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虛擬貨幣法案
❶ 這項比特幣法案,撕開了美國合法化的口子!
相信最近這段時間,你已經被日本承認比特幣合法化洗腦了。但你知道么,和比特幣天下第一好的,還有這樣一個地方:美國的新罕布希爾州。
據悉,每年七月初,位於該州的曼徹斯特市都會舉辦比特幣玩家見面會,人們可以通過比特幣在會上購買任何想買的東西。除此以外,還有許多門店或者公司接受比特幣支付。
就在這個比特幣玩家的天堂,近期又發生了一件或將成為歷史轉折點的利好事件。
據悉,一項比特幣的保護法案在新罕布希爾州商務委員會聽證會上獲得支持,法案提議新罕布希爾州虛擬貨幣用戶無需再登記為「貨幣轉移人」。註:該法案三月份已獲得該州眾議院通過。
提議者表示:這項法案是為了鼓勵新罕布希爾州的創新產業發展,該州的《消費者保護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規范比特幣的使用情況。同時提議者還透露電子商務廳已對該法案表示支持。目前該法案的支持人數遠大於反對者,反對的聲音主要來自新罕布希爾州銀行業委員會,原因是銀行不願意承擔這種非自己范圍內的金融風險,他們認為該法案是在幫助虛擬貨幣產業躲避新罕布希爾州的監管。
簡單來說,一旦法案通過,比特幣公司將不再受嚴格的「了解客戶」和「反洗錢」規則限制。也就是說,比特幣可以在這里變得暢通無阻,再也不受任何約束!
當然,比特幣法案不停迭代的原因還要歸功於比特幣底層區塊鏈技術的普及。當前區塊鏈技術已經普及至全世界所有大型機構及公司,這無疑為其首個落地應—比特幣鋪好了道路。
目前在美國並不是所有州都對比特幣用戶或企業持開放態度:今年早些時候,Coinbase被迫停止其在夏威夷的業務。新罕布希爾州新法案的落地,必將推動比特幣在世界第一經濟大國的普及。其更深層次的意義在於它代表著比特幣在美國監管上撕開了一道口子,或將對未來美國對待比特幣的態度上產生積極的引導作用。
❷ 日本又給虛擬貨幣修訂新法了
白天看到《日經新聞》關於「虛擬貨幣海外匯款」的報道,實在是槽很大不吐不快,忍不住寫一個解讀版逐段分析一下:
由於管理不善,導致近期虛擬貨幣的海外匯款業務頻頻出現問題,為此日本財務省制定了規則。規則明確了3000萬日元等額以上的支付應該向當局報告的准則。財務省預計將來會有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的跨境貨物及服務的結算,需要易懂的規則,因此領先於其他國家制定了此項規則。
這樣一來,不僅更容易把握跨境交易實態,也可以有效抑制洗錢。
今年一月,虛擬貨幣行業的大型承兌商Coincheck流失了相當於580億日元的資產。為此金融廳迫使暴露出問題的從業商退出,並且接受IT以及券商頂級企業的支援,從此進入了摸索下個成長方式的階段。使用虛擬貨幣的海外匯款,也改變了不明確的報告規則,規范了交易環境。
財務部有可能在6月就對外匯法的相關法令進行修改。外匯法規定了在海外法人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超過3000萬日元的支付,有向財務部事後報告的義務。日本在2017年的修正版資金決演算法里,也在發達國家中首先規定虛擬貨幣與現金一樣是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通過此次修正,虛擬貨幣開始在形式上出現了3000萬日元以上的報告義務。
可是由於並沒有定義虛擬貨幣是否「超過了3000萬日元」的准則,使得漏報成為可能。基此現狀,財務省指定了是否有報告義務的明確基準。
修正法案里,根據實際支付日的虛擬貨幣承兌商的價格,換算成現金價格來判斷是否需要向財務省進行報告。例如,今天是4月4日,1個比特幣可以承兌大約80萬日元。如果這一天使用了40個比特幣進行支付,也就是超過了3000萬日元,就需要向財務省進行申報。
如果是使用了缺乏參考市價的知名度低的虛擬貨幣來支付,允許參考此幣種與比特幣或其他主流貨幣的之間交易市價來判定是否超過了3000萬日元。
虛擬貨幣的相關大事件:
2014年,MtGox丟了約為470億日元的虛擬貨幣
17年,修正版資金決演算法施行。虛擬貨幣被定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此外虛擬貨幣承兌商導入注冊制,接受當局監督。
18年1月,CoinCheck丟失580億日元虛擬貨幣,金融廳強化了對策。
2月,金融廳對承兌商進行入駐檢查。
3月,金融廳對7家承兌商進行行政處分。
G20開始討論虛擬貨幣問題。
4月,Monex開始對收購Coincheck進行最後調整。
根據財務省消息,早在2017年虛擬貨幣被定義為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手段之前,便有基於外匯法向財務省的報告。最早的報告始於2016年年中,現在約有1000件。
跨國內外的承兌商之間的虛擬貨幣流通額中,很多支付金額超過了3000萬日元。財務部預估最近一年半最低也有300億日元。
但是,這類自主報告很有可能只是來自於一部分極其專業的從業者。虛擬貨幣市場如果變得更加健全,與國外進行交易時使用虛擬貨幣的法人和個人也會漸漸增多。財務省外匯室表示要「防止不知不覺地違反外匯法」。一旦規則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交易方式也會更加便利。
❸ 比特幣何去何從各國態度不同,討論激烈
比特幣,一個最近持續占據熱搜前十,討論熱度始終不減的話題。似乎永遠有新的討論點,這兩天一個叫薩爾瓦多國家通過了比特幣法案,讓比特幣成為該國的法定貨幣,等同美元。
從2008年中本聰提出這一概念,2009年正式誕生以來,將比特幣設為國家的法定貨幣,又是一個新的里程碑。但對於薩爾瓦多和比特幣來說,是不是好事還未可知。
但凡新的事或物的出現或發展過程中,避免不了的是態度的碰撞,關於不同國家對比特幣態度,也是各持己見。例如中國一些省份正在清退打擊礦場,而美國一些州則也在考慮挖礦的耗能問題,包括以下這些國家,都讓比特幣的發展有所不同。
薩爾瓦多總統納伊布·布克萊在6月5日的活動中表示,將在下周向國會提交法案,立法比特幣成為該國的法定貨幣之一。
6月8日,薩爾瓦多以62/84(84票通過62票)的絕對多數通過立法,成為全球首個使用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的國家。其總統表示美元仍繼續作為法定貨幣使用。
通過法案後,接著就傳來消息,總統布克萊表示要 探索 利用火山地熱能開采比特幣。這位1981年出生的布克爾一直以來就特立獨行,不走尋常路,他表示「我們開始圍繞它設計一個完整的比特幣挖礦中心。」
薩爾瓦多政府為了大力推廣比特幣,開始施行「只要投資3個比特幣就可以獲得薩爾瓦多的永久居留權」的政策,但是,並是不是所有的移民都是大家想像中的那麼美好,你去的或許是一個國內經濟以農業為主,盛產咖啡豆和棉花,工業基礎薄弱,黑幫眾多,世界公認的「中低等收入國家」和「全世界謀殺案犯罪率最高的國家」之一,這樣的移民,誘惑力在哪呢?
伊朗在2018年禁止國內銀行從事加密貨幣交易,但未明令禁止國民。而後在2019年批准比特幣挖礦合法化,並頒發許可證,以此規避遭受美國經濟制裁帶來的影響。
伊朗因國內停電事故而打擊非法挖礦,甚至禁止所有挖礦,又因對抗美國制裁,伊朗總統希望盡快出台加密貨幣「法律和指示」。
美國在的S-6486號法案被提交給紐約委員會審議,要求禁止開采比特幣三年,以進行環境評估,測量該州的礦場挖礦對溫室氣體排放和野生動物的影響。對此,礦場和環保人士展開了激烈的辯論。礦場表示自己已棄用煤炭發電的電廠,打算用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開采比特幣,並表示這符合紐約州的所有環境保護法。經過激辯,議員放棄了禁止比特幣三年開採的條款,將其限制在擴建的新項目和現有業務上。並禁止對對於使用碳基燃料供電的礦場頒發許可證。
然而,美國德克薩斯州眾議院卻全票通過了一則承認虛擬貨幣合法地位的「虛擬貨幣法案」。因其美國能源站基地的稱號,很多加密挖礦企業都在德州設廠。例如比特大陸、Blockcap lnc、等都在這里設立經營點。同時,中國比特幣礦機商在德克薩斯州投資2500萬美元新建設施。
美國,各州對比特幣的態度不同。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在5月18日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金融委特別強調,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並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同時出台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
新疆昌吉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於立即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企業進行停產整頓的通知》。通知中表示,從事虛擬「挖礦」的企業須於6月9日14時前全部停產整頓,並將企業停產整頓情況報至昌吉州發改委。
同為9日晚,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關於全面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對有關虛擬貨幣「挖礦」行為開展清理整頓。
全球三大比特幣礦機商均為中國企業,中國礦工占據了比特幣網路算力的70%左右。因此,大部分礦工開始向對比特幣友好的國家和地區轉移。可是即使礦工出海,礦場背後是中國礦工的本質並不會變。
中國對比特幣的態度,仍需觀望。
雖然每個國家對於比特幣的態度有所不同,但不管是支持還是抵制,都無法遏制比特幣的發展,因為總有人需要它,至於會發展到什麼程度,是否會成為世界通用,還需要時間去檢驗和驗證。
❹ 為什麼日本能成為對虛擬貨幣接受程度最高的國家
日本還是世界范圍內首個對虛擬貨幣立法的國家。就在去年4月,日本《更改資金支付法》正式確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具有貨幣的功能,並可以用作貨幣支付。而且在前段時間,國內幣圈的大佬也紛紛前往日本「取經」。
最後,虛擬貨幣在日本的流行,其實也是日本政府的有意引導。虛擬貨幣的出現,讓日本政府看到了一個全新的「未來」。日本政府期望通過虛擬貨幣來建立一套獨立於美國監管之外的貨幣體系,借機來重振自己所謂的大國地位。
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日本太過寬松的虛擬貨幣環境也衍生了很多負面問題。比如頻頻發生的虛擬貨幣失竊案,就讓日本政府不得不出手去干預虛擬貨幣市場的資產安全問題。由此,日本加強了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也讓虛擬貨幣市場變得有些沉寂——火幣、BigOne等交易所甚至紛紛放棄日文服務!
❺ 一文搞懂數字貨幣、加密貨幣和虛擬貨幣
摩根大通發行的 JPM Coin,是一種「數字貨幣」,而 Facebook 的 Libra 自稱為「加密貨幣」,諷刺的是,這可能是為什麼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揪著它不放的原因。
盡管 JPM Coin 和 Libra 在設計上有所不同,但是區塊鏈專家認為它們並不是「加密貨幣」,而是「虛擬貨幣」或「數字貨幣」。因為它們是由公司管理的,中心化的。
事實並沒有這么簡單,雖然去中心化是加密貨幣的一種核心意識形態,但部分加密貨幣可以中心化,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的。
加密貨幣是用強大的加密技術構建的數字或虛擬貨幣(這兩者之間的微妙之處將在本文後面討論),這使得它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不可變性。大多數加密貨幣都基於區塊鏈技術。
然而,沒有區塊鏈的加密貨幣在技術上也是可能的,事實上,DigiCash,20世紀90年代初發布的最早的加密電子支付形式之一,就沒有區塊鏈。
加密貨幣中也有子類別區分,比如,NEO是一種coin,而BNB實際上是一種token。關於coin和token的區別,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你真的懂token嗎?)中有詳細介紹。
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
數字貨幣是一個籠統的術語,用來描述所有形式的電子貨幣,無論是虛擬貨幣還是加密貨幣。數字貨幣的概念最早是在1983年提出的。研究者後來以DigiCash的形式實現了它。
數字貨幣的定義特徵是,它們僅以數字或電子形式存在,與實際的紙幣或硬幣不同,它們是無形的。它們只能通過電子錢包或指定連接的網路在網上擁有和使用。數字貨幣的優點是沒有銀行,交易是即時的,而且交易費用很低。
所以:coin,token,虛擬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
歐洲央行(ecb)在2012年首次定義了虛擬貨幣這個詞:
虛擬貨幣是指「在一個不受監管的環境中,由開發商發行和控制的數字貨幣,並用作特定虛擬社區成員之間的一種支付方式」。
虛擬貨幣的主要用例是在電子游戲中,比如魔獸世界的點卡,GTA在線現金卡或EA體育游戲中的積分。這些通常存在於相應的游戲生態系統中,並被用來解鎖額外的內容。
因此,與普通貨幣,甚至特定的數字貨幣不同,虛擬貨幣不能由中央銀行或其他銀行監管機構發行-這解釋了它們容易出現的波動性。因此,加密貨幣完全獨立於虛擬貨幣,不應混合在一起。
加密貨幣的定義並不具備普適性
加密資產僅存在了10年,而大多數政府機構僅在3-5年前才開始關注它們,當時比特幣的受歡迎程度隨著其價值的急劇上升而開始大幅上升。Facebook 的 Libra 剛剛在金融監管機構中引起了轟動:某些國家正在討論什麼是 Libra 以及如何監管 Libra 。
因此,加密貨幣的定義往往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甚至在司法管轄區內有所不同:僅在美國,就有五家不同的監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許可權,以五種不同的方式定義加密貨幣。美國國稅局將加密貨幣和大多數其他虛擬貨幣視為財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它們代表證券,而金融犯罪執法網路則認為加密貨幣是貨幣。此外,日本的加密貨幣監管框架《支付服務法案》將加密貨幣定義為一種財產價值,俄羅斯央行行長曾將比特幣稱為一種貨幣替代品。
考慮到區塊鏈一直在以驚人的速度發展,而且監管機構大多處於落後狀態,我們有理由假設,未來可能會出現數字貨幣的新術語,因此跟上當前的術語尤為重要。
❻ 有哪些國家承認了比特幣
德國:世界首個承認比特幣合法地位的國家
2013年8月,德國宣布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並已納入國家監管體系。德國是世界上首個承認比特幣合法地位的國家。
日本:定義比特幣為資產
2014年6月,日本執政黨自民黨表示,決定暫時不監管比特幣。2015年8月,Mt.Gox首席執行官被捕,日本政府考慮比特幣監管事宜。2016年5月,日本首次批准數字貨幣監管法案,並定義為財產。
加拿大: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
2013年12月,世界上首個比特幣ATM機在溫哥華投入使用。很多美國本土的比特幣創業者,由於美國國內不同州的法律監管問題,選擇搬遷到加拿大創業。
❼ 比特幣征稅時代結束!原來它在國外這么火!
7月1日,星期六。
日本全面取消8%的比特幣消費稅。
7月1日,同一天。
澳洲全面中止比特幣的雙重征稅。
日本與澳大利亞同時減免比特幣交易稅,一方面代表了日本和澳大利亞這兩大經濟體對比特幣的強烈支持,另一方面象徵著比特幣賦稅時代結束,在國際上正式進入發展期。
因此可以這么說:
比特幣的未來,提前而至!
在此數月之前,日本政府正式承認比特幣為一種合法支付方式,同時還為日本數字貨幣交易所制定了監管框架,這推動了比特幣在日本蓬勃發展,日本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市場。
如今世界范圍內越來越多的商店、航空公司、旅館開始接受比特幣支付,如日本樂桃航空公司宣布接受比特幣支付機票。此外,日本著名的膠囊酒店也開始接受比特幣支付。
比特幣正在國際上越來越火,已進入蓬勃發展期。去年我們夢想中的比特幣未來時代,已經提前來臨。你,做好准備了嗎?
❽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❾ 虛擬貨幣被國家認可嗎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下發的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比特幣相關的網站必須進行備案,要求用戶進行實名認證。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一次采訪中則表示,比特幣就像是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
一句話,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但政府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不肯定也不否定。世界上各主要的國家也大都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
2015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瑞波幣等等。
有可能,但就目前來說政府還沒有禁止。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央行行長周小川則把比特幣比作是像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
全球各主要的國家大都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主要有以下幾種可能:
1、虛擬貨幣嚴重的沖擊了現有的貨幣體系,大有取而代之的意圖;
2、虛擬貨幣爆出知名的弱點和缺陷,在一定時間內是無法克服的;
3、虛擬貨幣被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政府無法忍受。
2013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福源幣、萊特幣、狗狗幣、瑞波幣、元寶幣等等。
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博鰲亞洲論壇表示,虛擬貨幣本來就不是央行批準的貨幣,也談不上取締。由於數字貨幣並非央行啟動和批準的幣種,因此談不上取締。數字貨 幣屬於數字資產,個人與個人之間可以自由交易。所以數字貨幣不是傳銷,不是資金盤,是一種理財投資。
央行其實很早就開始研究數字貨幣了。從歷史發展的趨勢來看,貨幣從來都是伴隨著技術進步、經濟活動發展而演化的,從早期的實物貨幣、商品貨幣到後來的信用貨幣,都是適應人類商業社會發展的自然選擇。作為上一代的貨幣,紙幣技術含量低,從安全、成本等角度看,被新技術、新產品取代是大勢所趨。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全球范圍內支付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數字貨幣發行、流通體系的建立,對於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都是十分必要的。
中國承不承認虛擬貨幣_******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下發的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比特幣相關的網站必須進行備案,要求用戶進行實名認證.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一次采訪中則表示,比特幣就像是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一句話,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但政府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不肯定也不否定.世界上各主要的國家也大都對虛擬貨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2015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瑞波幣等等.
國家為什麼不取締虛擬貨幣****** 1.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2. 「虛擬」這種形式及其表現並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內在價值問題.也就是說,虛擬貨幣代表的價值,與一般貨幣代表的價值具有什麼樣的聯系與區別.3. 鑒於問題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發點上,需要站得更高.貨幣問題是現代性范疇的問題,虛擬貨幣問題則是後現代性范疇的問題.它們之間並不共享同一基礎範式.而正是範式的差異,而非虛擬現象,導致了二者的不同.
虛擬貨幣中國為什麼不制止_****** 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生的事物,有其進步性的一面,中國對待新事物的態度一項是法不禁止則可為,但如果虛擬貨幣對現有的金融體系造成威脅,政府就會出手.在2013年下半年比特幣曾火爆一時,一度飆升至8000元大關,隨之而來的是民眾...
有哪些國家承認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地位 世界各國承認_****** 日本目前已經承認比特幣合法了
虛擬貨幣被國家認可嗎_****** 不.因為涉及洗錢,容易崩盤等要素.最著名的虛擬貨幣,比特幣雖然不能說受到打壓,在國外有寥寥無幾的實物與虛擬幣的交易,其前景依然有待觀望.如今的現況是很多惡黨騙徒打著虛擬幣的旗幟斂財,那種純金字塔的結構是不會受到國家認可的.
中國有什麼政策禁止買賣虛擬貨幣的嗎?****** 中國沒有禁止虛擬貨幣買賣的政策,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合法的.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了比特幣風險通知,在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支持其交易的交易平台必須做好反洗錢工作.楊行長周小川在博鰲論壇采訪中把比特幣比作是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央行無權取締.2013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瑞波幣等等.
中國的虛擬貨幣合法嗎?_****** 虛擬貨幣可以在中幣網交易比特幣 萊特幣 以太幣....
虛擬貨幣在中國違法嗎_******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
中國將禁止所有虛擬貨幣商業交易?虛擬貨幣會被禁止嗎_****** 中國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後,怎樣才能買賣虛擬貨幣?
2017年國家對虛擬貨幣如何對待?****** 我國目前還沒有官方正式承認虛擬貨幣的價值,只是在部分涉嫌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的領域,部分承認它的存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