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打擊
⑴ 中國禁止虛擬貨幣政策是什麼
中國沒有禁止虛擬貨幣買賣的政策,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合法的。1)直接挑明USDT屬於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通知》中第一條就明確將泰達幣即USDT劃入虛擬貨幣的范疇,同時指明虛擬貨幣並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為虛擬幣提供「定價服務」也屬違法,未來會被取締。《通知》第二條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可見,即便是只為虛擬貨幣做「定價服務」也被認定為一種非法行為,從而具備相應的法律風險。
(3)虛擬幣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壽終正寢,不再灰色,已歸於非法范疇。與「定價服務」相同,《通知》也明確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肯定了違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內人員,不能逃避法律責任。《通知》不僅認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同時也規定對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5)涉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合同無效,理由是違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為一旦該活動違反公序良俗,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6)加密資產概念,將成為「敏感詞彙」,在本輪規制中被重點關注。《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可見,對於監管機構而言,加密資產等名詞已經成為「敏感詞彙」。
(7)重點打擊罪名,由之前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逐漸向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更迭。相較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通知》將相關虛擬貨幣交易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其重心逐漸向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這說明未來打擊的虛擬幣產業類型和業務類型均會有所變化,據此,颯姐認為DeFi業務可能會成為眾矢之的。
⑵ 打擊虛擬貨幣勢在必行,為什麼打擊虛擬貨幣,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最近有一些新聞我想大家已經都知道了就是頂層已經宣布打擊虛擬貨幣,我在前些年一直強調包括某些貨幣比較火的時候,有些朋友也問我我要不要進入幣圈市場?我要不要進入買一些虛擬貨幣來作為我的財富的升值我是強烈反對的。
因為他不是法定貨幣它會一夜之間煙消雲散,你就算是這個貨幣漲到一萬、十萬、二十萬、二百萬也沒有用,你買到這樣的貨幣什麼你能感受到什麼?你雖然說在幣圈兒賣這種貨幣,但是你到底能不能成交?到底能不能拿到這個錢?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現在頂層打擊虛擬貨幣是完全正確的,因為我們的人民幣數字化,我們人民幣的數字化是法定貨幣,號稱法幣在我國的法律的狀態下也是在全球的法律的狀態下是可以正常流通購買任何商品的貨幣這叫法幣。
那麼虛擬貨幣我為什麼不讓大家去參與而且還要打擊這種貨幣,因為虛擬貨幣他不是法幣,就好比我想大家都玩過網路 游戲 吧,它就是比方說一款網路 游戲 的貨幣,你可以在這個網路當中買一些虛擬的東西。
你就算是在網路當中買了一套房子,可是你能鑽進電腦里住進去嗎, 虛擬貨幣其實就是 游戲 當中的一種貨幣而已,只能買 游戲 當中的物品,但是你能買到線下的物品嗎?就算是你買到線下的物品這是違規的這是在法律之外。
如果違法了你將會後悔終生,所以現在頂層打擊虛擬貨幣:
第一:避免大家落入非法團伙的圈套。
第二:我們要保證我們的人民幣持續向上好轉。
數字人民幣正常運行其實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受益,國家強大了我們小家才能強大,國家強盛了我們小家才能繁榮,所以數字貨幣的啟航,也代表著我們國家的啟航,也代表著我們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的幸福生活的起航。
⑶ 國家打擊虛擬貨幣名單
國家對於虛擬貨幣的非法行動持嚴厲打擊的態度,但並沒有明確的名單。
一、有關會議精神
7月30日,人民銀行召開2021年下半年工作會議,會議指出推動平台企業金融業務規范發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非法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約談從事金融業務的頭部平台企業,督促其全面落實金融監管、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要求,深入開展自查和整改。
二、什麼是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群內可以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它具有基本的交易媒介和記賬單位的貨幣功能。
虛擬貨幣大致按照其流通特點,可以分為三類:
1、與實體貨幣無關,只可以在封閉的虛擬環境中使用,通常是網路游戲中的貨幣。
2、只可單向兌換,通常只可以在虛擬環境中使用,有時候也可以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如Facebook Credits、Amazon Coin。
3、雙向兌換,有買入價和賣出價,跟貨幣相同,包括由發行機構發行的,如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坊等屬於此類,媒體多以"虛擬貨幣"一詞指稱。
三、為什麼要打擊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作為灰色地帶,會為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金融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渠道,嚴重擾亂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金融制度等,給市場主體和監管部門辨識、規範金融市場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穩定性帶來了新的風險和不便。
所以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已經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現在必須被嚴厲打擊。
⑷ 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有哪些關於虛擬貨幣的欺詐
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關於虛擬貨幣的欺詐:
1、國家網信辦加強對網路的監督和管理,著手整治那些誘導網民進行虛擬貨幣數字資產的投資。網信部約談那些涉及虛擬貨幣宣傳炒作的企業,主要包括500餘家,要求各企業全面清理虛擬貨幣所涉及的相關內容。虛擬貨幣所謂的挖礦幣,頭條的內容都是不可信的。國家網信辦要求各部門予以堅決關閉。
4、投資本來就是有風險的,如果對投資的信息不加以甄別就進行投資,那虧損的只能是自己。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特別小心對金錢的管理,不要以為注冊信息其實沒有什麼樣的壞處。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有時候一個鏈接可能會讓你喪失財產。因此對於網站所有來源的鏈接和信息都要加以甄別。比特幣輕松掙錢,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⑸ 虛擬幣國家政策打擊
法律分析:我國政策明確指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第二條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⑹ 我國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在高科技中替代實物貨幣的數據流或數據流。與支票和電匯不同,虛擬貨幣不能通過銀行轉賬,只能在現在的網路世界中流通。也就是虛擬貨幣在特定的地方有它的價值,離開這個特定的地方就失去了價值。
虛擬貨幣未來發展如何?
互聯網經濟不斷發展,互聯網金融數字貨幣已成為我們生活中的新概念。它的發展速度遠遠超出我們的預期。互聯網作為一場革命,顛覆了很多傳統行業,淘寶也顛覆了很多實體店。虛擬貨幣是未來的發展趨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拉動經濟發展。
⑺ 國家為什麼打擊虛擬貨幣
法律分析: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比特幣在所謂的「暗網」(Dark Web)世界作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網」中充斥著各類嚴重違法犯罪活動。比特幣發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監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動便利等特徵,已成為「地下經濟」的首選工具。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⑻ 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對虛擬貨幣交易的政策規定:監管嚴格,明令禁止,在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席會議上,中國央行表示,將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虛擬貨幣」相關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針對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活動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所,央行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發布公告,明確態度、警示風險、並部署各地開展整治。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⑼ 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具體會如何整治
多措並舉,對一批宣傳炒作虛擬貨幣的非法信息、賬號和網站進行清理處理。國家網信辦加強監督檢查,打著“金融創新”和“區塊鏈”的旗號,投資“虛擬貨幣”的“虛擬資產”和“數字資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989個微博、貼吧、微信公眾號被依法關閉。國家網信辦將繼續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重點整治涉及虛擬貨幣投機的亂象。國家網信辦採取多項措施,對一批宣傳炒作虛擬貨幣的違法信息、賬號和網站進行了清理和處置。網信辦督促引導各大網站平台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繼續保持對虛擬貨幣炒作的高壓打擊力度,加大信息內容和賬號自查自糾力度誘導虛擬貨幣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