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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合同鏈

發布時間: 2022-09-27 09:29:43

A. 2022年虛擬貨幣怎麼交易

虛擬貨幣目前不能交易,中國人民銀行24日發布通知,全面禁止與虛擬貨幣結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關的服務。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被禁行列,相關部門將強化對與之相關的一切行為的監控。
拓展資料:
一、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可以認為是一種基於節點網路和數字加密演算法的虛擬貨幣。數字貨幣的核心特徵主要體現了三個方面:①由於來自於某些開放的演算法,數字貨幣沒有發行主體,因此沒有任何人或機構能夠控制它的發行;②由於演算法解的數量確定,所以數字貨幣的總量固定,這從根本上消除了虛擬貨幣濫發導致通貨膨脹的可能;③由於交易過程需要網路中的各個節點的認可,因此數字貨幣的交易過程足夠安全。
二、數字貨幣特點
1、交易成本低
與傳統的銀行轉賬、匯款等方式相比,數字貨幣交易不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費用,其交易成本更低,特別是相較於向支付服務供應商提供高額手續費的跨境支付 。
2、交易速度快
數字貨幣所採用的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不需要任何類似清算中心的中心化機構來處理數據,交易處理速度更快捷 。
3、高度匿名性
除了實物形式的貨幣能夠實現無中介參與的點對點交易外,數字貨幣相比於其它電子支付方式的優勢之一就在於支持遠程的點對點支付,它不需要任何可信的第三方作為中介,交易雙方可以 在完全陌生的情況下完成交易而無需彼此信任,因此具有更高的匿名性,能夠保護交易者的隱私,但同時也給網路犯罪創造了便利,容易被洗錢和其它犯罪活動等所利用 。
三、數字貨幣影響
數字貨幣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其所依託的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去中心化,可以用於數字貨幣以外的其他領域,這也是比特幣受到熱捧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如果數字貨幣被作為一種貨幣受到公眾的廣泛使用,則會對貨幣政策有效性、金融基礎設施、金融市場、金融穩定等方面產生巨大影響。

B. 虛擬貨幣是什麼情況怎麼一夜之間就這樣子了

金融業三大協會聯合發聲抵制虛擬貨幣炒作

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要求,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四、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各會員單位要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監管要求,恪守行業自律承諾,堅決不開展、不參與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三家協會將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監督,發現違反有關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管理要求的,將依照相關自律規范對其採取業內通報、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措施,並向金融管理部門報告,涉嫌違法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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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什麼是虛擬貨幣

這是網路搜索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 游戲 、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 游戲 ),紋銀(用於碧雪情天 游戲 ),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我還要補充一點:虛擬貨幣可以按照發行方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像比特幣這樣無明確有權威的機構或個人發行且為之背書的虛擬貨幣,另一類是像網路幣、委內瑞拉石油幣等這樣由明確且有權威性的機構發行且為之背書的虛擬貨幣。相對來說,前者一般沒有實際價值,而且風險極高,而後者一般有實際價值,且相對來說風險可控。比如委內瑞拉的石油幣是以委內瑞拉現政府的信譽以及石油儲備背書的有價虛擬貨幣。只要委內瑞拉經濟狀況良好,政治形式穩定,其石油幣就是基本可以信賴的。

什麼是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它既包括騰訊公司的Q幣,網路 游戲 內的點券、元寶,也包括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比如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幣等等。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物品,因其虛擬性,不是有體物,不受物權法保護.2009 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出台了《關於加強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通知指出,網游的虛擬貨幣,發行方跟交易方不能是同一企業,也就是你買虛擬幣點券可以,但是交易卻不能與 游戲 公司交易。 游戲 丟了虛擬幣怎麼辦?去找 游戲 公司,國家不會管。

對於數字貨幣ICO,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發布文件稱ICO是未經批准非法融資行為。

很榮幸回答您的問題

虛擬貨幣是一種投資產品在全球崛起,它在投資市場引起熱潮,所以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虛擬貨幣。

比特幣是全球首隻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利用密碼認證和電腦推算程式來製造的,它是一種數量有限和單獨特性的虛擬貨幣,我們可以交易支付、或是儲存用途。

例子:比特幣數量上限是二千一百萬個,現在市場流通的比特幣只有一千八百萬斤。因為人們擔心傳統貨幣的購買力減少,所以投資者改變了投資策略而買入有數量上限的虛擬貨幣。

因為虛擬貨幣的獨有特性和罕有的關系,還有虛擬貨幣在資產保值上是一個比較好的投資工具,所以吸引投資者進入虛擬貨幣市場。黃金和白銀等傳統價值工具,虛擬貨幣的優點是可以攜帶性。因為全球的通訊網路 科技 發達,無線上網(Wi-Fi)和手機網路覆蓋率大,可以輕而易舉在不同國家,進行網路進行交易和支付。

希望可以幫你了解。

唯一的作用就是替代真實貨幣,以達到方便交易,

從本質上貨幣本身就是一種替代,所以用什麼來代替都可以,即可以是金屬也可以是紙幣,當然特殊意義的數據也可以。

現在所說的大多數虛擬貨幣,可以簡單的理解為眾籌項目的股權,即這個項目現在需要資金,大家一起出錢做,做成了就按你的股權也就是幣的數量分紅。

但目前之所以國內會禁止代幣首次發行,就是發新的虛擬貨幣,就是因為很多人直接拿個APP,在項目完全只適合概念,甚至連概念都沒有的情況下就開始發行圈錢。

虛擬貨幣是軟體和數字科學家依據利用區塊鏈技術和量子演算法,去中心化,在著名網站開源,面向全世界或某一特定區域發行的互聯網數字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具有貨幣和支付的功能,目前中國范圍內發行數字貨幣是非法行為,但是對公民持有的數字貨幣歸類為數字資產或虛擬資產。

虛擬貨幣簡單來說就是,不是真實的貨幣。通常我們說的真實貨幣是指的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紙幣,硬幣等這些。

像QQ幣,比特幣,以太坊等,這些屬於虛擬貨幣,不是真實存在在 社會 當中,而是以數字的方式去記錄的。

雖然表面上虛擬貨幣沒有現金價值,但是它在市場上也在流通,也可以說有一部分等同於真實貨幣。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虛擬貨幣出現在市場當中,也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它會取代於真實貨幣。

虛擬貨幣就是非傳統意義上的真實的貨幣。拋開qq幣之類的互聯網公司自己創建的在自己公司平台流通的虛擬貨幣,這幾年以比特幣為首的互聯網上的各種虛擬貨幣開始闖進人們的視野,暴漲暴跌也是這類虛擬貨幣的屬性。一般貨幣由央行決定,虛擬貨幣由個人決定。一般貨幣的主權在共和體中心;虛擬貨幣的主權在分布式的個體節點,去中心化也是虛擬貨幣的一個標簽。

D. 虛擬幣合約是什麼意思

合約交易是對比特幣萊特幣期貨合約交易的統稱。2013年6月,796交易所在比特幣業內率先開發出了比特幣周交割標准期貨—T+0雙向交易虛擬商品作押易貨合約(合約交易)。
合約交易的出現結束了此前比特幣不能做空的歷史,開啟了比特幣衍生品市場發展繁榮的序幕。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在投資之前,建議您先去了解一下項目存在的風險,對項目的投資人、投資機構、鏈上活躍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資或者誤入資金盤。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
應答時間:2020-1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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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虛擬貨幣和區塊鏈是什麼關系

區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區塊鏈是比特幣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本質上是一個去中心化的資料庫,區塊鏈的應用目前越來越多,但最主要應用還是比特幣,畢竟可以投資賺錢,你如果感興趣不如去OKEx比特幣交易所開個賬號試試。

F. 世界前十大虛擬貨幣

比特幣、以太坊、瑞波幣、?比特現金、?EOS6、萊特幣、恆星幣、艾達幣、泰達幣、IOTA
一、比特幣是2008年11月1日由日本人中本聰推出的,於2009年1月3日正式誕生!比特幣是一種P2P形勢的虛擬的加密數字貨幣,以點對點的傳輸意味著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既然是虛擬的貨幣,那肯定不是由特定機構發行,而是通過一種特定的方式,大量的計算產生!由於總量比較少,所以其稀缺性就很大,如今數量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左右!
二、以太坊:以太坊是一種開源的有隻能合約功能的公共區塊鏈平台,通過其專用加密貨幣以太幣也是一種去中心化的虛擬機來處理點對點合約!是2013年由程序員VitalikButerin受比特幣啟發後提出的,於2014年得以發展,如今是僅次於比特幣的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
三、瑞波幣:瑞波幣是瑞波網路的基礎貨幣,流通於整個瑞波網路,總量大概在1000億,並且隨著交易越多數量就會逐漸減少!在去年的時候,瑞波幣曾在短時間內超過以太幣成為全球第二市值的虛擬貨幣!
四、?比特現金:是由挖礦巨頭比特幣大陸旗下的礦池ViaBTC基於BitcoinABC方案而推出的新的加密數字資產,可以視作是比特幣BTC的分叉比或者是競爭幣!其用途是緩解了比特幣的網路擁堵問題!
五、?EOS:是一種商用分布式應用設計的一款區塊鏈操作系統,類似於Winds操作系統,可以支持多個應用同時運作,旨在實現分布式應用的新能擴展!但是它又不像比特幣以及以太坊那樣的貨幣,而是基於EOS軟體項目之上發布的代幣,並且沒有手續費,所以受眾更為廣泛!
六、?萊特幣:同時是受比特幣啟發而發展出來的一中虛擬貨幣,其創造以及轉讓是基於一種開源加密的協議,並不受任何中央機構管理,其旨在改進比特幣,發行量是比特幣的四倍還要多!
七、恆星幣:是流通於恆星網路的一種基礎貨幣,而恆星網路是基於瑞波網路開發的,不過恆星網路以及瑞博網路在中國被定性為傳銷,是不允許發行的!
八、艾達幣:於2015年誕生的一種虛擬貨幣,其總量在45億,這種數字先進代表了未來的貨幣,通過加密的技術,可以更為快速,直接的轉賬保證其安全性!
九、泰達幣:是Tether公司推出的一種將加密貨幣與法定貨幣美元掛鉤的虛擬貨幣,一種保存在外匯儲備賬戶、獲得法定貨幣支持的虛擬貨幣!1泰達幣等於1美元!
十、10.?IOTA:是一種新型的數字加密貨幣,專注於解決機器與機器之間的交易問題,其更加高效、安全、實時的微交易,而且並不產生任何交易費用!

G.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H. 請問,「虛擬貨幣」和「區塊鏈」兩者是什麼關系怎麼來理解這個問題

「虛擬貨幣」採用了「區塊鏈」的技術
但是「區塊鏈」技術又不僅僅限於「虛擬貨幣」

I. 虛擬貨幣轉讓協議怎麼寫

參照實物轉讓合同即可,但寫清楚虛擬物品的價值、時效和存在狀況.
通過轉讓合同格式為:
甲方: (簽字、地址、身份證等)
乙方: (簽字、地址、身份證等)
具體條款:
物品名稱、存在形態、存在位置、價值等
交付方式、糾紛解決辦法等可以分點表達。
最後雙方簽字生效。

虛擬貨幣的獲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在交易平台上進行購買或者認購。認購幣有風險,需謹慎。
2、通過挖礦獲得虛擬貨幣,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貨幣均是。
3、通過出售商品或服務換取虛擬貨幣,微軟,戴爾等公司均接受比特付款。
4、通過購買商品獲得虛擬貨幣獎勵,類似商業積分,例如購買珠寶可獲得福源幣。

J. 什麼是虛擬貨幣

非真實的貨幣是虛擬貨幣。
一,虛擬貨幣,首先要知道它的交易方式。
第一,挑選一個比較優秀的貨幣交易所,比如說幣安。
因為他的交易體量比較大,並且負面消息比較少。
第二,就是買虛擬貨幣,就好比說買股票,需要用到人民幣。那麼買虛擬貨幣就需要用到USDt,這個就是虛擬貨幣交易中的人民幣。
第三,就是用買到的USDt,去買對應的虛擬貨幣,比如說狗狗幣,比特幣。其實如果選擇對了安全的貨幣交易所,虛擬幣交易就等同於股票交易。從安全方面是完全不用顧慮的。
二,虛擬貨幣最終還是被定性為非法了,互聯網金融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公告,聯手封殺虛擬貨幣,公告的重點幫大家整理了一下,第一虛擬貨幣不是真正的貨幣,第二交易兌換是非法的,第三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第四有線索要舉報,第五不得宣傳不得導流,第六重申了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三,挖礦熱潮,顯卡大漲,買幣暴富,財富自由。這些都是加密貨幣,最為赤裸的標簽。無時無刻,不在敲擊著你貪婪的內心。購買加密貨幣,真的能賺錢嗎,其中是否有不為人知的隱情呢。以下內容是真實改編,情景再現,幣價曲線。看到這兒,相信大家對幣圈呢,都有一定的了解了。這件事也是根據我們韭菜實驗室的真實事件改編,總共虧損高達1萬元。也許在幣圈,的確有能賺到錢的人。但非我們的專業,也是我們認知外的錢,永遠是我們賺不到的。
四,1、消息層面:消息造成漲跌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涵蓋非常廣泛,政策因素、幣種本身、市場環境部分方面都屬於消息面。消息面分為利好消息和利空消息,利好會刺激價格上漲、利空會使幣價下跌;
2、政策因素:這點很好理解,和股市一個道理,比如:政府發聲說今年要支持新能源產業、與新能源相關的股票價格就會上漲,套用到幣圈同樣如此。
3、莊家操盤:和股市一樣,幣圈也存在莊家,莊家要吸籌時會拉低幣價、出貨時會拉高幣價,以此保證自己最大程度獲益。這個因素是無解的,因為合格的莊家/大戶摸透了散戶的心裡,不論是散貨還是吸籌都會配合當時的大環境、政策因素操作,甚至還會散出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消息。
4、幣種本身:這點也可以算作消息層面,包括:幣種團隊、技術、創始人等各方面的消息,比如:某幣被曝抄襲,價格會跌;某幣上線大型交易所,價格會漲。
5、市場環境:也就是大家常說的牛市、熊市,市場大環境好(牛市)價格瘋漲、市場大環境差(熊市)價格狂跌,絕大多數的幣價格漲跌都受大環境影響,比特幣持續下跌時大多數幣種都會隨之下跌,比特幣上漲時它們也會跟隨上漲。當然也有例外,例外的原因可能是有利好消息刺激、可能是莊家逆向操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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