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糾紛案啟示
❶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會立案嗎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
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
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1)虛擬貨幣糾紛案啟示擴展閱讀: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❷ 虛擬貨幣糾紛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屬於民事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等等。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的傳說。
❸ 虛擬貨幣糾紛、懇請幫助
現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有吃啞巴虧了
❹ 夫妻炒比特幣虧2000萬後自殺,我們從中得到那些啟示
法庭上一位彬彬有禮的男子,對於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對於自己的罪行不辯解,唯一請求就是希望法庭快點判自己死刑。他說,妻子和女兒已經死了一百多天了,而他已經有一百多天沒有見到她們了。誰能想到,如此愛自己妻子和女兒的男人,竟然殘忍的殺害了自己的女兒,不由得令人唏噓。它們夫妻兩個炒比特幣但是虧損2000萬後,想自殺,在殺害女兒以後,兩人跳河,但是妻子身亡,而丈夫卻僥幸逃過了一劫。這個案件能給我們許多思考。
最後,對人世間留一點期待。這是替那個孩子所說的,如果他們對人世間還有一點期待,他們還貪戀人世間一點繁華,不那麼自私奪走孩子的生命,或許現在他們一家人會是另一番風景。
❺ 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在這背後人們該思考什麼
比特幣是我們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幣帶來的風險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值得我們去思考,為什麼比特幣賬戶裡面的錢會被轉走,犯罪團伙是怎麼知道我們的賬號密碼等等都值得我們去思考。
網路交易是現在十分普遍的一種交易方式,但是在這樣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風險,一旦發生資金流失對受害人就是一件嚴重的事情。在現在虛擬賬號也有很多,非接觸式詐騙可以說是層出不窮。
三、遇到這樣的事情怎麼辦
在我們發現財產受到損失並且確定是違法犯罪分子盜竊,詐騙等,一定要及時聯系公安機關,保留自己的相關證據,將自己的經歷如實告訴公安機關,因為對於我們來說所有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打擊,法律對於我們是公平的。
❻ 什麼是虛擬貨幣,利用虛擬貨幣犯罪的案例有哪些
舉個例子,比如說網路游戲中使用的游戲幣,事實意義上都是用真實貨幣充值的,或者說是你在游戲中花費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而得到的游戲獎勵(游戲裝備或等級),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凝結了你的勞動,形成勞動所得,所以當別人侵犯了你在游戲中的虛擬貨幣,即構成犯罪
其形式一般有:游戲詐騙,游戲帳號盜竊等
❼ 虛擬貨幣交易糾紛 法律到底會怎樣判
截至2018年3月9日,虛擬貨幣交易還不受法律保護。
❽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❾ 有關虛擬貨幣糾紛方面最高法如何解釋
沒有解釋,因為沒有相關的規定。
我國不存在合法的 虛擬 貨幣。在個人自願的前提下,買賣 虛擬 貨幣的行為和後果自行承擔,不受法律保護。
❿ 虛擬財產糾紛案
什麼游戲啊.其實也看他們什麼公司了~
網路虛擬財產一般是指網路游戲玩家通過網路游戲積累或直接向網路游戲運營商購買的網路游戲幣、游戲裝備等虛擬的財產。隨著網路游戲的盛行,網路虛擬財產已成為上千萬網路游戲用戶的重要財富,與此相伴,網路虛擬財產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已成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現象,甚至出現了以網路游戲積累虛擬財產並予以出售的特殊職業者。在網路虛擬財產的積累和交易過程中,網路虛擬財產被侵犯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之而起的網路虛擬財產糾紛不斷發生。
實踐中,網路因虛擬財產引發的民事糾紛大致有如下情形:其一,網路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其二,網路虛擬財產交易中欺詐行為引起的糾紛;其三,因運營商停止運營引發的網路虛擬財產糾紛;其四,游戲數據丟失損害到網路虛擬財產而引起的糾紛;其五,因運營商誤以為玩家使用外掛賬號被封引起的網路虛擬財產糾紛。
面對不斷發生的網路虛擬財產糾紛,網路虛擬財產擁有者在與運營商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往往選擇求助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直接對應的法律條文,但是,人民法院作為權利救濟的最後法律屏障,不能因此而置之不理,在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依據出台之前,應當合法、合理、穩妥地處理此類糾紛。在虛擬財產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應當弄清楚網路虛擬財產是不是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這是適用法律審理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案件的前提。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筆者認為,應當擴大該法條中「其他合法財產」的解釋,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其他合法財產」范圍之內。這是因為:其一,網路虛擬財產這一特殊標的物具有財產屬性且不為法律所禁止。網路虛擬財產盡管存在於網路虛擬世界中,但這種財產凝結著某種體力或腦力勞動�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擁有者對其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這些特性為廣大玩家普遍認可和接受,因此這種特殊財產與現實財產一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二,網路虛擬財產取得手段不為法律所禁止。網路虛擬財產是玩家花費時間和精力進行游戲積累或直接向網路游戲運營商購買而取得,是游戲者付出勞動、智力或金錢的一種成果,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如何適用法律來審理此類案件。從網路虛擬財產引發的民事糾紛的情形來看,網路虛擬財產糾紛的審理不能適用知識產權法,因為存在於互聯網中的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地域性、時間性、可復制性等知識產權的權利特徵,網路虛擬財產的擁有者可隨時隨地使用,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況且,受到侵犯的往往是玩家通過付出勞動、金錢而得到的虛擬財產,並不是網路運營商智力開發的虛擬物品,如果適用知識產權法來調整,對於玩家是不公平的,且違背保護虛擬財產的宗旨。
就目前權宜而言,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整此類糾紛較為妥當。其理由在於,網路虛擬財產供應者亦即網路游戲運營商與游戲用戶之間存在非典型的服務合同關系,在該合同中,游戲運營商和玩家是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玩家注冊賬號,接受網路運營商的服務,並以按時間付費或接受網路廣告為對價參與游戲,玩家要獲取虛擬裝備,需付出精力或金錢。游戲運營商則應當負有保障玩家虛擬財產安全的義務。同時,網路游戲也是玩家的一種特殊消費,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的責任,玩家作為消費者在接受網路游戲運營商的服務時,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享有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要求。如果是由於游戲運營商的技術和運作差錯造成玩家虛擬財產損失的,應該由游戲運營商來承擔相應責任,恢復玩家的級別和裝備;如果是第三方非法竊取,但游戲運營商在服務過程中因疏忽而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義務造成玩家損失的,也應負連帶責任。其法律根據就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