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傳銷賭博
① 廣西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網路傳銷案,涉案資金超2.3億,他們是如何作案的
2022年7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相關部門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對百日行動的工作情況進行了通報,並且發布了典型案例。從新聞發布會中,人們得知廣西破獲了一起虛擬貨幣網路傳銷案,共抓捕犯罪嫌疑人17人。公安局工作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發現,有一個團伙涉嫌參與一個名為TR的外匯平台,進行網路傳銷活動,這個平台以保險對沖的模式來炒外匯。
該地區的行動無疑是非常快速的,在2022年6月28日全區開展了整治行動,並且抓捕了許多犯罪人員。對打著高息吸資,養老服務,民族資產解凍等名義的犯罪行為,相關部門對此進行了精準打擊。在行動的過程中,公安機關一直積極的與民眾建立溝通渠道,以一種多元化的方式來化解矛盾,讓一些隱患消失在人們的生活中,同時也化解了多起矛盾糾紛。
② 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虛擬貨幣,不是真正的貨幣,而是一種以計算機技術為載體,以通信技術為手段,以數字形式儲存,使用范圍有限的虛擬貨幣。隨著虛擬貨幣的發展,也衍生出了一些貨幣炒作亂象。比如虛擬貨幣獎勵亂象,通過主播將虛擬貨幣變現的隱秘賭博模式,以及在直播平台上公然設計虛擬貨幣反向兌換法定貨幣的埠。以及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此次網信辦集中整治虛擬貨幣炒作亂象,就是為了保護網友們的信息安全和財產安全。
總的來說,網信辦集中整治炒幣亂象不僅進一步整治了網路環境,優化網路環境,而且還進一步打壓了虛擬貨幣引發的金融犯罪的發展。通過加強監管,我們可以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最後,小編呼籲所有用戶和全社會共同舉報,共同打擊網路世界,共同凈化我們生活在其中的每一天。
③ 買usdt幣違法嗎
買賣usdt在中國不算違法,但存在法律風險。
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做虛擬貨幣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網上掛單,最怕收到黑錢,一旦收到黑錢,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錢的賬戶就有可能被公安凍結,甚至賣虛擬貨幣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無論在那個交易平台,只要涉及OTC或場外交易,均存在凍卡風險。
對於大多數場外交易者來說,應充分認識到場外交易的風險,更不能貪便宜去交易來路不明的幣。遇到凍結賬戶的情況,只要虛擬貨幣賣家與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確實沒有共謀,只是單純的賣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需要賣家提供交易記錄、銀行流水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公安可能會將錢款當成贓款追贓,返還給被害人,而我們的虛擬幣已經給了犯罪分子,在這種情況下,對賣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泰達幣(USDT)是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2022年5月,最大加密經紀商之一創世環球貿易公司(Genesis Global Trading Inc.)的助力下,越來越多的傳統對沖基金開始做空USDT。
泰達幣(USDT)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於穩定價值貨幣美元(USD)的代幣Tether USD(下稱USDT),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Tether 公司嚴格遵守1:1的准備金保證,即每發行1個 USDT 代幣,其銀行賬戶都會有1美元的資金保障。用戶可以在 Tether 平台進行資金查詢,以保障透明度。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建立健全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工作機制
(五)部門協同聯動。人民銀行會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指導各地區按統一部署開展工作。
(六)強化屬地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相關風險負總責,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以及網信、電信主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統籌調動資源,積極預防、妥善處理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有關問題,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三、加強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預警
(七)全方位監測預警。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製作用,線上監測和線下排查相結合,提高識別發現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部門持續完善加密資產監測技術手段,實現虛擬貨幣「挖礦」、交易、兌換的全鏈條跟蹤和全時信息備份。金融管理部門指導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涉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的監測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應機制。在各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加強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建立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以及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四、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風險防範和處置體系
(九)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將虛擬貨幣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和電信主管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聯網應用。
(十一)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涉虛擬貨幣相關廣告的監管,及時查處相關違法廣告。
(十二)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發現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問題線索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調查認定、妥善處置,並嚴肅追究有關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的法律責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十三)嚴厲打擊涉虛擬貨幣犯罪活動。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十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管理和政策宣傳,倡導和督促會員單位抵制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監管政策和行業自律規則的會員單位,依照有關自律管理規定予以懲戒。依託各類行業基礎設施開展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
五、強化組織實施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應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保持高壓態勢,動態監測風險,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化解風險,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全力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十六)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教育。各部門、各地區及行業協會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等傳播渠道,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虛擬貨幣炒作等相關業務活動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風險防範意識。
④ 「二舅」火了,「二舅幣」卻崩盤了!這背後到底隱藏著怎樣的騙局
這一切都是因為最近“二舅”在短視頻中發布的《回村三天,二舅治好我的精神內耗》這條視頻火了,“二舅”的日常精彩生活視角感動無數網友,因此該平台就利用為“二舅”籌款養老的噱頭,定期發布有關代幣交易的公告,吸引大量投資者買入所謂的“二舅幣”來進行割韭菜,最終圈錢跑路。
⑤ 買賣虛擬貨幣違法嗎
買賣虛擬貨幣是違法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分析】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種類有: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⑥ 花兩萬塊買了點比特幣,虛擬貨幣的水到底有多深
如果你還沒懂區塊鏈是什麼,我用一句話簡單的概括:區塊鏈就是一個分布式資料庫,要往這個資料庫存儲數據需要每個節點的確認,同時數據一旦存入這個資料庫數據將無法修改。
區塊鏈其中涉及到的演算法是非常復雜的,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讀一讀「白話區塊鏈」這本書,這本書對區塊鏈的概念以及應用做了一些比較詳細的解答。光是從技術本身出發,因為不可修改性,區塊鏈在智能合約、金融領域其實是有非常大的價值的。
而比特幣又是什麼呢?比特幣是基於區塊鏈的一個應用,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是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從2009年的發行價0.2元開始經歷8年之後在2017年年末達到了10萬元,增長50萬倍,正是在這樣的炒作之下,一大波基於區塊鏈或者比特幣的應用泡沫快速的湧入市場,我把這些應用叫做「區塊鏈泡沫」
為什麼我會把這些稱之為區塊鏈泡沫,其一現階段基於區塊鏈的應用有99%都沒有成型的應用,基本上只是一個唬人的白皮書,一個理想化的商業模型;其二比特幣屬於區塊鏈的第一層應用區塊鏈1.0「數字化貨幣合約系統」,區塊鏈2.0是「自定義智能合約系統」,區塊鏈3.0是「超級賬本」,但是我目前看到的情況是區塊鏈1.0尚未成熟,卻有大批區塊鏈3.0的項目紛沓而至;其三很多項目就是為了割韭菜圈錢,因為發行虛擬貨幣太過容易。
關於割韭菜我深有體會,因為上周我花了一萬多塊錢學費進入了幣圈。什麼是幣圈呢?其實就是這些基於區塊鏈的應用為了能夠「圈錢」割韭菜,然後自己單獨發行的一種虛擬貨幣,這種虛擬貨貨幣人人可以買入賣出。你可以理解它為一種股票,當然你要是把它理解為Q幣我也不會怪你。你可以在一些平台用現金買虛擬貨幣,並且可以用虛擬貨幣等價交換其他虛擬貨幣。
當然和虛擬貨幣比起來,股票要穩得多。現階段虛擬貨幣的價值根本無法衡量,而且虛擬貨幣在幣圈的價格變動太大,增長百分之幾十甚至百分之幾百都可能是幾小時之內的常事。我個人認為現在的比特幣的價格就已經嚴重的超越了它本身應有的價值。
所以現在的虛擬貨幣市場更像是賭博,有的人認為自己聰明,有的人認為自己不會是那最後一撥人,可以短時內多賺點錢,殊不知虧得更多,這些人都在等待著中國大媽的湧入。
作為技術出身的人來說,我還是認為區塊鏈是一個非常有前景的技術,事實上有些應用也證明了這一點,但是可怕的是現在很多基於區塊鏈的應用泡沫正在以傳銷式的速度覆蓋著本性就愛賭博的普通群體。
幣圈水深似海,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不要輕易踏進幣圈。到目前為止,虛擬貨幣到底是價值投資,還是一場騙局泡沫都還是在爭論不休。比特幣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發展歷程了,國際上對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都沒有一個完全的定論,你就應該知道這個東西有多大風險了。或許有一天國際上都不認可了,瞬間就灰飛煙滅了。如果你看別人都在玩,實在忍不住想進來試試水,那就拿一點閑錢買點比特幣或者以太坊現貨,然後賬號保存好,忘記這件事吧,持有現貨風險相對小一些,千萬千萬千萬不要碰合約。你永遠不知道下一秒是漲是跌,漲多少跌多少。它可以一天幾千上萬美金的漲跌幅度,而且你完全不會知道它的上漲或下跌依據是什麼。我能告訴你的就是虛擬貨幣的漲跌全看莊家心情。不要相信自媒體上的所謂大神的分析,要麼是說的含糊其辭,要麼就是說的兩頭能圓。不管是漲是跌,都給你一個很大的范圍,不管市場怎麼走,都在他給的范圍,不懂的你會以為他分析的好准,其實只是文字 游戲 而已。想在幣圈賺錢,要麼你是莊家,要麼你是有堅定信仰的屯幣者。雖然我個人比較看好比特幣未來的前途,但是中間的風險還是很大。小白遠離幣圈,遠離幣圈,遠離幣圈!!!
關於虛擬貨幣,我想告訴大家的是,千萬不要碰幣,否則你就等著碰壁。原因如下:
1、 貨幣,背後的支撐力量其實是國家信用,是國家把控經濟命脈的關鍵所在。可以稱為之國脈。既然是如此重要的東西,發行方必定是國家。因此,除了國家之外發行的所有虛擬貨幣,發行方都不是那麼靠譜。
2、 虛擬貨幣號稱是區塊鏈技術的產物,完全去中心化。在初期,是被極客圈子所認可的,它的前提是極客們都有同樣的信仰。但是一旦開放到更多的人,這些人的信仰可不一定一致。
3、 虛擬貨幣更多的投機,而非投資。所謂的投機,就跟去賭場一樣,壓大壓小的問題,而虛擬貨幣的莊家所掌握的籌碼更多,控盤的可能性越大,一般人進去,就是被操縱的命運,你無法掌握自己的命運。
4、 虛擬貨幣的價值在哪裡?通常講的匿名性,可溯源,但是這些是如何產生價值的呢,以何為依託呢,都沒有講清楚。因為不可靠,所以講不清楚。
可以理解在當下的經濟環境下,人們的焦慮、渴望,但是不要為了自己的無知買單,那可都是你實實在在通常自己的勞動賺來的錢,不要白白送給那麼操盤的莊家們。只要沒人跟他們玩,就象只要人們不進賭場,賭場早晚就會關門的。珍愛幸福,遠離幣圈。
如果你還沒懂比特幣區塊鏈是什麼,我用一句話簡單的概括:區塊鏈就是一個分布式資料庫,要往這個資料庫存儲數據需要每個節點的確認,同時數據一旦存入這個資料庫數據將無法修改
。區塊鏈其中涉及到的演算法是非常復雜的,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讀一讀「白話區塊鏈」這本書,這本書對區塊鏈的概念以及應用做了一些比較詳細的解答。光是從技術本身出發,因為不可修改性,區塊鏈在智能合約、金融領域其實是有非常大的價值的。
而比特幣又是什麼呢?比特幣是基於區塊鏈的一個應用,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是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從2009年的發行價0.2元開始經歷8年之後在2017年年末達到了10萬元,增長50萬倍,正是在這樣的炒作之下,一大波基於區塊鏈或者比特幣的應用泡沫快速的湧入市場,我把這些應用叫做「區塊鏈泡沫」
為什麼我會把這些稱之為區塊鏈泡沫,其一現階段基於區塊鏈的應用有99%都沒有成型的應用,基本上只是一個唬人的白皮書,一個理想化的商業模型;其二比特幣屬於區塊鏈的第一層應用區塊鏈1.0「數字化貨幣合約系統」,區塊鏈2.0是「自定義智能合約系統」,區塊鏈3.0是「超級賬本」,但是我目前看到的情況是區塊鏈1.0尚未成熟,卻有大批區塊鏈3.0的項目紛沓而至;其三很多項目就是為了割韭菜圈錢,因為發行虛擬貨幣太過容易。
關於割韭菜我深有體會,因為上周我花了一萬多塊錢學費進入了幣圈。什麼是幣圈呢?其實就是這些基於區塊鏈的應用為了能夠「圈錢」割韭菜,然後自己單獨發行的一種虛擬貨幣,這種虛擬貨貨幣人人可以買入賣出。你可以理解它為一種股票,當然你要是把它理解為Q幣我也不會怪你。你可以在一些平台用現金買虛擬貨幣,並且可以用虛擬貨幣等價交換其他虛擬貨幣。
當然和虛擬貨幣比起來,股票要穩得多。現階段虛擬貨幣的價值根本無法衡量,而且虛擬貨幣在幣圈的價格變動太大,增長百分之幾十甚至百分之幾百都可能是幾小時之內的常事。我個人認為現在的比特幣的價格就已經嚴重的超越了它本身應有的價值。
所以現在的虛擬貨幣市場更像是賭博,有的人認為自己聰明,有的人認為自己不會是那最後一撥人,可以短時內多賺點錢,殊不知虧得更多,這些人都在等待著中國大媽的湧入。
作為技術出身的人來說,我還是認為區塊鏈是一個非常有前景的技術,事實上有些應用也證明了這一點,但是可怕的是現在很多基於區塊鏈的應用泡沫正在以傳銷式的速度覆蓋著本性就愛賭博的普通群體。
比特幣這么火,我們知道比特幣都是計算機挖礦產生的,目前有一家
來自新加坡的挖礦平台MaxiMine,它是一家全球領先的數字資產挖礦平台,MaxiMine 平台的總部是位於新加坡的Talenta集團。目前在國內已經啟動社區建設,M2超級節點火爆進行中,M3生態應用正在陸續落地!
比特幣是過去十年中最迷人的創新之一。對於批評者來說,比特幣的是一種令人困惑的產物。不管他們的困惑如何,通過了解比特幣的雙重應用曲線,可以解釋比特幣的應用。比特幣是一種資產,同時比特幣是一種網路。在這篇文章中,作為兩部分系列的第一部分,我將在創新擴散理論的背景下解釋比特幣的雙重應用曲線。然後,在第二部分,我將深入探討快速接近的 "跨越鴻溝 "時刻,並提出一個關於比特幣跨越鴻溝的超級力量的假設。人類對創新的反應 人類在物種等級中的地位的提升,直接歸功於其利用原材料來發明創新技術的能力。 從火到車輪,人類發明的力量為世界 歷史 上任何物種的最高生活質量鋪平了道路。鑒於這種進化背景,人類似乎迷戀下一個新事物,即最先進的技術革新,這並不令人驚訝。通常情況下,這種痴迷會沸騰成投機和狂熱,因為人類試圖想像和預先經營未來。但是, 不管投機周期如何,高 科技 創新的應用遵循一個可預測的和透明的應用曲線。 在過去的十二年裡,比特幣已經捕獲了人類的想像力。比特幣的故事也許比之前的任何高 科技 創新更誘人。它為人類的基礎層之一帶來了最前沿的創新:貨幣。鑒於有可能徹底改變這樣一個基礎概念,比特幣在其短暫的 歷史 中經歷了幾個投機周期。然而,如果用這些周期作為否定比特幣的理由,那將是一個嚴重的錯誤。這些周期是一種被充分理解的心理現象,由人類對新事物的迷戀造成。此外,任何過分強調泡沫的做法都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因為,在短短的12年裡, 比特幣已經在全球范圍內發展到1.35億用戶,其應用率比互聯網、行動電話或虛擬銀行工具(即PayPal)在可比時期的應用率還要快 。按照目前的應用率, 比特幣將在4年內達到10億用戶 。比特幣,就像之前所有的創新技術一樣,正在遵循一個可預測和透明的應用曲線,盡管速度加快了。
1962年,埃弗雷特-羅傑斯提出了創新擴散理論,旨在解釋新思想和技術是如何、為什麼以及以何種速度傳播的。該理論解釋了隨著時間的推移,一種產品或技術如何獲得動力並在特定人群中傳播。最終的結果是,人們應用一種產品、技術或想法。其中一個關鍵的啟示是, 一個新技術在人群中的應用並不是同時發生的。相反,某些人和群體更有可能在不同的時間應用技術,這與特定的心理和 社會 特徵相一致。 對於新的想法或產品,有五個既定的應用者類別。這些類別定義如下。
這個問題問得有點晚,你應該在買比特幣之前,問問虛擬貨幣說有多深,是不是可以購買。
不加杠桿,不玩合約,無非跌了有點浮虧,漲了就等漲到心理期待值就賣掉就行啦。
⑦ 炒作虛擬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通知明確,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製、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四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於10角,1角等於10分。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
第七條 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准。
第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企業印製。
⑧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公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⑨ 廣西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網路傳銷案,涉及2.3億多元,網路傳銷有哪些危害
廣西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網路傳銷案,涉及2.3億多元,網路傳銷可能會帶來嚴重經濟危機或者是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等問題。
對於網路傳銷手段,我們要摸清門路,減少網路傳銷迫害。如果身邊有類似案例,積極向相關部門舉報。
⑩ 虛擬貨幣涉及的罪名
法律分析:
與虛擬貨幣犯罪相關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幾種:
1、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虛擬貨幣為名進行融資時很有可能發展為傳銷形式
2、詐騙罪
3、走私販賣毒品
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比特幣交易平台經營者很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許多經營者運營比特幣交易平台,但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經過相應部門審批,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資金,導致大量資金的進駐,形成一個巨型的「資金池」,很可能導致平台經營者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5、 洗錢罪
7、 開設賭場罪
虛擬貨幣的興起為「線上」的互聯網賭博提供了便利的條件,犯罪分子只需建立網站就可將世界各地的賭徒聚集到一起,網路賭場的出現為打擊賭博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者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者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衍生問題:
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