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ef
1. 手機挖礦掙錢的軟體有那些
你網路「pi幣COOL社區」就可以下載手機挖礦掙錢的軟體了
2. Second life是什麼東西
second life 第二人生
<br>中文論壇:<a href="http://www.secondlifechina.cn/club/index.php" target="_blank">http://www.secondlifechina.cn/club/index.php</a>
<br>謝謝點這個的話,算我推薦的,幫幫忙了:<a href="http://www.secondlife.com/?u=" target="_blank">http://www.secondlife.com/?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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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其實你可以把它簡單的看成是一個3D的網路游戲,但是如果僅僅當成游戲,和正流行的魔獸世界、完美世界、激戰、奇跡世界什麼的比較起來要差很多,包括人物的操作性,動作真實性,人物和場景細膩程度,色彩、比例什麼的。但是它又不單純是游戲,因為沒有怪物,也不用升級什麼的。在這個世界裡,你可以與其他用戶在線聊天、互相添加為好友、語音通話,可以在公共場合跳舞賺一種叫做林登幣的虛擬貨幣,也可以使用虛擬貨幣與其他人進行在線交易。也可以在網站上充值虛擬貨幣。也可以把虛擬貨幣弄成現實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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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上上周在報紙上看到以後,我就下載下來玩過,界面是全英文的,人物外貌穿戴可以隨時設置,人可以隨時起身在裡面的天空飛(這倒是跟黑客帝國裡面的那個虛擬世界很像,沒有重力),隨時把汽車點起火來到處逛,但是感覺仍然不是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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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可能是普通人玩不來吧,裡面可以發電子郵件,可以發帖子,可以做交易,可以利用一種叫做PRIM的基本原材料,進行任何形狀物品的設計。用戶還可以自己編寫程序腳本,讓物品實現各種動作。這一點不同於常見的那類網游,利用一種叫做PRIM的基本原材料,進行任何形狀物品的設計。用戶還可以自己編寫程序腳本,讓物品實現各種動作。這一點不同於常見的「大型多人在線角色扮演游戲(MMORG)」,那類的游戲規則通常由游戲公司設定,玩家只能被迫使用現有的工具而無法創造。的游戲規則通常由游戲公司設定,玩家只能被迫使用現有的工具而無法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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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005年,菲利普因為「第二人生(Second Life)」而一夜成名。「第二人生」並不是菲利普開發的一款游戲,它更像是建立的一個雖然虛擬但卻真實的世界。在「第二人生」里的每個人既是那個社會的成員,也是那個世界的創造者;有人在這個世界裡找到生活,而有人在這里創造了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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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研究政治學的認為它是一部尚未書寫完成的自由市場經濟史,哲學家在這里看到了與真實生命等價的「人工生命」,社會學家把它看作是社會發展史在虛擬社會的類型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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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存在於現實生活的虛擬世界對現實社會的影響力尚無法預期,但卻已經正在不斷侵蝕「現實」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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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二人生」不僅僅是對現實生活的簡單模擬,在這個世界裡,人們的創造力和想像力得到發揮,大量帶有智力勞動特徵的產品被製造並生存在這里。也正因此,從來沒有哪一種新生事物能像「第二人生」那樣激發如此多類型、深層次的思考。不僅僅是在互聯網世界裡的津津樂道,現實社會中的專家學者也參與其中,似乎每個人都會根據各自不同的知識背景、宗教信仰、文化偏好對「第二人生」做出完全不同的詮釋,而這些詮釋又都能自圓其說。林登實驗室明確表示:在「第二人生」的世界裡,凡是用戶製作的物品,所有權力都歸屬本人,即使林登實驗室也無權干預。這種給用戶最大的創作權力和對個人物品所有權的承認,無疑激發了每一個參與者的創作激情,從而發揮最大才能來建設這個龐大的虛擬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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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PS:如果你玩進去了,說不定真的能研究出媒體所說的那些東西來。
<br>要了解它並不困難。只需登陸網站secondlife.com,點JOIN NOW,注冊帳號下載「第二人生」的軟體,就可以在電腦上暢游這個世界了。在這個世界裡,你可以與其他用戶在線聊天、互相添加為好友、語音通話,也可以使用一種叫做林登幣的虛擬貨幣與其他人進行在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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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DNA是指虛擬生意?我不清楚.這裡面的虛擬生意有這些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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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虛擬世界裡的生意
<br>作者:飛豬 發布時間:2006.12.14 09:25:45 來源:賽迪媒體-數字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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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剛拿到了千萬美元風險投資的《Second Life》的下一步行動是進軍中國這個網游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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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同Youtube一樣,總部位於舊金山的林登實驗室(Linden Lab)也只有不到100名員工,不同的是,這個工作室運營的虛擬游戲《Second Life》的成長率甚至超過了Youtbe,用戶數從今年初的10萬到現在的200萬,只花了不到一年時間,人口成長率每月超過40%。有了眼球自然就不愁生意,越來越多的游戲廠商在這里召開虛擬的新聞發布會,邀請各大通訊社的記者以虛擬身份參加,IBM、戴爾、索尼和日產汽車、荷蘭銀行等大公司紛紛在這里置業,一個個百萬富翁爭先恐後地誕生——僅僅靠炒虛擬地皮或是製作虛擬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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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你今天再登錄《Second Life》,會發現新手村已經人滿為患,到處是東張西望的新村民,遍地是在虛擬世界淘金的怪想法,虛擬世界的不動產漲幅已經遠遠超出現實世界。伺服器和軟體壓力也讓林登實驗室不堪重負,你會在這里看見類似《黑客帝國》中的場面:土地、房屋甚至流水會在瞬間消失得無影無蹤,甚至你會發現自己身體的某個器官也會因貼圖錯誤而離你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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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如果是傳統的網路游戲,玩家早就對這樣糟糕的游戲程序和網路服務用腳投票了,但在《Second Life》里,人們並不在乎玩得如何,因為這是正經的虛擬生意,是現實世界之外的另一個世界——你怎麼能抱怨一個新世界的環境太糟糕呢?事實上,《Second Life》里的玩家也會抗議和集會,但不是抱怨林登實驗室,而是抗議虛擬形象的穿著太清涼、個別財團操縱了虛擬貨幣的比價,以及大公司的進駐影響了虛擬世界的創意等,甚至有玩家製造了虛擬邏輯炸彈進行恐怖活動,炸掉他們不滿意的居民或企業的辦公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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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然而這種行為是觸犯法律的。早在2003年11月,林登實驗室就宣布所有在《Second Life》里創建東西的產權都屬於創建者,玩家甚至可以將虛擬貨幣兌換成現金。這樣的措施贏得了玩家的一致歡迎。如今,在《Second Life》里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以Linden幣成交,僅今年頭一個月,這里就有420萬宗衣服和房產交易成交,總金額達到500萬美元。據統計,《Second Life》里的居民花四分之一左右的在線時間來創建各種各樣的東西。他們覺得自己在創建一個全新的世界——事實上他們是。林登實驗室預計,創造這樣大的一個世界,要花費4100人一年的工作量才能完成。假設一個程序員一年的薪水是10萬美元,《Second Life》的虛擬價值就是4億1000萬美元——可以製造出貨真價實的410個百萬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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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關於《Second Life》的最近一個新版本傳奇,是32歲的華裔女子艾琳·格拉芙(Ailin Graef),她用鍾安社(Anshe Chung,音譯)這個花10美元注冊的網名在《Second Life》里經營房地產,擁有虛擬世界裡大約36平方公里的大型社區——這相當於大概兩個紐約中央公園那麼大。在艾琳的王國里,有些地段限制高層建築,有些地方禁開商場和夜總會,她靠薄利多銷和優美的居住環境讓手裡的土地升值,一年可以賺到真金白銀的100多萬人民幣,成了虛擬世界裡的新一代商業奇才。當然,她已經把教中文的工作轉成了兼職,專心經營她的虛擬生意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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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值得激動的是,最近有傳聞說,上海的一家公司已經拿下了《Second Life》的運營權,下個月就要公測。我雖然沒有時間玩網游,但是還是想進去炒炒地皮,試試手氣。不知道《Second Life》中國版的虛擬財產,是不是也可以和現實貨幣自由兌換呢?這倒是個不能不考慮的嚴肅問題.
<br>官方網站:<a href="http://www.secondlife.com/" target="_blank">http://www.secondlife.com/</a>
謝謝點這個的話,算我推薦的,幫幫忙了:http://www.secondlife.com/?u=
3. 非洲礦業AMBC是真的嗎
還在相信「AMBC中非國際礦業」的人,請仔細去看看吉林警事,四平公安宣傳微信公眾號裡面的這篇文章《 》,仔細看看裡面的圖片,以及主要嫌疑人被通緝的報道:
全市公安機關「打擊、查處、整治」百日會戰開始後,梨樹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不斷加大打擊新型網路犯罪力度。
近日,成功偵破一起公安部督辦、涉案金額高達三億的「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案,抓獲嫌疑人25人,扣押涉案資金300餘萬;扣押涉案各類電子設備200餘套;扣押偽造書籍3000多套;扣押偽造國家機關證件300多個。
一女子資金流異常引關注
2020年4月22日,刑警大隊反電信網路詐騙中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轄區一女子資金流異常。
於是,辦案民警對其展開秘密調查。經過近一個月的調查發現,這名叫劉某霞(50歲)的女子每天銀行交易十幾次。該女子使用一款APP軟體,已經拉攏會員9400多人。
4月14日,主管刑偵副局長徐慶華、刑偵大隊長張占偉經過深度研判之後,讓副大隊長王君帶領反電信網路詐騙中隊民警陳航、王一凡等人將劉某霞傳喚到辦案區。
可狡猾的劉某霞拒不交代使用APP軟體拉攏會員犯罪事實。 於是,王君帶隊在其家中搜出了作案所用手機,在手機上發現劉某霞參加了投資「中非國際礦業」虛擬貨幣APP軟體,這款軟體打著「一帶一路」項目旗號;
通過拉攏會員,進行虛擬貨幣投資返利,是典型的「民族資產解凍」類詐騙案件。 由於證據確鑿,犯罪嫌疑人劉某霞交代了全部過程及上線。
深度研判幕後「大鱷」浮出水面
經過深度研判之後,王君和辦案民警發現款APP軟體的幕後在境外。但客服部、技術部及主要組織者、經營者分布在全國各地。
通過進一步分析發現,客服部、技術部分別在山東省泰安市和陝西省西安市,7名組織者、經營者在廣西南寧、遼寧省盤錦市、山東省泰安市等地。
4. 我需要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影響和監管的議論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參與來提供純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種網路查詢機制。簡單地說,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隱私信息的一種網路途徑。顯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人肉搜索的糾紛首先也是法律問題。人肉搜索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法律科學又如何來診斷人肉搜索現象呢?從人肉搜索的涵義框定及運行實踐來看,該項引擎技術主要以挖掘他人隱私信息為主要動機,這同時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於是,人肉搜索先會觸及個人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以個人自然信息與行為信息為權利客體。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窺探、泄露、傳播、濫用等。隱私權一旦被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人肉搜索的活動機制為:一旦發現人肉對象,即廣泛發動網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隱私信息,然後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可見,誰被「人肉」,誰的隱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惡的是,人肉搜索不僅披露他人隱私,而且還有可能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誇張聲討,如此行為又極易觸及他人名譽權。名譽權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其以社會評價降低作為侵權評判標准,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誹謗,人肉搜索過程中,不少網民出於激憤,對人肉搜索的對象低劣描繪,出言不遜,海量的謾罵和侮辱言辭彌漫於網路。這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名譽受損的不利後果。不論是隱私權受到侵犯,還是名譽權遭遇傷害,都不可避免地給「人肉門」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損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還不僅限於上述直接侵權。更為嚴重的是,藉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現實中實施侵擾行為,如撥打騷擾電話、上門張貼含有不雅詞句的大小字報等。顯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經由網路空間蔓延至現實世界。如此連環侵權接踵而至,最終上演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終究將造事者及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並最終勝訴。[1]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幾乎可以與侵權行為劃上了等號,不少人甚至呼籲嚴懲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張禁止人肉搜索。誠然,法律科學可以診斷人肉搜索的具體案例,並且能夠給出法技術分析與價值評判,但人肉搜索的產生與發展的沿革及其實踐,又似乎在向人們證明人肉搜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當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網路時代的信息爆炸之時,人們對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節奏生活所累積的心理壓抑,很容易瞬時爆發,人肉搜索者寧願頭頂法律風險和輿論譴責的壓力,也要上演傷害當事人的網路狂歡,親身體驗人肉搜索游戲帶來的刺激。
盡管這幾年人肉搜索在中國發展地如火如荼,但國外人肉搜索卻「潤物細無聲」地健康成長,不僅商業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自覺遵守法律規則,使人肉搜索沿著法治化、商業化道路理性發展,其用戶自然也就將人肉搜索看作一種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動幫助服務。反觀中國,人們一聽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壓根沒把它看作好東西,在多數人眼裡,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場糟糕的網路游戲或無聊的網路鬧劇。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讓人懷有偏見,主要是因為這種搜索引擎幾乎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事實上,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應將其一桿子打倒,要辯證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認識其對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肉搜索作為一種資訊提供途徑,無疑在諸多環節為網路用戶提供了知情便利。隨著社會發展趨向信息化、多元化,獲取並佔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也是人作為社會系統一分子的一種內在需求。在事關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人們不僅享有知情權,而且還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當侵權乃至犯罪行為或者殃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事件發生時,對當事者的查證和譴責即成為必要。此時,藉助人肉搜索,通過吸收知情者參與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當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確「人肉」出來。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不僅體現於對作惡者的監督性搜尋,在諸如尋親尋好人等查找利害關系者的行動中,人肉搜索同樣也可以表現不凡,藉助大眾力量,將信息資源有效篩選,亮出人們所需要的搜索結果。此外,從人肉搜索的發展實踐來看,其功能已不僅局限於對人的搜索,而且已經滲透到對其他信息的搜索領域,聚集網民熱情,施展其搜索絕活。
如果說,單純作為一項網路搜索方式或技術,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蘊涵的積極功能而彰顯了其問世價值,那麼,人們對人肉搜索的運用行為則可能會使其自有功能偏離軌道,滑向容易招致譴責和怨恨的消極領域。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來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議,並非因為人肉搜索本身帶有與生俱來的侵權毒素,而是因為這項游戲的操作者無視人肉搜索對象的合法權益,在事件本身之應受譴責度與搜索對象權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上,網民們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應受譴責度,不假思索地認為對人肉搜索對象的譴責和揭批價值遠遠重於對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此時,道德審判逾越了法律底線。當以道德審判官自居的人越來越多之時,法律賦予人的權利和義務則被完全拋在腦後而置之度外。於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會瞬間聚集大量人氣,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體偵察和審判的搜索對象,無疑正在經受著隱私被披露、權益被蠶食的痛苦。造成這一結局的罪魁禍首,並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種種侵權行為。換句話說,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釀成了侵權行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論,人肉搜索者並非天生就有侵權動機,許多情況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為之,而是因為對其行為的指導規范缺失,而縱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瘋狂。現實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的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遇到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只好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范。完全可以說,人肉搜索正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游離於法律邊緣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紙禁令將其宰割於搖籃,還是通過填補立法空白讓其走上正道?[2]根據前文對人肉搜索積極功能的闡釋,結合國外人肉搜索的健康運行實踐,從人肉搜索在我國的發展空間及實際需要出發,與其通過取締人肉搜索來扼殺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過科學立法來合理規范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3]而且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對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認定,也並非缺少法律依據,從法的一般調整功能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在規范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上並非無能為力,已經作出判決並得到部分執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現行侵權法律規范。然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路侵權類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責任分配方面格外關注。
對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權的責任空間。單純就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涉及的責任來看,網站和人肉搜索的具體行為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確定責任主體的要害在於責任構成之要件,因此,設計何種審查制度和歸責原則將對責任主體的最終鎖定至關重要。人肉搜索具體操作者的責任追究依據已有侵權法律規范即可實現調整的任務,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組織者和隱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權行為者,課以侵權法律責任,自無疑問。對於網站的責任確定應採取何種態度呢?鑒於對互聯網路整體發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積極功能的考慮,對人肉搜索行為發生的當事網站課以事後審查義務更為妥當。所謂「事後審查」,主要是在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該網站人肉搜索行為的侵害而向其發出救濟請求之後,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網站能夠採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見,事後審查規則所蘊涵的是「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網站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5]
當然,從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來看,立法顯然不應只局限於侵權責任,還應對人肉搜索的適用范圍、搜索內容、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人肉搜索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合理規范。順便提及,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曾建議用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幾年才在我國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對待這項網路搜索手段,既不能通過嚴厲禁止的手段讓人肉搜索徹底消滅,又不應放任人肉搜索無限膨脹。但作為一項立法行為,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規范和調整,應走循序漸進之路,根據人肉搜索行為的具體運行實踐適時出台相應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擊,先入為主地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工具,將人肉搜索行為人貶為「罪犯」。我國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完全依據具體案件事實和刑事法制謹慎定奪,而不應以工具論罪,動輒啟用刑法規制人肉搜索行為。[6]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於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於法律邊緣,社會生活中也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這並不意味著非要採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葯的地步。
5. 微信如何盈利
互聯網時代用戶得天下,騰訊憑借微信,在我國網民的覆蓋率已經達到90%以上,微信月活躍用戶已經達到8.89億!
互聯網時代,用戶量為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