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管理政策
❶ 虛擬幣挖礦機違法嗎
虛擬貨幣挖礦不違法,但也不受法律保護。簡單來說,「挖礦」本身只是一個計算機運算並產出虛擬貨幣的過程,這一過程既沒有直接擾亂任何社會或經濟管理秩序,也未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財產權利,不存在法益侵害。
當前我國還未正式出台相關法律,所以虛擬貨幣挖礦是不違法的,我國對於虛擬貨幣挖礦是持不支持態度。就目前的政策來看,我國禁止虛擬貨幣挖礦是必然的。犯罪分子可能會利用虛擬貨幣的交易特點,將其作為洗錢工具。
在正規的虛擬貨幣礦場挖掘不會觸犯法律,如果個人人無照經營且大規模挖礦,這樣的挖礦機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可直接兌換法定貨幣,不可直接購買商品,但比特幣可作為商品被接受這使用人民幣來購買。
這也就是說,比特幣不可作為幣種流通,但也可算作一種商品,購買商品並不觸及我國任何法律。
但國家也不鼓勵這種行為。
總之,法無禁令即可為,可以挖虛擬貨幣賺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禁各地區立項、批復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對現有的各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全面關停。
堅決查處糾正以大數據、超算中心等名義立項但從事虛擬貨幣「挖礦」的項目主體。制止向虛擬貨幣「挖礦」行為提供場所、電力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❷ 中國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
1、虛擬幣兌換實物,有違法風險。
法律依據:文化部《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2、積分兌換實物,目前風險不大。
積分換實物、換話費、小禮品等,一般認為是一種促銷活動,風險不大。目前其他游戲公司也有這種先例,比如巨人網路曾舉辦「積分兌換京東卡」的活動。
3、虛擬幣在自己平台上設置玩家交易平台,有違法風險。
(1)涉嫌違反「發行與交易應當分開」的規定。法律依據: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2)操作不當,易牽涉賭博。某些棋牌網站從贏家手中抽頭,即抽取一定比例的傭金,涉嫌賭博類犯罪。
4、運營商線下收虛擬幣,是違法的。運營商線下收虛擬幣,即將虛擬幣兌換為人民幣,這是一種明令禁止的反向兌換。
法律依據:文化部《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
《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❸ 支付寶嚴禁虛擬貨幣轉賬交易,發現會怎麼處理
6月21日@支付寶 微博發布聲明稱,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金融委會議精神,嚴格落實《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規定,根據人民銀行有關部門監管指導要求,支付寶將持續開展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全面排查和打擊治理,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
1、繼續嚴密監控排查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對重點網站和賬戶建立巡查制度,一經發現立即封堵;
2、加強支付交易環節風險監測,嚴禁虛擬貨幣轉賬交易,部署風險演算法模型,加強異常交易監測,對嫌疑付款方風險提醒、收款方進行限權;
3、加強商戶管理,嚴禁虛擬貨幣商戶准入,並持續對簽約商戶進行風險監測,一旦發現商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後續合作;
4、加強虛擬貨幣風險提示,通過風險彈窗、消息推送等方式強化用戶宣傳和警示教育。
支付寶被約談:
中國人民銀行6月21日發布消息稱,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為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近日,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就銀行和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提供服務問題,約談了支付寶、工商銀行等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
❹ 央行關於虛擬貨幣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❺ 浙江虛擬貨幣挖礦政策
據通知內容顯示,為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助力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浙江省內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將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准為每千瓦時0.50元。此外,浙江省發改委同時要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虛擬貨幣挖礦用電的動態甄別工作,針對同一電力用戶,若存在虛擬貨幣挖礦用電與其他用電混用的,其全部用電量將執行差別電價政策。政策執行時間不足一個抄表周期的,可按對應抄表周期內日平均用電量乘以應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天數確定。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網信辦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通過直查機房、循線倒查「礦機」等方式,突擊抽查全省7個地區20家國有單位的36個IP地址,嚴肅查糾一批利用公共資源參與虛擬貨幣「挖礦」與交易的違規違紀行為。
經現場核查發現,20家國有單位中有14家單位的人員主動利用公共資源「挖礦」。「挖礦」人員主要為熟悉網路、計算機技術的相關網路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拓展資料:紹興市上虞區職業教育中心機房管理員丁某某夥同勞務派遣人員何某某,利用辦公電腦並購置3台「礦機」放置於信息技術樓,從事挖取渡鴉幣活動累計111天,獲利1.5萬元;湖州市德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屬事業單位地理信息中心副主任虞某及工作人員吳某某利用辦公電腦「挖礦」。
據了解,在「挖礦」專項整治行動中,浙江共查封「礦機」68台、單機260餘台,查處利用公共資源主動「挖礦」48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❻ 虛擬貨幣犯法嗎
銷售虛擬貨幣不是違法犯罪。銷售虛擬貨幣是合法的,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
法律依據:《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❼ 挖虛擬貨幣違法嗎
一、挖虛擬貨幣違法嗎
1、挖虛擬貨幣行為違法。虛擬貨幣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網路世界中,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
2、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二、虛擬貨幣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虛擬貨幣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遺產范圍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一一列舉的方式刪除,將遺產范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立法上採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財產繼承的需要。
❽ 網路游戲停服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停服」即關閉伺服器,指網路游戲公司停止運營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作為視聽作品,不同於電影或電視劇等,一旦創作完成並發行便可長期觀看,網路游戲會存在停止服務、終止運營的情形,本文擬主要討論IAP網路游戲為例,一般運營期限短則幾個月、長則三年五年,部分數據不好的可能測試後即終止運營。終止運營後用戶相關事宜的處理十分重要,如終止通知程序、用戶已充值未消耗金額、用戶游戲內未失效的服務和虛擬裝備如何處理等,目前的行業實踐如何、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又如何?停服處理如何操作可以降低風險等,本文將對前述停服相關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二、用戶游戲內權益處理實踐
經查詢騰訊、網易等代表性游戲公司的官網可見,一般游戲停服,游戲公司會提前60日以上發布游戲停服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含停止充值時間、關閉伺服器時間、停服後用戶現有賬戶內資產的處理方案以及未處理的後果等。如騰訊公司就其運營的《天天飛車》游戲所發布的停服公告,明確了游戲內所有內容的刪除時間、對未失效服務和未消耗虛擬貨幣的補償方案、補償活動參與的期間以及期滿未參與的後果等。補償方案多為提供該游戲公司運營的其他游戲的禮包,禮包價值一般等於或微大於賬戶內剩餘未消耗虛擬貨幣的金額。如《天天飛車》游戲鑽石0-100的可領取價值10Q幣的禮包,而100鑽石=10Q幣。
(圖一:《天天飛車》停服公告)
圖二:《天天飛車》停服補償方案)
此種處理,可能引起糾紛的點包含:1、大多停服的補償,主要是針對游戲內未消耗的虛擬貨幣、而已購買未失效的道具等,並不會作價兌換禮包;2、禮包一般是提供的具體游戲的禮包,如果用戶不想玩該游戲,而要求退款呢?3、參與補償的期限一般為停服的期限,在兌換期間沒有兌換的用戶、或者沒有關注到該停服信息的用戶,如何處理?如果因此引起糾紛,後果是什麼?
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
(一)法律法規規定
游戲公司對於停服的上述處理,所依據的是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 (十一)規定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以及,已廢止但曾作為網路游戲監管的核心依據的《網路游戲暫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通知》和《辦法》中均規定停服要提前60日公告、對用戶賬戶內資產進行處理,但二者有細微區別,通知要求對已購買但未使用的虛擬貨幣進行處理,而辦法要求對未使用的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進行處理。根據《辦法》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交易有相關的備案和監管要求,有其自身的界定特點,與游戲幣、游戲道具和服務存在不同。那麼,對虛擬貨幣的界定在停服補償中就尤為重要。根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相關內容,市面上常見的虛擬貨幣如騰訊Q幣、網易點等,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和虛擬道具存在以下區別: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虛擬道具(游戲幣)的區別
以上,在停服時補償時,以虛擬貨幣為准進行補償還是以虛擬貨幣和服務為維度進行補償,對游戲公司來說影響巨大。即使在《辦法》有效期間,實踐中游戲公司停服補償也多以虛擬貨幣為原則,而根據上文的區別來看,從法律法規層面界定不同的游戲中是否存在虛擬貨幣需要具體討論,但實踐中即使是游戲程序內的但具有道具兌換功能的,多被游戲公司視為虛擬貨幣而被納入到補償范圍內。現階段因《辦法》已經失效,且網路游戲現在的主管部門為中宣下設的版署,因此以上監管要求在實務處理中可以作為參考,時刻關注版署後續關於網路游戲停服相關監管政策。
(二)雙方協議約定
四、相關司法實踐
在張建福與被告完美世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完美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一案[(2018)京0105民初5339號]中,張建福是被告運營的手游《聖鬥士星矢》的玩家,原告主張被告2016年9月21日發布停運公告,但曾於2016年6月29日發布辟謠公告表示不會關閉伺服器,並接連發出一系列新服開啟、一系列誘導充值的活動,刺激玩家大量充值,法院查明被告在2016年9月份發出5次開啟新服公告。本案中,原告累計充值6749元,未消耗金額元。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支付的金錢和付出的勞動使得游戲中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被告停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應賠償相應損失。對於未失效的服務和未使用的虛擬貨幣,法院酌定賠償元(20%)。在張川與完美世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2019)京03民終10739號]中,案情與張建福案基本一致,一審法院判賠支持原告充值金額的20%,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在趙柏松與安徽三七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三七公司」)等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2021)粵01民終3985號]中,趙柏松是三七公司運營的《沙城爭霸》游戲用戶,因停服事宜起訴。就三七公司停服是否構成違約,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沒有約定服務期限,應視為不定期服務合同,基於公平原則,任何一方可提前通知後解除,故本案中三七公司不構成違約。關於賠償,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趙柏松已享受的游戲服務,視為被告已經履行對價,該部分合同已履行完畢,無需退還,剩餘未消費金額應予以退還。後一審被告三七公司上訴,二審廣州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在肖龍猛與湖南神起互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神起互動公司」)等合同糾紛案[(2019)贛01民終482號、(2020)贛民申456號]中,肖龍猛系神起互動公司運營的《秦劍》游戲用戶,截止停服原告共充值94238元。關於賠償,一審法院認為肖龍猛接受了游戲服務,享受了游戲的樂趣,已經購買服務的金額無需退還,只能就充值但未用於兌換游戲服務的金額予以退還,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在一定的游戲環境和技術條件下,可能具有經濟價值,在游戲終止或者用戶注銷時虛擬財產即消滅,肖龍猛創建的賬號、角色及獲得的虛擬裝備就不再具有經濟利益;再審法院認為,游戲裝備僅為存在於虛擬網路中的模擬財產,本質是為游戲服務,在游戲關停服務後便失去價值,不屬於未失效的游戲服務。關於違約,再審法院認為,肖龍猛接受了游戲經營者提供的游戲服務,享受了游戲的樂趣,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不能認定湖南神起公司、江西神起公司關停服務的行為構成違約。
綜上可見,網路游戲停服相關糾紛中,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1游戲公司停服是否構成違約;2原告的損失確認及賠償。爭議焦點一,用戶在注冊游戲時與游戲公司簽訂相關《用戶協議》,因無法准確確定游戲的運營周期,《用戶協議》基本未約定期限,法院一般認為屬於不定期合同,在游戲公司履行了提前通知義務情形下,應當不視為違約。爭議焦點二,對於已充值但尚未兌換游戲內具體服務、購買道具等的爭議較小,多認為應該予以退還,本部分金額用戶尚未享受游戲公司提供的服務,屬於尚未履行的部分;爭議點在於已充值並購買了游戲內道具等虛擬物品,享受了游戲服務部分,是否應該退還,退還多少?部分法院認為用戶兌換了服務並玩游戲,享受了游戲樂趣,即視為游戲公司已經提供了游戲服務。本爭議產生的原因之一在於用戶認為如果游戲公司不停服,則其可以持續享受游戲服務,且《辦法》要求對未失效的服務按比例退還,就該爭議,本文認為一般情形下不應退還,一是部分游戲公司用戶協議通過加粗等顯著提示方式明確了購買的相關虛擬物品有效期截止停服;二是現在的網路游戲中大量虛擬物品並未明確有效期限,如果以未明確則視為永久,游戲公司停服就要按照比例賠償,不符合公平原則,本處的未失效的服務,應解釋為以時間為維度購買的服務,如《魔獸世界》30天、90天、180天是不同的售價,或者購買會員等。
五、停服處理建議
結合法律法規規定、司法案例、過往實踐等,游戲停服過程中降低糾紛風險建議如下:
1.用戶協議約定:游戲服務具有期限不確定性,而用戶和游戲公司之間權利義務主要是通過雙方簽訂的《用戶協議》實現的,建議游戲公司在用戶協議中以顯著方式明確約定虛擬物品服務的期限(如網易公司用戶協議中相關約定),游戲公司停服的權利、通知處理、異議期等。
2.停服前活動等安排:一般情況下游戲公司決定停服並非突然的突發奇想,而是根據游戲所處的生命周期情況、留存、活躍、付費、投入產出比等綜合決定的,至少半年左右就有了相關計劃。為避免給用戶形成惡意薅羊毛的印象,建議在停服公告發布前不要再進行大規劃的用戶充值類活動,否則可能導致用戶情緒上不滿意進而不斷的投訴、甚至訴訟等。如前文案例部分張建福訴完美公司案,存在多個用戶起訴,存在大量用戶投訴,導致公司更新了補償公告,9月份充值全部退還,還付出了應訴成本、輿論形象損失等。
3.停服通知時間、方式:在新的游戲相關法律法規出台前,建議繼續按照提前60日通知,也符合我國《民法典》關於不定期合同解除提前通知的要求,降低違約可能性。通知方式應多樣化,實現實際觸達相對方的效果,如通過官網公示、游戲內彈出公示、簡訊通知、郵件通知等,確保用戶接收到通知,降低用戶在停服後才發現而投訴的幾率。條件允許情況下,可在通知期限屆滿前再次通知,將通知義務履行到極致。
4.通知內容:通知內容應參考《辦法》《通知》的要求,內容齊備、表達清晰,對於補償活動要進行詳細的表述,有清晰的操作指引,避免設置較高的用戶的理解和操作成本。除了通知外,建議有具體的聯系方式、反饋意見途徑,為部分有特殊訴求的用戶提供通暢的訴求表達通道。條件允許情況下,建議停服通知經過公司法務、GR、PR等審核,以便分別是專業角度給出意見,完善操作方式方法,提前做好風險處理預案等。
游戲停服是每一個游戲公司、每一個游戲玩家都要面對的事,妥善處理能實現雙贏,一款游戲旅程的結束,也是另一款游戲結緣的機遇。通過案例檢索可見,游戲停服導致的訴訟量並不大,完美公司的數個案例均為同一款游戲停服就相同問題引發的。鑒於此,在游戲里停服過程中,事先用戶協議約定,事中妥善處理好停服通知、用戶補償安排等,可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對游戲公司來說,如真有糾紛發生,應從合同解除權、履約情況、實際損失等角度全面分析,夯實證據,積極應訴。
❾ fc虛擬貨幣國家有政策嗎
有政策,在我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❿ 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政策
法律分析:中國沒有禁止虛擬貨幣買賣的政策,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