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眾籌和非法集資
『壹』 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成非法集資新幌子是怎麼回事
e租寶、中晉系、昆明泛亞、快鹿……這兩年,動輒上百億的非法集資案件牽動人心。非法集資有何新變化?打擊有哪些難點?消費者該如何提防?近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13個成員單位召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對當前非法集資形勢特點進行了介紹。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計,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4.48%、0.11%。
投資人要警惕承諾高額固定收益的虛假項目
未來打擊非法集資的重拳如何出擊?
處非辦相關負責人說,下一步將著重強化對投資理財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的監管,進一步加強對融資類廣告的管理,推動加快出台金融類廣告正面清單、負面清單,明確金融機構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布任何融資類廣告,力爭從源頭上鏟除非法集資土壤。為此,5月至7月將組織各省(區、市)政府開展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並將全力推動出台《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此外,處非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增強百姓金融知識和辨識能力才是消除非法集資的根本之道。這位負責人提醒投資人了解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包括以簽訂合同、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名義,承諾高額固定收益編造虛假項目;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
公安機關提醒投資人,如果遇到所許諾的投資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等回報方式的投資,或者以「虛擬貨幣」「資金互助」及境外股權、期權、期貨、能源、礦產、外匯、貴金屬等交易投資為噱頭的情況,務必高度警惕、謹慎投資。
『貳』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叄』 《非法集資處罰條例》如何嚴控非持牌機構募資
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8月24日由銀監會起草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對此,肖颯認為,該條款對各個非持牌金融機構的募資進行了360度無死角禁止,不利於擴大我國互聯網金融已經走在世界行業的優勢,對於新興融資渠道可能會「誤傷」,建議留有餘地和空間,畢竟「水至清則無魚」。
目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虛擬貨幣」也被納入《徵求意見稿》,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表示,對於以發放虛擬貨幣融資的ICO眾籌項目來說,在不涉及股權交易且有真實的底層項目、經營活動的,較難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仍需調查部門調查後予以確認。
『肆』 互聯網金融可能會涉及什麼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分享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胡海天認證
其他類似問題
2015-12-03國家批準的網貸網路投資公司有那些 - 推廣
2014-01-23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4
2014-11-08目前我國有關民間金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06-09-03想了解一下國家對於互聯網頒布的法律規定?6
2010-04-26中國對網路有哪些法律規定10
2014-09-27網路法律規定?
2013-07-092013年互聯網金融研究報告 [網路文庫] 1505
更多關於互聯網金融犯罪 法律有哪些規定的問題>>
為您推薦:
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伍』 百川世界百川幣是傳銷騙子嗎百川幣的亮點在哪裡
百川幣,再怎麼狡辯也改變不了傳銷的本質
來源:反傳銷網
2015-10-09 14:27:34
直銷人網訊:2015年10月9日,今天一大早,【反傳聯盟】微信公眾平台小編看到兩篇文章,關於百川幣發出的《為什麼說百川不是傳銷,看完下面八點你就明白了》、《關於系統近期狀況公告》。
自本微信公眾平台於2015年10月4日下午發布警示曝光文章,截止到目前,該文閱讀量達到140000多,共受理咨詢電話600多次,微信公眾平台回復咨詢3000多條。針對百川幣做出的狡辯,小編實在是看不下去了,騙子還在繼續迷惑著這些參與者、痴迷者、受害者。
【反傳聯盟】《百川幣,再怎麼狡辯也改變不了傳銷的本質》VS【百川幣】《為什麼說百川不是傳銷,看完下面八點你就明白了》:
【百川幣傳銷組織說】百川理財幣它有自己的公司,可以讓會員實地考察,有自己的實體產業,百川旗下有百川理財、菁地農業、洗車寶寶,酒店等,有自己的網上商城,還有很多線下百川幣指定消費點,傳銷有嗎?
【反傳聯盟K它】有無公司主體,並不是判斷是否傳銷的標准。
比方說前兩年出現的最大傳銷案——太平洋官方直購網(百川教徒們自己網路查查這個案子),人家也注冊公司,注冊資金過億,有商城、還搞借貸、還宣稱銀行合作出信用卡,線下的加盟商店那都是幾十萬級。還有,人家參與的人群層次比你們高多了。結果咋滴,騙了960萬人參與。你這是小菜,得瑟個啥。
小編給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我國頒發的《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做了明確的定義: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禁止傳銷條例》中明確對傳銷行為進行細化、形象化、具體化。條例中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傳銷具有以下兩個基本要件:
(1)組織要件:即發展人員,組成網路。傳銷組織者承諾,只要參加者交錢加入後,再發展他人加入,就可獲得高額的「回報」或「報酬」。這就是俗稱的「發展下線」。下線還可以再發展下線,以此組成上下線的層級關系,形成傳銷的「人員鏈」。
(2)計酬要件: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以參加者本人直接發展的下線人數和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即以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計提報酬,形成傳銷的「金錢鏈」;另一種是以參加者本人直接發展和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即銷售額)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形成傳銷的「金錢鏈」。
行為特徵1、是否需要交納或者變相交納入門費?
行為特徵2、是否需要發展下線組成層級關系?
行為特徵3、是否存在團隊計酬?
如果具備上述3個行為特徵,以及2個基本要件,那麼就可以斷定是傳銷行為。
【百川幣傳銷組織二說】百川理財不會強迫任何一個人來做,都是本著自願的原則,投資800元,做靜態照樣每天有收入。傳銷一般會交納高額入會費,拉不到人,就沒有收入。
【反傳聯盟二K它】都啥年代了,你還想著強迫人做傳銷,OUT了。自願原則?那是建立在你忽悠誘騙他人的基礎上。靜態返利?你不也加動態嘛,你不鼓勵他們發展下線繁殖老鼠啊!高額入門費?多少才叫高額,小編曾配合公安部門打擊過入門費才20元的網路傳銷呢。
機會難得,小編再給大家普及一下關於目前國內傳銷的基本形式:
小編可不是自吹,可以算得上是打擊傳銷的專家級人物了,哦!不對,是骨灰級。我們曝光出來的傳銷,基本上80%都關網或者被打擊了,當傳銷的信徒們千夫萬指唾罵我們之後,得來的結果是你們成為了受害者。好了,言歸正傳。
目前國內傳銷可以分為:異地拉人頭傳銷(打著人際網路旗號的、打著資本運作的、打著網路營銷的)、互聯網網路傳銷、金融傳銷(涉眾型拉人頭非法集資)、非法直銷、直銷違規涉傳。
在這些傳銷形式中,只有異地拉人頭傳銷中的「打著網路營銷旗號的傳銷(主要聚集在廣東)」經常出現採用非法拘禁、搶劫強迫他人加入傳銷,因為發展下線騙人都是通過網路招聘、見網友弄來的陌生人。「打著人際網路旗號的傳銷」出現30%的概率存在強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其它形式極少數,甚至不可能強迫他人加入。
但是!!注意啦,這些不管任何形式的傳銷,都是建立在忽悠欺騙、坑蒙拐騙來誘使他人加入。
【百川幣傳銷組織說】傳銷是收了你的錢,讓你去聽一些洗腦式的課程,限制你的人身自 由。百川不會給你洗腦,更不會限制你的自由,該干嗎干嗎。
【反傳聯盟三K它】卧槽,尼瑪,都不需要再K你了。你把你們百川幣的信徒當傻逼啦,你限制他們自由,他們還能跟你干傳銷?真他媽傻逼。
【百川幣傳銷組織說】百川投資800元一單,是一個小本創業,大眾創業的理財平台,是一種互聯網+直銷+眾籌模式。傳銷是嗎?
【反傳聯盟四K它】當前傳銷打的旗號多了,比你們冠冕堂皇的說法多得去了,小編給你說道說道:
早在十幾年前,也就是你們的傳銷祖宗,他們說他們的行為是國家構建人際網路,保護民族企業,應對WTO帶來的挑戰。你有人家那麼民族大義啊。
「資本運作」、「PE私募股權」、「移動互聯」、「消費返利」、「消費養老」「愛心助學」、「慈善聯盟」、「游戲理財」「數字貨幣」……數不勝數了,好多都是七大板塊,二十幾大版塊,你這算個啥?木有什麼創新嘛,我要搞個傳銷,找個幌子,比你好使。
【百川幣傳銷組織說】傳銷會很低調,很隱蔽,東躲西藏。百川不會,各個電視台先後報道百川集團公司,公司懂事長周運煌更是不停的參加全國各種活動。
【反傳聯盟五K它】說對十分之一,確實有的傳銷組織很低調,可是不少傳銷公司都上央視啦,活動檔期排得滿滿滴,估計比黃曉明還忙。對了,你們百川幣的小編要被開除了。為啥,董事長都寫成「懂」了,我看你們不懂事。
給你們舉幾個傳銷公司案例,那都是百萬級會員,涉案百億級傳銷大案:
你們看看前兩天才爆出來在美國覆滅的「富豪集團、珍寶幣、美洲礦業」(本期微信公眾平台推送的文章里有全文),人家那宣傳造勢的,你這比起人家來,都是大象和螞蟻。
再去網上查查:江西精彩生活投資有限公司的太平洋官方直購、萬家購物、21世紀福克斯、紅通國際,唉!太多了,都不知道該給你們推薦哪些……,不過小編還是要警示一下:傳銷騙局太多了,別參與了。
【百川幣傳銷組織說】百川理財幣與許多知名企業對接,例如:百川和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對接,可以用百川幣在淘寶消費。傳銷敢嗎?
【反傳聯盟六K它】你聽說過對接中國聯通合作的傳銷嗎?聯通3G就是,被打擊了哦。聽說過對接五糧液的傳銷嗎?太平洋官方直購網上對接的,案發後都被沒收了,沒有錢支付貨款,還被五糧液起訴打官司了。對了,太平洋官方直購也對接過淘寶,不過都是你下單,有人幫你代買。
【百川幣傳銷組織說】百川集團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江西省新余市政府給百川6000餘畝地作為農業基地。傳銷會得到政府的支持嗎?
【反傳聯盟七K它】政府支持的6000畝地,證明材料目前我們都沒有看到。小編在想啊,你換個馬甲,找個項目騙取政府支持,也未嘗沒有可能,有傳銷頭目這么干過:
【《中國青年報》(2015年05月08日02版)】2011年,「傳銷大佬」江宇翔給鳳岡縣畫下「生命產業特區」的大餅,聲稱計劃投資75億元建一個69平方公里的「貴州省十二五規劃重點項目」,其後以政府紅頭文件圈錢2億多元並逃往美國。鳳岡當地政府不僅存在不作為,更有一些失當之處。一方面在項目開始引進時,可行性論證和資格審查沒有做到位,地方政府被「傳銷大佬」忽悠,並非因為對方手段太高明,恰是自我防範意識不足而自入其瓮;另一方面,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沒有對出現的可疑因素進行排查,也未能有效減少可能帶來的損失。
【百川幣傳銷組織說】百川世界集團不斷的在做慈善,捐贈物資。傳銷有嗎?
【反傳聯盟八K它】香港愛聯國際,集善家園、百孝慈善聯盟……太多太多了。愛聯國際騙了4萬人(聲明:不是邀功,這個傳銷組織,也是我們最先曝光的),全國各地確實捐助了不少貧困學生,還對接各地團委。
對了,異地資本運作傳銷,1040工程,這個是不折不扣的傳銷吧,想當年四川地震,這幫傳銷分子還捐款呢,然後拍照,進了他們傳銷自己印刷的非法刊物和光碟。
當前廣大群眾對傳銷缺乏基本的判斷能力,很多群眾只是單純地從公司是否存在、是否賣產品、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是否發工資獎金,是否被打擊曝光等等外在現象進行簡單的判斷。隨著傳銷的變異和升級,傳銷公司或傳銷組織越來越會包裝,有的甚至通過上央視做節目,找所謂法學專家進行論證,花錢找媒體進行大肆的正面報道。
傳銷組織的謊言太多,但是有三個謊言必不可少:
首先是「合法性謊言」,為了證明自己合法,每個傳銷團伙都會竭力與「傳銷」本身劃清界線,把自己說成是一個「新生事物」、「新商業模式」,政府支持這個新事物、新商業模式,引進他們,扶持他們,並且為他們制定了大量的行業標准和行為規范。在這個過程中,他們還會編造大量的領導講話、會議精神、媒體報道,把層層光環都扯到自己身上,然而我們知道:這世上能發光的不僅是太陽,污水裡冒出的肥皂泡也會偶爾泛出微光。
其次是「偉大使命謊言」,此處他們要虛構一個黑暗的社會現實:經濟危機、物價飛漲、民生凋敝、企業破產……而更加不堪的是中國居然加入了WTO,洋貨即將大舉入侵,到時沒破產的也要破產,破了產的再破一次,真叫個「國勢糜爛,不可想矣」。正是這種種內憂外患,國家要靠他們振興中華、抵禦列強、發展經濟、造福人群……,一句話,中國的未來就指望他們了。
再次是「美妙前景謊言」,每個團伙都會以百倍乃至幾百倍的暴利來引誘新人,為了證明這不是天上掉餡餅,他們還會虛構出許多有名有姓的發財故事,把馬雲、牛根生這樣的企業家也指認為傳銷英雄,把超越阿里巴巴、支付寶、網路、騰訊作為目標。
於是,一個白痴誕生了,兩個白痴誕生了,一千萬個白痴誕生了……
對了,百川幣 今天發出了《關於系統近期狀況公告》,百川信徒,你們懂的。關網三天。這三天在幹啥,懂行的人,都明白。你們還在被迷惑。
最後,每一個閱讀到此文的百川參與者,如果三天未開網,盡快去報案。如果三天後開網,登錄會員後台,做好證據保全,將裡面的各種各樣的材料、證據截圖,例如會員網路結構、充值入賬賬戶、有價值的通知公告……,自己看著辦吧。
『陸』 金種子金幣是傳銷嗎
是傳銷,屬於金融傳銷的新變種的傳銷幣。
案例:
披著虛擬貨幣外衣的金融傳銷
金融傳銷手段花樣翻新,其中包括披著虛擬貨幣外衣、搞金融傳銷把戲的騙局。互聯網上推銷電子虛擬幣的金融傳銷騙局中,名聲最為狼藉的當屬「百川幣」。
通過分層級、拉人頭、賺獎勵的方式,福建百川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川幣公司」)法人代表周運煌只用了不到一年時間,便建立起「百川幣」多級金字塔形傳銷活動王國,范圍涉及24個省區市90餘萬會員,會員層級多達253層,涉案金額21億元。
采訪中,業內人士認為,百川幣之所以可以大行其道,是因為其內部有一套噱頭頗新又極為復雜且閉環的運作邏輯,即按照九級順序組織發展層級,以直接和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發展下線以騙取財物。
一位百川幣受害者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百川幣的投資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部分。靜態收益投資一單百川幣800元。從第二天起,投資者每天分紅18元。
其中50%為金幣,10%為購股幣,即1.8元購股幣只能用來購買百川世界股票;3%是購物消費幣,即0.54元,可在百川商城購物;37%是金種子幣,即6.66元,在平台累計800元可自動增加一個賬戶。
無論是金幣、購股幣、百川世界股票、購物消費幣還是金種子幣,都是百川幣傳銷封閉的金字塔中人的自娛自樂,有人不停加入,就是拿下家的錢發上家的工資,所謂的百川幣只在這些會員中流通,出了這個圈子沒有任何用處。
第一財經記者調查發現,不法分子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的龐氏騙局,多會用到傳銷手段,再藉助互聯網層級擴張,傳染性極強。
而傳銷的產品已經從傳統的化妝品、資源開發、種植養殖等「實體經濟」向眾籌理財、期貨、虛擬貨幣等一位百川幣受害者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百川幣的投資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部分。靜態收益投資一單百川幣800元。
從第二天起,投資者每天分紅18元。其中50%為金幣,10%為購股幣,即1.8元購股幣只能用來購買百川世界股票;3%是購物消費幣,即0.54元,可在百川商城購物;37%是金種子幣,即6.66元,在平台累計800元可自動增加一個賬戶。虛擬產品、「資本運作」的手段進化。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網-金融傳銷新變種:智商與貪婪的對決
『柒』 輕信朋友圈,男子被騙19萬元,數字貨幣騙局哪些該知道
數幣貨幣騙局基本上都是一個套路,那就是先將你拉進一個微信群中,然後給你推薦一個平台,帶著你一起炒股或者炒其他的數字貨幣。剛開始時你的收益都是非常大的,但是後面數值達到了一定程度的時候你就再也提現不出來了,你如果去詢問對方的話,對方還會讓你充值更多的資金來解凍你的賬戶,但不管你投入再多的資金,你的那些錢都是拿不回來的。而微信群里那些賺到錢的成員,也基本都是詐騙團伙中的人,那些收益的截圖也基本都是他們進行偽造的。很有可能這整個微信群中,只有你一個人是真實的成員。
如今的詐騙分子越來越高端,不僅會利用手機,還會利用互聯網進行詐騙。而他們的這些知識有的是自學的,有的是從別的詐騙分子那裡學來的。畢竟有些詐騙分子甚至還是高知識分子,只是同其他的高知識分子不一樣,走向了歧路。如果我們發現我們有朋友的朋友圈中都是一些關於貨幣投資的內容,那麼我們的這個朋友很有可能已經走上了歧路。
『捌』 互聯網非法集資有哪些特徵
一是專業化趨勢明顯。一些不法組織和個人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未取得相關牌照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以具體項目和線上投資標的等為依託,包裝專業規范的合同文本和業務流程,手法極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資者辨別難度。
四是「多頭在外」躲避監管打擊。一些非法集資涉案人員通過藏身境外、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路集資平台、將涉案資金非法轉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國內監管打擊,使得案件偵破難度加大。
『玖』 小幣獸跟超級算力superpoints 是什麼關系
超級算力和小幣獸交易所是合作關系,超級算力的spt 已經在小幣獸交易所上市了,spt 可以掛單自由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