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虛擬貨幣達數百萬
❶ 盜竊國有資產達百萬 如何判刑
盜竊國有資產達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❷ 盜竊網路虛擬貨幣是盜竊嗎,如何認定盜竊金額
根據網路虛擬財產的特殊性質,其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屬性,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而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處理,能做到罰當其罪。
❸ 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簡單的說是什麼意思破案率有50%嗎是盜竊手機的案件(7000人民幣)
立案偵查意思就是說,有人來報案了,即有人來請警察破案了。古代有民不告,官不驚之說,就是這個道理。民不來告,官就裝著不知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中國是破案率最高的國家,據說也只有40.1%
❹ 是誰盜取了公司價值數百萬元比特幣
工程師盜取公司價值數百萬元比特幣, 或面臨嚴懲。
非法獲取數據
嫌犯面臨嚴懲
本案承辦人紀敬玲檢察官稱,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違反國家規定,採用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規定,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檢察官表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一個新興互聯網金融概念,受到人們熱炒,央行曾就「虛擬貨幣」發布風險提示強調:我國尚未發行虛擬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公司發行,更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的「虛擬貨幣」均為非法定的虛擬貨幣。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幣被盜案件,雖然難以從法律角度對比特幣價值進行定性,但如果超越許可權,非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修改,造成維修等經濟損失,也同樣會觸犯法律。
❺ 網路虛擬財產是不是刑法上的財產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目前還不能得出一個是或者不是的唯一答案。
雖然刑法典沒有明文將虛擬財產寫入,但實踐中已有很多侵犯公民虛擬網路財產的案例。這些案例的最終處理結果不一,其背後即體現出刑法學界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位與認知的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訴孟動、何立康網路盜竊案中,就明確了行為人通過網路實施的虛擬行為如果對現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應當受刑罰懲罰;有認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觀點,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號判決認定曾智峰等秘密竊取他人 QQ號出售獲利的行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也有認為網路游戲中的裝備、金幣等物品是虛擬財產,其法律屬性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不屬於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財產,盜竊網路游戲中的裝備、金幣等虛擬財物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還有觀點認為應該分類處理,對於網路身份認證信息類的盜竊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於盜竊虛擬貨幣和虛擬物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同時,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刑事審判上存在分歧,但是侵犯公民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達到一定程度,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是肯定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❻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❼ 盜竊金額數目達到多少算大案
我是北京公檢法:
很明確的告訴你:現在盜竊的案子太多了,以北京市為例盜竊的案子應該可以佔到所有按鍵的四分之一。所以以上所有人的回答未免太草率了。
1、對於動輒盜竊10多萬元的案件來說,已經不算什麼大案了。這樣的案件基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年辦理個40到50件已經見怪不怪了。只要你在公檢法干過,就很清楚。
2、那麼什麼叫大案,你從網上搜一下就很清楚了,一般是非常嚴重的盜竊團伙,盜竊數額最起碼也得上百萬,社會影響大或者屬於某個領域最新的形式盜竊案件,才可能稱之為大案。
3、一般能夠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盜竊案才叫大案,為了讓提問者很直觀的知道什麼叫大案,我舉幾個例子:
如:偷挖古墓牽上百宗盜竊大案、一枚紐扣破獲2百萬元盜竊大案、[焦點訪談]報道的「億元「網上銀行」盜竊大案」、湘潭雨湖破獲盜竊機動車大案(盜竊300萬余元)、7盜竊老手釀百萬摩托車大案。等等都是盜竊大案。這些主犯要麼被判處無期徒刑,要麼嚴重就被判了死刑。
結論:因此盜竊如果以數額論大小案,起碼盜竊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才可能稱之為大案。(各地標准不一,無期徒刑起刑點也不一致)
無真不歡盡心回答!!!
❽ 西安破獲的盜竊虛擬貨幣案涉案金額達多少
日前從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了解到,歷時近半年的「3·30」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初步查明該團伙所涉案件案值達6億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接到受害人張某報警,稱其個人電腦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被洗劫一空,市值達上億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偵破工作。
經審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為高級黑客,曾通過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業和個人網路系統,獲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額就達6億元。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❾ 詐騙金額達百萬元以上應判多少年
詐騙金額達百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詐騙罪,應當按照規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