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虛擬貨幣的合同是否有效
1. 虛擬貨幣買賣合法嗎
法律分析: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2. 65-北京仲裁委認為比特幣合同合法有效,元芳你怎麼看
最近,北京仲裁委處理的一樁委託購買比特幣糾紛案件,引起了區塊鏈圈、法律圈和幣圈的關注。北京仲裁委的結論中,有兩個觀點吸引眼球:一是認為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正確名稱:加密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二是認為委託購買比特幣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有些人認為,北京仲裁委的這個判決,意味著加密貨幣的春天來了。其實,這是誤解。某件事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為異常。習以為常的事情,不會引起大家注意。輿論關注什麼、強調什麼,往往意味著 社會 缺乏什麼。很多人腦子里對加密貨幣的認識,恐怕會跟違禁品劃等號。北京仲裁委突然給比特幣在內的加密貨幣發了一張「好人牌」,確實讓大家喜出望外。
咱們國家的仲裁委屬於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組織分類可閱讀《53-民事主體的類型:民法眼中的孩子們》一文。嚴格來講,仲裁屬於民間糾紛解決方式,仲裁委的主要職責是解決民事經濟類爭議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讓仲裁委幫助解決糾紛,仲裁委才能介入。仲裁員一般由資深律師、法學教授、學者擔任,他們均具有較高的法學造詣。與法官的審判工作不同,仲裁員對案件的裁決,不會受到司法體系中「類案同判」規則的限制,仲裁裁決結果往往帶有仲裁員鮮明的個人研究特色。北京仲裁委的以上比特幣糾紛案例,就是獨任仲裁員自我意見的表達。沒毛病!
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類似法院那種「二審」程序。一裁終局制度還能排除法院的管轄權,意思是:一旦仲裁委作出裁決,當事人基於同一爭議事實不得再到法院起訴。
不過,考慮到,仲裁委裁決的威力很大,所以法律特別規定:仲裁工作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問題,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委的裁決。比如偽造證據、違反程序、索賄受賄、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等。
恰恰是這個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如果這個案例的當事人申請法院撤銷北京仲裁委的裁決,法院很有可能以「違背 社會 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
國家行政監管部門,對加密貨幣的貨幣屬性及其金融活動,持否定態度,主要理由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面對具體的加密貨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否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肯定能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歡迎。然而,任何人都明白,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認可,顯然不是司法機關所追求的價值目標。
但筆者注意到,涉及加密貨幣買賣合同、委託合同糾紛的很多判決案例,法院均認定合同無效。在較少的涉及加密貨幣不當得利糾紛案例中,法院認可了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很顯然,在加密貨幣的問題上,法院基本站在了行政監管部門這一邊。
加密貨幣的底層邏輯是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是世界的未來,大勢所趨,不可阻擋。
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屬於加密貨幣中的佼佼者,不可否認的是,它們已經形成了某種生態。其中,既有可取之處,也有值得提防的地方。我們既渴望創新的力量(技術創新、金融創新),也擔心國家安全和 社會 穩定受到威脅。我們既要保護人民群眾的契約自由和財產權,也擔心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最終反噬群眾利益。
如何在各種利益選擇中,尋求最佳平衡狀態,既是政策難點,也是行業痛點。而這些難點和痛點,最終都會投射到司法裁判中來。
一是國家行政監管部門雖然對加密貨幣及其金融活動,表達了強烈的監管態度。但是,在任何一份文件中,監管部門都沒有否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
二是今年2月7日,香港證監會表達了對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的監管意向,表示任何虛擬貨幣交易所都是「受監管的虛擬資產活動」,任何尋求從事這項工作的人都必須獲得SFC的許可,該修正案或將於2022年第二季度提交給香港立法會。
如何在技術創新、金融創新、預防系統性金融風險、保護人民群眾契約自由與財產安全等矛盾沖突中,尋求最佳解決方案?我想,麵包會有的。
口水文章而已。謹以此文,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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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個人交易虛擬幣合法嗎
合法。
個人買賣虛擬貨幣是否合法的問題,本質上是法律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網路虛擬財產在個人之間進行流轉是否予以保護的問題。對於大多數人而言,虛擬貨幣和股票一樣,是一種用於投資、升值並獲取收益的衍生品,其價值的實現是通過這一財產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的流轉來實現的,如果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那麼虛擬貨幣價值的實現和轉移便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就沒有獲取收益的可能。
隨著《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出台以及一些列整頓代幣交易平台、取締ICO措施的背景下,虛擬貨幣的交易似乎失去了一切合法性。從司法實務來看,在《公告》出台後,以《公告》的禁止性規定為理由要求終止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礦機交易的民事糾紛案件也屢見不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個人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是合法的。
4. 虛擬貨幣交易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就交易角度而言,虛擬貨幣交易在國內還是合法的,但不能用人民幣進行交易。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一、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二、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測,依託行業自律機制,強化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要及時按程序採取限制、暫停或終止相關交易、服務等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觸達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做好涉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互聯網平台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三、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財產和權益損失
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後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要珍惜個人銀行賬戶,不用於虛擬貨幣賬戶充值和提現、購買和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以及劃轉相關交易資金等活動,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
5. 虛擬貨幣交易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交易受法律保護,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