大落。於極少數人,波動是最好的獎賞,K線反映的正是韭菜成長與割韭菜的完美曲線;於絕大多數人,波動是真正的屠宰場,只是,當韭菜有了信仰,割一茬總能漲一茬。

E. 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會計處理的問題

借:其他貨幣資金 借:無形資產
貸:庫存現金 貸:其他貨幣資金

F. 高中政治:游戲虛擬貨幣算不算貨幣是否具有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基本職能

能。
比如現在的電子轉賬,其實就是虛擬貨幣。
當然,紙幣本身就是貨幣符號,而非貨幣。
貨比是一般等價物。
現在的紙幣或虛擬貨幣,都是以國家信用或企業信用為職稱,進行的交易。
虛擬貨幣在這些經濟活動中,充當了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G. 虛擬貨幣屬於網路金融的范疇嗎有何依據

數字貨幣自然就有了發展趨勢的天地。越發社會發展權重值小一點普通百姓,貨幣的社會信用就給其越關鍵。由於貨幣信用的偽劣代表著普通百姓的勞動收入隨時都在被一隻無形的手所搶掠。越發底層的人,越是要自己用工作來換取基本的生活標准;而越發勞動收入,越發容易被劣質的貨幣信用所搶掠。一個國家的領土主權,實則社會發展權益的結合。

一個人進行相關實際操作,前它網路伺服器會讓實際操作開展紀錄並升級。但其中一個網路伺服器或幾個伺服器崩潰時,別的網路伺服器仍然合理。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其北京市地稅局的回復中表示,本人通過互聯網回收玩家的數字貨幣,抬價後向別人售賣獲得的收入,歸屬於個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新項目測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規定,財產轉讓所得計稅方式為,以一次出讓資產總收入額(無論分幾回付款,均應合並為一次出讓財產收入)減掉資產原值和有效花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可用20%的稅額計算公式繳納個人所得稅。

H.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I. 購買虛擬貨幣的入賬問題

如果是購買Q幣卡的就可以用卡作為原始憑證入賬,如果是網上支付購買的就把購買時網頁上的流水帳號等信息列印出來做原始憑證入賬。

J. 用虛擬貨幣在網站購買物品,網站算盈利嗎

算的。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不過在我們國家虛擬貨幣是合法,央行把比特幣這一類的貨幣定義為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可以在自擔風險的情況下進行購買以及買賣。
所以打擊在玩虛擬貨幣的時候不要去擔心虛擬貨幣不可以玩,是違法的這些明確了這個觀點之後,在來講虛擬貨幣的賺錢方洞陵冊式。虛擬貨幣分為一個平台汪陪發納宏行的貨幣,只能在平台內進行流通,這樣的賺錢方式其實也比較窄的。而且你也是花錢去進行購買,然後這裡面的利潤空間也是比較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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