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是民法上的物嗎
Ⅰ 民法上貨幣為何為可分物
您好,A.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並且不因分割而損害其價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為若干份,並不改變效用與性質;貨幣可以分割並且不因分割而損害其價值或性能,所以為可分物。
B.不可分物是分割後會改變性能或價值的物。不可分物有兩種:
a、是自然性質上不可分,如一輛汽車、一架鋼琴等;
b、是依權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時間內不許分割的共有物。
區分的法律意義:
A.確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可分物,可分割實物,各得其所;對於不可分物,只能作價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實物分割,實物可歸於一人,由其對他人所得作補償,或者將實物出賣,分割所得價金。
B.確認多數人之債的性質。
對於多數人之債,須確認究屬連帶之債還是按份之債。當標的物為數人共有,標的物上產生的利益或負擔自然也由共有人分享或分擔。在標的物屬可分物時,產生的利益或負擔除法律有相反規定外,可作為按份債權或按份債務;在標的物屬不可分物時,因產生的利益或負擔屬不可分債權或不可分債務,故在共有人之間發生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的關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Ⅱ 國家法律對於虛擬貨幣是怎樣規定的
虛擬財產目前不受法律保護!社會中的貨幣只是一種方便經濟交流的特殊商品,是由國家特殊機構來發行的。而且,貨幣是不能亂發行的,如果流通的貨幣和國家的經濟總產值比例失衡,就會可能導致兩種後果之一,一、通貨膨脹。二、經濟危機。國家每年都會對經濟的總產值進行宏觀調控和評估,由此來決定下一年的貨幣發行量。以維持國家的經濟平衡。大家現在可以想在網路游戲的虛擬社會中的貨幣是怎麼來的。答案很簡單,游戲中的貨幣大部分由殺怪物或虛擬技能賺來的,沒有任何游戲會有專門的貨幣發行機構。也就是說,游戲中貨幣可以無限增長。所以,游戲中通貨膨脹是非常常見的情況。同樣,游戲中的其他虛擬物品只要通過適當的手段(比如外掛),也可以無視日常的經濟規律,無限增加。如果現在把這兩種完全受不同經濟規律影響的財產給聯系起來,會有什麼後果呢?
Ⅲ 您好,請問兩個法律問題.1.貨幣是否屬於民法上的遺失物2.如果屬於遺失物是否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謝謝
答:
1、貨幣也屬於遺失物。
2、貨幣不適用善意取得,而是屬於不當得利。
我的老師給我講訴不當得利的時候,就是以人民幣為例子的。具體給忘記怎麼說了,只知道,不當得利的話,應當返還(就是要把撿到的錢歸還給失主)。
善意取得,得用在別的地方。比方甲乙兩人,甲有一部相機,乙跟甲借了用,結果乙在缺錢的情況下,將相機轉賣給了丙,而丙不知情,以為相機是乙的,就跟乙買了。結果甲知道了,跟丙要。這回就是要不到了,因為丙是善意取得。甲只能找乙要。
Ⅳ 貨幣算不算《物權法》中提到的「物」
根據目前的通說,貨幣屬於物,而且屬於證券化之物。我國的《物權法》並未對貨幣進行規定,但台灣民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都對其進行了規定,認為他是特殊的動車,適用特殊的物權變動規則,即佔有即所有,
Ⅳ 通過充值獲得的游戲幣(如:充人民幣換比特幣)能算是民法上的物嗎
應該算,現在互聯網內的虛擬財產也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比特幣有一個特徵,就是價格起伏不定,有的時候作為一種特殊的衡量價值的物,類似於錢一樣,但是它的匯率又是波動的,所以不好確定它值多少
Ⅵ 虛擬財產是不是民法上的物
一,所謂虛擬財產,一般指網路游戲財產.
二,我國財產分二類.
1,有形財產,2,無形財產.
三,虛擬財產屬於無形財產
四,虛擬財產,不屬於民法上的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物權的權利和義務.
2,民法是調整合同法性有物權,例如;毒品
3,網路游戲買到的虛擬財產或打到的裝備買賣,屬於不合法虛擬財產.
4,原盛大網路,收取有是上網費,不是買到的虛擬財產或打到的裝備.
綜上所述,法律允許合法買賣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為民法中的物.虛擬財產,不屬於民法上的物,也不可交易.
Ⅶ 虛擬財產是否是民法當中概念的物
屬於。而且法院有相關判例。有一期法制節目 《還我屠龍刀》,應該是法律講堂。該案中就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選(2010年具體第幾期你可以查一下)中有篇文章對該問題進行了探討,最後給出屬於民法中物的結論。
由此可見,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此是持肯定態度的。
Ⅷ 錢財是法律上的物嗎
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質產品」。錢財,原則上是法律意義上的物。但錢在刑法上是單獨分類的,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物,而是民法意義上的物。
財物的定義,在刑法上,有以下三種類型:
1、金錢:
即能夠實現物質利益的一般等價物。金錢屬於「財」的范疇。在實踐中,如果行賄人使用假幣進行「行賄」的,當受賄人在對假幣不知情的時候進行收受,對受賄人應當以受賄罪的未遂論處。理由在於假幣雖屬於「物」的范疇,但沒有使用價值,受賄人是基於認識錯誤而收受的,所以不能實現受賄罪構成,因而應當論為受賄罪未遂,在這種情形下,對「行賄人」不能以行賄罪論,因為假幣不具有使用價值而「行賄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騙手段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對這種情形的應對「行賄人」論以使用假幣罪論處。
2、物
刑法上的物,僅指能夠進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價值的物。這與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民法理論中認為,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質產品」。對於賄賂犯罪中的「物」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理解,一是有形性,就是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學屬性,並且這種屬性能夠被現代技術測量的。有形性不等於固定性,以其他形式出現的,同樣是一種物,比如:電、煤氣、曖氣等都屬於刑法中 「物」的范疇,自然屬於賄賂中「物」的范疇。如果行為人以接受他人免費提供使用的電、煤氣、曖氣等,如果其價值達到受賄罪的定罪數額的,應當論以受賄罪,二是可交換性。實際上可交換性是以能夠現實地可以支配控制為基礎的。對於不能進行支配控制的東西,即便是有形的,也不屬於刑法中的「物」。三是有使用價值,也就是說,能夠通過它來滿足人們的物質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質利益請求權的憑證
將前兩類作為賄賂犯罪中的「財物」不會引起太大的爭議,關鍵是對於可以行使物質利益的請求權的憑證,因為在民法理論上,這類憑證是不屬於「物」的范疇的,就現實而言,錢貨交易形式在逐漸發生變化,一是現金交易的逐漸減少,代之以票據交易、記賬交易等形式;二是電子貨幣的出現,大量的資金的劃轉開始通過互聯網等網路進行,比如現在正蓬勃興起的電子商務、信用卡交易等形式,從將來的發展來看,傳統的交易形式會慢慢的讓位於新興的交易形式。因此,物質利益請求權的憑證,也是一種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