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虛擬貨幣的立法與實踐
A. 為什麼日本能成為對虛擬貨幣接受程度最高的國家
日本還是世界范圍內首個對虛擬貨幣立法的國家。就在去年4月,日本《更改資金支付法》正式確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具有貨幣的功能,並可以用作貨幣支付。而且在前段時間,國內幣圈的大佬也紛紛前往日本「取經」。
最後,虛擬貨幣在日本的流行,其實也是日本政府的有意引導。虛擬貨幣的出現,讓日本政府看到了一個全新的「未來」。日本政府期望通過虛擬貨幣來建立一套獨立於美國監管之外的貨幣體系,借機來重振自己所謂的大國地位。
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日本太過寬松的虛擬貨幣環境也衍生了很多負面問題。比如頻頻發生的虛擬貨幣失竊案,就讓日本政府不得不出手去干預虛擬貨幣市場的資產安全問題。由此,日本加強了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也讓虛擬貨幣市場變得有些沉寂——火幣、BigOne等交易所甚至紛紛放棄日文服務!
B. 【在日本節目里看到】,類似【門】的一個漢字,是一個貨幣單位,我不確定是日元,知道的朋友告訴我,謝謝
你說的是這個字吧:「円」,中文也是讀「元」的,是日元的單位,日元就是日本貨幣的最小單位,沒有角、分的概念。
C. 日本以前用什麼做貨幣
日本古代貨幣小常識[錄自《日本史辭典》]
金座:江戶時期金幣鑄造所。有後藤四郎家世襲的大判金座與後藤庄三郎家世襲的小判金座。後藤庄三郎得德川家康信任,始創江戶金座。同時期在京都、佐渡亦設有金座。關原之戰後不久,江戶小判金座成為主要金幣鑄造所,受勘定奉行直接管轄。內設「御金改役」、「金座」(造幣所)、「吹所」三個部門,包攬除大判外的所有金幣的鑄造、監查。1869年廢止。其舊址即今東京日本銀行總行所在地。
銀座:江戶時期銀幣鑄造所。最初由德川家康於1601年(慶長六年)設於伏見(今京都郊外),至1608年遷至京都。1606年在駿府另設銀座,於1612年遷至江戶,在幕府的保護下享有銀幣生產特權,並向幕府繳納「運上」金。由大黑常是家世襲歷代長官。為進行海外貿易,又曾於平戶設銀座,1614年遷至長崎。1772年(安永元年)幕府禁止設立新錢座後,與金座同時開始鑄造銅錢。1869年廢止。其舊址作為地名沿用至今。
錢座:也叫鑄錢座。江戶時期掌管銅錢製造、發行的機構。但不同於金座、銀座,而屬於非常設機構。1636年(寬永十三年)幕府任命銀座年寄秋田宗古在江戶芝及近江坂本開設錢座,鑄「寬永通寶」。1736年(元文元年)又在大坂、長崎增設錢座。其後由於混雜和非法行為,幕府於安永年間(1772—1780年)陸續廢止除金座後藤庄三郎所轄之外的一切錢庄。1835年(天保六年)鑄造「天保通寶」。各錢座均受金座、銀座師傅統轄,而不任命專門官吏。
三貨制度:江戶時代實行的金、銀、銅(錢)三種通貨的貨幣制度。金貨系定量貨幣,用四進位制(一兩=四分=十六銖)。主要有小判(一兩)和一分判;也有大判(十兩),但主要作贈答禮品,不作一般貨幣流通。元祿以後又出現二銖判、二分判、五兩判等。銀貨系秤量貨幣,用匁、分兩單位,十進位制(一匁=十分)。流通的主要有丁銀、豆板銀,其分量沒有一定,使用時需過秤。錢貨按貫、文計算,千文稱作一貫文,文以下有分厘,也使用中國錢貨。三貨的大致換算率是:金一兩=銀五十匁(後六十匁)=錢四貫文。實際上行情時有變動。
大判:亦稱「板金」「判金」。流通於安土桃山至江戶時期的一種金幣。早期有長方、圓等形狀,至豐臣秀吉時製造「天正大判」,定型為橢圓形。江戶時期,由幕府的後藤四郎兵衛及其子孫開設的大判座於慶長、元祿、享保、天保、萬延年間鑄造五種大判。享保大判與天保大判的重量為44匁一分(1匁=3.759克),相當於十兩砂金,故兩面漆有墨色「拾兩」字樣。但含金量並不一定是小判的十倍。大判不作為流通貨幣使用,而是多用於將軍賞賜、大名進獻或武士上流社會之間的贈答。
小判:江戶時代通用金幣之一種。薄圓形。為標准金幣,一枚為一兩。戰國時期雖有鑄造並未流通。1595年(文祿四年)德川家康徵得豐臣秀吉的許可,延清京都的後藤光次(山崎庄三郎)於江戶、駿河始鑄,稱為「武藏判」、「駿河判」,重量為4.7匁(1匁=3.759克)。關原之戰之翌年(1601年),德川氏以慶長金銀確立新貨幣制度,於江戶及京都、駿河等地的金座大量鑄造「慶長小判」和「一分判」(小判的四分之一),作為全國通用貨幣。元祿年間(1688—1703年)改鑄後品質惡化,正德年間(1711—1715年)又恢復到慶長水平。元文(1736—1740年)以後,財政困窘,鑄造量減少、成色降低,重量也減輕。
慶長金銀:江戶時代最初發行的金銀貨幣的總稱。金幣有大判、小判、一分判,銀幣有丁銀、豆板銀。關原之戰後德川氏為廢止以往通貨,統一全國幣制,於1601年(慶長六年)發行慶長金銀。作為計數貨幣,在貨幣發展史上有劃時代意義。金幣鑄造於京都、江戶、大坂,其中大判重44.055匁(1匁=3.759克),品位為金67.2、銀29.4,小判重4.73匁,品位為85.69,一分判為小判的四分之一。銀幣多在伏見銀座鑄造,其品位為銀8、銅2,成色、質量均比後世的優良。1609年公定比價為金一匁等於銀五十匁,錢四貫。1695年(元祿八年)貨幣改鑄後,雖停止使用,仍在暗中流通。1714年(正德四年)再次公開通用。1736年(元文元年)改鑄後禁用。
寬永通寶:亦稱寬永錢。江戶時代由寬永至幕末鑄造的銅、鐵、黃銅貨幣的總稱。因始鑄於寬永年間(1624年—1643年),故稱。1608年(慶長十三年)幕府下令禁止使用明錢「永樂通寶」。1636年(寬永十三年)在江戶正式始鑄新銅錢。面值分為一文錢和四文錢,由全國各地的錢座鑄造。每四文換永樂通寶一文。在錢幣鑄造量中占第一位。背面刻有文、佐、仙、足、元等字,表示鑄造地。1871年施行新貨幣制度,每四貫兌換新幣一日元。
明和五匁銀:江戶時代的銀幣之一,最初的定量計數貨幣。1765—1772年(明和二年至安永元年)鑄造流通。其重量為五匁(一匁=3.759克),成色為46%。鑄造量為1806貫。幕府設「銀市」管制,規定12枚換金一兩。作為固定貨幣與當時流通的丁銀、豆板銀等稱量貨幣並用。由於成色低,在社會難以流通,商人們也反對固定銀價。1772年(安永元年)改鑄南鐐二銖銀,遂停止使用。
南鐐二銖銀:江戶時代的銀幣。有兩種:1.安永二銖銀,亦稱「古二銖銀」、「大南鐐」。1772—1824年(安永元年至文政七年)鑄造通用。每枚重2.68匁(一匁=3.759克),成色97.81。規定八枚兌換金一兩,帶有「常是」戳印。2.文政二銖銀,亦稱「文政南鐐」、「小南鐐」。1824—1830年(文政七年至天保元年)鑄造使用。重量減為每枚2.01匁,成色97.96。也帶有「常是」戳印。幕府通過改鑄貨幣,減輕重量,從中獲利。
天保通寶:亦稱「天保錢」、「當百」。1835年(天保六年)以後江戶幕府鑄造的銅錢。寬政改革後,幕府仍未改變財政困難、金融混亂的局面,遂鑄造發行「天保金銀」和「天保通寶」以挽救危機。通寶重5.5兩(一兩=3.759克),每枚價值百錢;成分為銅78、錫10、鉛12。初僅流通於江戶,1859年(安政六年)將33.8萬貫文運往大坂後普及全國。萬延年間(1860—1861年)大量鑄造。初鑄時40枚兌金一兩,明治後規定新幣一日元兌125枚。至1870年鑄造量達48400餘萬枚。1891年停止使用。
貨幣改鑄:改變貨幣的成色、形狀、數量,鑄造新幣。江戶時代從慶長至萬延年間(1596—1860年)達11次之多。江戶初期全國流通貨幣為慶長金銀,後因金銀產量下降,致使通貨不足,遂策劃增加貨幣數量,調整物價;並企圖通過降低貨幣質量來挽救幕府財政困難。元祿八年(1695年)首次改鑄,小判成色由原來的85.7%降到56.4%;丁銀成色由80%降到64%。造成金價跌落,幣制混亂。寶永年間(1704—1710年)雖恢復乾字金成色,但重量減半;四寶銀成色降到20%。正德、享保期間(1711—1735)的改鑄,企圖恢復慶長古制,但以不徹底而告終。元文年間(1736—1740年)再鑄劣幣,並以濫鑄銅錢補充。明和至安永年間(1764—1780年)鑄南鐐二銖銀,提高成色,穩定了貨幣。後有文政二分金等八種金幣和安政二銖銀等均不及前。開國後因金幣外流,遂於萬延元年(1860年)又改鑄萬延小判,成色減半,重量不抵以前的三分之一,幕府財政危機加劇,統治動搖。
手形:期票、匯票的總稱。信用貨幣的一種。始於古文書有按捺手印以加強憑證作用的習慣。鐮倉末,轉用於商業貿易的結算,稱「為替」、「割符」。江戶時期始稱手形。近世天王寺屋五兵衛首創以票據為支付手段的手形貿易。以兩替屋為中心,在大坂市、郊及江戶為首的遠隔地貿易中廣泛使用。大坂流通的手形,有由兩替屋發行的「存款證券」和由存款者向兩替屋發出的類似支票的「發出票據」。從其在貿易中的作用看,「發出票據」又分用於一般商人之間進行貿易收支的「大手形」、兩替屋之間交易的「約束手形」,及類似約束手形而延期支付的「延手形」。1868年(慶應四年)明治政府為了統一幣制,設立「為替公社」與「國立銀行」,禁止銀手形的流通,但舊時發行票據的方式仍有流行。1906年(明治三十九年)制定《紙幣類似證券取締法》,手形的發行遂被禁止。
為替:亦稱「割符」、「替錢」、「替米」。異地交易或借貸不用現金而使用匯票的方法。始於鐮倉時代的年貢米收購。交付人將「替錢」交給「為替人」(經紀人),「為替人」再將此錢定期轉付領取人,並將這一過程記入「割符」。經營此種業務者被稱為「替錢屋」、「割符屋」、「兩替眾」。室町時代亦採用此法。至江戶時代更加完備。以「兩替商」(貨幣兌換商)為中心進行兌換貿易。江戶、大坂兩地甚為盛行,後普及全國。如大坂的「十人兩替」「同業公會」。明治後,成立了以三井等特權商人為中心的「為替公社」。
丁銀:江戶時代的銀幣之一。同豆板銀共同作為稱量貨幣使用。形狀細長橢圓而不規整。重量由30匁(1匁=3.759克)至40匁不定。除寶永年間(1704—1710年)的二寶銀等四種外,均由幕府指定的大黑常是的銀座鑄造。一般鑄有「常是」、「寶」、「大黑像」等戳印,並以紙包封印表示重量。種類繁多,其中以慶長、享保銀為最良。 豆板銀:亦稱「小粒」、「小玉」、「小玉銀」。不規則圓形,故名。江戶時代的銀幣之一。丁銀的輔助銀幣。表面鑄有「常是」的戳印,重量為五匁(1匁=3.759克)左右,大小不等。使用時包裝一定數量,補充丁銀不足。成色、流通期同丁銀,同屬稱量貨幣。
後藤光次:(1571—1625年)江戶幕府金座的創設者。本姓山崎氏,通稱庄三郎。從後藤德乘學習雕金、鑄貨。為德川家康所用,從事金銀貨幣的鑄造,製作小判、一分判,管理江戶的金座、銀座,奠定金銀貨幣制度的基礎。其後,代代世襲金座統制者地位。延至1810年(文化七年)第十一代庄三郎被處刑止。
D. 日本為什麼推動虛擬貨幣
其實不太清楚,個人認為他們可能對新事物的接受度要好一些吧!
E.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比特幣等,或者一些游戲、網路貨幣,如QB,某游戲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戲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F. 日本(錢)這個貨幣單位現在到底還有沒有了
如今的日本實際生活中一般已經用不到"錢」這個貨幣單位了、有點象中國的"分」、但是還是有些地方要用:比如:銀行的利息計算、股市的股價、外匯牌價、期貨市場的價格等。
G. 火幣是怎麼樣獲得日本數字貨幣牌照的
2017年日本金融廳正式向首批申請機構頒發數字貨幣交易所運營許可證。日本建立了數字貨幣交易商的監管條例,並且明確了數字貨幣交易商運營准則。
FSA表示將會把日本的數字貨幣交易所放在全方位監管的框架之下,這包括監控交易所內部系統、檢查客戶資產保護機制,以及可能的現場檢查。同時FSA要求包括比特幣在內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實施比目前更加嚴格的KYC政策(指對賬戶持有人的強化審查,了解資金來源合法性,是反洗錢用於預防腐敗的制度基礎)。交易所必須開始核查開戶用戶的身份,保管交易記錄,並且向監管機構報告可疑交易。
注冊設立日本數字貨幣交易商的條件:
成立日本法人公司;
租賃日本事務所(辦公室);
僱傭日本籍員工3名,其中1名員工為日本公司的董事;
日本公司開通銀行對公賬戶;
有正常交易系統(不要求日文版);
提供KYC資料(具體就政府資料清單准備)。
服務包含了在獲得牌照前的公司注冊辦理、協助租賃辦公室場地、協助公司員工的招聘、與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準備的審計報告、AML和KYC報告、商業計劃書、以及與日本律師事務所准備的一切需要向FSA遞交的合規文案,以及回答FSA提出的所有問題。
在獲取數字貨幣交易商牌照的過程,以及日後營運的過程,交易商都必須聘用至少3名的員工,其中至少一位有數字貨幣或比特幣的背景或者金融背景。
後續維護:首先保障日本辦公室的正常運營,以及僱傭員工的日常工作制度。每年要向日本金融廳提交年度財務和審計報告,報告內容大包括虛擬貨幣的交易詳細、客戶量、交易手數、手續費用、客戶資金量等。獲得牌照後的所有運營相關的費用,需要由交易商支付。
H. 日本韓國經濟
網游虛擬貨幣(The net tours the ideal money ;Network of virtual currency)。
網游虛擬貨幣是指由網游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發行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與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游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游服務,培訓,表現為網游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使用范圍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I. 日本貨幣與中國貨幣的比較
其實還是匯率的問題,只不過是用購買力平價衡量的匯率而已(根據各國不同的價格水平計算出來的貨幣之間的等值系數)。
兩國貨幣對不同商品的購買力比值並不一定相同,就像買平果時1元人民幣=100日圓,而買同一條褲子時,日圓需要1萬,人民幣可能需要95元或110元。
計算購買力平價時,一般參考多種商品並確定相應的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