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虛擬貨幣交易所16家拍照
㈠ 交易所可以辦理哪些牌照合規
交易所入門級牌照之美國加拿大MSB
首先加拿大msb牌照和,美國msb牌照從監管的大同小異來看,130兩者並沒9370有什麼特別的6165大差異:
1:美國msb牌照受監管於FinCEN(美國財政部下設機構金融犯罪執法局 )管,屬於注冊許可制。從事金錢服務相關的業務都必須申請該許可。這類似於中國工商登記里加上一項:資金服務業務。
其實對於數字貨幣項目來說,兩個國家的牌照都是很不錯的選擇。還有一點很重要的是,兩個牌照都是為數不多的A類牌照中可以離岸申請的,省去了很多後期的維護成本,目前同時持有兩個國家的牌照的項目和交易所也很多,畢竟未來合規運營肯定是必不可少的,如果預算充足的話,兩個牌照同時擁有他不香嘛,畢竟交易所沒有說只有一塊牌照的,都是各個國際的都來一個
㈡ 日本數字貨幣交易所總共有多少所
目前日本數字貨幣交易所總共有11所,另外有17所正在審核中。
日本今年已經發展為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市場,大約50%的比特幣交易是通過比特幣/日圓進行的。
㈢ 十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有哪些
不要上當。中國不承認任何虛擬貨幣的合法性。
㈣ 虛擬貨幣交易所多少錢
看你需要什麼功能了,簡單來的話十萬左右,盛世華彩在這開發方面,資歷老,產品穩定,效果好,有興趣可以自己去咨詢下。
㈤ 日本馬克幣交易平台在哪裡
馬克幣是一個傳銷幣。幣圈媒體比特幣之家曝光過類似的傳銷騙局。
根據中國反傳銷志願者聯盟掌握的資料,百川幣、SMI、MBI、馬克幣、MMM、美國富達復利理財、克拉幣、石油幣、華強幣、CB亞投行香港集團、幣盛、世通元、U幣、聚寶、21世紀福克斯、萬喜理財、BBT(經媒體多次曝光現已改名為摩根幣)類似,都是披著虛擬貨幣外衣進行的非法傳銷。
此類傳銷的操作手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以上幣種大多是非恆量發行、單純炒幣,沒有商業應用。
2、都屬於網路金融傳銷,伺服器都在境外,查處難度較大。
3、運行周期短。一般3-6個月,到了返錢高峰期直接關網跑路,換個馬甲重來。
㈥ 辦理數字貨幣資產交易所牌照選哪個國家好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目前全球所有頒發數字貨幣資產交易監管牌照的國家,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貨幣交易/支付牌照的國家很少,比如:澳大利亞的AUSTRAC牌照、愛沙尼亞的MTR數字貨幣交易/錢包牌照,泰國TOKEN牌照,日本JVCEA虛擬貨幣交易牌照;
上述國家的數字貨幣交易牌照中其中日本、泰國牌照申請要求資質過高,很少交易所或個人達到資質要求;
澳大利亞AUSTRAC、愛沙尼亞MTR牌照這兩個國家申請資質要求基本都可以達到。但愛沙尼亞自2020年3月10號起法案進行修改後,資質及驗資、當地需實際辦公場地法案公布後,申請周期也對應延長。
目前來說針對數字貨幣資產交易牌照只有澳大利亞的AUSRAC是最為合適的牌照,無需驗資、辦證金及當地辦公地址,申請周期短,資質要求低,基本都可滿足申請資質,國際知名度高,是目前性價比最高的牌照,可以直接考慮入手。
㈦ 十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是哪十家
分為去中心化交易平台與中心化交易平台:
去中心化交易平台:
二者也各有優劣勢,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選擇。
㈧ 火幣是怎麼樣獲得日本數字貨幣牌照的
2017年日本金融廳正式向首批申請機構頒發數字貨幣交易所運營許可證。日本建立了數字貨幣交易商的監管條例,並且明確了數字貨幣交易商運營准則。
FSA表示將會把日本的數字貨幣交易所放在全方位監管的框架之下,這包括監控交易所內部系統、檢查客戶資產保護機制,以及可能的現場檢查。同時FSA要求包括比特幣在內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實施比目前更加嚴格的KYC政策(指對賬戶持有人的強化審查,了解資金來源合法性,是反洗錢用於預防腐敗的制度基礎)。交易所必須開始核查開戶用戶的身份,保管交易記錄,並且向監管機構報告可疑交易。
注冊設立日本數字貨幣交易商的條件:
成立日本法人公司;
租賃日本事務所(辦公室);
僱傭日本籍員工3名,其中1名員工為日本公司的董事;
日本公司開通銀行對公賬戶;
有正常交易系統(不要求日文版);
提供KYC資料(具體就政府資料清單准備)。
服務包含了在獲得牌照前的公司注冊辦理、協助租賃辦公室場地、協助公司員工的招聘、與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準備的審計報告、AML和KYC報告、商業計劃書、以及與日本律師事務所准備的一切需要向FSA遞交的合規文案,以及回答FSA提出的所有問題。
在獲取數字貨幣交易商牌照的過程,以及日後營運的過程,交易商都必須聘用至少3名的員工,其中至少一位有數字貨幣或比特幣的背景或者金融背景。
後續維護:首先保障日本辦公室的正常運營,以及僱傭員工的日常工作制度。每年要向日本金融廳提交年度財務和審計報告,報告內容大包括虛擬貨幣的交易詳細、客戶量、交易手數、手續費用、客戶資金量等。獲得牌照後的所有運營相關的費用,需要由交易商支付。
㈨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㈩ 虛擬貨幣交易所平台突然把你實名認證刪除,你再實名認證一直就在審核中六天了是不是就沒希望了
不是,他這平台就是這么規定的,按他的規定去做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