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欺騙的官司
❶ 虛擬貨幣成陷阱有人被騙124萬,犯罪分子是如何編織騙局的
這個團伙成立了公司之後,購買了二手的豪車來為公司充門面,然後僱傭了專業人士在後面進行操盤,一切准備工作就緒後,他們便用各種手段吸引顧客來買他們的紅酒等物,並且贈送給他們一種虛擬貨幣,通過虛擬貨幣來套取更多的錢財。很多人便是上了他們的當,購買產品之後擁有了虛擬貨幣,看到盈利之後又投入了自己的更多資金,最嚴重的人甚至被騙了100多萬。後來這些人的行為曝光,還是因為他們內部起了矛盾,導致背後的操盤手被舉報了。事情曝光之後,這些人也都被警方帶走調查,而那些在他們公司購買了紅酒的人才知道自己上當受騙了,所謂的投資虛擬貨幣,根本就是這家公司的人做的一場局。
投資虛擬貨幣確實有可能讓我們獲得收益,但我們一定要通過正規的渠道進行投資,不要去相信一些市面上根本就沒有的虛擬貨幣。當然,投資是有風險的,少部分人能夠獲得收益,但大部分人只會血本無歸。因此在投資之前,我們一定要謹慎分析局勢,並且要積極地去學習相關知識,如果自己實在搞不明白的話,可以先用少量的金錢慢慢摸索。虛擬貨幣詐騙其實是一件非常常見的事情,很多壞人便是盯上了這一塊,通過免費分享一些培訓資料給別人推薦炒虛擬貨幣的軟體或網站,但這些軟體或網站其實都是由他們自己進行操控的,並不是什麼正規的軟體或網站。
❷ 虛擬貨幣被騙能立案嗎
虛擬幣被騙也是可以立案的,如果被騙的虛擬幣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則構成詐騙罪。
【法律分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❸ 警方抓獲非法經營「外匯銀行」團伙!涉案金額達2億!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非法外匯交易20萬美元以上,非法所得5萬元以上,構成非法外匯交易罪。
非法外匯交易罪是指中國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機構及其在華工作人員的嚴重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外匯交易的法律法規,以追求非法利益為目的,非法來華交易或者變相購買外匯的外國人。
因此,在討論任何與投資相關的話題之前,我們應該仔細考慮如何享受這種待遇。廣西發生一起特大案件,涉及2.3億元。這起案件是一個在線銷售虛擬貨幣的金字塔,我國也關注打擊虛擬貨幣。我們已經發布了有關虛擬貨幣的官方警告,但國家不承認這些警告。一旦虛擬貨幣崩潰,我們將得不到一分錢。似乎每個人都不聽國家事務,只想通過虛擬貨幣發財。因此,越來越多的人被虛擬貨幣所欺騙。
❹ 我國出現首例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案是多少年
我國出現首例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案是2003年
「虛擬財產」並非財產
——析我國首例「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
黃 龍
內容摘要:在網路游戲的語境中,「虛擬財產」實際上已演變為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它建立在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的錯誤判斷之上,進而導出「虛擬財產」就是財產的荒謬結論。游戲者通過進行網路游戲而取得的「虛擬物品」並非財產,但在法律上可定性為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通過電子數據表現出來、在特定條件下游戲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權利但不具有財產屬性的勞動成果。
關鍵詞: 網路游戲 虛擬物品 虛擬財產 無形財產
(一)「虛擬裝備」失竊起訟爭
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國內首例「網財」被竊案並作出判決。備受玩家和公眾關注的全國首例網路游戲虛擬財產案終於一審審結,原告李宏晨如願要回了自己丟失的「武器」。
河北的網路游戲玩家李宏晨在過去的兩年時間里,共花費幾千個小時的精力和上萬元的現金,在一個名叫「紅月」的游戲中積累和購買了虛擬的「生物武器」幾十種。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當他再次進入游戲時,卻發現自己庫里的所有武器裝備都不翼而飛了,包括3個頭盔、1個戰甲、2個靴子等虛擬物品。於是他想到了報警,但警方卻以技術力量不足拒絕立案。後經查證,這些「裝備」被另外一個玩家盜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戲運營商北極冰科技發展公司進行交涉,但該公司卻拒絕將盜號者真正數據交給李宏晨,於是,李宏晨以游戲運營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財產權為由,將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被告賠償他丟失的各種裝備,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等訴訟請求。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朝陽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但在網路游戲環境中是無形財產的一種,所以應該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由於玩家參與游戲時,獲得游戲時間和裝備的游戲卡均需以貨幣購買,所以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被告經營網路游戲,原告是參與該游戲的玩家之一,雙方形成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系。由於被告無法證明原告裝備丟失的原因,也沒有證據表明原告的密碼有證人之外的其它人員知道,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應對原告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原告主張的丟失物品可由被告通過技術操作對已查實的物品進行回檔。據此,法院判令運營商對李宏晨在「紅月」丟失的虛擬裝備予以恢復,並返還其購買105張爆吉卡的價款420元,以及交通費等其它經濟損失共計1140元。但駁回了精神損害賠償等其它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與被告都表示不滿。[1]12月30日,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該案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法院對其在網路游戲運營中的安全防護職責的認定有誤,不應由其承擔虛擬裝備被盜的賠償責任。[2]
(二)「虛擬物品」能否作為游戲者的財產保護?
前案的處理,關鍵在於能否正確認識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即從法律上對「虛擬物品」進行正確定性。在「虛擬物品」能否作為游戲者的財產看待與保護問題上,國內法律法學界存在著兩種相互對立的認識與主張。
一些人持反對意見。反對者的主要理由是:1、游戲者在網路游戲中獲得的財物完全是虛擬的,只是在特定游戲中的內容信息,如同在比賽中取得的分數,其本身不具有價值。有人稱:「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個人為不存在的東西負責,我認為很可笑」;2、虛擬物品的價值是虛擬的。虛擬財產對於著迷的游戲玩家來說,它們是昂貴的。而對於其它人來說,這些東西又是一文不值的;3、「虛擬財產」是資料而不是財產。有人認為,就本質而言,「虛擬財產」不過是存儲在網路伺服器中的各種數據和數據,而且完全是無形的,這種虛擬的所謂財產,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因為作為游戲玩的過程當中積累的這些裝備和武器本身來講,沒有任何經濟意義,它就是用一種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在計算機游戲這個軟體裡面運行的時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種作用,本身獨立出來,沒有任何意義;4、將「虛擬物品」視為網路游戲者的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有人認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將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列入法律保護的范疇。
但似乎有越來越多的法律人士認為「虛擬物品」存在著其固有價值,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贊成者的主要理由是:「虛擬物品」屬於無形資產。根據我國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規定,公民的財產應受法律保護。「虛擬財產」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自然要受法律保護。如北京大學法學院錢明星教授認為:「它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說它既有市場價值,也有交換價值,這種屬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說明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也認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網財的獲得往往經過持有者的個人勞動(練級)、真實財物付出(購買游戲卡)、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路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3]
此外,有人專門撰文就 「虛擬財產」屬於財產的觀點進行過具體論證:1、虛擬財產的獲得,主要是通過個人的勞動,同時客觀存在著伴隨性的財產投入;2、虛擬財產的獲得,可以通過實際購買的方式獲得 ;3、虛擬財產與真實財產之間存在著市場交易;4、虛擬財產與真實貨幣的固定兌換方式已經存在 ;5、虛擬財產所有者對虛擬財產的重視性與日俱升。[4]
比較權衡之下,筆者持反對態度,但這並不意味著完全認同反對者的具體觀點與理由。因為反對者的反對理由並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與實質,沒有就「虛擬財產」是不是財產這一問題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而是僅就某些現象進行主觀評論與批判。筆者的基本觀點是:「虛擬財產」並非財產。在網路游戲的語境中,「虛擬財產」實際上已演變為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這是導致贊成者的觀點與理由背離常識的重要原因。「虛擬財產」概念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它出現在錯誤的地方)。它建立在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的錯誤判斷之上,進而導出「虛擬財產」就是財產的荒謬結論。只有走出「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這一認識誤區,重新審視和認識 「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才能正確回答它是否屬於游戲者的財產這一問題並且給出合理的法律解釋。財產有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之分,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既非游戲者的有形財產,亦非其無形財產:
其一,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並非民法上的物,不是有形財產。理由是:
1、不具備物的特性。民法上的物,通常是指能夠為民事主體支配和利用的物質對象,能夠獨立存在並能為人所控制。「虛擬物品」只能依附在特定網路游戲軟體中,不能獨立存在。
2、不具有物的價值特性。作為財產的物,必須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這些價值必須是客觀存在而非虛擬的,而「虛擬物品」根本不可能具有物的價值特性。就事物之間的聯系看,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不外是游戲程序對游戲勝利者的獎勵。換言之,它們只是一種游戲成果或成績,是游戲者的游戲技能及水平的象徵。乍看起來,「虛擬物品」似乎具有某些價值,它們的存在與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游戲者的娛樂需要、增強了游戲的娛樂功能和讓游戲者的獲得充分的主觀體驗等。但這只是一種錯覺,因為這些價值其實是特定游戲程序本身的價值體現而非「虛擬物品」的價值。任何「虛擬物品」只會有「虛擬價值」,而不可能象現實中的物一樣具有為人們普遍認可的真實價值。
3、缺乏一切物應有的自然屬性。現實生活中的物種類繁多且具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如豬肉能作食品、毒葯有毒性和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險等。而網路游戲中一切虛擬的同類物,根本不具有這些自然屬性。
其二,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也不是游戲者的無形財產,因為:
1、「虛擬物品」雖然具有無形財產的形態與特徵,但它們並非游戲者所創造。游戲者獲得「虛擬物品」,是按照游戲設計者事先設計的程序和規則進行游戲並取得勝利的結果。在游戲過程中,游戲者沒有也不可能對「虛擬物品」的產生進行任何創造性的勞動。而任何一種知識產權的產生,都與創造性勞動分不開。即使將游戲中的「虛擬物品」視為無形財產,其知識產權也只能屬於特定游戲的設計者或開發者。
2、「虛擬物品」與特定網路游戲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離性,故不能分離或轉化為游戲者的無形財產。作為附屬性內容,它們存在於特定游戲軟體中,其使用價值的發揮依賴於特定游戲程序。「虛擬物品」缺乏獨立存在和獨立發揮的價值,這註定了其知識產權不可能由游戲者擁有或與知識產權人分享。
3、「虛擬物品」缺乏成為游戲者無形財產的客觀條件。游戲者根據其與游戲網站合同通過游戲勝利而取得「虛擬物品」,而並不與特定網路游戲的知識產權人發生涉及知識產權轉讓方面的法律關系,這在客觀上排斥了游戲者取得虛擬物的無形財產權利的可能。更何況,游戲者擁有這些虛擬的物,是有時間條件和其它條件限制的。如合同約定的時間是否已經屆滿、當事人是否續簽合同和網站是否還提供此類游戲消費服務等。
4、具有可交易性並不意味著「虛擬物品」就是游戲者的無形財產。依經濟常識分析,無形財產固然具有可交易性,但具有可交易性的東西卻未必是於財產。網路游戲中的「頭盔」、「戰甲」等「虛擬物品」在現實中的確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表面上看,這種交易似乎屬於無形財產的買賣,但其實不然。「虛擬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種不同類型:一是游戲者之間進行的交易;二是網路游戲運營商與游戲者進行的交易;三是特定網路游戲知識產權人與購買者包括游戲者進行的交易。從法律角度觀察,這三種交易都不屬無形財產交易,也不能說明「虛擬物品」屬於游戲者的無形財產:
(1)游戲者之間就「虛擬物品」進行交易,本質上是勞動或勞動成果的交易。即「虛擬物品」的擁有者向另一方游戲者出賣其勞動或勞動成果。因為「頭盔」、「戰甲」等「虛擬物品」的取得,依賴於擁有者即游戲者的智力水平、游戲技巧、游戲水平投入的時間和成本。游戲的過程,從另一個側面也可以被看作為一種特殊勞動即智力勞動過程,這正是法律允許游戲者進行「虛擬物品」交易或「轉讓」的根本原因所在。作為交易客體或對象的勞動成果,未必就是知識產權或有形財產。要知道,勞動成果、知識產權和無形財產是三個不同的概念。
(2)網路游戲運營商與游戲者之間的交易也並非屬於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交易(有效與否還取決於特定游戲知識產權人是否允許,因為運營商的知識產權產品所有權是受知識產許可權制的),在本質上同樣屬於游戲消費交易,只不過它表現為一種從合同關系。這種從合同建立在游戲規則(依網路游戲規則,獲得「虛擬物品」的途徑是取得游戲勝利)之外,同樣屬於游戲消費合同,游戲者需要進行網路游戲消費才能使「虛擬物品」交易具有實際意義。
(3)知識產權人與購買者進行的交易也不屬無形財產交易,而是知識產權產品的交易,在法律上應視為物的交易。依所有權法律規定,購買者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所有權,任何人包括、知識產權人和網路運營商等都依法負有不得妨礙和不得侵害購買者的所有權的法定義務。可見,法律對購買者權利的保護,是針對真實的特定知識產品即物的所有權,而不是針對知識產品中的「虛擬物品」。
而「虛擬財產與真實貨幣的固定兌換方式已經存在」的事實,僅表明網路游戲消費或交易方式發生變化而已,同樣不能證明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為正確命題。
5、「虛擬物品」的重要性與其是否屬游戲者的無形財產無關。以「虛擬財產所有者對虛擬財產的重視性與日俱升」論證「虛擬物品」就是財產的觀點更是片面和荒謬的。理由很簡單,「虛擬物品」對游戲者的重要性與「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是完全無關的。
綜上所述,游戲者通過進行網路游戲而取得的「虛擬物品」並非財產,但在法律上可定性為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通過電子數據表現出來、在特定條件下游戲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權利(如佔有權和使用權等)但不具有財產屬性的勞動成果。
(三)判決缺陷與思考
基於上述思考,結合「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的具體案情,筆者認為一審各項判決結果都是正確的,但判決中存在著明顯的說理缺陷。本案案件類型新穎且屬全國首例訴訟案,大眾傳媒的關注又使之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非常廣泛的傳播,判決說理缺陷可能會引起某些負面影響,如誤導同類糾紛案的定性、造成判決基礎不牢、影響正確適用法律和妨礙正確認識的生成等。因此,應當重視反思判決之不足。
1、判決中認定虛擬裝備屬無形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應當承認,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裝備的確具有知識產權即無形財產的價值與屬性,但那是針對游戲的設計者或其它知識產權權利人而言的。由於使用者並沒有對這些虛擬裝備的產生做出過任何創造性勞動或貢獻,故虛擬裝備上的知識產權或無形財產權不可能屬於純粹的游戲產品所有人或使用者,包括通過購買方式取得特定網路游戲的運營商和游戲者。如此看來,法院將案中爭議的虛擬裝備定認定為屬於原告的無形財產(如果不是認定屬於原告的無形財產,這對判決又是毫無意義的)是沒有絲毫法律依據的。
不認定虛擬裝備屬無形財產並不會妨礙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本案中的虛擬裝備丟失問題:首先,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游戲消費合同關系。依此類合同要求,運營商有義務妥善保管游戲者的虛擬裝備,即游戲後形成的專屬於游戲者的特定資料。依合同法,原告游戲虛擬裝備的丟失,可推定被告有過錯;其次,原告也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其曾擁有案中的虛擬財產;最後,被告具備恢復虛擬裝備的條件。網路游戲運營商可控制伺服器數據,了解玩家活動情況,對玩家有嚴格的保障義務,故被告應對原告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
2、判決中認定本案中的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不合邏輯。游戲者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的合同性質是游戲消費合同而不是游戲產品買賣合同。依此類合同,運營商的主要義務是提供特定網路游戲服務並保證向游戲者提供約定的玩游戲的時間。要說有價值,其價值也只能體現在游戲時間上。花錢玩游戲與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是否具有價值沒有任何的邏輯聯系。而游戲者專門購買裝備的游戲卡即「虛擬物品」,充其量只產生一種從合同關系,其主合同仍然是在游戲者與運營商之間發生的特定網路游戲消費合同。這種交易,依然不能說明「虛擬物品」本身具有現實價值。
有報導稱:韓國以及我國台灣、香港等地區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確承認「網財」的價值並加以刑法保護,並已出現諸起侵犯「網財」刑事判決的先例。韓國就明確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網財」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的區別。5撇開其真實性不談,筆者注意到,報導內容是相當模糊的,人們無法就此展開必要的法律評說,也無法從中得出「網財」即「虛擬財產」在上述國家和地區中已被法律視為財產的結論。將「網財」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未必就是因為「網財」屬於財產的緣故。例如,我國合同法也保護「網財」,這不能當然地認為法律在保護以「網財」形式出現的游戲者的財產。退一步說,假使果真上述國家或地區存在明確規定「網財」就是網路游戲者的財產的立法,我們也需要對之進行全面而嚴密的考察,探知其立法初衷、立法方法、具體調整手段和立法利弊等問題,深入了解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網路游戲「虛擬物品」的各種交易方式,才能斷定其立法是否科學和是否具有借鑒價值。顯而易見,光考慮立法的必要性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要看立法有無科學性和可行性。
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具有復雜性法律屬性並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規范,依現行法律規定保護「虛擬物品」,還存在著許多客觀障礙或困難:
1、侵權難防。眾所周知,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網路安全目前還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盡管游戲開發商和運營商都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如採取了一系列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法外掛和密碼保護等,但盜竊密碼賬戶和玩家虛擬裝備的事仍層出不窮,而且受害者往往無法知悉侵權者及其詳細情況。調查顯示:六成玩家虛擬財產經常被盜。從目前的條件看,法律對此類侵權行為的應有的一般預防功能難以得到發揮。要想減少此類侵權現象的發生,必須強化網路游戲的安全監管。
2、舉證困難。由於種種原因,大多數網路游戲玩家在注冊網名時都是使用虛擬身份或虛擬數據,並且僅注重網名與密碼的記憶與保存而忽視其它注冊數據的保存。一旦密碼失竊,便很難證明自己的特定網路游戲賬號的合法使用者和「虛擬物品」的擁有者。而涉及到特定網站以外的第三者侵權,要證明被告是網路世界中的某個人,更上難上加難。2003年底,一網路用戶狀告網路游戲服務商侵權的訴訟案,便因不能舉證證實自己是網路游戲「決戰-冰風傳奇」中「shellcx」游戲賬號的注冊者身份,其訴請判令被告某軟體科技有限公司恢復網路游戲賬號「shellcx」正常使用並在公開致歉的訴訟請求便被法院判決駁回。6
3、具體責任難定。在肯定侵權事實的前提下,如何承擔具體的侵權責任和確定侵權責任大小也並非易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虛擬價值的現實評價機制與法律保護方法尚未形成。由於涉及到網路技術與立法技術對接方面的問題,網路游戲侵權立法與司法的難度都非常大。
4、平衡利益困難。在一切網路游戲糾紛中,可能涉及到網路游戲知識產權人、游戲運營商、游戲玩家、網路管理者和第三人包括侵權人的利益的保護問題。而平衡各方利益並非易事,它不僅要考慮到法律的公平原則要求,還要尊重合理的網路規則包括網路游戲消費規則。不僅要從宏觀上保證公平原則的貫徹,還要從微觀上根據不同類型的權利、侵權性質與不同的侵權方式等區別對待。更重要的是,立法與司法都必須充分考慮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不同法律屬性,才能決定具體的保護方法。
「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進入訴訟程序的意義與價值,決不僅僅限於一個官司輸贏所直接體現出的東西。它在反映民眾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的客觀現實的同時,也悄悄地向人們傳遞出這樣一個信號:網路時代的民事糾紛很精彩,但也非常復雜。這些新型糾紛正對法學家和法官的觀念與能力提出新的挑戰,也向法學、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很多人們前所未遇的新問題。如何從容面對網路時代的法律挑戰和交出合格答卷?這是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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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副教授
通訊地址:南寧市廣園路25號 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
郵政編碼:530023
(本文載中國互聯網協會會刊《互聯網天地》2004年第2期,發表時篇幅略有刪減)
1綜合2003年12月19日《北京娛樂信報》和中國法院網相關報導。
2荊龍:《北京首例虛擬財產案被告方提出上訴》,載2004年1月1日《人民法院報》第四版。
3 援引自中央電視台相關節目報導:《聚焦國內虛擬財產保護第一案 虛擬財產如何保護》(http://www.cctv.com/news/financial/inland/20031221/100182.shtml)
4於志剛:《關於網路游戲中虛擬財產法律性質的思考》,載2003年7月10日《法制日報》第九版。
5武俠:《「網財」挑戰法律空白》,載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報》第十六版。
6張嘉林:《虛擬網路世界游戲賬號主人難尋》,載2003年12月12日《法制日報》第五版。
❺ 有朋友讓我投錢做比特幣合約然後他錢不給我了我這個能不能請求訴訟
如果說你的朋友讓你投資去跟他合夥做生意,比如說賺錢,就像你說的投資比特幣,但是現在他錢都不給你了,可能是投資失敗了,這個是你心甘情願的,如果說他賺到錢不給你,至少也應該把本錢還給你,要有證據才好打官司。
❻ 成都警方打掉特大虛擬貨幣「殺豬盤」詐騙團伙,究竟是如何詐騙的
成都警方打掉特大虛擬貨幣“殺豬盤”詐騙團伙,究竟是如何詐騙的?近期成都警方打掉虛擬貨幣詐騙團伙,給人們敲響了警鍾,也讓人們意識到了當下電信詐騙的威力,下面讓我們一起來探究一下電信詐騙是如何實施的。
作案手段技術含量不斷提高,作案手法不斷翻新,電信詐騙手段跟進科技發展,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從以前的郵寄信件、利用短消息群發器發送詐騙簡訊,發展到現在使用多重代理或無線上網技術維護詐騙網頁,利用國外伺服器使用VOIP網路電話,利用“透傳”技術任意設置來電顯示號碼,欺騙性更強,反偵查的能力也更高。另一方面,犯罪集團各種騙局緊跟社會熱點,翻新極快,令人防不勝防。
❼ 虛擬貨幣詐騙立案標准
對於虛擬貨幣詐騙立案標准並不明確。
主流觀點是比特幣之類的虛擬幣具有市場價值,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如果詐騙虛擬幣達到立案數額的,成立詐騙罪。根據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就會成立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犯罪構成主要有:
1、欺騙行為,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2、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
3、使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宜認定為詐騙罪。
4、行為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後,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根據相關規定要求詐騙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騙行為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或者導致發生了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❽ 相聲演員姜昆在美國被起訴 到底咋回事
在美國,著名相聲演員姜昆被捲入了一場集體訴訟案中,並成為了被告。
盡管姜昆曾經聲明與相關企業無關,他在美國的律師也提出如果沒有實證,姜昆會以誹謗、不實指控等罪名向對方律師提出控訴,但是原告律師劉龍珠已經決心將官司打到底,並向姜昆的律師提出在本月22日當面對質的挑戰。
實際上,這是一場與「詐騙」有關的案子。劉龍珠所代表的華裔們針對的是一家名叫富豪集團的企業。9月29日,這家位於洛杉磯的華人公司遭到了查封。該公司被指利用一種名為「珍寶幣」的虛擬貨幣以傳銷方式來欺騙投資者,而姜昆的照片成為他們宣傳「珍寶幣」的材料。
在中國大陸,目前仍然有人在兜售「珍寶幣」,只不過兜售者沒有向大陸購買者提到姜昆。
「終於不用再繼續投錢了」
其實,對於國內的「珍寶幣」購買者來說,他們在購買的時候,並不知道姜昆與「珍寶幣」的關系。而現在,他們更關注的是自己曾經投過的人民幣。
「我看到總部被查封的消息挺開心的,終於不用再繼續投錢了。」來自山東的李浩(化名)說。
去年10月份,李浩的父親在朋友介紹下投資了6000美元。當時,公司的名稱還是美洲礦業。「他們說自己有來自多明尼加的礦產,擁有什麼全世界最大的礦產機構、什麼中美政協,都是騙一些退休老頭老太太的。」李先生說。
李浩回憶稱,去年年底湖南警方在泰國抓了一些給他們開會的首腦後,這家公司改名成了富豪集團,推出了「珍寶幣」。
李浩所提到的這次抓捕行動發生在2014年的6月至11月間,其背景是公安部開展的「獵狐行動」。根據常德警方的通報,其在2014年6月26日,摧毀了一個涉及山東、遼寧、浙江、廣東、廣西、雲南、河南、湖南等10多個省市,打著所謂「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支持項目的特大傳銷團伙,抓獲侯某等骨幹成員22人。又於11月初在曼谷將傳銷頭目陸巍等人抓獲。
根據《常德晚報》當時的報道,這個傳銷團伙以「美洲礦業」的所謂原始股為誘餌,瘋狂收取會費近10億元。
不過,警方的行動沒能讓李浩父親回心轉意。李浩說當時美洲富豪集團向他父親解釋,「珍寶幣」已經成為了可以流通的虛擬貨幣,「於是他們又相信了」。隨後,李浩的父親追加投資了幾萬塊。
今年暑假,李浩的父親再次投資1萬美元。對於父親所期待的公開交易後,珍寶幣的價格會上漲幾千倍的發展前景,李浩完全不相信,「漲一千倍?可能嗎?」
「家裡人勸了好多次,吵架也吵了好多次,但聽不進去。」李浩無可奈何。至今,父親陸續投資的十多萬人民幣幾乎沒有任何回報。
「珍寶幣」銷售在國內還在繼續
雖然美國的珍寶幣「官網」目前處於維護狀態下,但聲稱是「珍寶幣」的中文「官網」還能顯示在網路搜索上,並且依然能夠打開。
與李浩所說的相符合的是,這家叫做「美國珍寶富豪貨幣」的網站在10月3日23時59分發布的《珍寶幣簽署協議實名製程序》一文中寫道,「2014年9月份,原美洲礦業正式更名為美國大富豪集團,由美國富豪貨幣基金發行珍寶幣Gemcoin」。
而該網站同天所發表的《受聯合國邀請的八位AFG代表》一文中又提到「公司為配合SEC的例行調查暫時休假幾天」,SEC即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英文縮寫。
顯然,SEC的檢查也不是「例行調查」。根據美國媒體報道,9月29日下午,對位於亞凱迪亞市「美國富豪集團」辦公樓進行查封的多家聯邦執法機構中,就包括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此外,該網站還對外公布著一張列印文件照片,上面用中英文寫著:茲聘請余成友先生為美洲礦業有限公司中國浙江省紹興地區市場總監。聘其從2013年10月一日到2016年10月一日。(原文如此,記者注)
實際上,銷售者們並沒有真正的「暫時休假」。根據網站公布的微信號,北京青年報記者以購買人的身份通過微信聯繫上了一位名為「紫氣東來」的銷售者。
「紫氣東來」表示,他是余成友團隊的負責人之一。「珍寶幣」的網站並不是富豪集團真正的官方網站,而是他們團隊自己建立的,但其內容都「通過了公司審核,都是真實」的。當北青報記者問及如何購買時,他介紹說珍寶幣套裝從1000美金一套到10000美金一套,共10檔,選擇一種即可。購買者需要提供真實的姓名、身份證、電話、收貨地址、郵箱等。同時他向記者提供了余成友農業銀行浙江紹興支行的銀行卡號,款項匯入此卡即可。
他聲稱自己最近不在國內,而是去迪拜參加美洲富豪集團舉辦的「珍寶幣」大會去了。
賣家稱「談不上合法不合法」
這最高能賣到10000美金一套的「珍寶幣」到底是什麼東西呢?
據余成友的網站上介紹:「珍寶幣由美國富豪集團於2014年9月1日開始對外發行,發行價為0.05美元,7月臨時停牌價格是0.3137美元,10月2日的最新消息稱,珍寶幣將於10月16日零時升值為0.5美金一個幣成交。」
一位自稱級別比余成友還要高,在迪拜晚宴上坐主席位的賣家蔣女士說,「我們的交易平台是比特幣的技術團隊開發的,但比它們先進,是比特幣的2.0版本,不容易被黑客攻擊。」
隨後,蔣女士向北青報記者發了一份關於「珍寶幣」投資的簡介。這份資料顯示,目前只有珍寶幣、比特幣和萬事達幣是「真正合法的數字加密資產」。至於「珍寶幣」在國內是否合法,蔣女士回應說,「目前國內還沒有法,所以談不上合法不合法,超前的東西才是最掙錢的東西。」
但另外的一個問題是,「珍寶幣」是否是像比特幣這樣的虛擬貨幣呢?
「珍寶幣」背後的琥珀礦
余成友的網站上宣稱,「根據美國加州2014年6月28日通過的129號法案,在美國加州……珍寶幣的流通已經合法化。」與比特幣這些虛擬貨幣不同的是,它的價值有美國投資聯盟集團(AFG)公司投資的寶石礦山作為支撐。購買者購買了「珍寶幣」也就意味著投資了美國投資聯盟集團公司下面的礦山。
余成友所建立的網站上還附帶了「美洲富豪多米尼加琥珀礦擁有證明」。類似的表述也出現在美國富豪集團製作的宣傳片上。
無論是美國華裔投資者還是大陸的投資者,都曾對北青報記者表示,實際上美國富豪集團在還是美洲礦業公司的時候就開始以開發琥珀礦的名義銷售公司原始股了,而銷售「珍寶幣」只是換了一種方式而已。
華裔傑森(化名)對北青報記者說他曾經是美洲礦業公司顧問委員會主要成員之一。據他介紹,2014年7月,公司組織了一次赴南美礦場考察的機會,傑森和部分投資者一行22人前往了礦場所在地——南美洲的多明尼加。
傑森表示,最終美國這邊的投資者就去了包括他在內的3個人,其他的19人都是來自中國大陸的投資者。
通過考察,傑森發現礦場規模遠遠沒有公司之前描述的那麼大。
「因為資金鏈斷裂,2014年年初,公司負責人陳力提出了一個設想,要發售數字貨幣,也就是現在的珍寶幣。」傑森表示,發行數字貨幣需要一定的市場,但他覺得公司當時並不具備這種條件。2014年9月1日,陳力正式對外發行「珍寶幣」。出於對這項業務的警惕,傑森和他的幾位朋友並沒有投資「珍寶幣」項目。
陝西的王倩(化名)說,去年4月份,她的母親通過朋友介紹投資了2000美金,但「到目前沒有任何收益,也從來沒見過琥珀長什麼樣」。
「最早不是叫珍寶幣,而是投資美洲礦業的琥珀等珠寶,後來這個美洲礦業變成了美國富豪集團,我媽媽投資的琥珀變成了珍寶幣。」王倩說。
參與對富豪集團集體訴訟的劉龍珠律師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珍寶幣」本身並不合法。「美國加州第129號法案只是說同意虛擬貨幣,而珍寶幣不是真正的虛擬貨幣,不是合法的,他們屬於偷換概念。」劉龍珠說。
「珍寶幣」的「獎金制度」
根據美國媒體的報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對美國富豪集團老闆陳力及其擁有的13家公司進行了民事起訴,其理由是:涉嫌非法傳銷「珍寶幣」。
不過,在美國富豪集團那裡,他們中文用的是「直銷」這個詞。例如余成友的網站上,就發布了一篇名為《珍寶幣直銷運作模式》的文章。文章中提到「珍寶幣的獎金制度」。會員注冊成為「經銷商」後,除了按照銷售業績得到銷售獎,還可以得到互助獎。
互助獎的領取制度包括「在左右組織各直推一位經銷商」;「如在發展過程中,您直接推薦的經銷商退出或不再繳付網管費,不再享有經銷商資格時,您的推薦將視為不合格」;「成為經銷商一年後,按時交納網管費,每年100美元;業績每日結算,獎金每周發放。以太平洋時間周一00: 00 至周日24:00 為結算期」。
除此以外,文章還提到一個永續消費獎,符合條件者可獲得其直系組織內十二代永續消費獎金。各代獎金比例:「第一代20%,第二至六代的10%;第七至十二代的5%」。
實際上,北青報記者所暗訪的銷售者蔣女士也提到了同樣的說法。她對記者說如果拉一個朋友投資10000美金,可獲得7.5%的提成;如果拉人到兩位數,就會再得到一個互助獎。
姜昆律師:姜昆從未參與美國富豪集團活動
10月5日,洛杉磯華人律師劉龍珠向洛杉磯高等法院提出集體訴訟案,同時指控與美國富豪公司相關的「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及個人。劉龍珠表示,由於姜昆是該促進會的聯合發起人,所以也在被告名單之列。在暗訪中,銷售者蔣女士沒有主動跟北青報記者提起姜昆。在余成友建的網站上,記者曾經看到其在「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的介紹圖片里,用了四個人的頭像,其中第四個是 Nelson L Huang。
但是在美國,華裔們所得到的關於「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的宣傳冊上,Nelson L Huang頭像的位置印的是姜昆頭像。
根據富豪集團的介紹,「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是美國富豪集團的發起者和控股方。在該促進會給華裔們的宣傳冊上提到,「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簡稱中美政協,英文縮寫UCCA……是由美國AFG投資集團董事長Steve Chen……中國全國政協委員姜昆等十名中國全國政協委員聯合發起成立。」
「我親眼目睹了陳力在辦公樓的職工餐廳招待姜昆。」肖先生對北青報記者表示,他曾經是美國富豪集團經銷商之一,向「珍寶幣」投資了兩萬多美元,目前沒有取得任何收益。
肖先生回憶稱,2014年2月8日,姜昆來洛杉磯的帕薩迪納市立大劇院演出。演出前一兩天,陳力帶著他的一些朋友給姜昆舉辦了個招待會。「當時招待會一共有5桌,三大桌兩小桌,他們坐最大一個桌,我坐旁邊一個小桌。」肖先生說。
肖先生稱,他「清楚地聽到了姜昆與陳力之間的談話」。陳力許諾如果票賣不出去,他會給姜昆包場支持演出,還問姜昆能不能加演;姜昆誇贊陳老闆有眼光,說要在中國幫陳力找投資商,投資陳力的房地產生意。不過,肖先生並不能提供音視頻資料來證明姜昆和陳力所交談的內容。
據肖先生介紹,演出之後,姜昆又來了一次公司,「他直接去了陳力辦公室,不知道他們談了什麼,具體哪個是姜昆參與的我就不清楚了」。
曾是陳力公司的顧問委員會的主要成員之一的傑森也向北青報記者證實,2014年2月,姜昆曾來到公司考察。「他看起來和陳力挺熟的樣子,還一起吃飯聊天。」傑森說。但具體談話內容他表示並不知情,也不清楚姜昆是否參與了公司的業務。
現在中國著名相聲演員姜昆和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發起者之一、美國AFG投資集團董事長、美國富豪集團總裁陳力一起吃飯的合影被流傳了出來,同時網上流傳的還有用毛筆寫的「姜昆聲明」:「我本人姜昆與美國usfiaInc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該公司目前在日本進行的以我的形象和名義籌辦的各類集資活動,全是騙局,是非法的。希望善良的朋友不要上當。」聲明落款是「2014.7.15 北京」。落款時間與他和陳力吃飯的時間相距5個月。
根據2014年7月3日《中文導報》發出的報道,2014年7月份USFIA公司在日本進行集資時,也曾打著姜昆的名義。彼時,USFIA的中文名字還是「美洲礦業」。姜昆知道後發去了聲明,表示自己與當時在日本的這場集資活動沒有任何關系,後在7月15日又寫下了毛筆版的「聲明」。
但是即便如此,美國的劉龍珠律師依然把姜昆作為集體訴訟的被告。劉龍珠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達了他的觀點:首先,姜昆寫的是與「usfiaInc 公司」沒有關系,但「USFIA」與「中美政協」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人個體,因此並不說明他和「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無關。 其次,姜昆寫的是在「日本的活動是騙局」,沒有說明他是否參與在美國舉辦的活動。
10月9日,姜昆委託洛杉磯律師趙聯發函給原告律師劉龍珠,聲稱劉龍珠公開發表的材料不實,嚴重損害了姜昆個人的名譽,並要求控方澄清。
律師函指出,姜昆從未同意成為「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的成員,他也從未參與任何跟該會或美國富豪集團的活動。趙聯要求劉龍珠停止對姜昆的指控,並稱如果拿不出把姜昆列為被告的實證,姜昆會以誹謗、濫訟和不實指控等罪名提出控訴。
10月9日,劉龍珠向趙聯回函答復,他邀請姜昆和律師在10月22日一起舉行新聞發布會,雙方當面對質,提出證據,澄清事實。劉龍珠表示,如果姜昆的證據和說明圓滿,他才會要求原告停止對姜昆的控訴。
富豪集團的反應
盡管聯邦法院已經將查封的美國富豪集團交予「Thomas Seaman公司」託管,後者在「美國富豪集團官方託管人」網站上發布消息稱富豪集團處於臨時查封狀態,但是「富豪集團」的各路人等已經開始「反擊」了。
9月29日,位於洛杉磯的珍寶幣總部被美國FBI查封後,美國富豪公司第二天便在微信公眾號上發表了「第498次全球顧委會錄音」,稱「律師正在和美國相關部門溝通,一切都按法律程序走」。
10月8日,該公司又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一則被稱為錢總的一位銷售商的錄音,稱「被公司開除的兩個領導人在美國舉行了抗議,無外乎是想干擾公司的進程」。錢總稱,即使「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存在問題,但是「珍寶幣」這個項目沒有絲毫問題。
在錄音中錢總進一步解釋,「我們做的是數字加密資產虛擬貨幣,不是證券,不需要向美國證監會報備。這個新的金融衍生物,美國政府態度也是模稜兩可。實際上今天我們處於一個誰都不會管誰都來管的當口」。
10月10日,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推出《珍寶幣家人的呼聲》一文,來自河南、上海、廣州等地的「珍寶幣」買家舉著「珍寶幣必勝」、「支持陳力」等口號,表達對公司的信任和支持。(記者滿羿 見習記者周丹 張雅)
❾ 騰訊跟哪個公司打官司給了兩億虛擬幣
騰訊和阿蘭德之怒的游戲的官司。雖然最後騰訊贏了,但是阿蘭德之怒是用了一些手段。讓自己的游戲炒作。可是卻無可奈何,整不死他就只能選擇收購了阿蘭德之怒。根據消息,阿蘭德上線之後,騰訊為了收購這家公司足足花了兩個億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