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咸平虛擬貨幣對到
Ⅰ 為什麼要做雲企數字貨幣
這是典型的傳銷騙局。原因有如下幾點:
首先,郎咸平教授是反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認為其沒有任何價值,財經郎眼有一期關於比特幣的節目,感興趣的可以查閱一下。
其次,虛擬貨幣是不可能獲得政府的大力支持的。我國央行已經明確把其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任何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由於比特幣具有洗錢等風險,我國政府一直以來都對比特幣採取冷處理的態度。
再次,我在幣圈那麼長時間,並未聽到任何相關的信息,主流業內和大眾媒體網站也沒有相關的報道,收購美國一家數字貨幣研究所應該屬於大新聞,但是國外媒體卻沒有報道,不正常。
最後,個人認為這是一個疑似傳銷的幣種,自建的平台,圈錢跑路的風險極大。
Ⅱ 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虛擬貨幣的價值是人為賦予的嗎
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虛擬貨幣的價值是人為賦予的首先是炒作的越厲害虛擬貨幣的價值越高,其次就是炒作的時間越長那麼影響的程度越大,另外就是越多人入資那麼價格越高,還有就是很多的虛擬貨幣交易盤都是詐騙盤,最後就是虛擬貨幣本省市不具備現實貨幣的能力的。需要從以下五方面來闡述分析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虛擬貨幣的價值是人為賦予的。
一、炒作的越厲害虛擬貨幣的價值越高
首先是炒作的越厲害虛擬貨幣的價值越高 ,對於虛擬貨幣而言本身是沒有任何價值的,但是隨著炒作的人群越來越多那麼價值就在不斷地飆升,這對於很多的人群而言都是不利的。
群眾投資虛擬貨幣的注意事項:
盡量選擇一些正規的渠道進行投資。
Ⅲ 財經郎眼2015觀後感
細心的朋友應該會發現,以前每期財經郎眼都要寫觀後感的文武雙全,竟然沒有寫2014年1月20號的那一集《民營銀行來了》的觀後感。原因是這樣的
話題,對我這樣的老百姓來說實在太無聊了。感覺這樣的節目,完全是欺騙粉絲的感情。所以看完以後,我沒有寫觀後感,以表達我對爛節目的鄙視。1月27號這
一集是節前播出的,剛好春節放假期間我的筆記本電腦壞了。回老家以後沒得電腦上網,於是一直耽擱到2014年2月8號下班回來才有時間上網看這一期的財經
郎眼。就在我對2013年底節目質量越來越差的財經郎眼幾乎要絕望的時刻,2014年1月27號的《財經郎眼之比特幣真相》確讓我眼前一亮。
難得好看的一集《財經郎眼》
這一期節目亮點很多,首先有郎咸平和比特幣網站CEO的激烈爭吵。大名鼎鼎的郎咸平竟然跟一個吊絲,潑婦罵街的在節目里吵架,看到這期節目的觀眾相
信已經大呼過癮了。郎咸平講了什麼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在這樣全國播出的節目里有這樣的橋段。相信在台灣,這期節目已經變成綜藝節目了。
那兩個比特幣網站來的吊絲,也是有備而來啊。郎咸平顯然也是有準備的,對這兩個人都調查過了。時寒冰准備的也很充分,不像以前總感覺時寒冰來節目里講話總是感覺不到位不給力。
虛擬貨幣替代實物貨幣是人類發展的趨勢
大家只要想一想,自己家裡有多少現金,這些現金佔到家庭總資金的比值有多少。就可以明白,我們的財產其實已經數字化了。我們的存款,變成了儲蓄本和銀行卡上的數字。我們的財富都是以數字的形式存儲在硬碟上,以二進制編碼的形式通過計算機網路傳遞財富數據。
之所以在管理財富的時候,我們引進了計算機技術,就是因為這大大便利了我們管理個人和管家的財富。就像貨幣的不斷簡化一樣,虛擬貨幣最終將替代實物貨幣,這是人類發展的必然趨勢。因為從任何角度來講,虛擬貨幣都超過了實物貨幣。
比特幣不是虛擬貨幣的趨勢
但是苦逼的是,比特幣確並不是虛擬貨幣的發展趨勢。原因就在於,比特幣不是任何政府發行的。如果比特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他就不會有任何爭論。
但是他是非政府機構瞎搗騰的,就註定他不會有好下場。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在內的世界各大國的央行,隨時都有可能山寨一個比特幣出來,而不是讓比特幣具有貨幣
的功能。
比特幣再好,都不會有一個好結果。因為發行貨幣是政府的超級特權,他動了政府的乳酪,這豈是有關部門能忍的?雖然郎咸平講的並沒有太大的錯誤,我跟他的看法一致,但是他的講話確實有點讓人生氣。因為我感覺他又在拍有關部門的馬屁了,而不是他本身的觀點錯誤了。
除非你送我,否則我不會買比特幣
雖然大家都不願意承認,但是比特幣確實就是一個電腦游戲的產物。他不能產生任何價值,除非有比你更傻的人願意買他。所以,除非你送我,否則我肯定不會買比特幣。
就在前不久,我認識一個從北京大學出來的高材生。以前是學計算機軟體開發的,搞android的。這傢伙對比特幣非常感興趣,整天在我耳邊說比特幣
多麼牛逼。我那個時候,就對他講的東西不屑一顧,感覺這個人有點二。事實證明,他投資真的不行,比我還菜。比特幣也好景不長,很快就陽痿了。
郎咸平說比特幣送給他,他不要,我覺得他說假話了。在這里我嚴重聲明,誰要送我比特幣我還是要的。當然,前提是你不要我還禮。哈哈,最後祝大家新年快樂。這是農歷2013年春節過後,文武雙全寫的第一篇日記啊。
Ⅳ 比特幣是真正的貨幣嗎
一、比特幣是不是貨幣 比特幣是貨幣嗎
一般貨幣要具備三種功能:計價單位、交換媒介、價值儲藏。比特幣具有貨幣的三種功能,但是它還沒有被經常使用。所以,目前比特幣還不能算是貨幣。
BT幣是08年一位日本人提出構想,09年開始正式發行的一種虛擬貨幣。
BT幣好比是一座由總量為2100萬個金幣(它的總量上限被設計為2100萬個 )組成的金山,想要得到它,就需要玩家們利用電腦的運算能力,根據設計者的演算法計算出一組符合特定規律的數字,就像大家齊心合力或者單獨計算一道數學題一樣,每得出一組數字,那麼就會得到一個BT幣,每10分鍾全球最多隻能產出25個。這個計算過程就被形象地稱為 挖礦 。
當然,這些數學題是越來越難的,從09年到現在,BT幣的產量大約為1040萬個,現存量越多,產出就越難。比特幣有稀缺性,發行上限(2100萬個)已經定死了,越到後面獲得的難度成幾何級數增加,據估計需要上百年才能開采完。
說它是國際QB倒有點可笑,倒確實都是虛擬貨幣,但是BT幣的安全和通用性是QB無法比擬的。TX關門了,QB就跟著玩完了。但是要想BT幣倒台,除非全球斷電或者全球互聯網癱瘓。
關於使用問題,目前全球都開始接受BT幣的使用,德國首先承認BT幣合法,我國也有交易的網站BTchina,可以直接把BT幣換成絕大部分國家的各種現行貨幣,包括人民幣。在我國,淘寶上有很多接受BT幣的賣家,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也有不少開始接受BT幣的商店,超市等等。
比特幣
二、比特幣的特徵
去中心化:比特幣是第一種分布式的虛擬貨幣,整個網路由用戶構成,沒有中央銀行。去中心化是比特幣安全與自由的保證 。
全世界流通:比特幣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管理。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
專屬所有權:操控比特幣需要私鑰,它可以被隔離保存在任何存儲介質。除了用戶自己之外無人可以獲取。
低交易費用:可以免費匯出比特幣,但最終對每筆交易將收取約1比特分的交易費以確保交易更快執行。
無隱藏成本:作為由A到B的支付手段,比特幣沒有繁瑣的額度與手續限制。知道對方比特幣地址就可以進行支付。
跨平台挖掘:用戶可以在眾多平台上發掘不同硬體的計算能力。
Ⅳ 郎咸平對我國經濟貢獻怎樣
1956年6月21日出生,祖籍山東濰坊。美國賓西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博士;現任香港中文大學講座教授;曾任沃頓商學院,密西根州立大學,俄亥俄州立大學,紐約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教授。郎咸平作為世界級的公司治理和金融專家,主要致力於公司監管、項目融資、直接投資、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破產等方面的研究,成就斐然。2004年,郎咸平用最為傳統的財務分析方法,痛陳國企改革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弊病,質疑某些企業侵吞國資,並提出目前一些地方上推行的「國退民進」式的國企產權改革已步入誤區。引起巨大的影響,被稱之為「郎旋風」。
Ⅵ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Ⅶ 金融業三大協會發聲整治虛擬貨幣,將會對虛擬幣帶來哪些影響
金融業三大協會對於虛擬貨幣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而且對於目前的整個數字貨幣市場來說,已經出現了比較大的跌幅。
而國家的一些政策就是給這些機構投資者的一個信號,所以說當國家頒布了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政策限制的時候,那麼對於整個市場的影響是巨大的。
Ⅷ 狗狗幣大漲,狗狗幣能超越比特幣嗎
隨著比特幣、以太坊突破新高,其他加密貨幣的行情也出現了大面積的上漲。尤其是狗狗幣,漲幅居然達到了70%多。價格也從早上的0.08刀一路上漲到了0.14刀。
Ⅸ 郎咸平認為的百分之一的可投虛擬貨幣是什麼
因為美元充當著世界貨幣的職能,美元與黃金掛鉤,而其他貨幣又是與美元掛鉤的。故,著名經濟學家郎咸平會有上述言論。
Ⅹ 為什麼說把比特幣作為規避風險的資產,是很危害的
以比特幣作為一種避險資產還為時過早,很可能將我們的積蓄置身於巨大風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