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虛擬貨幣的保護
『壹』 民法典對虛擬財產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關於虛擬財產的規定在法理上屬於委任性規則,即將虛擬財產的界定、虛擬財產的性質等交由法律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貳』 民法總則中虛擬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典》中虛擬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中第127條對虛擬財產的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是簡單的一句話,卻意義重大,因為這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明確了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這是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第一步。 在信息化時代,隨著網路產業的迅速發展,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面臨的新型法律問題也是層出不窮,網路虛擬財產糾紛就是其一。虛擬財產21世紀是一種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例如網路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如Q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在《民法典》通過之前,我國與網路虛擬財產直接相關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並不存在,因此早些時候,網路游戲玩家的游戲設備、賬號等丟失後報案,公安機關在並不明確其具有財產屬性的情況,往往不予 立案 。但隨著該類糾紛越來越多,人們的觀念隨之變化,我們認識到網路虛擬財產也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也是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里我們還要提示的是,目前這一規定屬於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決具體爭議時,還不能夠將這一規定作為直接依據。對虛擬財產如何應當如何認定、又如何進行法律保護,所需要的具體法律依據還要留待民法分則或單行法解決。 現在好多人都玩游戲,花費了很多時間也投入了很多的金錢進行裝備升級。有些賬號本身或是裝備就可以線下通過現金交易買賣,而且有些賬號上面還有金幣等游戲里可以通用的貨幣。之前一旦發生盜號的事情,雖然看似是一個游戲賬號,不過對於游戲玩家來說,損失的就是真金白銀。有了法律上的規定,這些虛擬的貨幣也收到了保護,可謂是虛擬貨幣的春天。
『叄』 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2017年9月,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框架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虛擬貨幣交易和代幣發行融資平台涉嫌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指導各地集中取締173家平台,此後保持監管高壓態勢,累計清退38家境內新增平台。監管部門早已明確,任何為中國居民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個人或交易所均涉嫌開展非法金融活動。但不少個人或「交易所」仍鋌而走險,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目前,我國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從事法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和信息中介等服務,按現行監管規定這一要求對境外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商同樣適用。
法律依據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一條 准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肆』 數字貨幣納入司法保護范疇
作者:於魯平 譚天
《意見》指出,為「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將「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數字貨幣」,對於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的認定,以及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因為在司法領域,只有明確了權益的范圍,才能進行全面合法的保護。
筆者所在的項目組此前就提出過一個觀點,在中國境內,「數字貨幣」具有專屬性,即特指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正在進行內部測試的「央行數字貨幣(DC/EP)」。在此前出台的針對虛擬貨幣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中,均未出現「數字貨幣」字樣。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日前介紹,目前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會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此前,四家國有銀行和包括華為以及電信巨頭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在內的多家大公司都進入了測試階段,滴滴、嗶哩嗶哩和美團點評等實體企業也參與到測試之中。央行數字貨幣(DC/EP)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上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和范圍。
此次最高院發布的《意見》中,將「數字貨幣」與網路虛擬財產、數據放在同等保護的位置,其用意就是為了明確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和范圍,並且對「數字貨幣」與其他「網路虛擬財產」進行法律定義上的區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典中明確對「網路虛擬財產」進行保護。《意見》中將「網路虛擬財產」列為新型權益予以保護,統一了司法實踐中對於類似財產的定性。尤其是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此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此前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的官方定義包括:
1、特定的虛擬商品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對比特幣的屬性進行了確定,即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所謂「虛擬貨幣」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9.4公告」)中,將比特幣、以太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將比特幣、萊特幣以及各類代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判例將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代幣」認定為虛擬財產、一般財產、不合法物、數據等。
對此次《意見》中的「網路虛擬財產」范圍,我們認為「網路虛擬財產」的核心依然是「財產」,應當具備使用價值、交易價值、稀缺價值。因此,「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從《通知》的內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對於新型權益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三部分。今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對新型權益進行合法有效保護,將會面臨以下幾方面的挑戰:
1、確權糾紛
由於新型權益存在於互聯網、伺服器中,具有網路虛擬屬性,導致權屬的不易確定,對於新型權益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等的確權糾紛會逐漸增多。
2、合同糾紛
新型權益的交易價值決定了其必然要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合同糾紛,但是由於該財產的虛擬性,導致大部分合同也具有電子化、非書面化的特徵,如何將電子化的合同約定進行固化,如何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非貨幣化的履行責任,都是比較棘手的問題。
3、侵權糾紛
4、國際間司法協作
互聯網具有國際性,網路平台、伺服器等可能在國外,新型權益也有可能被轉移到其他伺服器上,這就對於國內司法管轄權提出了一個難題,如何能夠對該財產的流向進行追蹤、保全、追回,需要與世界各國進行合作,加大國際間司法協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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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虛擬貨幣是否合法
一、虛擬貨幣是否合法
1、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二、虛擬財產有哪些特點
虛擬財產特點如下:
1、客觀非物質性。現實中用戶只是對網路游戲或其他形式伺服器上一小部分存儲空間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而這些空間上記載的數據形式僅起到載體的作用,在虛擬架構世界這個大環境下,白皙那位虛擬人及其裝備、貨幣、寵物等形式,而這些虛擬財產顯然是看不見、摸不到的,即具有虛擬性,換一句話說就是客觀非物質性;
2、有限的空間性。虛擬財產的價值體現在特定的虛擬架構世界環境中,也就是有運營商利用其伺服器構建的虛擬環境。假設這個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存在另一個網路游戲、或另一個伺服器、或其他運營商以及現實生活中都是沒有價值的;
3、交易性。正是由於網路游戲的帳號的相關參數是變化的,因此可以交易、轉讓、過戶,就像現實生活中房屋一樣,通過過戶使得一個ID的指數添加到另一個ID。
『陸』 虛擬貨幣違法嗎
虛擬貨幣不違法。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
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
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
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網路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
1、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游戲機里使用,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2、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
3、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