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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虛擬貨幣風險宣傳片

發布時間: 2023-01-09 04:14:27

① 如何區別真假虛擬貨幣

數字貨幣沒有真假之分,數字貨幣更沒有好壞之分。數字貨幣只是一個工具而已,關鍵是要看玩他的人。有些人就是把數字貨幣作為一種傳銷的工具,憑空造幣,進行虛假的宣傳,圈錢走人。
不懂數字貨幣最好不要去碰,數字貨幣的水很深。數字貨幣更是混亂不堪,騙局是屢禁不止。感興趣的話,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幣盈中國平台上的眾籌項目代幣。

② 如何防範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風險

自2009年比特幣面世以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行為及經濟活動迅速風靡全球,至今,全球虛擬貨幣總市值已經突破2萬億美元。從區域上來看,我國是虛擬貨幣投資的活躍國家,由於傳統監管手段的局限性,虛擬貨幣帶來的稅收流失風險問題值得深入研究探討。

全面釐清行業涉稅數據。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明令禁止交易平台在我國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禁令出台後,一些境內交易平台選擇「出海」,以「海外機構」的形式,向國內用戶提供相關交易服務,並逐步形成以幣安、火幣、歐易為龍頭的交易所行業。隨著近年來虛擬貨幣市場的火爆,相關平台的交易額迅猛增長,其中頭部平台的現貨及衍生品24小時總交易額甚至超過萬億元,接近A股市場的單日交易額。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委再次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境外交易所此前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法無明文禁止」,但必須按照我國稅法,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各虛擬貨幣交易所此前的交易額與收入情況測算,交易所行業總體稅收規模相當可觀,其餘相關行業稅收更有待進一步釐清。

建立稅收監管整體框架。盡管我國當前對虛擬貨幣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但是從當前情況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易很難在短時間內消失,未來發展的方向也無法確定。同時,在當前法律框架內,我國對於個人持有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並未禁止,而虛擬貨幣的交易被定義為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卻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從稅收角度上來看,對於國內企業和居民參與虛擬貨幣的境內外交易,我國應加強部門協作與國際多邊監管合作,重點防範資金違規跨境流出和利用虛擬貨幣在境內外避稅,並將虛擬貨幣賬戶納入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之列。同時,我國應完善相關財產申報登記機制,對持有大量虛擬貨幣的用戶進行實名登記與動態追蹤。在罰沒收繳、重組並購、破產清算等司法領域,要對虛擬貨幣的處置方式予以明確,避免國家稅款流失。此外,稅務部門應當主動與央行、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部門聯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用於地下經濟、走私、洗錢、逃稅等非法行為。

推動稅收征管技術升級。由於當前虛擬貨幣普遍使用了加密演算法及分布式賬戶等區塊鏈技術,鏈上的相關經濟活動很難通過傳統技術進行追蹤監管,這就對稅收征管技術的升級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區塊鏈技術本身具備分布式、加密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等特點,這些特徵同稅收征管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因為稅收征管數據本身來源面廣,對於辨識真偽、數據分析和保護隱私的要求都比較高。以強化虛擬貨幣稅收征管為契機,全面 探索 區塊鏈技術在稅收征管當中的應用,其意義十分深遠。可以預見的是,在我國的金稅四期工程與智慧稅務建設中,關於加密演算法、分布式賬本、智能合約等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將成為重要的發展方向。

③ 虛擬貨幣有風險么啊

貨幣基金的話,是沒有風險的。其他的,比如股票型或者是債權型基金的話,風險就有了。但是貨幣基金的收益是比較的低的,只能是相當於存錢了。

④ 發改委再度部署虛擬貨幣「挖礦」治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存在哪些嚴重的危害

國家發改委:全面整治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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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07北京青年報北青網官方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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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月16日),在國家發改委11月例行發布會上,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將以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為重點開展全面整治。對執行居民電價的單位,若發現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將研究對其加征懲罰性電價,形成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高壓態勢。

11月10日下午,國家發改委組織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治理專題視頻會議,會議強調,各省區市要堅決貫徹落實好虛擬貨幣「挖礦」整治工作的有關部署,切實負起屬地責任,建制度、抓監測,對本地區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清理整治,嚴查嚴處國有單位機房涉及的「挖礦」活動。

據江蘇省通信管理局網站,該局近日全面排查江蘇省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監測發現江蘇省開展虛擬貨幣活動的礦池出口流量達136.77Mbps,參與「挖礦」的互聯網IP地址總數4502個,消耗算力資源超10PH/s,耗能26萬度/天。從IP地址歸屬和性質看,歸屬黨政機關、高校、企業被入侵利用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佔比約21%。

此外,浙江省針對「利用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和科研院校等單位公共資源參與『挖礦』的行為」,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專項行動對全省涉嫌參與虛擬貨幣挖礦的4699個IP地址進行了全面篩查,梳理排查出77家單位的184個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資源從事挖礦行為。

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

監管部門多次強調,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堅決杜絕發電企業特別是小水電企業向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網前供電、專線直供電等行為。嚴禁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以任何形式發展自備電廠供電。

至今近2個月的時間,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做了大量的虛擬貨幣「挖礦」清退排查工作。但是仍有一些水電站、數據中心在違規提供虛擬貨幣「挖礦」所需電力等。按照要求,一旦發現相關行為,《通知》強調,暢通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等各類渠道,嚴肅查處違法違

⑤ 防範「虛擬貨幣」騙局

一是網路化、跨境化明顯。依託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二是這類行為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有的還利用名人「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三是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提醒廣大公眾理性看待「虛擬貨幣」,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李雨晴 肖東)

⑥ 有了解虛擬貨幣的嘛,可靠嘛,有沒有什麼風險呢

有的。無論是投資交易或是使用虛擬貨幣都需要考慮到其多方面的風險。一..

⑦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⑧ 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方案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能有條不紊地開展,時常需要預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方案的內容多是上級對下級或涉及面比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帶「文件頭」形式下發。我們應該怎麼制定方案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方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方案1

一、活動目的意義

以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為出發點,提高人民群眾特別是中老年等重點人群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引導廣大群眾理性投資、遠離非法集資,樹立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的基本觀念,培養健康的投融資理念,營造防範打擊非法集資的良好輿論氛圍。不斷擴大宣傳教育工作覆蓋面,形成強大的輿論攻勢震懾犯罪分子。培育發展常態化宣傳方式和載體,推動全區建立上下聯動、行之有效的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有效推進非法集資處置工作。

二、活動時間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三、活動階段

(一)安排部署階段(20xx年5月3日—20xx年5月6日)。各責任單位根據全街道工作部署制定宣傳月活動方案,並組織召開工作安排會,統一認識,明確要求,落實責任。

(二)宣傳實施階段(20xx年5月7日—20xx年5月31日)。各責任單位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形式多樣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擴大教育覆蓋面,提升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總結階段(20xx年6月1日—20xx年6月5日)。各責任單位對宣傳階段的經驗做法進行推理收集、匯總並形成文字材料和圖片資料報送區打非辦。

四、活動安排及主要內容

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採取集中宣傳、分片宣傳、領域宣傳重點宣傳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開展打擊非法集資宣傳「五進」活動即進家庭、進社區、進企業、進銀行、進機關。通過宣傳欄、標語、宣傳單頁、宣傳冊、簡訊、宣傳短片等各種手段營造全區上下濃厚的打非氛圍,不斷提升和強化廣大居民的抵制非法集資的法律意識和正確投資理財的理念。

(一)集中宣傳:定於5月18日在8銀星社區綠地廣場開展銀盆嶺街道打擊非法集資宣傳主題活動(各社區參與集中宣傳)。通過設置打非政策咨詢台、刊出宣傳展板、向群眾派發宣傳手冊、發放宣傳單頁等方式向廣大群眾宣傳打非的政策法規和金融基礎知識,現場接受群眾咨詢。

(二)分片宣傳:以銀星、銀建社區、充分利用基層政務中心、基層設立的微信公眾號等平台進行重點宣傳。通過在社區周邊的醒目位置懸掛宣傳標語、刊發宣傳專刊、通過幸福銀盆、幫幫團平台讓廣大居民充分對非法集資的認識、擺放宣傳手冊、接受群眾咨詢、開設問答專欄等方式加大對打非工作的針對性宣傳。

(三)領域宣傳:區打非辦編印一本打非專題宣傳手冊,在各責任單位發放;工商部門依法對大眾傳播媒介涉嫌非法集資廣告進行監管,組織開展涉嫌非法集資廣告清理活動,堅決取締非法集資融資廣告;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交公安機關進行查處;針對投資理財、財務咨詢、P2P平台公司等易發生非法集資的企業由街道牽頭聯合工商、稅務、派出所等單位人員上門了解情況,登記造冊,做好宣傳,化解隱患。

(四)重點宣傳:

一是針對重點人群開展宣傳。結合打非宣傳進家庭、進社區、進企業、進銀行、進機關的「五進」活動,開展主要面向離退休人員、拆遷安置居民、白領人群和學生宣傳普及與非法集資相關的金融知識,引導群眾識別非法集資,提高公眾識別和抵制非法集資,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二是選取重點內容廣泛宣傳。多種渠道宣傳《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刑法》等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政府不會買單,增強「買者自負」和「風險自擔」的契約意識以及依法維權的法律意識。廣泛宣傳《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中的典型案件,揭露犯罪份子的慣用伎倆,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和風險性,宣傳非法集資的危害。

五、工作要求

加強組織,落實職責。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在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單位要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敏感性,高度重視和加強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按照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組織,落實職責,形成本轄區打非宣傳月的方案,確保宣傳月活動有序開展。

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方案2

為貫徹落實《市處非辦關於開展防範打擊非法集資集中宣傳月活動的通知》(石處非辦〔20xx〕7號)通知精神,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和防範意識,營造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良好輿論氛圍,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從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為出發點,有效引導和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危害性的認識,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培養正確投資理念,通過宣傳活動的持續深入開展,營造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的`良好輿論氛圍,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活動蔓延勢頭,維護我市經濟金融秩序穩定。

二、活動目標

通過開展持續、深入、有效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識別能力,使之能夠分辨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培育公眾理性投資、風險自擔的理念,自覺遠離非法集資;培養公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的意識,凈化非法集資生存環境,減少非法集資案件發生,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系區域性風險底線,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維護金融平穩運行與安全。

三、遵循原則

在工作安排上,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形式上,靈活多樣,注重實效;在范圍上,覆蓋城鄉,突出重點;在時間上,5月集中宣傳,全年堅持不懈;在主題上,圍繞「什麼是非法集資」、「為什麼要打擊非法集資」、「如何打擊非法集資」展開宣傳;在機制上,防打並舉,綜合治理;在責任上,地方政府負總責,市直部門「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指導、誰負責」。

四、任務分工

(一)市政府負責組織轄區內的相關部門集中開展宣傳月活動。

1、在電視台、廣播電台黃金時段,每天滾動播放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公益廣告或宣傳片,藉助商業中心(網點)電子顯示屏、社區電子顯示屏或展板、銀行業金融機構LED屏滾動播放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材料,利用城市公交車等移動傳媒,介紹非法集資的特徵和危害,提示廣大群眾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2、在當地報刊、網站等主流媒體開設專欄,至少每周一刊宣傳打擊處置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讓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到「參與非法集資法律不保護、政府不代償,責任自負、風險自擔」;宣傳普及與非法集資相關的金融知識,向廣大群眾介紹非法集資的特徵、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提高社會公眾的識別能力;宣傳近年來查處的典型非法集資案件,以案說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慣用伎倆,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風險性、危害性,引導群眾自覺抵制非法集資,積極支持打擊非法集資。同時,公布長期舉報電話、報案電話,引導、獎勵廣大群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

3、市教育局印製《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宣傳冊、《承諾書》全部發放至轄內學校,保證學生人手一份,並讓家長知曉後在承諾書上簽字收回。

4、在工業聚集區、城市商業圈、銀行營業部、社區、超市、葯店、農村鄉鎮、農貿市場等重點場所,針對投資咨詢、互聯網金融、私募基金、房地產、農民合作社、民辦教育等案件高發領域,開展行業領域政策宣傳,總結分析案件特徵、作案手法,及時進行風險提示。針對離退休人員、農民等非法集資易侵害群體開展重點宣傳,用「明白紙」、「案例卡」、「咨詢站」、「社區展板」等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融資、法律常識,提高其識別非法集資的能力。針對虛擬貨幣、消費返利、養老服務等新型非法集資案件,及時跟進宣傳引導,防止擴大蔓延。針對農村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非法集資高發易發地區加大宣傳力度。各銀行營業部要長期設立防範非法集資監督員、警示牌、廣告語,建立向匯款、轉賬客戶進行防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機制。

5、組織移動、網通、電信等通訊公司,每周向手機用戶發送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公益簡訊。同時,對涉嫌非法集資簡訊進行封堵。

6、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多種方式方法進行宣傳教育。

(二)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安排部署相關領域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綜合治理等工作。

各成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就行業內的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做出具體安排部署。

市處非辦負責宣傳月活動的統籌協調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五、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6日—5月7日)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集中宣傳月活動,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專門的宣傳月活動方案,於20xx年5月12日前報送市處非辦(市金融辦)備案。

(二)集中宣傳階段(5月8日—5月31日)。市處非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於5月14日在全市開展「普及金融知識、防範非法集資、維護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傳日活動。各有關部門也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於5月14日上午9時在新世紀廣場與市處非辦同步組織開展集中宣傳日活動。各有關部門要與與新聞媒體相互配合,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資源,拓寬渠道,多措並舉,努力擴大宣傳面,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郵政、移動等媒體,通過開辟宣傳專欄、派出流動宣傳車、發送手機簡訊、印製宣傳單、宣傳畫等多種形式,開展強大的宣傳攻勢。

(三)總結提高階段(6月1日—6月5日)。各有關部門要對集中宣傳月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工作總結(相關文件、報紙、圖片、視頻等附件)、《晉州市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情況統計表》(見附件)於20xx年6月6日前報市處非辦(聯系電話:,郵箱:)。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在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宣傳教育工作,統一思想,嚴格按照工作計劃,認真落實每項工作。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採用靈活多樣、生動有效的方法,努力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增強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確保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指導督促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信息收集、案件線索報送及總結考評工作。

(二)嚴守紀律,嚴格把關。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的宣傳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強,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要統一宣傳口徑,對公安機關尚未偵結或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非法集資案件的相關報道,以及所有涉及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的宣傳稿件必須報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把關,並經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方能對外宣傳,避免產生負面效應,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三)正確引導,掌握主動。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各有關單位要不斷強化正面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宣傳資源,始終把握和引導好社會輿論導向,配合案件處置工作的開展,牢牢掌握工作主動權。市場監督管理局要認真履行廣告審查、批准、監管的職責,在廣告審查中,應確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查驗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認為廣告中含有與集資活動有關的內容,應當查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廣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絕發布,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資廣告宣傳和變相廣告宣傳行為。

(四)加強督導,增強效果。宣傳月活動是石家莊市金融辦統一部署的一項重要工作,並被列為20xx年處非綜治考評的重點內容,省、市有關部門將對各地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或暗訪。各部門要認真開展活動,市處非辦也將採取現場檢查、暗訪等方式加強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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