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虛擬貨幣
1. 對於虛擬貨幣的相關規定,民法典中是如何說的
中國法律中虛擬貨幣的性質非常明確。虛擬貨幣應屬於網路虛擬財產,具有法律屬性,受法律保護。國家對虛擬貨幣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旨在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融資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對虛擬貨幣本身的定性是違法的。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私有財產也在不斷增加,私有財產的范圍也在顯著擴大。區塊鏈的概念近年來一直很熱門。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越來越多的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財產,甚至更多關於虛擬資產的爭議。
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的支持者和持有者。我們必須清楚比特幣和其他虛擬貨幣的法律法規,因為它確實關繫到我們每個人的個人權益。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對網路資產和虛擬貨幣進行了總結,這意味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作為個人財產繼承,也是民法為適應最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而做出的調整。對於網路資產和虛擬貨幣的持有者來說,這無疑是個好消息。
2. 微博賬號長期未使用 顯示已處於保護狀態
以下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2020年9月17日,微博管理員發布了關於保護「逝者賬號」的公告,其中提到,為了「保護逝者隱私,防止逝者賬號被盜,站方將對逝者賬號設置保護狀態。設置為保護狀態的賬號不能登錄、不能新發內容、不能刪除內容、不能更改狀態」。而對於用戶反饋的疑似逝者賬號,微博將要求該反饋用戶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與逝者之間關系證明、逝者死亡證明等證明材料,相關材料經過審核確認,微博將對該賬號設置保護狀態。
在國內,新浪微博去年上線了"逝者賬號"保護功能,與Facebook相比,微博更在意對逝者的保護。當賬號被卻認為是逝者賬號後,平台會將其設置為保護狀態,賬號將不能登陸、發布新內容和刪除內容,若賬號被盜,平台會還原賬號基本信息。
在國內,新浪微博去年上線了「逝者賬號」保護功能,與Facebook相比,微博更在意對逝者的保護。當賬號被卻認為是逝者賬號後,平台會將其設置為保護狀態,賬號將不能登陸、發布新內容和刪除內容,若賬號被盜,平台會還原賬號基本信息。
在國內,新浪微博去年上線了「逝者賬號」保護功能,與Facebook相比,微博更在意對逝者的保護。當賬號被認為是逝者賬號後,平台會將其設置為保護狀態,賬號將不能登陸、發布新內容和刪除內容,若賬號被盜,平台會還原賬號基本信息。
在今天某浪微博,某庭和某瑞陽夫婦賬號均處於沉默狀態,某浪微博提示顯示用戶目前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處於沉默狀態。這真是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3. 越來越多「00後」開始立遺囑,虛擬財產被納入,游戲賬號能否繼承呢
游戲賬號也是可以繼承的。對於經常玩游戲的年輕人來說,賬號就意味著自己的資產,有自己的心血在里邊,如果讓親人繼承,才會有心安的感覺。
4. 我有數字貨幣,可以寫進遺囑里嗎
什麼是數字遺產?哪些可以寫入遺囑?
早在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明確提出,數字遺產是人類特有的知識及表達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學、管理信息和技術、法律、醫學以及其他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從現有的類似模式轉換成數字形式的信息。
學界一般認為,數字遺產可以分成物質和精神兩類。物質數字遺產指的是跟財產直接掛鉤的,比如支付寶余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精神的則是社交賬號、個人文件等,是用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形成的虛擬財產,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能夠通過繼承使親屬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數字遺產的處理以運營商自定為主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陳凱認為,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已經作了原則性規定。「在虛擬財產定義和范圍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作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例發現,《物權法》《繼承法》以及相關說明都只對有體物作了規定,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體物的繼承無法從中找到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我國目前對此只是以一種相對保守的姿態,確認了數據應受法律保護,還沒有肯定對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僅對實物財產的繼承作了規定,對網路上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並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了數字遺產的繼承行為在實質意義上很難實現,有待今後繼承法的修改。」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聯網平台運營商自定為主。這也為糾紛埋下隱患。
有學者提出,由於通信、社交賬戶等承載了個人隱私、用戶財產與人格等多重屬性,對於其背後繼承問題的探討更需要審慎把握。
管理和傳遞存在難題
陳凱向記者指出,當前,虛擬財產作為遺產寫入遺囑中存在著歸屬難以確認、查找困難以及傳遞難等問題。「因為虛擬財產散布在各運營商的伺服器中,同時有的虛擬財產,比如QQ空間等相對比較隱私。」
據了解,目前平台對用戶數字遺產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用戶本人對賬號僅享有使用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此時賬號無法被繼承,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注銷用戶賬號;第二種是用戶享有所有權,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此時繼承數字遺產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
而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規定用戶賬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例如,新浪微博、騰訊QQ等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如用戶在申請開通服務後在一段時間內未實際使用,則運營方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採取回收用戶昵稱、賬號或停止服務等方式處理。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產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詳細規劃數字遺產繼承的規則,明確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產的流程。當有繼承人出現時,平台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產。平台在處理數字遺產時應履行好通知的義務、披露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的業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產時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要把數字遺產的問題考慮進去。
5. 人死後怎樣處理社交賬號
可以繼承的繼承,不能繼承的一段時間後自動銷毀。
對於人死後如何處理社交賬號的問題,業內專家給出說法,認為微信、微博、郵箱、游戲等賬號屬於網路資產,是具有人身性質的,是用戶個人的隱私,隱密性較強,所以這類賬號是不可以繼承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網路理財、虛擬貨幣、網路店鋪、游戲幣這些是可以繼承的,因為它不具有人身性質。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繼承和保護的問題,其重要性將會在未來更加突出,有關部門也應盡快對相關的爭議問題以及法律模糊地帶進行及時的界定,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法律體系。
(5)繼承法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支付寶服務協議》第四部分第三項第5條就規定:「為了防止資源佔用,如您連續12個月未使用您的支付寶登錄名或支付寶認可的其他方式登錄過您的會員號或賬戶,支付寶會對該會員號或賬戶進行注銷,您將不能再通過該支付寶登錄名登錄本網站或使用相關會員號或者賬戶。
如該會員號或賬戶有關聯的理財產品、待處理交易或余額,支付寶會協助您處理,請您按照支付寶提示的方式進行操作。」與此類似的還有微信、QQ等賬號。
6. 民法典對游戲賬號的規定
1985年,我國頒布實施了《繼承法》,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些條文已經跟不上時代的腳步,像QQ號、游戲賬號等虛擬財產到底能否繼承,都曾引起過巨大的爭論。在新編《民法典草案》中,繼承法編有了五處重大修改。
一、民法典繼承法編:游戲賬號能被繼承嗎
原有《繼承法》中,遺產的范圍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和著作權等合法財產。
《民法典草案》中,統一概括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樣一來,合法擁有的Q幣、游戲賬號、皮膚等網路財產、虛擬貨幣或許都可以被繼承了。
有律師認為,游戲賬號能否繼承,首先要確定是否屬於財產,如果屬於財產,那麼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按照通行的理論,游戲賬號並非財產,而是一種合同利益,即注冊人與游戲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電子合同,根據這份電子合同的約定注冊人可以使用這個賬號。以後能否繼承,需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合同利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二、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草案》中明確了胎兒的繼承權,規定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草案第907條還增加了代位繼承的范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的侄子、外甥也獲得了繼承權。
三、增加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民法典草案增加了兩項喪失繼承權的行為:
1、隱匿遺囑: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情節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會喪失繼承權。
四、增加了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還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如果繼承人有明確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五、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
草案認可了遺囑可以通過列印和錄像的形式,但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名年、月、日。錄音、錄像也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7. 2022年新的繼承法要實施嗎
2022年並沒有有關新繼承的規定,但是在2021年對繼承法進行了修改:
1、擴大了遺產范圍
新的《民法典繼承篇》對財產不再一一列舉,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包括網路財產、虛擬貨幣等,這也是為了適應社會財富種類的不斷變化。
2、擴大了繼承人范圍
新《民法典繼承篇》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增加遺囑繼承形式
新的《民法典繼承編》增加了列印和錄像這兩種遺囑形式。
4、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新《民法典繼承篇》增加了兩種情況:
隱匿遺囑:如果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繼承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8. 數字賬號屬於個人虛擬財產,死後家人應該如何繼承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崛起,網民在虛擬世界留存的痕跡已經不僅僅是數據本身,其背後產生的經濟價值、情感價值,以及在網民過世後這些數據的歸宿問題開始受到人們的關注。
但由於當前相關法律的空白,這些涉及隱私的信息數據還存在諸多爭議。至於是否可由親屬繼承依然存在部分爭議。這里先列舉一些外國措施,以此參考。
而在國內,隨法律沒有明確判定條例,但其網路資產也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網路服務提供商一般會在《用戶使用協議》中規定,用戶只對賬號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顯然這種協議忽視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已經不符合時代,應當予以修改。
另外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時,可以採取遺囑繼承的方式分割虛擬財產。被繼承人在生前親自將自己所擁有的虛擬財產進行處分,指定了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後,由遺囑執行人來分配虛擬財產。
9. 虛擬財產是否屬於財產能否繼承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路為我們帶來了從時間上和空間上的許多便利,隨著社交網路、微信、微博等互聯網娛樂產業的發展,人們將擁有越來越多的虛擬財產,但是因此也引發了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將來有一天我們離世了,這些虛擬財產該如何處理?虛擬財產可以繼承嗎?
二、虛擬財產是否屬於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其中的第七條兜底條款為一個開放性規定,而非絕對的列舉,只要是合法財產均可被繼承。
有國外學者 Charles Blazer 指出,虛擬財產應有 5 項重要的特徵,分別為:由一人獨占使用;持續性;網路互聯性;二級流通市場以及使用者賦予其附加價值。
在李宏晨訴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官提到:」關於丟失裝備的價值,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且存在於特殊的網路游戲環境中,但並不影響虛擬物品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在」韓林以虛擬財產被盜為由訴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娛樂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也指出,在網路游戲中,原告作為消費者,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運營商有義務保護消費者對該賬戶及賬戶內物品的完整和獨占。這些觀點在法院已有的相關案例中也可見端倪,可以認為目前的司法實踐基本認可虛擬物品的財產屬性。從提交人大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中,也沒有使用有體物的概念,也表明了立法對物的觀念的轉變。
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具有下列特徵:(1)本身屬於電子數據,存在於虛擬網路之中,具有虛擬性。(2)其價值取決於主觀,屬於隱私。比如 QQ 號碼以及其中附有的各種聊天記錄等對於特定的主體而言是有私密性的,並且,這種價值需依附於特定的系統中,比如某網路賬號必須依附於這個網路而存在,如果網路關閉,則該賬號也沒有生存之地了。(3)其交易方式與眾不同。
三、虛擬財產是否可繼承。
我國目前鮮有與此相關的法律條文,如《憲法》第 13 條,《民法通則》第 75 條,《刑法》第 265 條,還有之前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關於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虛擬財產繼承現今沒有法律依據。我國《繼承法》第 3 條的兜底性條款導致現在層出不窮的有關虛擬財產引發的問題得不到法律依據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