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論壇2018
㈠ 原子鏈的創始人是誰總部在哪裡
原子鏈(ATOS)是一種基於區塊鏈去中心化的金融處理方案。其方針是經由過程區塊鏈與分布式賬本手藝,構建一個全球規模內的貨泉自由通暢體系。這個體系可以讓每個用戶自由的停止國際間金融生意。原子鏈接納五層架構:數據層、搜集層、共識層、合約層、應用層。數據層使用分布式賬本手藝,實現貨泉的刊行、付出、交流等把持;搜集層接納P2P搜集和談實現的對等搜集;共識層基於POD及BFT共識演算法;合約層接納創世合約和多說話智能合約停止貨泉的刊行與辦理,對假造機停止了優化,支撐圖靈完好,接納自省機制防止圖靈完好中的死鎖狀態;應用層對多品種型的終端友愛,便當開發者便捷的基於原子鏈開發應用。經由過程去中心化的自治情勢,建造一個多元化的金融通暢搜集,晉升貨泉的活動性、安然性、遍及性。ATOS作為共贏生態中一種貨泉單位,方針是成為全球國際間生意的通用性貨泉。原子鏈作為一個開放性體系,用戶可以基於原子鏈API開發各類獨立的DAPP,建立個性化的應用場景。
原子鏈手藝上將有新的沖破。比特幣由於寡頭礦池據有跨越51%的算力,有比力特搜集鞭撻打擊的風險,所以很難成為一個國家的外匯儲藏。而原子鏈接納的更去中心化的POD演算法,所謂POD演算法是我們原子鏈首先命名的演算法,這個演算法在IOTA(前10名的加密貨泉)上面有實現,可是沒有正式命名,便是Power Of Device的簡稱。生意0手續費,可是生意前必要幫整個搜集措置兩筆生意。如許我們用的人越多,算力越多,轉賬速度會越快。每個用戶都是一個節點,如許我們的TPS是沒有上限的,遠超比特幣只需7TPS,以太坊只需15TPS,以及EOS的百萬TPS…並且0手續費,不必要挖礦。礦池都沒有,何須有礦池節制全網算力的51%的懊惱?永久都是高度去中心化。接納DAG(有向無環圖)可以並行措置大量鏈上數據,可以完滿處理比特幣生意速度TPS慢的問題
㈡ 虛擬貨幣被我國判為是違法行為,為什麼呢
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但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活動是違法的。比特幣在中國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在此階段,金融機構不允許提供比特幣相關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也不應該被用作貨幣。有效遏制國內虛擬貨幣交易,切實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路信息辦等部門將繼續完善加密資產監控的技術手段,實現虛擬貨幣挖掘、交易、交換的全鏈跟蹤和全時信息備份。財務管理部將指導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相關資金的監控。每個不同的終端節點負責維護同一台賬,維護過程主要是通過演算法對交易信息進行打包和加密。虛擬貨幣是市場中自發形成的零星交易。形成規模後,第三方逐步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
㈢ 2018年虛擬貨幣挖礦賺錢,哪個比較好求推薦
個人推薦ECO、RCO,優於比特幣的支付型數字貨幣。這是目前最簡單的能挖到的數字貨幣,挖到後直接提到幣易交易所交易變現,簡直爽歪歪呀。
㈣ 虛擬貨幣該如何玩是否靠譜
從現階段的情況看,天平秤在向「不可靠」這一邊歪斜。拿BTC而言,2017年BTC曾大漲1400%,最大時做到一個比特幣2萬美元的水平。但進到2018年後,市場是一片哀嚎。一季度BTC下滑超出50%,現在的價格是7000元以內。全部數字貨幣市場現階段也都很蕭條,各種各樣幣的價錢都是在跌,例如「以太幣」已從1300多美元跌到400元上下。更為重要,外部放出的非利好消息數據信號愈來愈多。在這個生態鏈里,如果按利潤的分派算得話,最賺錢的是發售虛擬貨幣的那個團體。他的關鍵任務就是開發和宣傳策劃,把幣虛構出來以後,爭得進到最出名的那幾個虛擬貨幣交易銷售市場。
銷售市場焦慮完美的控制著這個市場進入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之上僅僅個人淺見並不等於一切投資價值分析。個人覺得虛擬貨幣只不過是區塊鏈技術的一種表現方式, 區塊鏈的技術使用價值才是大家認可的,這也是一種發展趨勢。可是區塊鏈應用≠虛擬貨幣。自然目前來說區塊鏈應用最常見應用在了虛擬貨幣上,在加上資產的操作,爆炸式提高。但是目前的虛擬貨幣的價格如同氣溫一樣:變幻無常,可是個人覺得虛擬貨幣總體的發展趨勢或是下行的,但也不排除以後會上漲,那時候能否拖住或者能高拋低吸那樣神操作,全看自己了。此外倘若中後期什麼發行數字貨幣的公司可以把區塊鏈應用應用到實體線,還是很有期待的。
㈤ 虛擬貨幣圈幾位大神天才,V神、BM、孫宇晨,哪個更勝一籌呢
說到虛擬貨幣圈的大神,首推的當屬比特幣的創始人中本聰了。
但這位高人神龍見首不見尾,自從2008年10月31日發表了一篇題為《比特幣:一種點對點式的電子現金系統》的論文後,便消失於人們的視野當中了,江湖上也只留下他的傳說。
中本聰是如何做到在人肉搜索那麼強大的互聯網上隱藏自己的身份的?
有人說中本聰根本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幕後組織,也有人說中本聰已經死了,還有一些人站出來承認自己就是中本聰,但卻得不到人們的認可。這個虛擬貨幣圈「創世紀」的人物可能只存在於人們的傳說中了。
以太坊創始人V神。
1994年,一個小男孩出生於俄羅斯,父母給他起名Vitalik Buterin。受程序員父親的影響和熏陶,V神在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接觸計算機編程。
2011年,V神從他父親那裡了解到比特幣。在論壇上認識一些人之後,他被邀請為一個比特幣博客寫文章,當時,他寫一篇文章可以得到 5 個比特幣(價值 3.5 美元)。可惜的是,由於當時只有很少的人關注比特幣,這個博客網站很快關停了。
2013 年,V神周遊全球,他曾有一段時間待在中國,他的中文也很好,常和中國網友在論壇上用中文交流。
2013年19歲的布特林進入加拿大滑鐵盧大學。能用這樣的名字命名,可見這個大學也絕非泛泛之輩。這所大學在加拿大排名第三,並且是北美最優秀的學校之一。可惜V神只在區塊鏈,入學8個月後,就走上了很多大佬的老路:輟學了。
2014年1月23日,20歲的小V神在比特幣雜志上發表了《以太坊:一個下一代加密貨幣和去中心化應用平台》一文,首次公開提出以太坊技術相關概念。
以太坊已經不是一個單一的貨幣了,而是一個全新的區塊鏈平台,允許任何人在平台中建立和使用通過區塊鏈技術運行的去中心化應用,且不局限於數字貨幣交易。
如果說中本聰和比特幣掀開了21世紀區塊鏈革命的大幕,那麼V神則接過了中本聰手中的火炬,與以太坊一起開啟了區塊鏈2.0時代,給革命畫卷添上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EOS(柚子幣)創始人BM
BM原名Daniel larimer,幣圈一般都叫他BM。BM誕生於美國的工程師家庭,從小在他老爸的指導下在Mac上進行編程。
BM在09年比特幣出現之前,就已經開始研究開發一種數字貨幣了,而就在BM研發數字貨幣的時候,比特幣橫空出世。但是發現比特幣存在可測量性的問題 很難支持小型支付,於是他就和中本聰在論壇里互懟起來。
2010年7月,BM覺得比特幣10分鍾一次的交易確認時間太長,使用起來很不方便,於是就在當時全球最大的比特幣社區里發了一個帖子公開指出這一問題,提出改進共識機制。
沒想到引來了中本聰本尊的回應:「If you don』t believe me or don』t get it, I don』t have time to try to convince you, sorry.」(如果你不信或者不理解,我也沒時間去說服你,抱歉。)
後來這句話成為了幣圈的金句,翻譯成中文就是:愛玩玩,不玩滾。
之後BM自己就開發出了去中心化交易平台BTS(BitShares),同時創造出了DPOS(授權股權證明)共識機制,不同於比特幣的POW(工作量證明)。
然後BM又開發了STEEM和之後的EOS,BM也成為了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個連續成功開發了三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系統,並且都曾進入世界前50的人。
波場幣創始人孫宇晨(Justin)
把孫宇晨放入這個名單中,大家是不是覺得:這不是在開玩笑吧。誠然孫總在技術上無法企及上面幾位的高度,但要說起營銷的話,估計幣圈沒幾個人能比得上孫總。
2015年,馬雲創立湖畔大學,孫宇晨作為區塊鏈行業代表,成為湖畔大學的首期學員。自那以後,他就自稱是馬雲最年輕門徒。
2017年,ICO站在了風口上。作為區塊鏈的早期參與者,孫宇晨肯定不能錯過。
7月, 孫宇晨 發布區塊鏈項目—— 波場,拉上這些年認識的大佬,包括比特大陸吳忌寒、OFO戴威、、薛蠻子等。8月21日,波場直接在幣安平台開啟認籌,5億個波場幣在53秒內以0.01元的價格出售完畢。其實也才500萬而已,有這么多資本給背書,自己隨便搶一下不就完了嗎。
之後趕上了94事件, 要求相關項目進行清退,幣圈陷入恐慌,ICO瞬間冷卻下來。孫宇晨苦思之後,想到了一個營銷方法:因為波場最開始對標的就是以太坊,碰瓷以太坊的創始人V神怎麼看都合情合理。
之後,V神的推特下水軍出沒,常常出現踩以太坊誇波場的言論。V神跑去看看波場,白皮書抄的,代碼抄的,啥也沒有的空氣啊。這下徹底怒了,回懟道: 「如果以太坊被波場取代的話,那麼人們將失去希望!」
孫宇晨一看V神下水了,營銷已經成功。頗為「紳士」的回應: 「如果波場取代以太坊,我將為以太坊樹碑立傳。」
2017年12月,孫宇晨發動豪車攻勢,交易排名前列者送瑪莎拉蒂、賓士等禮品。一波波騷操作下來,2018年1月,波場達到 歷史 最高點1.3元,相比發行價暴漲了130倍,流通市值近22億美元。一時間,孫宇晨豪言壯語, 「馬雲做到了1000億用了十年,但我只用了四個月。」
2019年6月,孫宇晨花了3000萬拍到巴菲特午餐,萬眾期待,不是好奇他多有錢,而是想看巴菲特怎麼懟他。因為巴菲特之前說過,虛擬貨幣基本上就是一種幻想。
按照原計劃,7月25日,孫宇晨會和巴菲特在舊金山共進午餐。誰也沒想到午餐前夕,孫宇晨卻突然宣布不去了。理由是:突發腎結石。
這波操作估計連巴菲特老爺子都要感慨:活久見啊。
拍下午餐吸引一波眼球,放鴿子再引發一波爭議,最後吃飯再營銷一波,「一餐三用」的操作你感覺水平如何?在2020年1月,孫宇晨也是「圓夢」巴菲特,和他共進了午餐。
至於其它的方法,比如:
羅永浩創業失敗,他慷慨地說「高薪聘請」,為他捐排憂解難;
ofo深陷押金退還危機,他站出來說「要幫朋友戴威給1萬個ofo用戶退押金」;
見義勇為反被拘捕,他又站出來宣布「為被冤枉的趙宇先生提供總計1000萬元的支持計劃」;
還有和王思聰互懟、和王小川互撕等故事就不勝枚舉了。
看完了上面的介紹,如果說孫宇晨是個營銷天才,你還會質疑嗎?
㈥ 18年虛擬幣礦難在幾月
2018年11月份。根據相關公開信息查詢顯示:比特幣暴跌就因跌穿了挖礦成本價,而被稱為一場「礦難」。同時,其它虛擬貨幣也生計艱難,2018年,全球有超過800種加密貨幣名存實亡。
㈦ 想投資虛擬貨幣,2018年還能用什麼手機app或者網站可以購買虛擬貨幣
很多,但是二級市場投資風險較大!
㈧ 在琳琅滿目的虛擬貨幣,為什麼越來越多人選擇易投幣ctc
現在的虛擬貨幣領域熱火朝天,門庭若市。過去的比特幣無疑是參天大樹,然而時間暴露了比特幣的種種缺點,它的老大地位也並非像過去那樣牢不可破。誕生半年的新一代虛擬貨幣易投幣CTC,在發布之後就迅速崛起,備受廣大用戶鍾愛,在虛擬貨幣角逐的戰場上屢戰屢勝,持續地開疆擴土。
易投寶 CTC是交易平台本身的權益證明,擁有創新的「交易即挖礦」機制。CTC發行總量恆定100億,永不增發。易投寶會將大部分收入及時回購銷毀流通的CTC。同時,CTC持有者共同享有社區的治理各類權利。
CTC權利
Token作為可流通的加密數字權益證明,將成為未來數字經濟時代的基本要素。CTC作為易投寶跟單社區權益的代表,是易投寶社區治理的基石。
Token作為可流通的加密數字權益證明,將成為未來數字經濟時代的基本要素。CTC作為易投寶社區權益的代表,是易投寶社區治理的基石。
權利說明
收入分配: 易投寶跟單平台的收入,會拿出一定比例回購銷毀流通的幣,拿出比例為25%,75%用於易投寶開發及運營。
參與決策: CTC社區通過發起智能合約投票,讓CTC持有者參與重大經營事務的決策。
選舉和監督: CTC社區委員會成員定期換屆,CTC持有者可以參與委員會成員的選舉,也可以對平台的透明程度和委員會成員的盡職程度進行監督。
易投寶(CTC Token)初始分配
戰略夥伴:10%
社區回饋:51%
創始團隊:19%
易投寶 Fund:20%
易投寶CTC Token發展歷程
2017年12月正式版本上線
2018年1月開放挖礦機制,首日流通10萬CTC;
2018年4月2018(首屆)全球區塊鏈柬埔寨高峰論壇正式發布易投寶CTC;
2018年5月後台統計5000萬的易投寶CTC被開采;
㈨ 2018年買什麼虛擬貨幣好些
彩幣tix不錯,可以說彩幣tix是2018年第一潛力虛擬貨幣,很多人都買的這個,升值也快。
㈩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