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電能源虛擬貨幣
一、對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主體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電力支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規,加大節能監察力度,核減能耗預算指標;對存在故意隱瞞不報、清退關停不及時、審批監管不力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肅追責問責。
二、對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各類優惠政策,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從嚴處理,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嚴肅追究責任。
四、對網吧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
五、對未經報批私自接入動力電源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等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對其違法竊電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以虛擬貨幣形式進行洗錢等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相關法規,由主管部門從嚴處置。
八、對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相關企業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B. 國內現在還有做IPFS嗎
國內要封殺IPFS挖礦了嗎?今年二月份內蒙古開始清退礦場,五月份公布最強法規,六月份四川礦場斷電關閘,央行約談各大銀行。難道挖礦真的要黃嗎?
其實不然,國家主要針對的還是BTC挖礦,主要是比特幣挖礦每年消耗大量的國家能源,對國家社會的發展沒有實質性的貢獻;在就是BTC在某些特定的場所已經成為洗黑錢的重要渠道,國家出手打擊也是正常的。
四川前腳關電拉閘BTC 後腳IPFS峰會就開起來了。看看組織單位你嗅到機遇了嗎?
國家接連出台的這些打擊虛擬貨幣的政策,恰好證明了國家已經開始重視對虛擬貨幣市場的監管了,而這樣正好可以藉此機會好好清洗一下這個市場,使得這個市場不再烏煙瘴氣。
其實早在今年2月份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就已經發文,引導比特幣挖礦逐漸轉型為分布式雲計算中心!四川將緊隨其後。
IPFS&Filecoin能夠加速國家「新基建」的建設,提高大數據中心的建設速度,並且有實際的落地應用,很符合國家在新時代的發展。
不要聽信謠言,加深自己對項目的認知,抓准時機才是我們應該要做的。
個人觀點,不做投資建議。歡迎點贊、關注、轉發
C. 高耗能的虛擬貨幣挖礦究竟價值在哪
由於疫情全球中央銀行「大量釋放水」,虛擬貨硬幣進入了「群魔亂舞」風格的狂歡節。作為世界上第一個加密貨幣,比特幣的價格已經從2020年的最低水平超過3,000美元飆升至最高超過64,000美元,目前仍徘徊在58,000美元左右。此外還有許多小貨幣的收益更加難以理解。 作為虛擬貨硬幣的「生產者」,采礦圈的收入也有所增加。比特幣的采礦設施-采礦機的價格翻了一番,而且「仍然很難找到一台機器」。 在利益的驅使下,機構和散戶投資者不斷「追隨潮流」,並湧入虛擬貨硬幣采礦業。
一般來說小型礦山有數千台采礦機,大型礦山有數萬台,而超大型礦山有數十萬台。一位礦主告訴《報紙新聞》記者:「由於火力發電可以控制負荷,因此沒有消耗和廢棄,無法儲存水力發電,如果不出售水力發電,這將被浪費,」水力發電廠對它們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歐克雲鏈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連軒認為,西南地區水力資源豐富,尤其是在高水時期,水力發電還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比特幣采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實際上,一些虛擬貨硬幣開采公司也被列為當地水力消耗公司,以幫助當地電力部門解決水資源浪費問題。 一位礦工向《 The Paper》透露,今年,四川省已經批准了5家消費公司進行虛擬貨硬幣開采。
D. 四川虛擬貨幣挖礦政策
法律分析:5月27日,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其中指出,根據國家能源局有關要求,為充分了解四川虛擬貨幣「挖礦」相關情況,我辦決定組織召開調研座談會,將於 2021 年 6 月 2 日 9:30-11:30 進行。會議內容包含: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資集團分別匯報各自供區內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及相關建議、關停虛擬貨幣「挖礦」對今年四川棄水電量的影響分析。雖然目前四川還未公布出關於挖礦的具體政策,但是從目前的大基調方向來看,礦老闆必然不能再像以前那樣肆無忌憚的挖礦了,而這或許就是礦難開啟的序幕。
法律依據:《關於引導企業有序退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 近期由於國外虛擬貨幣交易價格反彈,一些企業打著「區塊鏈」或高新技術產業旗號,前往風電、水電充沛地區從事「挖礦」活動。目前一些企業對外宣傳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於國家鼓勵區塊鏈產業發展的范疇,吸引投資者跟風,潛藏較大的投資炒作、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風險隱患。
E. 內蒙古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出台了哪些政策
近日,一則“內蒙古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消息,引發了廣大網友們的熱議,在網上鬧的沸沸揚揚。那麼,內蒙古為了打擊挖礦的行為,出台了哪些政策呢?第一,是處罰對挖礦企業提供場地的對象進行處罰,例如工業園、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知而不報的進行處罰。第二,對數據中心,雲計算這樣的企業挖礦進行處罰。因為這些企業也是需要用到很大的算力,是容易出現挖礦行為的地方。第三,對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挖礦進行處罰,這類企業也是容易發生挖礦行為的行業。那麼具體的情況是什麼呢?我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一.對提供場地者處罰首先,就是會對一些為挖礦企業提供場地的主體進行罰款懲罰。例如工業園、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等。挖礦很多需要依賴於這樣的場地,所以是挖礦企業的常駐地。如果不主動進行舉報,那麼被查到了就需要進行處罰。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所發表的看法,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F.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G. 比特幣挖礦,到底如何挖- 解析虛擬貨幣挖礦流程和原理
網路上有許多種加密貨幣在流通說到底是什麼意思?像是比特幣(Bitcoin)、以太幣(Ether)、瑞波幣(Ripple)等等,但大家最常聽到的還是非比特幣莫屬,可以說是全球的「礦工」們都在想盡辦法獲得它,許多人不只是把它看作是單純的熱潮跟風,甚至有些人將它視為資產在投資,比特幣同時也是造成目前全球顯示卡大缺貨的主因,全世界有無數的礦工、礦場無時無刻不在運作,他們大量購買顯卡,為得就是要搶在其他競爭對手前奪得先機。
然而,到底比特幣挖礦在挖什麼?如果現在想要進場挖礦會不會太晚?又要准備什麼硬體設備才能開始挖礦呢?
身為目前最火紅數位貨幣之一的比特幣,由於獲取難度高,且物以稀為貴的條件下,導致比特幣的相對價值非常高。在數位貨幣市場上,比特幣被當成一種「股票」操作,它可以用來當作保值品投資,也可以將其轉換成各國貨幣並存入現行銀行 帳戶 ,許多網路商店甚至支持直接使用比特幣購買商品。想要獲得比特幣的話,最直接快速的方法就是金錢購買,目前一個比特幣的價值大約等同於30萬左右,這是近一年來,價格最低的一段時間,想要直接用金錢購買比特幣加入這股數位貨幣風潮的話,現在或許是最好的時機。
購買比特幣的方法其實很簡單,首先需要先在網路上建立一個可以儲存比特幣的電子錢包,關於電子錢包的種類網路上十分多樣,本文我們將以「幣托」(BitoEX)為例說明。進入幣托首頁以後,直接點擊畫面中央的「免費申請」並輸入賬號和密碼建立電子錢包,完成信箱帳號認證以後你就會獲得一個專屬於你的電子錢包,登入後即可進入該電子錢包並瀏覽目前的余額,因為是剛申請的緣故,因此賬戶余額為零,這時候可以直接選擇「購買比特幣」功能開始交易。
不過此頁面中最重要的是信息其實是位於右上方的「錢包地址」,這不僅是在交易時會使用到,後續挖礦時也會使用這個錢包地址作為比特幣的儲存目標。
不過,由於比特幣單價價格昂貴,動輒二三十萬以上,如果不想要直接用金錢購買比特幣的話,另一個方法就是用挖礦的方式獲得了。
1.進入幣托網頁以後,點擊畫面中央的「免費申請」開始建立個人電子錢包。
2.輸入用來登入錢包的電子信箱以及密碼,建議使用強度高的各種符號或數字字母作為密碼組合。
3.完成步驟以後即可進入個人的電子錢包頁面,這里可以隨時關注自己錢包內的金額數量。
比特幣的發行有它自己的時間以及數量,大約每十分鍾會由代碼執行新比特幣的發行,並且授予給參與比特幣交易的某(群)人,因此,獲得新發行的比特幣就好比是獲得剛出土的金礦,所以才會將這些獲得比特幣的人比喻為礦工。而礦工們「挖礦」的動作在英文中稱為「mining」,這是一種比特幣使用者可以考慮、但是只有專業挖礦者才「有可能」獲取比特幣的方法。
想要開始挖礦的話,在開始之前有一些事前准備要做,包含硬體投入成本以及運作成本。
前者是指硬體的購入、安裝、電費、折舊、場地以及散熱等等;
而後者則是維持這些硬體持續運作,所需付出的成本。
兩者綜合以後,可以發現其實挖礦所需的成本非常龐大,這也就造成部分擁有大量資金成立挖礦專用硬體設備的以「出租」的方式來回收成本,這種挖礦模式被包裝成一種「商品」並在公開的網路市場上進行買賣,當挖到比特幣時,會依每位承租人的付出比例來分礦,這樣的挖礦模式也就是所謂的「雲端挖礦」。
開采比特幣的做法主要有三種,除了雲端挖礦外,還有「獨立挖礦」以及「合力挖礦」,不過由於目前的挖礦難度不斷提升,且有越來越多競爭者擠入,時至今日想要單靠自己的力量獨立挖到礦的可能已經不大,雖然一旦成功挖礦便可獨自獲得全部利益,但一般比較可行的做法是採用後者「合力挖礦」,也就是團隊挖礦的概念,挖到礦時全團依照每個人付出的比例來分礦。
由於挖礦難度與日俱增,個人想要藉由顯卡挖礦獲得比特幣難如登天。
擁有大量資本的礦工會租挖礦機,最後甚至會把挖礦機承租給其他人,藉此獲利。
雲端挖礦逐漸被塑造成一種金融商品,以月租或年租的方式收取承租費,挖到礦時再按比例分給承租人。
礦池 :早期比特幣還不興盛的時候,大部分人都用自己的電腦來挖礦,最早當然是用盡CPU的能力來運算,接著有人發現用顯示卡的GPU Stream Processors來計算會快更多,可是當大家紛紛投入挖礦以後,出現了很多為挖礦優化的設備,一般個人電腦根本拼不過,因此需要加入礦池(Mining Pool)來挖礦,由伺服器集合所有使用者的運算力量來挖,再由一定比例回饋使用者(礦工),才不會發生挖了老半天卻拼不過專業挖礦機,花了電費卻什麼都得不到的情形。
礦機 :由於顯卡雖然挖礦速度較快,但是顯示晶片原本並不是專門用於挖礦,因此用顯卡挖礦不僅很耗電而且發熱量又高,如果是3、4張顯卡所組成的挖礦電腦,更是耗電,最後計算起來很可能挖比特幣的收益都還不夠付電費呢!因此從2013年開始,挖比特幣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專業礦機上,這種礦機區分為兩大類型:
挖礦的過程並不復雜,只需要下載「挖礦程序」其實就能開始挖礦。網路上的挖礦軟體百百款,這里我們將以NiceHash Miner 這款軟體舉例說明。
首先,根據手上顯卡廠商下載對應的NiceHash Miner 版本並開啟軟體,在正式開始挖礦以前,有幾個步驟要先設定。
電子錢包頁面中最重要的信息就是錢包地址,這除了是比特幣買賣家交易時須使用的信息以外,同時也是挖礦時比特幣儲存的目標位址,點擊幣托頁面中的錢包地址後,就會獲得一串「未命名的錢包地址」,請復制這串數位碼並好好保存。
接下來在挖礦程序中點擊「錢包」(Wallet)選項,將剛剛復制的數位碼貼上後即可完成儲存目標設定。在左下方的「硬體信息」(Hardware Details)選項中,系統預設會找到你電腦使用的顯卡型號,也可以在這里開啟處理器加入挖礦的行列,可根據需求和喜好設定。
在「錢包」的選項中,貼上個人電子錢包位置,一旦挖到比特幣時便會儲存在該錢包中。
一切都准備就緒後,就可以按下中間的「開始挖礦」(Start),你的電腦會自動開啟命令執行視窗進行挖礦,不同的挖礦軟體無論每次挖礦的動作成功與否,都會釋出不同的通知指令,以NiceHash 為例,成功挖礦時視窗上將會出現的綠色的指令通知。但這時候軟體挖到的比特幣數額其實非常小,需要長時間連續不間斷的挖礦才能挖到完整一個比特幣。
每個軟體在挖礦時,顯示的通知不盡相同,NiceHash是以綠色文字提示挖到比特幣的通知信息。
根據挖礦的規模,每次成功挖礦時獲得的比特幣數額不同,需要長時間不間斷開挖才能獲得完整一個比特幣。
無論你是使用金錢直接購買,還是使用各種不同的挖礦模式,在獲得比特幣以後該如何使用它?首先你可以把它當成是一種投資品保存,由於全世界幾乎無時無刻都有人在進行比特幣交易,因此,它的幣值也在不斷波動,你可以在它未來價格漲到最高點時脫手賣出,以去年一整年最高的平均價格50多萬來看,現在一個比特幣大約是25萬,有可能可以獲得大於成本兩倍的獲利。
如果沒有打算將比特幣當作保值品來看的話,你可以到幣托或是MaiCoin 等網站里,將獲得的比特幣轉換成人民幣,換取現金到現行的銀行帳戶中供其他使用,如果不想換成人民幣的話,也可以將比特幣轉換成其他虛擬貨幣來持有;此外,目前網路上還有許多網站或服務是支持比特幣付款的。
其他還有很多網路零售商也支持買家使用比特幣在平台上購買商品,國外電子產品零售業龍頭之一的newegg 就是其中之一,它們和Bitpay 電子錢包合作,讓消費者可以在購買商品時,選擇使用比特幣進行支付。其他還有像是NASDAQ 的線上百貨零售商Overstock、紐約地產公司邦德紐約或是利用信用卡定世界各國旅館獲得比特幣現金回饋的PointHound 等等,種類非常多。
比特幣過去一年最高曾有突破50萬的可觀價值,將其視為一保值品也是不錯的選擇。
由於比特幣在全世界造成的熱潮至今還未間斷,無論是用團隊挖礦還是雲端挖礦模式,仍有許多比特幣使用者正在挖礦。在這樣的熱潮下,也間接導致了不少問題。
顯卡嚴重缺貨
首先最直接的問題就是顯卡,由於顯卡是礦工們最主要的挖礦工具,它們需要大量顯卡加快挖礦的速度,藉此搶在他人以前獲得比特幣,也導致目前無論是NVIDIA 還是AMD 顯卡在全球都出現缺貨的情形,同時也造成顯卡價格上漲,尤其是高階的顯卡問題更嚴重,常常會需要以比廠商建議售價高出許多的價格購買,也讓想要單買顯卡幫電腦升級的民眾購買困難。
挖礦的過程是將顯卡以及電腦的效能發揮到最極致,如果能成功獲得比特幣那也就罷了,更慘的就是不僅沒挖到礦,甚至還多花冤枉錢。挖礦的過程不僅需要隨時保持電腦主機的溫度,甚至主機還需要放在通風的室內運作來避免主機過熱,長時間連續挖礦下,對於顯卡的產品壽命也有害。
此外,挖礦過程中還必須考量到電費的問題,根據「比特幣能源消耗指數」報告的統計,比特幣在過去一年內挖礦的電力總消耗已累積達29.51兆瓦小時,約佔全球總電力消耗的0.13%,聽起來佔比不大,但該數字已經超過全球近160個國家一年的電力消耗,可見挖礦的耗電量有多大。雖然說比特幣確實有它的吸引力存在,但在通往致富的挖礦路上,礦工們仍要考慮許多成本付出的問題以及帶來的影響。
在零售商的網頁上,可以看到無論是NVIDIA還是AMD的顯卡,高階版本幾乎都為缺貨狀態。
挖礦的過程中,會大量耗費處理器和顯卡的性能,導致其溫度升高,降低其產品壽命。
根據統計,比特幣過去一年的耗電量已超過圖中黃色國家和地區的耗電量。
# 科技 日報#
H. 內蒙古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挖礦對電力資源有何影響
先對於挖礦來挖比特幣,它本身就是對電力系統的一種干擾,對電力資源的一種浪費。
而且對於這些挖礦行為來說,他們還會對整個電力系統造成一定的干擾,因為目前的整個電力系統是存在著一定的波動和峰值的,但是對於這些挖礦電腦來說,他們是24小時不間斷工作的,所以說就會使得一部分的電力資源遭受到一定的損失,而且對於目前整個國家對於比特幣的管控也是非常嚴格的在國內進行,現在的比特幣交易也是違法的,所以說對於大部分的比特幣交易來說,肯定會受到非常嚴重的打擊和影響。
I. 「挖礦」業務引發各地重視 四川摸底虛擬幣「挖礦」
本報記者 鄭瑜 北京報道
隨著比特幣監管持續加碼,比特幣的產出活動——「挖礦」也引起了各地方的高度重視。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的一份會議通知顯示,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5月25日下發《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有接近四川監管的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本次召開會議是為了解收集有關情況。」
而在同一天,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內蒙古發展改革委」)也公布《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對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主體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電力支持的,核減能耗預算指標;對存在故意隱瞞不報、清退關停不及時、審批監管不力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肅追責問責。
四川、內蒙古同時發聲的背後,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文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與虛擬幣相關服務,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指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
地方嚴格落實監管要求
「挖礦」就是獲取比特幣的過程,在此過程中,計算機需要進行運算,運算難度會與參與者數量呈現正相關,故各方在逐利目標下,互相比拼,會消耗大量電力能源。
當前,內蒙古正在准備多措並舉整治當地虛擬貨幣相關業務。
關於5月25日的徵求意見稿背景,內蒙古發展改革委表示,是為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51次會議關於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的部署要求,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進一步清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強化打擊懲戒力度,構建長效監管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大數據行業環境及防範金融風險。
徵求意見稿中,對相關企業作出要求,關於相關主體列舉十分詳細,包括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電力支持的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的電力提供方,以及開展挖礦的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企業的參與方等等。
比如,徵求意見稿列舉情形以及相應措施有,對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嚴肅追究責任;對網吧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對未經報批私自接入動力電源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等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對其違法竊電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等。
可以看到的是,在「碳中和」目標的大趨勢下,各地對虛擬貨幣「挖礦」業務愈發警惕。
日前,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會議內容包括要求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資集團分別匯報各自供區內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及相關建議。同時,根據會議安排,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將匯報水電消納示範區內大數據企業參與市場交易有關情況及相關建議;售電公司匯報代理大數據企業參與市場交易有關情況及相關建議。
仍有企業境內頂風提供服務
雖然多輪監管關注之下,風暴眼中的「挖礦」市場法律與投資風險急劇攀升,但是不忍割捨巨大利潤的「冒險家」仍然存在。
5月26日,國內多家虛擬貨幣挖礦服務提供平台公告暫停中國用戶注冊賬戶、屏蔽中國大陸地區IP,或轉戰海外。5月27日,記者測試上述號稱屏蔽境內IP的平台,發現其中多家仍可以正常使用國內IP登錄、注冊、完成電費繳納、租賃礦機進行遠程「雲挖礦」投資。
「『出海』哪是那麼容易的?在美國挖礦繳納稅費高昂,而且合法性也不會因為繳納稅費就得到保障。目前宣稱海外挖礦合法合規的平台都在掩蓋一件事情——海外挖礦交稅交的只是普通企業所得稅罷了。國外也沒承認過挖礦就是合法合規的。國內仍然是大家不忍舍棄的挖礦『戰場』。」一位礦場業務人士告訴記者。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坦言,當前挖礦的火爆與參與人員的熱情,可見一斑。有需求,就有供給。可以預判,買了礦機的人不可能輕易丟棄,繼續轉入「地下」挖礦者應該不少。「必須明白繼續加密代幣的挖礦就會繼續與法律對立,不僅是在我國,各國對於數字代幣的謹慎態度會反映在各個方面。隨著虛擬幣對法幣和金融安全的侵蝕,各國法律和執法只會趨嚴。無論你願意還是不願意,法律都在那裡,不枉不縱。」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俊律師提醒,目前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主要針對平台企業(金融機構、清算機構、互聯網企業、上市公司等機構)的金融活動。但個人投資者持有或者個人間相互買賣虛擬貨幣不違法,但是也不能放鬆警惕,需要謹防被犯罪分子利用。「切勿為可疑第三人購買虛擬幣或者售出虛擬幣,或者向不熟悉的人買賣虛擬貨幣,否則有很大可能會捲入網路賭博,電信詐騙或者地下錢庄,被牽連為同案犯或者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幫助犯,因此受到刑法處罰。」
J. 內蒙古設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對這個行業有什麼影響
對虛擬貨幣的價格肯定會造成影響。根據媒體報道,日前內蒙古政府發布了新的虛擬貨幣管理政策,不僅表示要清除所有虛擬貨幣挖礦企業,還建立了專門的舉報渠道。有業內人士指出,其實類似的整治政策從去年就開始了,之前因為內蒙古煤炭資源豐富,火力發電成本低,所以不少企業選擇在內蒙古挖礦。但今年開始,國家強調碳達峰和碳中和,火電發電被嚴格限制,這種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又需要消耗大量的電力,所以和國家的政策肯定不統一,被清除也是意料之中。
但也並不是說使用水力發電就一定沒有問題,現在央行在推行自己的數字貨幣,顯然央行不會允許這些加密貨幣在國內發展運行,現在還只是暫停交易和使用。未來預計會全面停止境內對加密貨幣的挖掘,因為加密貨幣的價格波動巨大,如果國內投資者或者機構大量介入,未來可能造成金融風險,影響到社會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