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嚴打
㈠ 虛擬幣詐騙,傳銷犯罪在嚴監管下還能堅持多久
雖然虛擬貨幣管理比較困難,但是可以依據銀行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監管和制裁。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不允許給虛擬貨幣辦理結算,這樣虛擬貨幣在中國就沒有交易市場。然而,雖然國內沒有結算市場,但虛擬貨幣可能會選擇到境外去結算,因為虛擬貨幣是依附於互聯網的,在哪個國家結算都可以。
而通過在國外某個網站建一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供人們進行交易,這樣管理起來會比較困難。而國內也有一些第三方支付機構,偷偷為虛擬貨幣提供結算服務,這種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給監管帶來一定難度。
現在正規支付結算經營機構都不允許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結算通道,但非正規機構仍然可能會在暗地裡提供結算服務。即使對非正規機構都進行清理整頓,某些人還可能會選擇去國外實施類似行為。
(1)虛擬貨幣嚴打擴展閱讀:
對於虛擬貨幣監管而言,應該注重於防止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代替人民幣的功能,以及通過虛擬貨幣從事非法行為,即強化對虛擬貨幣功能和用途的監管。要重點關注虛擬貨幣是否作為貨幣來使用,不僅僅是從貨幣的客體形式看是否屬於偽造和變造人民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使貨幣職能的任何客體,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而以代碼形式呈現的虛擬貨幣,只要是被作為貨幣來使用,那性質就相當於假幣,都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監管和制裁。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多地嚴打虛擬貨幣交易 專家:重點監管功能用途
㈡ 3.15國家對虛擬貨幣採取了什麼
3.15已經過去了,但政府並沒有對虛擬貨幣採取什麼措施。不過,據說數字貨幣是政府這次嚴打的重點之一。之前,P2P被查的,跑路的非常多。數字貨幣的傳銷騙局也是層出不窮,作為政府嚴查的對象也很正常。之前,許多猖獗一時的傳銷幣都已經開始被政府嚴查。
但並不是所有的虛擬貨幣都是違法的,也有很多是非常優秀的例如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等主流的數字加密貨幣。
㈢ 數字法幣對決虛擬貨幣
#數字貨幣# #虛擬貨幣監管再升級#
原創:牲產隊長
公眾號:牲產隊
在虛擬貨幣領域,全世界都不乏有著大批的忠實信徒。
相信虛擬貨幣的人,就像相信上帝一般。
他們為之瘋狂,為之痴迷,不惜為之押上全部的身家。
每天都有無數的人在虛擬貨幣的炒作中一夜暴富,也有更多的人在虛擬貨幣的炒作中,一夜赤貧。
這是全世界最大的賭場。 莊家控盤、大V帶貨、平台作弊、攜款跑路等地下賭場的一切暗箱操作手法,都在虛擬貨幣的盤子里出現過。
可對賭徒而言,他們最怕的不是輸,而是突然賭場關閉。那麼,他們就再也沒有翻身的機會。
只要這個賭場繼續存在,就會有源源不斷的賭徒蜂擁而至。
為了讓這個賭場能夠永遠地存續下去,他們一邊自己玩,一邊拉攏身邊更多的人來玩。
在人世間,金錢的魔力,往往比上帝更值得信仰。
很多人都有一個疑問,虛擬貨幣到底有沒有價值?
從價值本身來看,非法定發行的虛擬貨幣,就跟空氣一樣,是沒有價值的。 但大家要明白一點,全世界所有的貨幣本身都是沒有價值的,包括法幣也是沒有價值的。
貨幣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它的金融工具性。
不管法幣,還是虛擬貨幣,他們都是一種金融工具。
如果你從金融工具的角度來看,虛擬貨幣不僅有價值,而且價值巨大。而這,也是虛擬貨幣的價格能夠不斷沖頂的根本原因。
今天,隊長就跟大家講一下, 為什麼虛擬貨幣會受到大資本的狂熱式追捧。
大家首先要明白一點,在任何一個資本市場,散戶都不是拉升價格的主力。在虛擬貨幣領域,同樣如此。我們就拿比特幣來舉例。
比特幣的價格在巔峰時期,突破了6萬美元。 即便在中國遭遇三部門封殺,比特幣的即時價格仍有3.8萬美元。那麼,比特幣的價格支撐到底是什麼呢?
21年3月13日,比特幣價格突破6萬美金
主要支撐有四點:
其一,資本自由主義擴張的最新形態,就是貨幣自由。
法定貨幣,終究要被政府控制。但虛擬貨幣不同,資本家自己就能控制。虛擬貨幣的另一個名字就是加密貨幣,採取匿名交易模式。任何人都查不到它的流通方向,任何人都查不到它的交易者信息。
所有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共同組成了一個巨大的貨幣暗網。
在這個暗網體系內,錢瘋狂地流動。而且,它是無人監管的。且不說投資價值,僅僅避稅這一項,都能給大資本帶來巨額收益。
況且,比特幣不是銀行里的錢,它的面值不是固定的。
在美國,資本家避稅主要就是通過在海外注冊一家子公司,然後以投資的名義,把錢都匯入那家子公司,從而規避美國本土的高稅收。
因為根據美國稅法,海外投資可以免稅。
這時,如果你是一個大資本家,你就有兩個避稅的選擇。
第一,把錢匯到海外子公司,避稅。第二,把錢拿來買虛擬貨幣,既避稅,又能增值。你選哪一個?
當然,投資比特幣有風險。但你要知道,如果你不投資,美國政府就會以稅金的形式,把你的錢收走。
你買了比特幣之後,你的資產到底是多少,你的企業到底賺了多少錢,美國政府是無法查明的。
換句話說,你的錢通過加密貨幣藏起來了!
其二,繞過銀行監管系統,滿足暗網交易需求。
在這個世界上,除了我們能夠訪問的公開網站之外,還存在著大量的暗網。這些暗網常常從事著非法交易。例如,國際黑市上的非法石油貿易、毒品貿易、軍火貿易等。
如果採取美元交易,最穩妥的方式就是現金交易,因為銀行轉賬必然留下痕跡。但現金交易有個問題,金額太大了,不方便攜帶。
虛擬貨幣完全滿足了暗網體系下的非法交易需求。
不管是多麼的非法,都能通過比特幣完成支付。干臟活的人拿到比特幣後,隨時都能兌換成美元,而且還能躲過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
因此,只要暗網交易不消失,虛擬貨幣的金融工具價值就不會消失。
其三,洗錢。
貪腐是一個全世界都無法完全規避的問題。在世界各國,都存在著大量見不得光的黑錢。要想洗白這些黑錢,最容易的方式就是投資虛擬貨幣。
不管你錢是怎麼來的,但都可以通過虛擬貨幣的匿名投資,再提現到自己的常規銀行賬戶。人家要是問起你怎麼突然暴富了?哪怕你偷來的,搶來的,都可以光明正大地說一句:「買比特幣賺來的。」
其四,抵制美元霸權的剛需。
在特朗普時期,美國就曾把伊朗一腳踢出SWFIT美元結算體系,導致伊朗的美元資產全部被凍結。
你不懂SWFIT是什麼不重要,你就把他當成中國銀聯。如果中國銀聯把某一家銀行踢出它的結算體系,這家銀行里的錢就不能進行轉賬和支付了。
也就是說,伊朗的銀行涉及美元的支付業務,就都停擺了。
而加密貨幣卻不受美國SWFIT體系所限制,也不受美國政府的監管。那些被美國制裁的國家,完全可以通過加密貨幣,完成黑市交易,繼續石油出口,賺取美元外匯。
像俄羅斯和朝鮮,在GDP下滑的情況下,還把挖礦當做賺取外匯的手段之一。尤其是朝鮮,被美國經濟封鎖,出口被嚴格限制。但挖礦是不需要出口的,挖到就是賺到,美元外匯賺得數到手軟。
因此,在以上四個需求的推動下,虛擬貨幣的價格不斷創造新高。
然而,虛擬貨幣的風險性也全部來源於以上四個需求。
目前,中美兩國都是對虛擬貨幣重拳打擊。 對美國而言,有三大理由:
一是,拜登政府正准備收富人稅,可富人都通過虛擬貨幣把錢藏起來,這怎麼行?
二是,虛擬貨幣在美元霸權體系之外,構建了一套獨立的貨幣交易體系,這不是挖美元的牆角嗎?
三是,虛擬貨幣在某種程度上,助推了犯罪。美國是全球第一大毒品消費國,如果任由虛擬貨幣助推毒品貿易發展,那美國豈不是要變成北美病夫?
中國封禁虛擬貨幣則有四大理由:
第一個,當然是要打擊犯罪,尤其是洗黑錢類犯罪。
第二個,中國已經推出法定的數字人民幣。在法定數字人民幣推出之後,中國就只能允許一種虛擬貨幣的存在,它就是數字人民幣。私自發行貨幣,中國上下五千年來,都是非法的。
第三個,防範金融風險從個人向 社會 領域擴散。虛擬貨幣漲跌幅巨大,杠桿率可以加至100倍以上,很容易導致投資者一夜傾家盪產。破產的人一多,就很容易形成 社會 風險。
例如,報復 社會 之類的。
第四個,虛擬貨幣挖礦耗電量巨大,不符合我國碳中和和碳達峰的國家戰略。從能耗上來看,虛擬貨幣的挖礦屬於高耗能的落後產業,對電能耗損巨大。
規范化管理的礦場
從國家戰略來看,國內礦場將被全部清退,這是必然的趨勢。
通過以上,我們就能看出,未來,虛擬貨幣不會消亡。虛擬貨幣的對手是法定數字貨幣。法定數字貨幣對應的是白錢,而虛擬貨幣對應的是黑錢。
只要這個世界上的黑錢不消亡,虛擬貨幣就不會消亡。
在各國嚴打之下, 虛擬貨幣將迎來大洗牌。
虛擬貨幣的信用來源於它的流動性,它能換美元。在嚴打之下,各方資本出於避險情緒,就會收攏資金,集中投資於極少數主流虛擬貨幣。
這樣就會帶來兩個結果, 一是,那些山寨幣將會被大量地清盤。二是,資金將向極少數主流虛擬貨幣集中。
㈣ 內蒙古發布打擊虛擬貨幣挖礦措施,國內礦業的未來將何去何從
國內礦業或將面臨「大撤退」。
近日,國務院金融委發聲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後,記者發現,距離金融委發聲僅4天,已經有不少礦商有所反饋。
部分平台暫停了相關服務。5月23日,萊比特礦池創始人江卓爾宣布停止中國大陸境內客戶礦機代購服務;24日,火幣發布英文版公告,稱目前將暫停為中國大陸的新用戶提供相比特幣礦機的商城服務;25日,算力蜂平台宣布將暫停比特幣、以太坊系列相關挖礦產品的銷售。
也有部分平台選擇屏蔽大陸境內IP訪問。當前,已有名為火星雲礦、比特富富、BitDeer比特小鹿等礦商衍生服務提供平台宣布擇時屏蔽所有中國大陸地區IP。
不過,國內礦業向海外轉移,仍然成為業內預測其長遠趨勢的共識。此前,在金融委宣布打擊挖礦的政策新聞發出後,就已有不少礦場主陸續在朋友圈發布海外礦場招商信息,地點包括加拿大、非洲、伊朗、美國等,並因此誕生了新的生意。
有投資機構運營人員對記者表示,之前雖有海外資源但並無海外礦場招商計劃,嗅到商機之後已經開始分發招商信息,目前也的確收到不少問詢。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認為,國內礦場轉移至海外難度不小,不僅需要重新找地、建廠、招人,還需要面臨礦機轉移的高昂費用,「小礦場也折騰不起,猜測會有一波拋售潮。」
內蒙古《八項措施》加大挖礦打擊面
5月25日,內蒙古發改委官方發布公告,對《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下稱《八項措施》)公開徵求意見。
據了解,該規定不僅劃定了比特幣挖礦的非法主體范圍:對「挖礦」提供場地的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存在「挖礦」行為的主體包括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企業、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網吧等,且明確了各個主體的追責形式。
如對於提供虛擬貨幣挖礦的工業園區,將採取核減能耗預算、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的追責形式;對於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則採取依法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追責形式。
同時,《八項措施》還將對存在「挖礦」企業、人員納入失信黑名單,對公職人員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以上內容參考界面新聞-第一槍!內蒙古八大舉措嚴打虛擬貨幣挖礦,國內礦業面臨大撤退
㈤ 內蒙古設舉報平台,堅決清退虛擬貨幣挖礦,虛擬幣為何會遭到嚴打
之所以比特幣會受到內蒙古政府的嚴厲禁止,是因為目前的整個比特幣市場上是存在著非常多的問題的,而且它的整個價格波動也是非常大的,對於大部分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如果過度參與相應的交易的話,肯定會損失慘重,而且對於這些挖礦企業來說,他們本身會對整個電力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
而且虛擬貨幣存在著非常大的投機性,目前的整個比特幣市場也是有著非常大的價格波動,如果有可能投資者貿然進入到這個市場上出現一定的虧損的話,那麼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
㈥ 有關部門會不會持續加強虛擬貨幣洗錢的打擊力度
會持續加強打擊虛擬貨幣的洗錢力度的。因為虛擬貨幣在我國是不合法的,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打擊是必要的。
㈦ 國務院金融委嚴厲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比特幣在中國是不是要涼
我們國家能夠有越來越強烈的意識,而且我們國家也能夠出台更多的政策打擊虛擬貨幣在我們國家的運行,而且我們國家也能夠抵制虛擬貨幣,能夠對更多挖礦行為予以懲處。
我們國家的相關機關能夠履行相應的職責,而且也能夠對更多的虛擬貨幣予以更加嚴厲的譴責。國務院金融委嚴厲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比特幣在中國是不是要涼?我認為比特幣在我們國家的確要涼,之所以這么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
一、比特幣在我們國家將會毫無市場。
我認為比特幣的確會涼涼,因為我們國家能夠有更加嚴厲的監管行為,而且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比特幣一定會在我們國家消失。比特幣最終會變得毫無市場。如果我們仍然想要投資比特幣的話,我們應該讓自己也更加清醒地認識,比特幣一定會更加涼涼,不會受到我們國家的重視。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大家有什麼想法嗎?
㈧ 《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是真的么
這是虛假信息,是造謠,沒有這個條例文件。
正確的條例是這樣的: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00008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標題: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發文字型大小: 國令第737號 發布日期: 2021年02月10日
主 題 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7號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已經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21年1月26日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範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以下簡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單位參加工作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範和配合處置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預算。
第二章防範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推動建設國家監測預警平台,促進地方、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研判,及時預警提示。
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發現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及時予以重點關注。
第十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相關非法集資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防範非法集資的義務: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
(二)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三)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自我約束,督促、引導成員積極防範非法集資,不組織、不協助、不參與非法集資。
第十五條聯席會議應當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推動全國范圍內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的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者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增強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風險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公益宣傳,並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六條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國家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置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
第三章處置
第十九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第二十條對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由其登記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非法集資人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地、集資資產所在地以及集資參與人所在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配合調查認定工作。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確定;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存在爭議的,由聯席會議確定。
第二十一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四)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
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二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組織調查,有權要求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認定屬於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立即停止有關非法活動;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序。
第二十四條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
(二)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於清退集資資金;
(三)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非法集資的個人或者非法集資單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
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措施,應當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五條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
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
(一)非法集資資金余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
(五)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六)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為非法集資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為非法集資設立的網站、開發的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第二十九條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第三十三條對依照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由有關部門建立信用記錄,按照規定將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對涉嫌非法集資信息的防範和處置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未履行防範非法集資義務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的,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阻礙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明知所主管、監管的單位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未依法及時處理;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履行對非法集資的防範職責,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資處置,造成嚴重後果;
(三)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四)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務影響,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
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處置。
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防範和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具體類型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㈨ 網警查到挖虛擬礦要求單位協查,但沒結果怎麼辦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關停礦場。如果在網路警察在查到挖虛擬礦並且要求單位協查後,那麼就要關停礦場了,在監管明令要求全面整頓、清理虛擬貨幣炒作和挖礦活動的大背景下,國家發展改革委也強調嚴打虛擬貨幣挖礦。
㈩ 60個虛擬貨幣傳銷名單
2020年60個虛擬貨幣傳銷名單
「傳銷貨幣」的圖片搜索結果
央視發布的60個虛擬貨幣傳銷名單包括:
MBI、M3幣、暗黑幣、亞洲幣、恆星幣、金緣購物聯盟電子幣、長江國際虛擬幣、奇樂吧、微視傳媒電子幣、分紅點幣、虛擬金幣、HGC、COA、LFG、SRI、bismall、AHKCAP、CPF、億分、K幣、R幣、百川幣、K寶、中富通寶、紅通幣、雷恩斯電子貨幣。
環球貝萊德一號理財幣、格拉斯貝格、BCI、M幣、翼幣、EV幣、業績幣、FIS、U幣、ES、藏寶網業績幣、匯愛電子幣、建業盤電子幣、補助幣、高頻交易幣(HFTAG)、開心復利幣、快聯網站虛擬貨幣、世華幣、恩特幣、CPM、克拉幣、至尊幣。
五華聯盟虛擬幣、美盛E、中華幣、米米虛擬貨幣、FIS、世界雲聯雲幣、利物幣、維卡幣、馬克幣、善心幣、無極幣、ATC、IPC、中央幣、五行幣、匯愛幣、航海幣等至少65種名稱的「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