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是物權客體么
⑴ 物權客體指什麼電子,電力,陽光三著何為物權客體
物權的客體是有體物或權利,陽光不是物!《物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物是指存在於人體之外佔有一定空間,能夠為人力所支配並且能夠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物質形態的物質對象。
⑵ 物權客體與物的關系是什麼
物權客體包括民法上的物與財產權利,其中主要是民法上的物。但民法上的物與自然界的物還有區別。如民法上的物,或者說是能成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處於人身之外;必須對人有用;必須能夠為人所控制與支配;須有一定稀缺性;必須是物質實體等。但現在也把網路虛擬產品視為物。而明月清風、星辰陽光等,盡管也是物質實體,但由於還不能為人所控制支配,也不具有稀缺性,就不是民法上的物,也不是物權客體。
⑶ ( )主要是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AD 其中D項的法律依據為 《物權法》第2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⑷ 存款是物權客體嗎
存款不具有物權屬性,所以不是物權客體,存款是債權客體。
⑸ 貨幣算不算《物權法》中提到的「物」
根據目前的通說,貨幣屬於物,而且屬於證券化之物。我國的《物權法》並未對貨幣進行規定,但台灣民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都對其進行了規定,認為他是特殊的動車,適用特殊的物權變動規則,即佔有即所有,
⑹ 虛擬財產是否應成為物權客體
我國民法尚無關於網路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規定,關於虛擬財產權的構建,尚無定論。民事權利中財產權之所以分為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是由於他們各自的客體的自然屬性即存在方式的差異所致,換而言之,客體作為利益的載體,其內在屬性的差異導致了權利內容設計的不同。對虛擬財產概念、法律性質及其權利客體屬性的深入分析,是對虛擬財產進行法律調整的理論前提。學界對於虛擬財產及其屬性的種種爭鳴,都在為法律的發展和完善提供借鑒。對虛擬財產問題的研究,不僅關繫到現代財產法體系的劃分標准、民事權利的擴大協調,而且涉及現代民法價值理念、基本原則的變化發展,同時將對民法研究領域的縱深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⑺ 「物」為何物:物權客體的界定
捐獻的血液、胎盤、提取的精子、移植的腎臟、義肢、屍體、「百年老湯」、股票、樓花……,能不能一概以「物」論之?這促使我們用法眼透視—— 常鵬翱(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以下簡稱常):物權,望文生義,就是人對物的特定權利。物是物權的客體,物之不存,權將焉附?故而要想認知物權,就必須先看清「物」為何物。 李富成(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李):我們每個人都深深地嵌在這個世界之中,但是,「物」為何物的追問,天然地包含了弘揚人的主體性的價值命題,而不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判斷問題。我考慮,這個命題的展開應當依照三個遞進的邏輯層次,即人與物的界分,客觀物與法律物的界分,法律物與民法物的界分。 常:沒錯,「物」里藏著大乾坤。我們可以在法理上展開這三個層次。首先是人、物的界分。在當代「法律人」看來,這種界分似乎天經地義,普洛泰戈拉關於「人是萬物的尺度」命題的正當性也似乎毋庸置疑。歷史卻並非如此。在現代民法的老祖宗古羅馬法的視野里,人、動物和自然界在宇宙中平等共居,人對自然和萬物君臨一切的主體態度尚未建立起來,人和物之間的區分並不明晰,比如,在生理形體上屬於人的奴隸,在羅馬的萬民法中不過是與土地、衣服、金錢地位相同的有體物。這種狀況一直到15、16世紀才有了改觀,法律把自然人和其他物明確予以劃分,規定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至此,民法中的人與物才有了井水不犯河水的疆界。後世民法基本上沿襲了這種人與物的二元劃分。 常:是的。為了維護人至高無上的主體地位,首先要劃清物與人的界線,將法律上的「物」限定為人之外的物質,人體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是,實際生活的需要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不斷挑戰著人體與物之間的界分。首當其沖的,就是人體向物的轉化,即在不損害人體正常形態和功能完整性的前提下,脫離人體的器官和組織不再承載主體價值,在法律性質上就轉化為物,比如被剪落的毛發、捐獻的血液、摘取的器官等。前段時間鬧的沸沸揚揚的醫院賣胎盤的現象就與此有關。胎盤在母體內構成人體的一部分,其自然脫離母體後就轉化為物,所有人是產婦,除非她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包括醫院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得任意處分,否則就是侵害所有權。 李:由人體轉化的物比較特殊,其畢竟曾經負載過人的主體價值,與一般的物不同,法律應另眼相看,否則就會引發諸如器官買賣、血液黑市、胎盤宴等有悖公序良俗的行為。而且,並非所有脫離人體的器官或者組織均立即轉化為物,還要看原主的意志。如果原主還有使該器官或者組織將來再進入原主身體的目的,那麼它們就仍然是身體的一部分。德國聯邦法院的一則判例就說明了這一點:一位男子將自己的精子提取出來,冷凍在某醫院中,以供自己將來生殖的需要。但後來醫院不慎遺失該精子,雙方為之發生訴訟,法院認定醫院侵害了該男子的身體權。 常:這種見解有道理。另外,還有物向人體轉化的情形:第一,當脫離人體的器官或者組織被植入他人身體後,就構成新主身體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就不再是物,原主不能再對其主張所有權。第二,原本在性質上屬於物的東西(如連接關節的醫用鋼材、心臟起搏器等)進入身體,成為身體機能正常運行的必要組織時,就屬於人體而不再是物了。 常:以上是人與物的界分。不過,並非萬物均能入得法眼,要成為法律世界的物,必須符合一定標准,這就涉及到客觀物與法律物的界分,這里的法律包括了公法與私法、國內法與國際法。不過,很難確立一個普適的法律物的標准,規范目的不同的法律所確認的物可能並不相同。即使勉強抽取出一個法律物的公因式,它與客觀物的區別可能已經很微薄,徒勞無益。 李:你說的不無道理。客觀物要想成為法律物,首先必須具備可控制性。可控制性因為主體的控制能力的差別而不同,如宇航員能踏上月球,而普通人只能「舉杯望明月」。其次,物還應能滿足主體的需要。因主體需求的層次不同,客觀物進入法律的渠道、領域、深度也不同,比如土地在國際法上屬於國家領土,在民法上則是土地登記簿中記載的特定地塊。 常:這也表明,法律物與民法物有區別,因為民法物具備有體性與特定性,在可控性方面也有其特殊性。首先,有體性的標准要求物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具有一定形體或者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據此,物權客體應當是有體物,它的物理形態可以是固態、液態或者氣態等。沒有物理實體的無體物,如商譽、信用、商業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權的客體。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商家宣稱的「百年老湯」雖然具有有體物的基礎,但其中更多的表明了一種較高的商譽,它能不能單純地歸屬於物的范疇,還需要認真考慮。這個標准讓我們知道,物權與財產權不是一回事,後者的范圍更寬泛,它既可以是存在於有體物之上的物權,還可以是依附於無體物的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不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無體物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就規定了權利質權,票據、債券、股票等權利能夠負載質權。 李:而特定性要求物獨立存在並能與其他物相區別。滄海之一粟不具有特定性,其上無從成立物權。特定性標准也使物權與債權相區分,物作為債權標的可以是非特定的,在特定化並交付之前,債權人對其不享有物權。此外,可控制性表現為人們為了通常的社會生活需求所進行的控制。隨著科技進步,人類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愈來愈強,電力、天然氣、光波、磁波等沒有特定形體但能為人力控制的物也成為了物權的客體。再比如,隨著人工影響天氣技術的發展與普遍運用,人類對能夠形成降水的雲層的控制力越來越強,從而有必要合理分配其中的利益,就可能使其進入物權法的調整范圍。 常:這些界定標準是很有意義的,能幫助我們改變許多習見的錯誤觀念。比如,與房產商簽訂了預售房銷售合同,很多人認為此時購買者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其實,其所購買的不過是「樓花」,只是一種預期的利益,並非現實而特定的存在,之上不能負擔物權,買受人也就不能成為「房屋所有權人」。
⑻ 民法中的電子為什麼不是物權客體
物權的客體主要是能被人類所控制,基本上都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電力雖然無形,但是可以作為物權法上的物,盜用別人的電在民法上一樣會形成不當得利。
至於電子,如果能滿足被人控制,也能作為物權客體,陽光在一般情況下就不行了,無法被人類所掌控,只能收集到其轉換後的效果。
⑼ 為什麼種類物不能作為物權客體
所謂的物權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客體也就是可以支配和行使的物。
種類物種是指具有共同特徵,用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即通過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比如紅富士蘋果、天山雪梨等。
與之相對的是特定物,比如某個特定的紅富士蘋果、某個天山雪梨等。
在物權中,你只能說你擁有對某個蘋果、梨的所有權,而不是說你對紅富士蘋果、天山雪梨擁有所有權。
所以物權的客體必須是明確,具體的特定物,而不能是不具體的種類物。
(清注意:人民幣屬於特殊的物,誰佔有,誰所有,且你手裡握的100元人民幣是特定物,而不是種類物)
⑽ 下列能夠成為物權客體的為() A電子 B電力 C陽光 D人身
最關鍵的理由是:電力雖然是五體物,但可以被人有效支配。這符合對物權客體的實質要求。
電力是以電能作為動力的能源;而電子則是構成原子的基本粒子之一,質量極小,帶負電。因此,電子本身是不為人支配的物質,在法律上沒有進行規范的意義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