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虛擬貨幣
㈠ 虛擬貨幣糾紛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屬於民事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等等。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的傳說。
㈡ 民間借貸對貨幣政策的削弱效果表現在哪
中央沒有具體解釋什麼是積極什麼是穩健。
個人理解積極就是放出貨幣,政府采購,穩健就是回收超發的貨幣,這樣一放一收,總量會怎麼變化呢?
如果貨幣總量上升,民間利率會下降,總量減少,民間利率會上升。同樣對於地方債,貨幣總量上升,地方債容易賣出,利息降低,反之可能會上升。
具體怎麼調控,中央也會按照具體的經濟運行來靈活調整,現在他自己也不知道具體會怎麼樣。
㈢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案件中接受貨幣的一方
這里的接受貨幣一方的含義,是起訴要求對方向自己給付貨幣。
一般來講,原告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而不是實踐中已經接受支付的一方。
比如借款合同,簽訂合同後,出借人並沒有實際出借該款項,借款人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義務出借款項的,接受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過來,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項後,到期未還款,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還款的,該出借人就是接受貨幣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㈣ 如何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接受貨幣
司法實踐中的若干細節問題
第一,民事程序法框架內的「接受貨幣一方」應是特指民事實體法上有權接受貨幣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而非現實中的實際收款人。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不少民間借貸糾紛中,借貸雙方約定或實際履行給付義務時的給付貨幣的人或接受貨幣的人並不是真正的出借人或借款人。故一旦產生糾紛,可能在確定管轄法院時,存在本條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以實際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還是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的爭議。我們認為,本條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被用於確定法院管轄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應以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為准。其理由在於:一方面,民間借貸糾紛中,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應為出借人或借款人,而不是其指示交付的對象;另一方面,以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方便當事人訴訟。例如,在某民間借貸糾紛中,A為出借人、B為借款人,約定的代B接受貨幣的人為C。A、B均在同一地,而C則在異地。如將實際接受貨幣的C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則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前半段「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該案的管轄法院就有可能被確定在C所在地。顯然,這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這里要注意與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相區分。後者第5條則指出,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5]這條雖然沒有明確債務人是指出借人還是借款人,但從上下文體系解釋可知,似應指借款人。顯然,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基本原則,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歸還借款及其相應利息時,應按本條司法解釋規定,出借人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可以選擇以自己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民事實體法框架內的「接受貨幣一方」宜理解為借貸合同約定的現實中的實際收款人,而非僅指有權接受貨幣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誠如上文所言,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大量的指示交付情形。也即,雙方當事人經常約定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接受貨幣。進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各自義務時,應按約定在實際接受貨幣的第三人所在地履行。如果未在第三人所在地履行,則構成違約。因此,在民事實體法框架下判斷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時,應以
從實體法角度而言,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應以實際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准,如果給付貨幣一方未按約定在指定的實際接受貨幣人所在地履行,則構成違約。例如,在某民間借貸糾紛中,A為出借人、B為借款人,約定的代B接受貨幣的人為C。A、B均在同一地,而C則在異地。如果A直接在B所在地向B交付貨幣,則與合同約定的將貨幣交付給C的履行方式不符,構成違約。
㈤ 比特幣中國借款借幣不還會怎麼辦
好像一般都有抵押金的吧,把你的抵押金沒收,然後根據相關法律起訴你。這都是有可能的,因為比特幣在我國被央行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央行行長周小川表示比特幣像是郵票,是一種可交易的資產。
㈥ 虛擬貨幣威爾幣合法嗎
MMM類的傳銷資金盤,而且是仿盤,風險極高
民間借貸利率超過同期銀行4倍,將不受法律保護
換句話說,一旦莊家跑路,失聯,投資者將血本無歸
㈦ 以高利息為誘餌,騙我三十多萬元人民幣是否屬詐騙行為
不算!是民間借貸,合法的詐騙。
㈧ 原告借2.9個比特幣給被告折成現金24萬元,原告能否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被告償還
當然可以。只要確認你的債權是可以以貨幣形式表示的。還有你們的借貸關系是形成的就可以了。
㈨ 民間借貸返還用虛擬貨幣當事人同意後又反悔法院怎麼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所以,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借貸利率過高的,法院不能支持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計付的利息,也不能一概地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倍或4倍去計付利息,而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結合本地的經濟狀況和群眾的生活水平來確定利率。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的規定精神,一般確定的利率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倍是比較恰當的,但決不能高於4倍。所以,審判實踐中那種利息約定過高便認為是高利貸而不支持當事人的利息請求和一概地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倍或4倍計付利息的做法都是不適當的。第1頁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