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虛擬貨幣判例
1. 販賣游戲幣算不算觸犯非法經營罪
沒有煙草專賣證是不允許賣的,所以被罰。交夠罰金才能說明你認罪態度好,才會判你緩刑,不然有可能會判你實刑,最好想辦法交齊吧
2. 非法經營香煙100萬元人民幣該怎麼量刑
行為人違法經營煙草專賣業務的行為屬違法行為,煙草專賣行政機關能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正如「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法律原則,執法人員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依據先取證後處罰的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行為人的經營行為的確屬於一種違反煙草專賣法的行為,在做出行政處罰時考慮到情節嚴重的,才有可能涉及到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問題,這是我國刑法理論上「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和延伸,也是行政法中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游戲幣在平台可以直接提現到個人的支付寶,然後游戲平台收取百分之十的手續費,這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80%的平台都會有手續費的規定。即便是銀行如果超過了限額,也會有手續費。而且這一類的平台在規則里都會寫著最終解釋權歸平台所有。
4. 交易比特幣或在OKB平台做商家買賣比特幣為非法經營嗎如果是或者不是請說明為什麼
在中國,沒有哪個主管部門對比特幣進行過明確的表態,這導致其在現實中瘋狂無序地發展。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明目張膽地從事賭博、外匯交易等非法行為。還有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進行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行為。2013年10月26日,注冊在香港的GBL比特幣交易平台網站關閉,相關經營人員不見蹤影。該平台之前曾大量吸收投資者以「比特幣」投資入股。
當前國內的比特幣交易亂象亟需清理和整頓。這種清理和整頓具備充足的法律依據。
一、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該法第1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且「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的機構也具有唯一性,即中國人民銀行;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比特幣實際已具備「代幣」功能,進行比特幣交易的網路平台及商戶已經違反了該法的規定,應該依照該法予以查處。
二、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外匯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三條明確限定了「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其中包含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第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特幣作為諸多國家認可的國際支付手段,應該受到該條例的約束,對於從事比特幣交易和使用的網站及商家,應該依照該條例予以查處。
三、比特幣不屬於中國法律法規中限定的「虛擬貨幣」。很多比特幣交易平台聲稱按照中國「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這是錯誤的。文化部和商務部在200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中明確限定:「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該《通知》還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而比特幣並非游戲企業發行,而且其可以兌換實物和貨幣。可見比特幣與此類「虛擬貨幣」完全不同,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虛擬貨幣」。即便是從事「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平台業務,也要按照該規定,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行政許可,申請報告中需要明確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迄今為止,沒有哪個比特幣交易平台獲得也不可能獲得這樣的行政許可。
四、比特幣交易平台違反《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電信管理法規,構成「非法經營行為」。
《電信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是該法約束的增值電信服務業務之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比特幣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費用」或者「提現手續費用」或從事「相關廣告業務」,屬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沒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的網站甚至連備案都沒有做。此行為依法構成「非法經營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查處。
五、利用比特幣從事賭博、洗錢、賄賂、集資詐騙等非法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比特幣具備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使其可以成為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對於比特幣的相關犯罪行為不應置於法律管轄之外。
比特幣的未來如何,誰都不敢斷言。但是在當前中國「外匯不能自由流通和兌換」的金融管理制度下,在貪腐犯罪、經濟犯罪案件高發的現狀下,冀求比特幣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清理和整頓比特幣交易平台是或早或晚的事情。但事情來得越早越好,拖得晚了,必然是更多的比特幣交易平台崩盤,更多的「投資人」血本無歸,以及為平息民憤而大量追究相關經營人的「非法經營罪」、「非法集資罪」及「集資詐騙罪」案件等等。
如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這些比特幣交易平台合法,那麼也應該做出明確說明,給相關平台的經營者一個「護身符」,避免將來「秋後算賬」。
引自--雷騰律師博客
5. 非法經營罪數額巨大規定,買賣匯摺合人民幣二千一百萬元獲利三萬元是否構成數額巨大和特別巨大
非法經營與數額無關,主要根據其行為造成的後果來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6. 一般非法經營罪判幾年,5000元人民幣
不能用「一般」來概括。不同的犯罪情節和後果以及涉案金額,都會有不同的判刑標准。同時還要考慮認罪態度等多種因素。《刑法》對該罪名的處罰規定,也只是一個概括性規定,在判刑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和條件。
《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7. 非法經營罪金額在50萬人民幣以上要判刑幾年,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三條第一款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如果違法事實確鑿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對上述違法行為視為「情節嚴重」。給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8. 非法經營外匯數額達到五億人民幣, 一個被告四千萬人民幣,這兩個人差不多要判刑多久
是共同犯罪的話,按照團伙非法經營的全部數額計算,關在哪裡的看守所,這么大的數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9. 高利貸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一、相關法條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2、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現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4、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5、《人民銀行貸款通則》61條: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定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6、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 7、《刑法》第176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分析
1、民間個人以自有資金借貸的,年利率在法定利率4倍以內的,予以保護,超過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也不處罰。2、根據現行的我國法律,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是不能貸款的,如果發生貸款,法律後果自然是合同無效,本金返還,利息理論上國家是要沒收追繳的。而企業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是允許形成借貸關系的,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的四倍。3、成立非法金融機構的,不僅利息沒收,同時處以罰款。4、從銀行貸款,再轉貸出去,數額較大的,以高利貸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5、非法想不特定多數人吸儲的,再高利貸出去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6、現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用自有資金發放高利貸,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判例。如果這樣認定,那麼,本金就是犯罪資金,要予以沒收,同時還要處以罰金,並可能判刑。個人認為,這樣的處罰,比轉貸罪還重,是明顯畸重,違背法律解釋的邏輯解釋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也違背常理。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民間借貸中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高利貸行為中,出借人的本金以及「銀行利率4倍」以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護。
以貸款基準利率6%為例,超出24%則為高利貸。如果A把錢以40%的年利率出借給B,當B拒不還款時,A的本金以及24%以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法院會判決B償還,剩下16%的利率則不受保護。
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但是目前也沒有哪條法律規定放高利貸的行為是犯罪。人們一般認為高利貸是犯罪,是因為在催收過程中常會有暴力等違法行為。
10. 買賣游戲幣犯非法經營罪嗎
要有文化局的許可證件,才能經營販賣網路游戲幣,不然屬於違法!只是國家還沒有特別查處,希望你這邊量力而行!別干太久,容易走上不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