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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為什麼能打擊金融犯罪

發布時間: 2023-01-10 00:56:27

Ⅰ 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有哪些關於虛擬貨幣的欺詐

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關於虛擬貨幣的欺詐:

1、國家網信辦加強對網路的監督和管理,著手整治那些誘導網民進行虛擬貨幣數字資產的投資。網信部約談那些涉及虛擬貨幣宣傳炒作的企業,主要包括500餘家,要求各企業全面清理虛擬貨幣所涉及的相關內容。虛擬貨幣所謂的挖礦幣,頭條的內容都是不可信的。國家網信辦要求各部門予以堅決關閉。

4、投資本來就是有風險的,如果對投資的信息不加以甄別就進行投資,那虧損的只能是自己。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特別小心對金錢的管理,不要以為注冊信息其實沒有什麼樣的壞處。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有時候一個鏈接可能會讓你喪失財產。因此對於網站所有來源的鏈接和信息都要加以甄別。比特幣輕松掙錢,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Ⅱ 犯罪團伙用虛擬幣交易洗錢120億,背後的犯罪團伙到底是如何作案的

我國警方破獲了虛擬交易的洗錢犯罪

在人的心中洗錢是一種十分高端的犯罪活動,一般服務的對象都是貪官為了洗干凈自己的贓款,才會找到洗錢犯罪團隊,並且這樣的團隊一般都活躍在各個反黑電影中,但是近期我國警方卻破獲了一起虛擬交易的洗錢犯罪活動,讓很多居民明白洗錢犯罪也真實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這個犯罪團隊利用區塊鏈網路兌換數字虛擬貨幣來進行洗錢,一共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多達63名,涉及的金額高達120多億元,是一起十分大型的案件。

Ⅲ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Ⅳ 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虛擬貨幣,不是真正的貨幣,而是一種以計算機技術為載體,以通信技術為手段,以數字形式儲存,使用范圍有限的虛擬貨幣。隨著虛擬貨幣的發展,也衍生出了一些貨幣炒作亂象。比如虛擬貨幣獎勵亂象,通過主播將虛擬貨幣變現的隱秘賭博模式,以及在直播平台上公然設計虛擬貨幣反向兌換法定貨幣的埠。以及利用虛擬貨幣進行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此次網信辦集中整治虛擬貨幣炒作亂象,就是為了保護網友們的信息安全和財產安全。

總的來說,網信辦集中整治炒幣亂象不僅進一步整治了網路環境,優化網路環境,而且還進一步打壓了虛擬貨幣引發的金融犯罪的發展。通過加強監管,我們可以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最後,小編呼籲所有用戶和全社會共同舉報,共同打擊網路世界,共同凈化我們生活在其中的每一天。

Ⅳ 如何看待各大行發布禁止虛擬幣交易

這個說法,以及相應的銀行措施,會造成以下幾點影響:

1)虛擬幣交易者更難利用國內的銀行系統進行出金出金操作。

2)在虛擬貨幣渠道,反洗錢反行賄加強了力度。

3)由於這次銀行的禁令,和相應省市執行關閉比特機礦機的操作,會造成我們在虛擬幣衍生金融市場的整體回撤,對於相關的金融工具觸及的生產力、就業和資本提升,可能會有不利的影響。


這次禁止,行政命令的色彩比較大,並沒有從法理上禁止。

因為法律上禁止,要通過立法審議,包括全國人大的審核,一方面效率慢,一方面也不一定就能得到壓倒多數的贊成票,反而暴露了完全禁止的難以執行。

從信息來看,目前主要是監管會議和口頭警告為主:


「虛擬貨幣交易和投機活動已經擾亂了經濟和金融系統的正常秩序。它們增加了非法跨境轉移資產和洗錢等非法活動的風險。」


這次主要措施是通過銀行體系的窗口指導交易管制

目前,雖然比特幣已經不存在國內交易平台,可是位於海外的虛擬幣交易平台,仍然提供了各類P2P的出金和入金渠道。

個人用戶仍然通過這些渠道獲得比特幣或將虛擬幣換成人民幣。


主要的渠道是個人間的微信轉帳,支付寶轉帳,以及銀行卡轉賬。

廣義來說,現在的微信轉帳,支付寶轉帳,最終還是對應到中國境內的各類銀行當中。


那麼,如果各大銀行宣稱不再接受虛擬幣間接交易,就意味著要加強監管,對於個人間的轉帳目的性和來源進行監管。

鎖定長期從事虛擬幣交易的銀行帳戶或支付寶帳戶等,一旦有所異動,則可以運用銀行帳戶管控數據,

向金融監管機關舉報帳戶行為,或者配合監管機關動作,對帳戶進行凍結。


由於這是銀行內部的金融控制,並不受法律條款影響,行動迅速,

一旦被銀行偵知你的帳戶資金流與虛擬幣有關,就可以凍結帳戶,給個人帶來許多麻煩。


當然,由於該行為並沒有法律支持,

作為個人用戶,

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銀行解鎖帳戶,

舉證自己的帳戶操作與虛擬幣無關,

或者非關鍵干係人,並非行賄,洗黑錢所得。

就算舉證成功了,

也會影響巨大,

極大地支援虛擬幣持有者及交易者的信心。


當然,這個措施也是雙刃劍,

國內銀行禁絕了虛擬幣相關操作後,

是否有資產流向國外銀行帳戶,或者國外銀行的離岸帳戶,並不受人民銀行直接指導的情況下,

是否會造成銀行存款流失呢。


因為,目前中國居民每年可購買外匯5萬美元,如果通過這筆許可將人民幣轉移到外幣帳戶,必然會對國內的銀行業有所影響。


反行賄,反洗錢力度加大

人民銀行對對虛擬幣交易的理由很多,主要包括:


勿須置疑,去中心化的各類虛擬幣,最大的問題就是難以監管。

一旦用戶習慣採用虛擬錢包,

很難象原有的金融系統那樣實施凍結帳戶,強制還款等措施,

甚至沒法收稅。


這幾年以來,

通過下調取現力度,嚴控發票報銷,以及統一報稅等措施,

我國對於個人金融帳戶的管控力度日益加大,

國稅局的作用越來越傾向美國的聯邦稅務局那麼強大的功能。

同時,通過數字貨幣的發現,

與人民銀行相結合,稅務部門可以把每個人的每一筆現金流掌握在手中,

隨時進行稅務審計,

相信不少人都會有幾個回答不上來的問題。


而虛擬貨幣去中心化,加密,難以監管的特徵,

與稅務局的要求背道而馳,

所謂槍打出頭鳥,

它不打擊你豈不是少了錢袋子。


所以,

隨著數字貨幣的加快推出,

虛擬幣還會受到下一階段的打擊。


加強監管的壞處

前面說過,加強監管的第一個壞處,是有可能將一部分有意願參與虛擬貨幣的資金,轉移到海外銀行的離岸帳戶中去。

這樣一方面脫離了人民銀行的監管,另一方面也會造成相應的金融資本流失。


另一方面來看,

全球的虛擬幣的交易已經形成了8萬億到10萬億人民幣左右的巨大金融市場。(以比特幣為主)

還在不斷擴大。

在區塊鏈地發展中,也不斷涌現出去中心化的各類應用場景和金融場景。


如Defi借貸,去中心化交易所,虛擬資產NFT等多項變種,確有一小部分是具備欺騙性質的工具,但也有一些能夠穩下來,在西方 社會 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目前的關停礦場和禁止交易。

從短期來看,打擊了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降低了電能的浪費,避免了資金外流。

但是從長遠來看,

是否會讓我們對這個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會完全絕緣呢,

很難確認。

更何況,

銀行單方面的禁止交易,

或凍結帳戶,

缺乏明確的法理依據和公信力,

很容易讓個人投資者帶來恐慌,

從而加快資金逃離。


這一點,

我們的長期目標和金融價值。

是需要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單位仔細思考的地方。

如果單單從力度上來看,是遜色於2017年9月的監管。2017年的9月七部委聯合發文取消當時國內的所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限期一個月的整改時間。而這次只是針對國內的虛擬貨幣挖礦行業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頓,以及禁止各大銀行和支付機構進行利用平台進行虛擬幣交易。

我們不妨站在一個大的背景上來看,就能夠明白為什麼當前會嚴密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

當前的全球范圍內的虛擬貨幣交易市值中有80%以上來自於美元交易。包括國內幾個大平台使用的錨定貨幣USDT、USDC這種穩定幣,也是等同於變相的數字美元。背後的實質依舊是利用美元在進行交易,而目前美元的超發和貶值已經成為一個大的趨勢。

站在國家角度來看,虛擬貨幣的交易一定程度上等同於國內資產的流失,在當前整個外匯金融行業都嚴加監管的大背景之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美聯儲超發的美元最終會迴流美國,也會導致美股的泡沫急劇的膨脹,最終受損嚴重的還是美國經濟。

所以最近這段時間央行明令禁止約談一部分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禁止交易虛擬貨幣並不是單純的只對虛擬貨幣行業進行監管,背後的博弈還是屬於人民幣和美元之間。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貨幣,本身就具有去中心化的屬性,但是這種去中心化的屬性,卻離不開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和中心化的出入金,這本身也就是有問題的。

虛擬貨幣本身就是一種數字 科技 產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央行做背書, 所以本身並不具備貨幣的屬性,但因為其特殊的屬性,儼然已經成為了「全球通用貨幣」。

但虛擬貨幣並沒有給全球各國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反而浪費了很多 社會 資源,而且存在很多負面的影響。

也正因為如此,目前全球大部分國家都不承認虛擬貨幣的地位,甚至有些國家明確指出虛擬貨幣是非法貨幣,而在對待虛擬貨幣上,我國央行也開始出手整頓了。

2021年6月21日下午央行發布公告,公告內容指出,近日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就銀行和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提供服務問題,約談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和支付寶等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


這個通知明確要求各大銀行不能為比特幣交易提供服務。

這裡面有4點要求:

1、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得為相關活動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2、各機構要全面排查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商資金賬戶,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鏈路;

3、要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資金交易特徵,加大技術投入,完善異常交易監控模型,切實提高監測識別能力;

4、要完善內部工作機制,明確分工,壓實責任,保障有關監測處置措施落實到位。

在央行下發通知之後,各大銀行也及時做出回應,紛紛切斷跟比特幣之間的關系,禁止為比特幣交易提供服務。

這次央行之所以要禁止銀行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只能說虛擬貨幣有很多負面的影響,其帶來的負面價值遠遠要高於給 社會 貢獻的價值,這種負面價值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1、擾亂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是一個非常嚴肅的事情,每個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管都非常嚴,特別是對貨幣這一塊,貨幣基本上都是由每個國家的央行發行的,由國家做背書,所以信用度非常高。

但最近幾年隨著區塊鏈技術的不斷進步,一些企業紛紛開發出各種虛擬貨幣,儼然把自己當成了「央行」,但這些虛擬貨幣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只是一個數字產品,現在卻被當作貨幣來進行交易,而且不受任何監管,這完全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如果誰都可以隨便發行貨幣,還可以正常交易,不受任何限制,那整個市場就亂了。


2、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最近幾年虛擬貨幣之所以受到大家的追捧,因為它不受到任何約束,而且監管很難,因此虛擬貨幣就成為了一些犯罪分子主要的交易工具。

比如目前很多人都是通過比特幣來進行洗錢,一枚比特幣幾十萬,只需要買10枚就可以把幾百萬的資金洗掉,這無形當中就會給 社會 造成很大的損失,也會進一步增加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這無形當中會促使販毒,搶劫,詐騙,行賄受賄,軍火販賣,恐怖分子等活動更加猖獗。

所以現在各國央行對這些虛擬貨幣進行打擊,其實就是為了斷這些犯罪分子的交易後路,讓他們無處可尋。

3、損害了小投資者的利益。

虛擬貨幣目前已經嚴重脫離了監管,在沒有監管環境之下,虛擬貨幣就像一匹脫韁的野馬自由發揮,結果我們看到虛擬貨幣大起大落非常正常。

虛擬貨幣的這種大起大落讓一些人成為了暴發戶,但受傷的更多是一些小的投資者,這些小投資者盲目進入到虛擬貨幣當中,結果成為了被割的對象,有些人一天之內就可能損失幾萬幾十萬,如果這種投資亂象都不加以制止,可能會發生更加嚴重的事情。



4、浪費了大量的電力資源。

虛擬貨幣完全就是一個數字產品,雖然這種產品可以帶動電腦、挖礦機、發電設備等一些產品的銷量,這貌似對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但相比這種作用來說,虛擬貨幣所消耗的大量電力要遠遠超過它能夠帶來的價值。

比如根據劍橋大學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研究的數據顯示,截止2021年5月7日,全球比特幣挖礦的年耗電量大約是1348.9億度,這個耗電量可以排在全球所有國家的第27位,已經超過瑞典一年的耗電總量。

這種電力資源的浪費是觸目驚心的。

也正因為虛擬貨幣存在的負面影響非常大,這種負面價值遠遠超過虛擬貨幣給 社會 創造的價值,所以現在各國央行開始加大對虛擬貨幣的打擊力度, 讓金融市場回歸到正常的狀態當中,只有將金融活動放進金融監管的框架之下,才能給 社會 帶來積極的作用。

好消息呀!其實之前幣圈的火熱,跟咱們普通人還真沒啥關系,不管是礦老闆還是炒幣客,他們賺了錢都和咱們沒有一分錢關系,反而可能嘲笑咱們沒眼光活該掙不了錢。只有在需要割韭菜的時候,才會瘋狂鼓吹幣圈,讓普通人進來接盤。


天下哭幣圈久矣


不過最近確實有不少好消息,一方面虛擬幣政策不斷收緊,不僅各大行在限制虛擬幣交易,現在支付寶也限制了虛擬幣交易。再結合各地不斷清退礦場,可以說對咱們吃瓜群眾是重大利好啊!


可能臭打 游戲 的朋友們應該最能感同身受了。之前網路顯卡吧可以說是裝機發燒友的聚集地,可惜不知何時現在已經變成了挖礦吧。貼吧里討論的不是裝機配置,而是如何挖礦。


當然這其實也怪不得網友們,畢竟顯卡價格一漲再漲,有的顯卡甚至你想多花點錢買都沒貨。最近B站的裝機員也發話了,最近要礦難了,咱們終於可以買到正常價格的顯卡了。



我對幣圈是持負面看法的,這玩意不創造價值,甚至連股市都不如。至少股市還承擔著為企業融資的任務,也正常接受法律監管。幣圈這玩意號稱去中心化,實際上就是沒人負責的意思。哪天行情不好,交易所拔你的網線,你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這玩意誰愛玩誰玩,至少在咱們中國,不歡迎這群人。

永遠記住一句話:賭桌上的錢,只要不離開,就永遠不是你的!

隨著對虛擬幣的監管越來越嚴,近日央行又放了大招。

約談了多家銀行和支付機構,要求其不得為相關虛擬幣交易的活動提供服務。

隨後,農行、建行、工行、郵政儲蓄行、興業銀行以及支付寶等紛紛宣布跟虛擬幣劃清界限。

隨之而來的是毫無疑問的虛擬幣大跳水:

比特幣跌幅一度接近10%,32000點位被跌破;

以太坊跌幅超過10%,1900點位被跌破;

除此之外,其他非主流的虛擬幣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跌。

根據相關數據顯示: 虛擬幣市場有超過17萬人在過去的24小時內爆倉,金額超過65億。


截止發文,虛擬幣整個市場還在大跌。上面說的點位均已全部跌破。

除了從銀行和支付機構保持高壓態勢之外,全國很多地方均已開始對「礦機挖礦」的行為進行禁止,因為這玩意說實話,太費電了。

前段時間的有個消息說:挖礦耗費的電量都趕上一個小型國家的耗電了。


從最近個各方面對虛擬幣的高壓態勢來看,不難發現,上面對於虛擬幣的態度非常堅決:就是要全面清剿。虛擬幣的下跌趨勢短時間也不會發生改變。不要再懷有僥幸心理。

可能很多還在這個市場的朋友聽不得這樣的話,但是良葯苦口。

虛擬幣本身就是一個被高度控盤的市場,而且完全不在監管范圍內,只要暴漲暴跌,必然伴隨著大量的人爆倉,這是什麼,這就是割韭菜。

你以為你那點資金量,可以翻雲覆雨?可以跟資本對抗?

另外,大部分人進入這個市場,都是聽說某某在虛擬幣市場一夜爆發等等,想著快速賺錢。

但是最終見好就收的又有多少?如果你在賭桌上贏了一大筆,有多少人會見好就收?

缺乏監管+暴漲暴跌+人性的弱點導致我們很難在這個市場獲得長期收益!

最後,我想說的是:這次絕不是監管的結束,虛擬幣的跌勢也才剛剛開始。

你認知范圍之外的財富,即使賺到了,也會還給市場!

感謝樓主的提問,隨著時間的推移,全世界90%的國家都會禁止虛擬幣的交易,虛擬貨幣客觀上類似於私人金融集團建立的,可以在一定范圍之內繞過國家的支付清算系統的新的支付清算系統和繞開監管的金融項目,現在來看禁止虛擬貨幣的國家為數不多,但是凡是具有主權貨幣的國家,都不會允許它繞過國家的支付清算系統跟金融監管的。

在傳統的支付清算系統中,國家央行是貨幣的生產者,銀行是貨幣分發和流轉的渠道,隨著紙幣的使用量減少,幾乎所有的貨幣都在央行的系統中流轉,都能夠被監管,虛擬貨幣盡管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它也無法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虛擬貨幣只要不變現,一直流轉,但他整個流轉的過程都處於暗箱操作 的一個狀態,很難被監管到,我們常說的洗錢、地下交易、腐敗、財產出境都可以非常方便的通過虛擬貨幣來實現,同時為虛擬貨幣提供分發,兌現的服務平台就變成了類似於傳統的銀行和證券交易所的角色,如果金融機構想正式來做這份生意,必須有一個主體為虛擬貨幣提供兌換法幣的服務,沒有國家主體背書,沒有人敢買。二是建立一個大的虛擬貨幣資金池,類似於股票交易市場,這個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有兩個作用,一是收集大量的法幣,只有足夠多的法幣才能兌換交易完成,二是維持虛擬貨幣的估值,各大行發布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是為了保護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被騙,虛擬貨幣宣揚自由主義,躲避金融監管,避稅,實際上就是這些人利用自己的優勢,設計的模式,幫著他們自己獲得流動性獲利。

1、首先這是在確定政策以後 各大銀行具體的跟進措施

2、本來虛擬貨幣沒有得到官方認可,即沒有法定地位

3、虛擬貨幣在灰色地帶,給現有的金融體系帶來的沖擊無法預料

央行最近約談了6家銀行和支付機構,為的就是給他們打好預防針:接下來國家都要對虛擬貨幣進行整頓和清理。

所以各大行都開始陸續發布禁止虛擬幣交易、建立賬戶等行為,就是響應國家的號召。虛擬貨幣誕生至今,一直被不少人質疑,這樣一個虛擬的東西,為何能炒上天?


事實上,虛擬貨幣今年開始就出現頹勢,一夜之間大跳水的新聞隨處可見。並且,目前全球都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虛擬貨幣建立了保護的法律法規,也意味著其實各位手持虛擬貨幣的投資者們,一旦這其中出現什麼意外,都不會受到任何的幫助,除非你自己願意承擔風險。


這種第三方虛擬貨幣是註定無法成為大眾化的東西,未來不可能看得見這樣的場景:上街買一瓶水用比特幣付款、網上淘寶購物用比特幣支付等。更何況虛擬貨幣挖礦本身就會浪費大量電力,產生二氧化碳,國家肯定是不會放任的。


現在已經明令規定: 所有服務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便利。 不光各大行,支付寶微信現在都不可以了。我們該如何看呢?



第一、虛擬貨幣交易存在巨大風險。 現在的虛擬貨幣交易者,基本上都是任人宰割的韭菜。那些大戶、大交易所才是永遠的贏家。因為他們操作大盤太容易了。現在由於監管沒法完全到位,這片交易看到就存在諸多不可控、不正當的因素,所以,目前為了個人資產安全,還是不要玩虛擬貨幣交易為好。

第二、很大一批投資者吃虧了,為了大家的資金安全考慮。 各大行現在都不能提供服務了,這就能保證我們法幣的安全,不至於隨便外流。為虛擬貨幣交易設置阻礙,就可以減少沖動投資、盲目投資,甚至被騙投資。

第三、虛擬貨幣代替法幣只能是個別人的幻想了。 虛擬貨幣和黃金的屬性類似,但是它確實沒法完全代替貨幣,尤其是現在這個風險頻發的時間里。各大行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就是在捍衛法幣的權威性。法幣的地位是堅不可摧的。



虛擬貨幣交易從剛開始的新鮮,也受到一部分人的追捧,到現在各國、各行、各個環節都被限制的局面,恐怕不是單單觸及到利益那樣簡單,它自身存在的問題才是被禁止的根源。

避免了外國資本收割!

Ⅵ 虛擬貨幣被判為是違法行為,這是為什麼呢

引言:虛擬貨幣的發展可以說是跌宕起伏,在剛開始的時候受到人追捧,有很多的人為虛擬貨幣做宣傳。而如今的虛擬貨幣交易也被有關部門判為了違法行為,這也讓很多人都感覺到挺意外的,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呢?

三、不要參與相關的活動

因為虛擬貨幣已經被判為了違法行為,那麼參與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甚至組建平台都是屬於違反的,就算簽署的活動也是無效的。一旦是被查到的話,那麼要接受牢獄之災的。

Ⅶ 國家為什麼打擊虛擬貨幣

法律分析: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比特幣在所謂的「暗網」(Dark Web)世界作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網」中充斥著各類嚴重違法犯罪活動。比特幣發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監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動便利等特徵,已成為「地下經濟」的首選工具。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Ⅷ 火爆全網的比特幣,為什麼會成為洗錢犯罪的新手段

為什麼會成為洗錢犯罪的新手段?具體原因如下:

一,難以追查,難以根治

為什麼會成為洗錢犯罪的新手段?,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這種犯罪手段難以第一時間內追查,難以從根本上去管制,難以根治。這些所謂的虛擬貨幣其實本身不存在什麼犯罪性質,意義其實跟基金亦或是股票之類的很類似,犯罪的是一些利用這些虛擬貨幣打幌子的人或團伙,至於這些人都是通過什麼辦法來進行的這個大家都知道,就是。這就是第一點。

綜上所述,不知道大家對此有什麼不一樣的看法?歡迎補充討論,歡迎關注提問!

Ⅸ 我國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在高科技中替代實物貨幣的數據流或數據流。與支票和電匯不同,虛擬貨幣不能通過銀行轉賬,只能在現在的網路世界中流通。也就是虛擬貨幣在特定的地方有它的價值,離開這個特定的地方就失去了價值。

虛擬貨幣未來發展如何?

互聯網經濟不斷發展,互聯網金融數字貨幣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新概念。它的發展速度遠遠超出我們的預期。互聯網作為一場革命,顛覆了很多傳統行業,淘寶也顛覆了很多實體店。虛擬貨幣是未來的發展趨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拉動經濟發展。

Ⅹ 「數字貨幣」你知道多少

人民幣的數字貨幣和國外的比特幣是有比較大的區別的。人民幣數字貨幣的出現將極大的降低中國的經濟詐騙犯罪率。

比特幣是沒有發放中心的,獲取比特幣的唯一的方式就是挖礦,我不知道挖礦到底有什麼意義就是在不斷的耗電,消耗計算機資源。

人民幣的數字貨幣是有發放中心的,發行量是可控的這樣可以有效的應對數字貨幣的幣值發生劇烈的波動。數字貨幣和我們發行的紙質貨幣的價值相等。

比特幣的傳播是必須要通過網路的,離不開數字錢包。

人民幣的數字貨幣是可以進行離線交易的,只需要將兩個移動設備放在一起就可以進行交易。

比特幣的傳播是屬於不記名不可追蹤。

人民幣數字貨幣的傳播屬於不記名可追蹤。由於可追蹤,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數字貨幣的犯罪。如果有的人數字貨幣丟了,被別人使用了以後,仍然可以追蹤誰使用了這筆錢。

比特幣的控制權掌握在國內外私人交易平台手上,如果發生金融風險,央行沒法控制這些交易平台。

人民幣的控制權掌握在央行手上,一旦發現什麼風險情況,央行可以及時出手控制。

近日,中國農業銀行內測央行數字貨幣DC/EP引發網路熱議。那麼,到底什麼是數字貨幣呢?今天,我帶大家簡單了解一下。

1、數字貨幣的定義

數字貨幣可以理解為數字化的人民幣,DC,Digital Currency,即數字貨幣;EP,、Electronic Payment,即電子支付。就是通過具有電子支付功能的加密數字形式來代替現金。簡言之,數字貨幣的本質就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電子支付。

央行推出的數字貨幣,不是指現有貨幣體系下的貨幣數字化,而是基於互聯網新技術,特別是區塊鏈技術,推出全新的加密電子貨幣體系,這無疑是一場貨幣體系的重大變革。

2、數字貨幣的優勢

相較於現金,數字貨幣取消了實體紙幣,節約了紙幣的製造和存儲成本。同時,數字貨幣也會為人們的生活帶來更多的便利。

據業內人士預測,央行數字貨幣將依託DC/EP個人錢包APP為載體實現。與我們現有銀行APP不同,DC/EP獨立於既有賬戶體系,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不過業內人士預計最有可能實現的方式是在銀行APP中設置獨立數字貨幣單元及賬戶。

3、與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的區別

在用戶使用體驗上,雖然數字貨幣與支付寶、微信支付相似,都是使用手機支付。但使用央行數字貨幣支付,實際上跟使用現金一樣;而支付寶、微信支付使用的仍是個人綁定的銀行卡。據了解,使用數字貨幣時,不需要網路、不需要銀行賬號,只要手機裝有DC/EP數字錢包,兩個手機碰一碰,就能實現轉賬功能,被稱為收支雙方「雙離線支付」。從長遠角度講,發行數字貨幣也是人民幣國際化的捷徑。同時,數字貨幣還可以滿足人們的匿名支付需求,而支付寶、微信支付必須是實名支付。更為重要的是,兩者的信用基礎不同,效力不同。央行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具有國家信用,而微信支付和支付寶只是一種支付方式,其背後是銀行商業信用。數字人民幣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擺脫了傳統銀行賬戶的控制。也就是說,如果機構或個人不接受支付寶或微信付款,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拒絕用戶使用數字貨幣付款則是違法的。

4、數字貨幣試行

據央行披露,數字貨幣的推廣將分為兩階段,2019 年年底小范圍場景封閉試點,2020年在深圳大范圍推廣。 目前,數字人民幣已在 深圳、蘇州、雄安、成都 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 雖然央行數字貨幣已經選擇多地試點,但央行披露,這並不意味著數字貨幣正式落地。業內人士表示,由於數字貨幣是對現金的替代,牽扯到復雜的管理和運營體系,目前還不具備在全國推廣的條件。

5、數字貨幣的發展前景

數字貨幣要從數字化貨幣替代流通中的紙鈔和硬幣入手,並非要取代所有的人民幣。在商業銀行賬戶里的余額,實際上已經是以數字化形態存在了,沒有必要再進行替換。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用100元等值的數字化貨幣代替流通中的100元現金。央行數字貨幣DC/EP即使推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數字貨幣也不可能完全取代現金,二者將會長期共存。數字貨幣可以作為百姓日常消費時支付手段的一種補充,中國邁向「無現金 社會 」更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通俗地說,數字貨幣就是一種虛擬的錢。如果真要下個定義,那就是可以衡量一般商品價格的虛擬的特殊產品。


1.數字貨幣的產生。 數字貨幣的生產採用了一種叫區塊鏈技術的信息數字技術。無需印刷,直接通過信息網路生成,不消耗紙張等資源,生產成本低。由於不用紙張生產,不易偽造。


2.數字貨幣的功能屬性。 具有一般貨幣的三個功能屬性: 一是 可以衡量一般商品或服務的價格; 二是 可以用來購買商品和服務; 三是 具有信用。

同時還有數字貨幣獨有的三個特徵: 一是 虛擬,沒有實體,雖然可以看到數字樣式,但是摸不著; 二是 去中心化。什麼意思?有兩層意思:第一,理論上其產生和發行不受任何獨有的個人或機構控制,是自我運行的,避免了認為的控制貨幣或貨幣系統;第二,其所有交易記錄並不是記在一個管理的中心地方,而是記在了貨幣系統的多個節點上。這樣任何個人和機構很難篡改和銷毀交易記錄,從而避免了金融違法犯罪的發生; 三是 高匿名性。意思就是交易雙方可以互相不知道對方的身份即可進行交易,這樣可以有效的保護個人隱私,或者滿足要求匿名支付的人的需求。


3.數字貨幣的優點和缺點。 優點是生產不消耗資源,成本低,容易攜帶和保存,不易損壞;比較安全,不易仿造;支付可以免接觸,採用數字支付,免於傳播病菌;缺點是需要在數字信息網路中運行,不能單獨使用,摸不到沒有感覺,不適合老人和小孩使用。

4.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獨有特點。 央行數字貨幣是我國即將推出的數字貨幣,目前正在蘇州、成都、深圳和雄安試點內測。其除了有所有數字貨幣的特徵,也具有自己獨有的特點: 一是 將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和管理,屬法定貨幣,具有國家信用,由國家負債,這個是和一般的數字貨幣有區別的,前文我們說了一般的數字貨幣是沒有獨有的中心發行和管理的,但是對於一個國家的法定貨幣,如果沒有國家的統一發行和管理,豈不亂了套,所以還是需要由央行發行和管理; 二是 可以直接進行電子支付。央行數字貨幣英語縮寫為DC/EP,DC指數字貨幣,EP指電子支付。從內測圖看具有掃碼支付、匯款、收付款和碰一碰等功能,也就是說可以直接用數字貨幣購買商品或服務。另外碰一碰還可以在沒有網路的情況下進行支付。


5. 另外我國發行央行數字貨幣對人民幣國際化具有重大意義,因為我國很有可能是世界上第一個推出數字貨幣的國家,會在國際上取得先機。同時央行數字貨幣推出後會與紙幣和硬幣一起流通使用,所以喜歡用現金的不用太擔心。

首先是時間線

2014年,央行成立法定數字貨幣專門研究小組;

2016年,在原小組基礎上設立數字貨幣研究所;

2018年6月,成立深圳金融 科技 有限公司;

2019年8月,中央發文在深圳開展數字貨幣研究和移動支付試點;

2019年10月28日,幾乎是在小扎第三場聽證會的同時,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理事長黃奇帆先生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很可能是全球第一個推出數字貨幣的央行;

2019年10月29日,在 「2019外灘金融峰會」上,DCEP的首次亮相;

2020年4月3日,央行表示要「堅定不移地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研發工作」;

2020年4月10日,央行相關人士指出,「關於數字貨幣,央行正按照原定計劃,有序推進」;

2020年4月14日,央行數字貨幣 DCEP 率先在農行內測;

2020年4月16日,央行數字貨幣率先在蘇州相城區落地,取代紙幣發「工資」,同時發布數字服務出口基地。

目前,作為全球第一個推出數字貨幣的國家,我國已經在未來的競爭中先行一步。路漫漫其修遠兮,意義深遠。

首先,是一個抽象邏輯傳導鏈條:區塊鏈——數字貨幣——人民幣國際化

首先說到區塊鏈,大家都知道,區塊鏈是底層技術,區塊鏈的三個核心優勢:

1去中心化,減少環節,提高了效率。

2公開透明化,利於互相監督、監管。

3不可篡改性,保證交易的真實性。數字貨幣一方面去中心化,A和B轉錢,不再需要經過銀行,銀行將擔負起其他重要職能,提高了效率,節省成本,同時能夠加強金融監管,打擊金融犯罪。去年政治局集體學習區塊鏈,你懂得!

緊接著是區塊鏈的應用場景,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未來必然會有加速度的應運,目前階段,大家耳熟能詳的是比特幣,由於各國央行沒有其發行權,同時比特幣沒有實名化,所以沒有獲取認可,思路可以轉化,如果有發行權、能透明化地監管——調控 社會 的貨幣供給,那麼以區塊鏈為基礎的數字貨幣將對傳統貨幣進行一場深刻革命,隨著數字貨幣應運而生,未來離告別紙幣真的不遠了。

從長遠格局來看,最重要的一步便是人民幣的國際化,這個時候,主權國家推出的數字貨幣,可以理解為去美元而另起爐灶,沖擊美元全球結算SWIFT體系,打破美元對國際貿易結算的壟斷,重塑國際貨幣結算的體系,很大程度上就是國運之爭!

回到資本市場,國家意志層面的概念,必然有噱頭,之前炒過一次了,現在考慮可持續的話,目前來說是有一定的邏輯瑕疵,雖然央行力推數字貨幣,但目前層面是國家行為,於A股市場真正獲益的公司太少,所以基本面少了一個支撐,消息刺激少不了反復,但是得下功夫選一選。

1.數字貨幣的產生。數字貨幣的生產採用了一種叫區塊鏈技術的信息數字技術。無需印刷,直接通過信息網路生成,不消耗紙張等資源,生產成本低。由於不用紙張生產,不易偽造。

2.數字貨幣的功能屬性。具有一般貨幣的三個功能屬性:一是可以衡量一般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二是可以用來購買商品和服務;三是具有信用。

同時還有數字貨幣獨有的三個特徵:一是虛擬,沒有實體,雖然可以看到數字樣式,但是摸不著;二是去中心化。什麼意思?有兩層意思:第一,理論上其產生和發行不受任何獨有的個人或機構控制,是自我運行的,避免了認為的控制貨幣或貨幣系統;第二,其所有交易記錄並不是記在一個管理的中心地方,而是記在了貨幣系統的多個節點上。這樣任何個人和機構很難篡改和銷毀交易記錄,從而避免了金融違法犯罪的發生;三是高匿名性。意思就是交易雙方可以互相不知道對方的身份即可進行交易,這樣可以有效的保護個人隱私,或者滿足要求匿名支付的人的需求。

3.數字貨幣的優點和缺點。優點是生產不消耗資源,成本低,容易攜帶和保存,不易損壞;比較安全,不易仿造;支付可以免接觸,採用數字支付,免於傳播病菌;缺點是需要在數字信息網路中運行,不能單獨使用,摸不到沒有感覺,不適合老人和小孩使用。

4.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獨有特點。央行數字貨幣是我國即將推出的數字貨幣,目前正在蘇州、成都、深圳和雄安試點內測。其除了有所有數字貨幣的特徵,也具有自己獨有的特點:一是將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和管理,屬法定貨幣,具有國家信用,由國家負債,這個是和一般的數字貨幣有區別的,前文我們說了一般的數字貨幣是沒有獨有的中心發行和管理的,但是對於一個國家的法定貨幣,如果沒有國家的統一發行和管理,豈不亂了套,所以還是需要由央行發行和管理;二是可以直接進行電子支付。央行數字貨幣英語縮寫為DC/EP,DC指數字貨幣,EP指電子支付。從內測圖看具有掃碼支付、匯款、收付款和碰一碰等功能,也就是說可以直接用數字貨幣購買商品或服務。另外碰一碰還可以在沒有網路的情況下進行支付。

5.另外我國發行央行數字貨幣對人民幣國際化具有重大意義,因為我國很有可能是世界上第一個推出數字貨幣的國家,會在國際上取得先機。同時央行數字貨幣推出後會與紙幣和硬幣一起流通使用,所以喜歡用現金的不用太擔心。

簡單說,人民銀行數字貨幣就是人民幣電子版。

說起數字貨幣,大家第一反應可能是比特幣或者臉書計劃推出的Libra。

但是,與這些所謂的數字貨幣不同,我國人民銀行將要推出的數字貨幣有國家信用背書,可以說是人民幣的電子版本。因此,人民銀行的數字貨幣是具有法償性的。

更重要的是,有國家背書,人民銀行的數字貨幣幣值會更加穩定。而比特幣等所謂的虛擬貨幣,無法保證幣值穩定,被「割韭菜」就成了常事。

從使用場景上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不計付利息,可用於小額、零售、高頻的業務場景,相比於紙幣沒有任何差別。同時,使用時應遵守現行的所有關於現鈔管理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規定。

數字人民幣有哪些好處?

發行成本低、交易更便捷……

基於人民幣現金的支付、交易、反洗錢等,在現代 社會 管理難度越來越大,成本也越來越高。而發行數字貨幣,能夠有效解決上述問題。

同時,中國版數字貨幣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擺脫了傳統銀行賬戶體系的控制。

此外,在網路信號不佳的情況下,網銀和支付平台的支付功能常常會處於癱瘓狀態,而DC/EP的雙離線技術可保證在極端情況下,像用紙幣一樣,使用人民銀行數字貨幣。例如,在沒有網路的情況下,只要兩個裝有DC/EP數字錢包的手機碰一碰,就能實現轉賬或支付功能。

普及下數字貨幣的專業知識

數字貨幣是以數字形式存在並基於網路記錄價值歸屬和實現價值轉移的貨幣。IMF官方定義為「價值的數字表達」。

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簡稱DCEP。

數字貨幣的概念范疇十分寬泛,基於區塊鏈的(非法定)加密數字貨幣僅是其中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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