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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94公告

發布時間: 2022-10-28 15:05:25

A. 所有虛擬貨幣交易都是犯罪開設交易所是否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9月24日10部門公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二條,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些業務活動包括法幣交易,幣幣交易、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幣、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業務,而這些業務活動基本涵蓋了發幣行為、交易行為、衍生品投資等等,這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虛擬貨幣投資或者交易行為,都會被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10部門通知的第四條,就會和第二條內容產生內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條是對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提示,其提到,任何主體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該規定的意義在於,警告相關投資風險,但是如果不違背公序良俗,即相關投資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有效。

但是有觀點認為,如果按照第二條的規定,所有的幣幣交易、法幣交易行為都是非法金融活動,這種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謂的投資行為,也應該包含在這種幣幣交易或者法幣交易行為內,也屬於一種非法金融活動,既然屬於非法,那自然應該是無效行為,而不能觀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觀點就認為該兩條規定存在內容上的矛盾之處。

筆者認為,這兩條並不存在矛盾,以上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沒有分清第二條和第四條內容針對的主體或者行為模式。

對於此問題,相比於2017年的七部門94公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對於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僅僅限於代幣發行融資這一種活動,但是2021年92410部門新通知,則將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范圍擴展到幾乎所有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發行、交易活動,未來可能還是進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約也納入其中,比如相關借貸、質押、存儲等等活動。

2.虛擬貨幣交易所的非法經營定性路徑基本明確

期貨合約業務是明確的入罪紅線,觸碰必刑

此前94規定中,所有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但相關刑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其相關罪名問題,只是在代幣融資發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對於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涉嫌罪名的列舉,增加了一個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而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此處的「情節嚴重」,數額標准並不高,犯罪金額達到30萬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舉的法律依據,相比94規定,也增加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是因為,當前大量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僅僅會提供幣幣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務,也會提供數字貨幣投資的保證金投資合約投資業務,衍生還會有相關融資融券等金融業務,這些業務,一旦涉及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為開展未經批準的期貨業務,一旦金額達到30萬以上,就涉嫌非法經營罪。

3.非法經營罪的另一個路徑:擅自開設金融類業務交易所

現實中,還有一類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務,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約或者其他區塊鏈金融服務,是否就不會涉嫌非法經營罪了?

目前來看,答案並非如此樂觀。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規文件比較引人注意的還包括《國務院關於清

理整頓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其中,《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明確規定「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而一旦開設交易所提供了數字貨幣的交易服務,如果面向中國境內客戶,那種服務就屬於一種非法的金融服務活動,這類交易所就應該獲得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的批准,一旦沒有獲得批准,就屬於違法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屬於違法國家規定,如果打到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該類開設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務活動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邏輯基本形成。

當然,根據當前最高法對於非法經營罪的有關答復,要求對於沒有明確司法解釋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案件逐層上報最高法定性。而從當前的政策環境和監管態勢來看,最高法的答復如何,相信讀者自己心理會有相關的衡量。

在國外有的合法啊!因為沒有交易所的話,基乎比特幣就沒有人買賣炒作了

照這樣說那開沒交易所不就是組織犯罪嗎?

B. 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加密貨幣、代幣、通證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不同:

1.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為指非真實的貨幣。

2.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為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DIGICCY)。

3.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為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

4.代幣(通證):

一種形狀及尺寸類似貨幣,但限制使用范圍、不具通貨效力的物品,其通證則為代幣英文Token的諧音。

二、特點不同:

1.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不是一般等價物,而是價值相對性的表現形式,或者說是表現符號;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個性化貨幣。在另一種說法中,也可稱為信息貨幣。

2.數字貨幣:

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

3.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基於去中心化的共識機制 ,與依賴中心化監管體系的銀行金融系統相對。

4.代幣(通證):

通常需要以金錢換取,用在商店、游樂場、大眾運輸工具等地方,做為憑證以使用服務、換取物品等。


(2)虛擬貨幣94公告擴展閱讀

現階段數字貨幣更像一種投資產品,因為缺乏強有力的擔保機構維護其價格的穩定,其作為價值尺度的作用還未顯現,無法充當支付手段。數字貨幣作為投資產品,其發展離不開交易平台、運營公司和投資。

數字貨幣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其所依託的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去中心化,可以用於數字貨幣以外的其他領域,這也是比特幣受到熱捧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如果數字貨幣被作為一種貨幣受到公眾的廣泛使用,則會對貨幣政策有效性、金融基礎設施、金融市場、金融穩定等方面產生巨大影響。

C.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公告

法律分析:下文法律依據是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公告,你可以自行查閱。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聯合公告》全文

D. 為什麼不直接關閉虛擬幣交易平台

這個問題問的好,既然加密貨幣國家法律沒允許,那為啥又不直接關閉呢?我個人認為有以下幾個理由:

第一,加密貨幣雖然不是法幣,但是是有價值的商品,既然是商品就應該允許買賣和自由交易;

第二,作為一個國家來說,完全有權利做任何操作,可以關閉交易所,可以把所有相關人員甚至繩之以法,但是國家沒這么做的原因我猜測是既然區塊鏈技術是一個未來方向,有何理由禁止具有真正區塊鏈技術的主流加密貨幣呢?

第三,從貨幣發展規律來說,加密貨幣非常適合作為新一代的法幣,只是不能由個人或者隨意組織發型罷了,但是具有決定意義的加密貨幣師祖btc等理應且具備數字黃金的儲藏價值。

第四,現在區塊鏈還沒推廣開來,區塊鏈這個網還沒發展到互聯網那樣規模,但是只要有希望存在,加密貨幣應該是一個很好的保值和升值類商品存在,同時未來國傢具有一套成熟的監管體系的話,完全可以把加密貨幣交易所納入真正監管,同時為國家增加稅收。

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技術上講,互聯網的世界裡,國家的邊界很難界定。任何一個國家都很難絕對限制和禁止網上的交易。

從法律上講,任何國家的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一般情況下都沒有域外效力,除非全世界所有的國家形成了共識,否則不可能通過行政命令或司法裁決關閉虛擬幣交易平台。

從經濟學角度看,虛擬貨幣的價值到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各方觀點不一,並沒有統一的共識。

可以的,中國已經向全世界各國政府發出最後通牒了,勒令全世界各國政府必須在24小時內關閉各國管轄區域內的比特幣交易市場,否則後果自負。

國際法條例。任何一個國家不得跑到別人的國家去關停在當地的他國家的伺服器!!只要伺服器設在境外,中國就無權跑到國外去關停在國外的伺服器。

虛擬貨幣咋了?你為什麼想關停它?你就見不得人家在那裡邊賺錢嗎?你是眼紅嫉妒恨吶……它也不是真正的貨幣呀,它也不能代替貨幣的價值,它也只是一個代號而已。它叫貨幣它就是真的貨幣嗎?不就是跟股票交易市場是一樣的交易嗎?你們那麼仇恨虛擬貨幣,啥心態呀?就跟股票剛剛開始一樣,你們都是帶著偏見無知的心態去看待一個新生事物,視它為洪水猛獸。況且數字貨幣誕生已經十多年了,它也不是新生的了,它已經是老生的了。十幾年的 歷史 都過去了,你們的思維還停留在幾十年前的狀態!!

最近半年虛擬貨幣市場的爆發,讓很多人將目光和資金都集中在了幣圈,而作為一個多年的老韭菜,我也是在離開幣圈將近兩年的時間後,又再一次回到了這個市場。但是最近市場短短幾天又出現了一次近乎腰斬的暴跌,而直接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對幣圈的政策性打壓造成的。於是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既然我國不接受虛擬貨幣,為什麼不直接關停這些交易所,讓虛擬貨幣無法交易,從而徹底切斷虛擬貨幣的流通呢?

其實我國並不是沒有做過這樣的動作。在幣圈有一個日子是所有人都知道並且深深記得的日子,那就是2017年9月4日,史稱「94事件」。幣圈94事件指的是2017年9月4日央行聯合七部委全面叫停ICO,定性ICO為非法融資行為,國內交易所也被關閉。看看當年的七部委都是哪些部門吧: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由這七部委聯合下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瞬間將幣圈幾乎判了死刑。於是國內各大交易所也紛紛關閉,轉戰國外。這就是幣圈 歷史 上最大的一次關停事件,一夜之間所有交易所無法提幣,無法提現,幣圈哀嚎一片,大多數人都心如死灰,當然也不乏一些對比特幣有信仰的人。看看當時大家的留言評論就知道當時的幣圈是多麼慘烈了。可是國內關閉了,幣圈就真的徹底涼涼了么?事實告訴我們,非但沒有涼,反而在兩個月後創下當時的 歷史 新高,比特幣一度突破2萬美金。要知道這是在「94事件」發生僅僅兩個多月之後,並且這一高點也是未來三年的高點。

既然之前關了國內所有的交易所,幣圈都沒有死,那麼現在國內已經沒有任何一家虛擬貨幣交易所了,全球幾大交易所雖然都是中國人經營的,可是他們的注冊、經營、伺服器都是在海外,所以,我們國家也沒有辦法去國外關停他們,只能圍堵而已。可是在如今互聯網 科技 這樣發達的今天,真的能有辦法完全封堵住么?

其實,我想說的是,我們國家對虛擬貨幣頻頻重拳出擊,一方面是為了讓老百姓避免過大的風險,一方面也是為了能讓虛擬貨幣有更好更 健康 的發展。我相信國家也一定知道堵不如疏的道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國家會發行數字人民幣的原因。但是幣圈太亂,如果不規范就冒然開啟這個市場,那這個市場一定會出大問題的,所以今後,我想國家一定會積極 探索 幣圈的監管規則,而在國家正規監管之下,一定也會有真正屬於我們國家自己的交易所。只是這個道路會很長。這一點可以參考外匯保證金業務。雖然全球都在做外匯保證金業務,但是我國並未對普通百姓放開這個市場,但是能永遠不開么?顯然不可能的。

不可能全部關閉的,因為實在太多了,據統計,數字貨幣交易所擁有1000家以上或許更多,而且大部分不在國內你怎麼關?除非全球國家統一共識關閉,這基本上不可能,美國那邊都合法了,想關閉數字貨幣交易所目前只能關閉設立在國內的,不過也不太可能,歐易、火幣、幣安在境外都有伺服器關了也只是在國內不能用。

而數字貨幣是一個趨勢,是一個建立在互聯網上的新興龐然大物,區塊鏈技術又被稱為下一代價值互聯網,區塊鏈的應用非常廣泛,就目前來看,未來的人工智慧、物聯網、虛擬現實、政務等都會用到區塊鏈技術,而交易所是數字貨幣的交易橋梁,你也可以理解為價值通道。

目前國人知道的最火的交易所前三其實都是中國人布局的,趙長鵬、李林、徐明星其中一位我預料到他們在經過這一輪牛市以後,其中一位已經越居中國首富,看看日交易量和手續費和頻次就自己去計算。

總之,關閉交易所絕對不可能辦到的,因為所有交易所不僅於國內你知曉的,國內你知曉的也只是冰山一角。

既然封堵不了,最後的結果是,要麼跟上要麼被時代拋棄,就如同比特幣,如果能封得,滅得掉,早在2010年它萌芽初期就被滅了。

最後說一句,交易所即使封也只能封國內,國際上其它國家的基本沒戲。畢竟這塊大蛋糕你不吃,吃的人太多了。

中國已經官方禁止了所有交易平台了啊,全在境外了。但是像coinbase這種美國上市公司你能跑去華爾街關閉?得先把全球平台所在國家打下來[淚奔]

你這個問題問的好 搞笑 ,就好比問,問為什麼我們中國不把美元交易取消掉一樣,中國大陸早就沒有了交易平台,所有的交易伺服器在外國都是合法的。唯一現在能做的就是不讓中國人使用支付系統而已。在禁止有什麼用,越禁止越反彈,自己的錢願意打給誰那是個人自願,別人甚至國家法律都無權干涉。投資有風險,虛擬幣在中國本來就不合法,所有投資風險自己承擔。

萬物存在皆合理,虛擬幣也一樣,關閉不是目的;整頓、使其正規,公平公正的交易場所才是保證公民財產安全的途徑。

在金銀本位時代不可能會產生如比特幣般的虛擬貨幣,因為各國信用擔保和可兌換黃金白銀的貨幣才是具有價值的貨幣。而比特幣數一串數字而已,根本就沒有其本身的價值和可兌換等價物。因此,在金本位時期不會產生虛擬貨幣,更不可能像如今那樣一個比特幣市值就超過了1萬億美元市值和一枚比特幣價格超4萬美元的尷尬境地。

可是,在1971年前的美元是跟黃金掛鉤,到了取消布雷頓森林體系以後的美元跟黃金脫鉤。當時的35美元兌換1盎司黃金,可是50年後卻是變成了接近2000美元兌1盎司,50年裡美元相對黃金變成超過50倍。其他國家的貨幣更是貶值的一塌糊塗。從各國信用加黃金掛鉤變成了信用薅羊毛的結局。

正所謂物極必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雖然沒有各國信用擔保的一串數字而已。可是卻被資本、企業、投資者和兌換者等參與者所認可。這種認可不是想關閉就可以關閉的。只要有少數地方可以通過虛擬貨幣兌換或者在網路世界裡可以自由兌換,那就根本無法杜絕和禁止,最多是期待了制約作用。要想消滅比特幣那就要從國家信用貨幣的金銀本位開始,可這已經是一去不復返了。而同樣虛擬貨幣也已經站穩腳步,難以真正地杜絕。一場數字虛擬貨幣和各國信用貨幣的戰爭已經打響,唯有更加收斂地走貨幣相對保值,以及讓各國貨幣也走向更加便捷的數字化,才能夠更好地打擊比特幣等虛擬搶占市場份額。毒品的危害這么嚴重,可也還是屢禁不止、難以根治一樣的道理!

E. 駁人民網論加密貨幣

日前,借比特幣大跌之「東風」,兩位知名專家在人民網發表《虛擬貨幣終究是黃粱一夢、龐氏騙局》一文,宣稱「虛擬貨幣(Cryptocurrency)「無疑是人類史上最大的龐氏騙局」。

從翻譯角度來看,「Cryptocurrency」一詞應當翻譯為「加密貨幣」或者「數字貨幣」,從而與所謂「虛擬貨幣」的標簽有所區分。從規模上來看,隨著比特幣跌至2萬美元,當前全球加密貨幣總市值在1萬億美元左右,而此前總市值曾一度突破3萬億美元,其暴漲暴跌的性質,的確存在極大的投資風險。

然而,當我們把目光拉回到10年前的2012年,彼時的比特幣大約是14元人民幣一枚,相較於今天的大約14萬元人民幣一枚,10年時間上漲了1萬倍。難怪有人會戲稱:十年前,為什麼不讓我「受騙上當」,不讓我「黃粱一夢」!

兩位作者在文中指出:「在全球富豪榜前100名中,至少有90位公開表明過對虛擬貨幣的唱衰態度,包括比爾蓋茨、巴菲特、芒格等」。筆者著實不知道「90位全球前百富豪唱衰比特幣」這一說法的依據從何而來,如果真有這么多富豪出來「唱衰」,那隻能說明,加密貨幣的影響力已經大到驚人。

至於比爾蓋茨、巴菲特、芒格等,的確是全球鼎鼎大名的投資「大佬」,他們也是目前以美國和美元為中心的全球金融與財富體系的核心代表,其中巴菲特今年92歲,芒格今年98歲。即使是在美國,也有一大波的年輕富豪們是加密貨幣的擁躉:全球首富馬斯克是著名的加密貨幣「喊單人」,被譽為「矽谷預言家」的馬克安德森認為人工智慧、生物技術、加密貨幣與Web3是未來三大最有前途的 科技 領域。

《黃粱一夢》一文的作者,將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一概斥之為「龐氏騙局」。不可否認的是,在如今的加密貨幣市場上,各種具備傳銷、資金盤性質的「空氣幣」的確層出不窮,但是因此而將加密貨幣「一棍子打死」,在筆者看來也是過於武斷的。

整體來看,我們可以把當前的數字貨幣(加密貨幣)分類如下:

(一)主權信用數字貨幣

代表幣種:數字人民幣(ECNY)

特徵:主權信用數字貨幣又可以稱為數字法幣,它的本質是法幣的數字化與加密化,其法律地位與法幣等同,由政府信用背書。主權貨幣的根本是建立在國家信用基礎之上的,其信用基礎來源於穩定的國家和負責任的政府。

我們看到,近年來,中國政府與中國制度在擔當 社會 管理責任、發展經濟中表現突出,因此,中國的主權信用貨幣——人民幣,應當也可以在全球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而數字人民幣(ECNY)作為全球首個運用加密技術架構的數字主權貨幣,憑借技術上的領先性,加上人民幣的良好信用,有望使得全球眾多尚未享受到現代金融便利的國家與地區,跨越性的走上數字金融時代。人民幣的加密化與數字化,也將成為我國參與全球金融競爭與變革的重要武器。

(二)資產類數字貨幣

代表幣種:比特幣(BTC)

特徵:以計算機科學與加密數學為基礎,以算力形式凝結的、無法篡改的算力憑證,這些憑證由於人們的共識而產生價值,從而具備資產屬性。這些數字資產的價值形成過程,與黃金、白銀、寶石等貴重品的價值形成過程可以類比。

人們通常將比特幣視為「數字黃金」:回顧人類 歷史 ,貝殼、動物羽毛、石頭等等,都曾經被當作過價值錨定物。黃金、珠寶等貴重品,拋開其有限的使用價值,本質上只是自然界里的石頭;金銀的價值使命,也僅僅是一個 歷史 階段。身處智能時代、計算時代初期的我們,應當用 歷史 的大局觀去看待價值的變遷——代表計算、演算法、算力之美的比特幣,由於其首創性,有望成為智能時代的價值錨定物。

(三)「燃料類」數字貨幣

代表幣種:以太坊(ETH)、樹圖幣(CFX)

特徵:在「數字工業體系」中,充當「燃料」為系統內智能合約的運轉提供動力的數字貨幣,其可以類比為傳統工業體系中的「煤」「石油」,這一類型的數字貨幣,通常具備較大的實際使用價值。

(四)權益類數字貨幣

代表幣種:幣安幣(BNB)、無戰幣(EB)

特徵:此類數字貨幣的本質是數字化的股權或權益,通常這類數字貨幣的發行方會承諾通過分紅、銷毀代幣、參與治理、用於 游戲 等形式,為這些數字貨幣賦權。

對於這些類型的數字貨幣,從監管上來看,應當參考股票的形式,由證券監督部門進行監管,從信息披露、資金募集與使用等方面,從嚴監管,對發行「空氣幣」、「圈錢跑路」的行為,依法予以打擊。以數字股權形式的股票發行方式,有望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補充。

(五)數字貨幣名義的違法犯罪活動

代表幣種:Plustoken、MMM

特徵:以數字貨幣為載體,組織和發展人員,通過許諾高額回報,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

通過以上分類我們可以看出, 「 龐氏騙局」是「龐氏騙局」,加密貨幣是加密貨幣 ,不能因為存在大量以加密貨幣為載體的「龐氏騙局」,而全盤否定加密貨幣本身。

有鑒於加密貨幣投資的巨大風險性,加之各種以加密貨幣為載體的違法金融活動猖獗,我國先後出台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如2013年央行等多部門發文提示炒作虛擬幣的風險;2017年「94通知」嚴格禁止虛擬貨幣ICO與開設交易所;2021年嚴厲禁止各類虛擬貨幣「挖礦」和炒作交易。

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來看,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是十分必要的,對於遏制相關金融違法行為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然而,對於個人持有加密貨幣,目前國家並未從法律上明確禁止,對於個人私下裡的交易行為,也未認定為違法。

實際上,面對加密貨幣這樣信息時代與智能時代之下的新產物,一種有可能帶來「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新事物,我們既要防風險,也需要審慎觀察,甚至有必要汲取其中所長,而不應當「一言判其生死」。

《黃粱一夢》的作者最後指出:「不應因虛擬貨幣而忽略區塊鏈技術原本的巨大價值。就技術角度而言,區塊鏈本質上是一種利用廣播式數據傳輸方式,對數據從結構、追溯、許可權和驗證性上進行共識,形成分布式並且公開透明的一種信息化系統, 而虛擬貨幣只是基於區塊鏈的一項簡單的應用 。」

我們也看到當前國內一個比較奇特的現象,曾經區塊鏈的概念熱火朝天,不少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也投入了不少資金,「區塊鏈產業園」不斷涌現。然而,在老百姓的層面,到目前為止尚未感受到區塊鏈給生活帶來任何的改變。甚至許多號稱用「區塊鏈技術」打造的平台,仔細扒開一看都是傳統的網路技術,「忽悠」政府、「忽悠」國企成為一些所謂區塊鏈公司的重要「商業模式」。

作為普通老百姓,既然國家目前不倡導投資加密貨幣,我們就響應國家號召。但是我們更希望我國的專家學者,花更多的功夫去研究和推動怎樣讓區塊鏈技術使我們的生活更美好,而不是武斷的去否定區塊鏈技術的某個應用,哪怕只是一個「簡單的應用」。

F. 比特幣提現會被銀行查嗎

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
1、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但是絕大多數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提供了C2C服務,也就是個人對個人在平台擔保下進行交易,即個人在線下轉賬,賣方在交易平台將加密貨幣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數額過大的交易有可能會有洗錢嫌疑從而引起銀行注意,因此不建議單次大量的提現。
2、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它的交易受到嚴格限制。單純持有比特幣不違法,一般只允許個體之間相互交易轉讓,只是不允許機構向公眾出售。另外,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及非法集資分子利用,作為違法犯罪和洗錢的工具。法律依據:根據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我國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認為它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且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拓展資料
1、 持有人將持有的「虛擬貨幣」免費贈與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且289號文界定比特幣具有虛擬商品的屬性,從法理角度理解,作為虛擬商品的贈與行為應屬於意思自治的范疇,但受贈方需就免費取得的資產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幣的方式在境內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外幣,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幣的方式在境外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人民幣,在上述情況下,無論買入與賣出之間經過多少次幣幣交易轉換,其本質上違反了中國外匯管制相關規定並涉嫌洗錢犯罪;
3、 持有人將合法取得的「虛擬貨幣」,在不涉及洗錢和偷稅漏稅的情況下,以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方式轉讓給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勵;
4、 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給他人,變相協助他人將資金非法出入境,則同樣涉嫌洗錢犯罪,如果他人資金本身為非法所得,則可能涉及更多項犯罪。


G. 數字貨幣挖礦從17年「94」事件,到現在經歷了哪些政策調整

經歷的東西可多了,但都是往良性發展,不然今天的比特幣現在能到12萬一枚嗎?

2017年4月,央行等七部委將ICO定性為非法集資,叫停ICO並發布公告:ico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所謂的「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金融詐騙、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一時間各大交易所平台紛紛清退資產關門歇業,交易所的幣種紛紛跳水,跌幅達到90%,這就是幣圈著名的「94」事件。

H. 區塊鏈94是什麼

區塊鏈94是指2017年9月4號,央行聯合七部委全面叫停區塊鏈中的ICO事件,同時把ICO定義為非法集資。當初火幣、幣安、bitai、OK、比特AI等搬到國外去了

I. 虛擬貨幣交易會予立案嗎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禁止的是兩類業務:一是禁止ICO,二是禁止交易所的兌換及信息中介業務。但仔細研究就會發現,「九四公告」並沒有禁止公民個人之間虛擬貨幣的交易及流轉,而虛擬貨幣作為「網路虛擬財產」,公民對其是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的。因此,公民個人之間交易虛擬貨幣屬於正常的民事合同行為,並不違法。而公民個人從事場外交易,本質上就是虛擬貨幣在公民之間流轉的合同行為,當然不構成違法。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
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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