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管理辦法
Ⅰ 2009年6月,文化部、商務部下發的《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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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雷達幣怎麼樣,是合法的嗎
雷達幣是虛擬貨幣,使用雷達幣是違法行為。
雷達幣是虛擬幣,根本沒上市,也不受法律保護。雷達幣也是網路下衍生出來的網路產品,作為一款原生貨幣,根本沒有上市。是有人建立了一個交易平台,不斷拉人頭來把錢給之前進來的人分利息。相當於做了一個平台,放了一個盒子,人們可能將信將疑,但是它做得並不著急,在一定的時間內還是確實給了利益,並且不斷洗腦來讓人相信自己投的這筆錢還在,也一直在賺錢,也沒有必要把它拿出來。你拿了反而覺得自己虧了。
因為雷達幣已經被國家定性,是明確的一種貨幣傳銷騙局,因此販賣和宣傳雷達幣,全部都是算違法行為,而你使用了它,就不可能不按它的套路走。有著高額利潤做誘餌,投進錢的人就得想辦法再去把更多的人拉進來,吸收更多的錢,這些都是典型的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不要被虛擬貨幣閃亮的名聲吸引,也不要被錢套錢的的利潤迷住,這是個虛擬的金錢塔。
Ⅲ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是怎麼定義的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的定義: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Ⅳ 中國法律游戲獎勵現金限制是多少
中國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目前並沒有對網路游戲中的「賭博」進行直接和明確的定義,但我們還是能在《通知二》和《管理辦法》中找到下列相關規定:
《通知二》第二十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綜合上述規定不難看出,構成通常所說的游戲中「賭博」的關鍵要素是「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及「以偶然方式獲得游戲產品和服務」。《通知一》中還就可能導致賭博行為的「便利條件」進行了限制性規定:
《通知一》第三條:「……開設使用游戲積分押輸贏、竟猜等游戲的,要設置用戶每局、每日游戲積分輸贏數量,不得提供游戲積分交易、兌換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的服務,不得提供用戶間贈予、轉讓等游戲積分轉賬服務,嚴格管理,防止為網路賭博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有關上述規定 「虛擬貨幣」和我們通常知曉和理解的「游戲幣」的區別和聯系,請大家參閱《為什麼要在游戲設計中區分虛擬貨幣和游戲幣》一文。
二、目前網路游戲中常見賭博風險提示
目前網路游戲中出現的賭博行為,除了《通知二》中描述的「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外,還有如下常見可能涉及賭博的游戲設計或運營方式,其中,除開箱子的游戲玩法被明令禁止外,其他均屬於通常所說的「擦邊球」的做法:
1、「開寶箱」或「開箱子」的法律風險。
在這種「模式」下,玩家在完成部分游戲任務後,可以獲得若干寶箱,寶箱內可能存放了游戲獎勵,也可能只是個空箱子,結果如何只有等玩家打開寶箱才知道,但玩家只有在花費現金或「虛擬貨幣」購買專門鑰匙後,憑鑰匙才能打開箱子。而這顯然是與上述《通知二》的規定相悖,而《通知二》中的這一規定也在《管理辦法》中得到再次明確。
Ⅳ 「強制刑事措施處理」8名在校大學生被抓,他們到底犯了什麼事
目前8名大學生因涉嫌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已被南安市公安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Ⅵ 挖比特幣犯法嗎
不犯法。
1、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
2、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但在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
3、比特幣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體,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
4、由於比特幣是基於工作量證明,與算力相關。要有算力,就得耗電,所以它的耗電量是很大的。也正因為有這么大的耗電量,才能保證比特幣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6)虛擬貨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據btc.com網站數據顯示,截至當前,整個比特幣網路算力約51.65 EH/s,通俗地說,這相當於184萬台比特大陸S15(算力28T,功率1596W)礦機在運行,一天耗電量約6992萬度。除以當前每天比特幣產量1800個幣,不計算其他成本,每個比特幣單電力就要消耗3.88萬度。」
由此看來,雖然當前比特幣價格昂貴,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顯示,目前單價約7900美元,但是開采一枚比特幣的成本一點也不低。
Ⅶ 支付寶認證年齡未滿十八周歲如何進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
淘寶規定的:不得向未成年出售網游產品,所以未滿十八歲是不可以進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但是如果自己必須要進行網路游戲虛擬幣的購買,可以委託成年人幫你購買。
Ⅷ 比特幣挖礦 個人電腦一天能挖多少
一天挖不了,需要2000年。
比特幣的全球統一計算難度是2621404453(預計兩天之後變化),一個2.5GHz的CPU,需要2000多年才能算出一個比特幣。
顯卡「挖礦」要讓顯卡長時間滿載,功耗會相當高,電費開支也會越來越高。國內外有不少專業礦場開在水電站等電費極其低廉的地區,而更多的用戶只能在家裡或普通礦場內挖礦,電費自然不便宜。甚至雲南某小區有人進行瘋狂挖礦導致小區大面積跳閘,變壓器被燒毀的案例。
(8)虛擬貨幣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比特幣網路通過「挖礦」來生成新的比特幣。所謂「挖礦」實質上是用計算機解決一項復雜的數學問題,來保證比特幣網路分布式記賬系統的一致性。
比特幣網路會自動調整數學問題的難度,讓整個網路約每10分鍾得到一個合格答案。隨後比特幣網路會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幣作為區塊獎勵,獎勵獲得答案的人。
2009年比特幣誕生的時候,區塊獎勵是50個比特幣。誕生10分鍾後,第一批50個比特幣生成了,而此時的貨幣總量就是50。隨後比特幣就以約每10分鍾50個的速度增長。當總量達到1050萬時(2100萬的50%),區塊獎勵減半為25個。
當總量達到1575萬(新產出525萬,即1050的50%)時,區塊獎勵再減半為12.5個。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約2100萬個。
Ⅸ 交易比特幣或在OKB平台做商家買賣比特幣為非法經營嗎如果是或者不是請說明為什麼
在中國,沒有哪個主管部門對比特幣進行過明確的表態,這導致其在現實中瘋狂無序地發展。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明目張膽地從事賭博、外匯交易等非法行為。還有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進行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行為。2013年10月26日,注冊在香港的GBL比特幣交易平台網站關閉,相關經營人員不見蹤影。該平台之前曾大量吸收投資者以「比特幣」投資入股。
當前國內的比特幣交易亂象亟需清理和整頓。這種清理和整頓具備充足的法律依據。
一、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該法第1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且「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的機構也具有唯一性,即中國人民銀行;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比特幣實際已具備「代幣」功能,進行比特幣交易的網路平台及商戶已經違反了該法的規定,應該依照該法予以查處。
二、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外匯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三條明確限定了「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其中包含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第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特幣作為諸多國家認可的國際支付手段,應該受到該條例的約束,對於從事比特幣交易和使用的網站及商家,應該依照該條例予以查處。
三、比特幣不屬於中國法律法規中限定的「虛擬貨幣」。很多比特幣交易平台聲稱按照中國「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這是錯誤的。文化部和商務部在200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中明確限定:「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該《通知》還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而比特幣並非游戲企業發行,而且其可以兌換實物和貨幣。可見比特幣與此類「虛擬貨幣」完全不同,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虛擬貨幣」。即便是從事「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平台業務,也要按照該規定,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行政許可,申請報告中需要明確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迄今為止,沒有哪個比特幣交易平台獲得也不可能獲得這樣的行政許可。
四、比特幣交易平台違反《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電信管理法規,構成「非法經營行為」。
《電信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是該法約束的增值電信服務業務之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比特幣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費用」或者「提現手續費用」或從事「相關廣告業務」,屬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沒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的網站甚至連備案都沒有做。此行為依法構成「非法經營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查處。
五、利用比特幣從事賭博、洗錢、賄賂、集資詐騙等非法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比特幣具備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使其可以成為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對於比特幣的相關犯罪行為不應置於法律管轄之外。
比特幣的未來如何,誰都不敢斷言。但是在當前中國「外匯不能自由流通和兌換」的金融管理制度下,在貪腐犯罪、經濟犯罪案件高發的現狀下,冀求比特幣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清理和整頓比特幣交易平台是或早或晚的事情。但事情來得越早越好,拖得晚了,必然是更多的比特幣交易平台崩盤,更多的「投資人」血本無歸,以及為平息民憤而大量追究相關經營人的「非法經營罪」、「非法集資罪」及「集資詐騙罪」案件等等。
如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這些比特幣交易平台合法,那麼也應該做出明確說明,給相關平台的經營者一個「護身符」,避免將來「秋後算賬」。
引自--雷騰律師博客
Ⅹ 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貨幣可以出售換成人民幣嗎(特指魔獸世界)游戲公司的條款和國家法律法規沖突以哪個為准
虛擬游戲幣在魔獸公司來說是不能換成人名幣的,只要魔獸公司的管理人員發現你在城市內傳遞這類信息,就有可能對你進行處罰,小則暫停游戲權利,大則永久封號。所以玩家們經常把游戲卡叫成大蘑菇或大點心,這樣能起一點作用。但是要注意千萬不能在任何地方大喊這類信息(紅字)這樣封號的幾率超高的,因為大喊能傳播很遠的距離。游戲公司和法律法規沖突要綜合考慮,有時候魔獸公司也不講理的,封了就封了。祝你玩的開心,賣卡不會被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