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法規
❶ 虛擬貨幣被禁交易違法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交易是不違法的,投資虛擬貨幣也是不違法的。但是如何拉人頭參與虛擬貨幣交易,那就是違法的,是不合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❷ 現在網上交易的虛擬貨幣國家有相關法律條文約束嗎金額有上限嗎
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可以與相應的法律結合,比如,構成不當得利的,可以要求返還。 如果構成犯罪,也按照現實貨幣的價值來計算涉案金額。 總的來說,網上的虛擬貨幣交易,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只是沒有具體細化的規定,可以參照現實貨幣來維護自己的法和權益。
❸ 中國中央銀行對比特幣的政策法規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完)
比特幣之家網有解讀。
❹ 求我國關於虛擬貨幣方面規定的法律法規
具體還不清楚
知識產權法中比如《著作權法》等中間可能會有的
❺ 中國第一批合法虛擬貨幣包括哪些
中國不存在第一批合法的虛擬貨幣這一說。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發布比特幣風險通知,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現可以自由的買賣。
其它數字機密貨幣也同樣適合,例如山寨幣始祖萊特幣、珠寶行業的商業積分福源幣以及主打小額打賞的狗狗幣等等。但雖然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如果打著虛擬貨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那就是違法的活動。
(5)虛擬貨幣法規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
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
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沖擊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
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網路問題
虛擬貨幣的購買方式除了直接用現金以外,還提供手機簡訊、網路轉賬和固定電話充值等多種方式。這些購買方式在為用戶提供方便的同時,也有不小的風險。
比如盜用電話充值和未成年人購買等問題。另外,虛擬貨幣並沒有現實貨幣的防偽技術,電腦黑客可能會利用其安全漏洞生產偽幣。國家工商部門有關人員表示,虛擬貨幣交易是網路時代派生的經營行為,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范,工商注冊范圍也沒有關於虛擬物品交易的項目。
但當虛擬財產交易逐漸人員僱傭化、場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確化,具有經營性質後,就可能涉及市場秩序、稅收問題。甚至,游戲運營商也沒有能力來控制,網路中存在大量「偽鈔製造者」一以主營棋牌類網游的邊鋒為例,其網幣對應的購買力曾在一年內縮水近40%。不少人士指出:這樣的通貨膨脹只會讓網民受損,也會讓網民喪失對互聯網的信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虛擬貨幣
❻ 四大虛擬貨幣違法嗎
私發虛擬貨幣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另外《《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對類似問題也嚴令禁止。
(6)虛擬貨幣法規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市場形成
互聯網引致了一個新的市場的出現,這個市場就是基於網路空間的虛擬市場。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溝通場所,同時也給企業提供了經營市場,企業從以產品為核心,到以服務為核心,必須轉變為以客戶為核心。隨著計算機人工智慧技術、資料庫技術的發展,企業可以便利地搜集顧客的信息,做到及時了解客戶需求,改變企業經營策略,實時掌握經濟動脈。
電子金融
隨著計算機和網路通信技術的迅猛的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逐漸向人類的各種活動領域滲透,其中所蘊藏的無限商機使得商家紛紛把目光投向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正在以人們難以想像的速度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滲透。
傳統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視到這股勢不可擋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網路化的潮流。於是,增值服務是以美術為賣點,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戲里的寶劍則不一種全新的金融服務經營理念——電子金融便應運而生。
從歷史發展的進程來看,要理解電子金融必須從金融電子化和電子商務談起。所謂電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業採用除互聯網技術以外的現代通信、計算機和網路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傳統金融服務業務的工作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實現金融業務處理自動化、金融企業管理信息化和決策科學化,為客戶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務,進而提升金融企業是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
電子金融是對金融電子化的一個超越。與金融電子化有所不同,電子金融運行的主要技術基礎是日益完善的互聯網技術。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全球連通性、開放性、快捷性和邊際成本低廉的特徵,電子金融更加強調整個金融服務業務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重組和創新,使客戶不受營業時間和營業地點的限制,隨時隨地享受金融企業提供的各種高質量、低成本的服務。
隨著Internet的發展,貨幣存在的形式更加虛擬化,出現了擺脫任何事物形態,只以電子信號形式存在的電子貨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虛擬貨幣
❼ 虛擬貨幣的相關法規
2009年06月28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虛擬貨幣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以下是文化部、商務部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❽ 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政策法規
沒有專門的法規
❾ 中國都有哪些關於虛擬財產的法令法規
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來源:作者:一、虛擬財產現狀 隨著這幾年信息產業的飛速發展,互聯網路已經進入了尋常百姓家,對於虛擬財產很多人並不陌生。小到游戲中的裝備,虛擬幣,大到QQ號碼游戲賬號都屬於虛擬財產的范疇。據有關部門測算,去年國內互聯網虛擬貨幣市場規模上百億元,而這個市場還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長。然而,硬幣具有雙面屬性,網路自身也催生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法律問題,使得人們無所適從。諸如網路盜竊、著作權的保護等方面問題不斷。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調查統計數字顯示,「有61%的游戲玩家有過虛擬財產被盜的經歷,77%的游戲玩家感到現在的網路環境對其虛擬財產有威脅」。 這些你我習以為常的東西卻因為種種原因而可能面臨不法侵害而又不能得到權利救濟。虛擬財產的侵權事件時有發生,但卻大多因為理論上沒有一個清晰統一的認識而使得司法機關面對此類問題定性模糊不清:要麼不予立案,要麼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被告定罪量刑,要麼以盜竊罪判處刑罰。無論民事還是刑事方面都存在著法律空白。 由此看來對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的確定才是問題的關鍵。 二、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暨必要性 對於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國內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否定者認為它沒有價值,只存在於虛擬社會中,沒必要保護。贊成者則認為虛擬財產是通過個人勞動獲得的且能夠流通和現實社會的財產並無本質差異應受保護。筆者認為,在目前情況下,把虛擬財產納入到法律范疇中來有其必要性。 (一)虛擬財產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 1、作為財產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必須具有價值;第二,必須具有稀缺性,即不能無限量的存在;第三,必須具有合法性。首先,虛擬財產具有價值,符合價值的要求——無差別的人類勞動。虛擬財產的價值需要綜合考慮時間、金錢、智力技巧、市場供求關系、游戲周期、功能替代品的數量與價格。以QQ游戲為例,這類游戲都有等級,玩家要升到更高級就必須付出時間和金錢,而越高級說明這個賬號在市場中的價值越高。其次,如同現實中的物品,游戲中的裝備以及游戲幣等都是有限的,也存在特定物和種類物。至於合法性,那是顯而易見的。2、虛擬財產傾注了玩家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雖然在現實社會中摸不著看不到,但是它確實是存在的,就象手機號碼一樣對數以億計的互聯網用戶來說有積極意義,可以滿足人們的某種需求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從這個方面來說,也符合無形財產的性質,當屬知識財產(劉春田: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教學與研究中心主任)。3、虛擬財產可以通過人力控制,包括刪除、修改、使用、轉移。因此,虛擬財產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 (二)虛擬財產交易已經對現實社會有很大的影響。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現實大量的虛擬物品交易現狀。游戲幣等網路財產經初步具備了和人民幣兌換的功效,一些網路游戲運營商甚至以出售虛擬財產為贏利模式(因此有了今年文化部等14家部委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要加強對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防範虛擬貨幣沖擊現實經濟金融秩序,同時要限制虛擬幣的發行總量」)。 2、針對虛擬財產的網路盜竊事件也在大量發生。網路盜竊的現狀是以集團化、產業化的盜竊模式危害互聯網的生存。因此無論從虛擬物品交易現狀還是網路盜竊都說明虛擬財產保護的緊迫性。 (三)建立誠信友愛社會的要求。 如今現實中盜竊財物的情況已經搬到了互聯網上,像盜竊虛擬財產等侵權事件的發生不能不說是現實社會的一種折射。互聯網路在我國發展不久,應該盡量凈化這片土地。如果能有效的遏制互聯網上此類行為的話,對誠信友愛社會的建設將會有很好的推動作用。遏制只能交由法律來規范。 網路虛擬財產作為用戶的一種比較特殊的財產權利,是否可以將其納入到我國法律體系內,決定了司法部門是否可以直接適用我國的法律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對虛擬財產正名。名正才能言順,才有依據制定各項法律法規更有效保護公民財產。 三、虛擬財產的保護 必須承認虛擬財產的保護在我國還是處在理論摸索階段,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面對這個新的現象,只考慮以傳統的法律模式來解決似乎有些力不從心。因此我們需要以創新的思維並適當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模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物權法》解釋及配套規定。人們對最近通過的《物權法》給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在這部法律中並沒有虛擬財產方面的相關規定。對於這方面的缺失,可以考慮在隨後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釋中得到體現,以完善《物權法》應有的功能,使得法律對公民的財產保護能夠更加徹底。 (二)刑法保護方面。可以考慮在《刑法》中增加罪名或者對財產作擴大解釋。如前所述,對侵犯虛擬財產的案件,司法機關對它的定性完全不同。相同的案件但是定性的不同可能會對社會發出不好的信號。在中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據某一新情況而做出擴大解釋是完全可行的。 (三)重視判例作用。像中國首例網路盜竊案件經深圳法院審理後,對其他法院處理類似問題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我們看到有越來越多的法院承認了虛擬財產擬制財產的法律地位。江西一地方法院在判決中就明確承認了虛擬財產屬於法律保護的財產。法院認為,盡管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的認定仍無相關法律、法規,但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在佔有、使用、收益方面利益共同,同樣應受到法律保護。 (四)行政管理途徑。政府部門在這方面也應該有很大的作為。可以制定相關的法規加強對網路公司、網吧的管理,完善登記備案制度,明確合法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對侵害他人合法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進行處罰。嚴格實行網路游戲實名身份制,建立針對虛擬財產侵權的舉報中心等。 (五)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一些經驗值得思考和借鑒。以網路游戲最發達的韓國為例,當游戲產業剛開始發展的時候也面臨和我們現在一樣的困惑,走了不予理睬和過分限制的兩個極端,但是都沒有收到好的效果。重新審視虛擬交易後,韓國最終在法律上承認了虛擬物品的合法性,虛擬交易也受法律保護,更在前不久提議進一步禁止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中介服務,並制定《游戲產業振興法》。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如韓國、日本、瑞士以及中國台灣、香港等地區的立法、司法都已經明確承認了「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並用刑法加以規制,且已經出現了針對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刑事判決。有些國家明確虛擬財產具有獨立財產價值,與傳統意義的「財產」相同,將虛擬財產納入傳統財產罪的對象范疇;也有國家比如瑞士則拓展了傳統財產罪的罪名體系,並創設了新的罪名,如非法獲取數據罪。 法律源於生活,但高於生活。當問題到來之後我們只能積極應對,而不可逃避和放任,應當積極發揮法律的引導和維護作用。市場規模已高達數百億的巨大市場,如果缺少法律有效管理,網路世界必將進入一種無序的混亂狀態,進而波及現實社會,若不及時妥善解決這一法律問題,其對公民個人財產以及社會穩定都會有很大沖擊,也違背了建設和諧社會的初衷和本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