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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7-12 12:08:01

1. 甲企業出資250萬元,其中貸幣150萬元,注冊商標作價100萬元……關於經濟法的案例分析,求解!

1、<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本案中只有2個法人,是不符合的。
第二款,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本案中,它並非是改建國有企業,故不適用。
2、發起設立,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八十二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九十四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五)驗資證明;
(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3、發起人數上不符合;乙公司專利出資高於股份有限公司出資總額的20%,不符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設立三年後抽回出資。

2. 新經濟法 案例分析

1、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該條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

本案中的公司股東首次出資情況為:
甲:計算機軟體110萬元+貨幣20萬元=130萬元
乙:6個月內一次繳足150萬元,就假設他在公司成立之日一分錢也沒交,0元
丙:貨幣90萬元
合計:130萬元+0元+90萬元=220萬元
首次出資額高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0%(120萬元),也不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
2、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的貨幣出資額為甲70萬元加丙270萬元,合計340萬元,高於公司注冊資本的30%(200萬元)。

............
3、甲以計算機軟體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符合有關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當然,也有可能存在乙的特許經營權是屬於不可轉讓的情況,但案例本身沒說明就不展開來說了。

............
4、如果該公司是投資公司,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如果該公司非投資公司,則只有甲、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丙的繳付時間超出2年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 案例分析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股東出資的法定注冊資本是不設最低限額的,責任 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只要注冊資本符合上面的四點要求.
二 股中可以以機器設備、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資本。並且做相應的價值評估。
三 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還有公司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 我需要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影響和監管的議論文

人肉搜索是利用人工參與來提供純粹搜索引擎信息的一種網路查詢機制。簡單地說,所謂「人肉搜索」就是搜索他人隱私信息的一種網路途徑。顯然,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個人隱私,有關人肉搜索的糾紛首先也是法律問題。人肉搜索觸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呢?法律科學又如何來診斷人肉搜索現象呢?從人肉搜索的涵義框定及運行實踐來看,該項引擎技術主要以挖掘他人隱私信息為主要動機,這同時也是人肉搜索的主要功能。於是,人肉搜索先會觸及個人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以個人自然信息與行為信息為權利客體。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侵害隱私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窺探、泄露、傳播、濫用等。隱私權一旦被侵害,即構成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人肉搜索的活動機制為:一旦發現人肉對象,即廣泛發動網民力所能及地搜索其隱私信息,然後為用戶提供搜索便利。可見,誰被「人肉」,誰的隱私即有可能被侵犯。
可惡的是,人肉搜索不僅披露他人隱私,而且還有可能捏造事實,對人肉對象侮辱、誹謗,誇張聲討,如此行為又極易觸及他人名譽權。名譽權也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其以社會評價降低作為侵權評判標准,而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手段主要是侮辱、誹謗,人肉搜索過程中,不少網民出於激憤,對人肉搜索的對象低劣描繪,出言不遜,海量的謾罵和侮辱言辭彌漫於網路。這都會給當事人造成名譽受損的不利後果。不論是隱私權受到侵犯,還是名譽權遭遇傷害,都不可避免地給「人肉門」的主角造成人格上的損失。

人肉搜索的危害還不僅限於上述直接侵權。更為嚴重的是,藉助人肉搜索的信息,在現實中實施侵擾行為,如撥打騷擾電話、上門張貼含有不雅詞句的大小字報等。顯然,人肉搜索的危害已經由網路空間蔓延至現實世界。如此連環侵權接踵而至,最終上演了中國「人肉搜索第一案」,受害者終究將造事者及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並最終勝訴。[1]

不難看出,人肉搜索幾乎可以與侵權行為劃上了等號,不少人甚至呼籲嚴懲人肉搜索者,甚至主張禁止人肉搜索。誠然,法律科學可以診斷人肉搜索的具體案例,並且能夠給出法技術分析與價值評判,但人肉搜索的產生與發展的沿革及其實踐,又似乎在向人們證明人肉搜索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當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尤其是網路時代的信息爆炸之時,人們對新生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快節奏生活所累積的心理壓抑,很容易瞬時爆發,人肉搜索者寧願頭頂法律風險和輿論譴責的壓力,也要上演傷害當事人的網路狂歡,親身體驗人肉搜索游戲帶來的刺激。

盡管這幾年人肉搜索在中國發展地如火如荼,但國外人肉搜索卻「潤物細無聲」地健康成長,不僅商業利潤非常可觀,而且自覺遵守法律規則,使人肉搜索沿著法治化、商業化道路理性發展,其用戶自然也就將人肉搜索看作一種正常的必要的人工互動幫助服務。反觀中國,人們一聽到人肉搜索,似乎就壓根沒把它看作好東西,在多數人眼裡,人肉搜索可能就是一場糟糕的網路游戲或無聊的網路鬧劇。人肉搜索之所以如此讓人懷有偏見,主要是因為這種搜索引擎幾乎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事實上,人肉搜索作為一種新生事物,不應將其一桿子打倒,要辯證分析人肉搜索的利弊,全面認識其對人、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人肉搜索作為一種資訊提供途徑,無疑在諸多環節為網路用戶提供了知情便利。隨著社會發展趨向信息化、多元化,獲取並佔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一項正當權利,也是人作為社會系統一分子的一種內在需求。在事關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領域,人們不僅享有知情權,而且還有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當侵權乃至犯罪行為或者殃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事件發生時,對當事者的查證和譴責即成為必要。此時,藉助人肉搜索,通過吸收知情者參與信息提供的快捷方式,當事者往往容易被准確「人肉」出來。人肉搜索的積極功能不僅體現於對作惡者的監督性搜尋,在諸如尋親尋好人等查找利害關系者的行動中,人肉搜索同樣也可以表現不凡,藉助大眾力量,將信息資源有效篩選,亮出人們所需要的搜索結果。此外,從人肉搜索的發展實踐來看,其功能已不僅局限於對人的搜索,而且已經滲透到對其他信息的搜索領域,聚集網民熱情,施展其搜索絕活。

如果說,單純作為一項網路搜索方式或技術,人肉搜索因其自身所蘊涵的積極功能而彰顯了其問世價值,那麼,人們對人肉搜索的運用行為則可能會使其自有功能偏離軌道,滑向容易招致譴責和怨恨的消極領域。從現實中已經發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來看,人肉搜索之所以遭遇不少非議,並非因為人肉搜索本身帶有與生俱來的侵權毒素,而是因為這項游戲的操作者無視人肉搜索對象的合法權益,在事件本身之應受譴責度與搜索對象權益正當性的價值考量上,網民們似乎不約而同地將利益的天平偏向了事件本身的應受譴責度,不假思索地認為對人肉搜索對象的譴責和揭批價值遠遠重於對其正當權益的保護。此時,道德審判逾越了法律底線。當以道德審判官自居的人越來越多之時,法律賦予人的權利和義務則被完全拋在腦後而置之度外。於是,一旦遇到人肉搜索事件,往往會瞬間聚集大量人氣,如火如荼地暴露人肉搜索的可憎面目。

此刻,被集體偵察和審判的搜索對象,無疑正在經受著隱私被披露、權益被蠶食的痛苦。造成這一結局的罪魁禍首,並非人肉搜索,而是本文開頭所提及的種種侵權行為。換句話說,不是人肉搜索本身釀成了侵權行為,而是人肉搜索者的行為惹怒了受害人。平心而論,人肉搜索者並非天生就有侵權動機,許多情況下未必是人肉搜索者有意為之,而是因為對其行為的指導規范缺失,而縱容了人肉搜索者的瘋狂。現實恰恰正是如此,直接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的法律法規處於空白狀態,遇到人肉搜索引發的侵權案件,只好適用侵權責任的一般規范。完全可以說,人肉搜索正游離於法律的邊緣。

游離於法律邊緣的「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紙禁令將其宰割於搖籃,還是通過填補立法空白讓其走上正道?[2]根據前文對人肉搜索積極功能的闡釋,結合國外人肉搜索的健康運行實踐,從人肉搜索在我國的發展空間及實際需要出發,與其通過取締人肉搜索來扼殺這一新生事物,倒不如通過科學立法來合理規范人肉搜索的行為。這幾乎已經成為共識。[3]而且從現行法律規范來看,對於侵權行為構成的認定,也並非缺少法律依據,從法的一般調整功能來看,我國現行法律在規范人肉搜索侵權行為上並非無能為力,已經作出判決並得到部分執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是援引了現行侵權法律規范。然而,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路侵權類型,因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不能不促使立法者在其責任分配方面格外關注。

對此,行之有效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權的責任空間。單純就人肉搜索侵權行為所涉及的責任來看,網站和人肉搜索的具體行為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確定責任主體的要害在於責任構成之要件,因此,設計何種審查制度和歸責原則將對責任主體的最終鎖定至關重要。人肉搜索具體操作者的責任追究依據已有侵權法律規范即可實現調整的任務,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組織者和隱私信息提供者及其他形式侵權行為者,課以侵權法律責任,自無疑問。對於網站的責任確定應採取何種態度呢?鑒於對互聯網路整體發展以及人肉搜索自身積極功能的考慮,對人肉搜索行為發生的當事網站課以事後審查義務更為妥當。所謂「事後審查」,主要是在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該網站人肉搜索行為的侵害而向其發出救濟請求之後,或者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網站能夠採取制止措施而未予制止。[4]可見,事後審查規則所蘊涵的是「過錯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網站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承擔連帶侵權責任。[5]

當然,從對人肉搜索的法律規范來看,立法顯然不應只局限於侵權責任,還應對人肉搜索的適用范圍、搜索內容、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人肉搜索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出相應的合理規范。順便提及,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曾建議用刑法來規范人肉搜索,追究人肉搜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苟同。人肉搜索最近幾年才在我國起步,尚算新生事物,對待這項網路搜索手段,既不能通過嚴厲禁止的手段讓人肉搜索徹底消滅,又不應放任人肉搜索無限膨脹。但作為一項立法行為,對人肉搜索行為的規范和調整,應走循序漸進之路,根據人肉搜索行為的具體運行實踐適時出台相應立法,而不是自始就重磅出擊,先入為主地將人肉搜索視為犯罪工具,將人肉搜索行為人貶為「罪犯」。我國刑事立法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則,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完全依據具體案件事實和刑事法制謹慎定奪,而不應以工具論罪,動輒啟用刑法規制人肉搜索行為。[6]

縱觀現代法治國家立法史,對有著積極導向可能的新生事物的立法思路向來是也應該是,規范引導先於嚴厲制裁。因此,盡管說人肉搜索尚游離於法律邊緣,社會生活中也發生了幾起影響較大的人肉搜索事件,有的甚至也搬上了法庭,但這並不意味著非要採取重拳遏制不可。至少就目前來說,人肉搜索還沒有走到如此不可救葯的地步。

5. 有沒有人能詳細介紹一下比特幣,或者分析個相關案例什麼的

關於比特幣的知識需要了解的有很多,而且其隱藏的功能到現在仍然還在開發中,每天都有新的信息。
關於應用的例子,可以搜一下:跨國匯款應用-BitPesa深度測評

6. 關於虛擬商品交易成本分析的案例

對於你的問題它的覆蓋面實在太大,也太深刻了!目前 所存在的Q幣和一切網路虛擬交換物品 它是 為了使公司
盈利 其成本不能表面而論 有誰知道 或是規定了QQ綉中一頂帽子,一件衣服值多少錢?我賣多少我不虧?
他不等同與現實商品
你要估計它什麼樣的價值可以為公司 員工帶來多少利益。它的成本再怎麼定,也是虛的 原則上只要滿足我
盈利的目標,這就是它的成本!這么龐大的體系來分析他專家都難,更何況你我? 本人簡單認識如下

首先,在騰訊,Q幣虛擬交易現象中,已經從單一的商品消費支付變相衍生出多種商品的支付手段,
從它作為以人民幣的方式等價交換虛擬流通時,他已經有了貨幣的概念,其作為一種價值尺度,就是
商品內在的價值尺度,在騰訊的網站里,Q幣可以用來購買虛擬商品,如一件虛擬的QQ秀衣服就要好

幾個Q幣,一個虛擬的頭像也要好幾個Q幣,高級會員可以用Q幣交納會費,一

個高級QQ群每個月要30個Q幣。Q幣等虛擬貨幣不僅能夠購買自家所提供的各種網路服務,而且還能在互聯網

上購買到其他企業所提供的網路服務,比如江民殺毒軟體等一些網路上的流行軟體。

有了這樣一個利益覆蓋面廣,利潤橫生大前提,Q幣交易的種種活動也愈發有趣了。

在淘寶網上,人民幣兌換Q幣的賣方報價為0.5元人民幣兌1Q幣,一般私下

里買入方報價為0.45至0.47元人民幣兌1Q幣。另外,購買Q幣的方法已經簡單

的從經銷商處購買,發展至可以通過撥打聲訊電話、手機,每次申請面值為1

、2、5、10面值的Q幣,相當於1、2、5、10元人民幣從電話費上扣除。#那麼如何低價得到貨源,這里又

產生新的問題,如哂號現在市面價格10000個號碼.如果是一手的.沒哂過的.價格在220元左右.然後再通過

哂號工具:jqq,pqq.等進行查號.機子快.網路好的.一個小時能查10000以上的號碼,可以自動查出每個號碼

有多少Q幣.游戲幣.等級.是否有密碼保護.積分等等都可以一目瞭然一

般只出售1-9的.也有人.1-4 5-9分開來賣.價格大約分別在1-4.14元.5-9.23元左右。這中可以說是Q幣帶有

負面性質最過的一種,但從其中不難發現在我國相關法律不全的情況下,埋下的隱患還是不能忽視的。

以上限於篇幅也只談些粗顯的東西,希望大家共同研究!

7. 案例分析 (1)利用人民幣遠期結售匯業務規避匯率風險 (2)利用期權交易規避匯率風險

(1)做遠期,到期時收到2000萬美元,出售得人民幣2000萬*8.3649
不做遠期,到期收到的美元,兌換人民幣:2000萬*8.2649
做了遠期結售匯業務,多獲人民幣:2000萬*(8.3649-8.2649)=200萬
(2)一是遠期避險:
日元升值,3個月後現匯匯率為$1=JP¥220,與預期一致,執行期權,即240的價格兌換24億日元,需要美元1000萬
如果遠期保值,同樣需要美元1000萬,相比較,期權保值多付了期權費
日元穩定不變,3個月後現匯匯率仍為$1=JP¥240,放棄期權,按市場購買日元與做遠期一樣,均支付美元1000萬,期權交易多支付了期權費。
日元貶值,3個月後現匯匯率為$1=JP¥260。放棄期權,按市場支付,需要美元24億/260=923.0769萬美元,遠期避險需要美元1000萬
期權交易比較靈活,對自己有利時執行,不利時放棄,遠期交易是鎖定將來的支付,防範損失的同時也抑制了收益,且有信用風險的存在。期權交易需要支付期權費,且無論執行與否都不能返還。

8. 求關於貨幣資金的案例及分析,急急急!

附近教幸福

9. 本科畢業論文想寫虛擬貨幣,請問這屬於經濟學研究范

環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機關,經院長批准、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因此,法律適用錯誤是毫無疑問的,再觀察是否採取行政處罰決定,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有權依法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
第四十二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分析如下:
一。
三、總之,或者責令停業、關閉、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實施日期;
環保局作為主管機關,亦有權依法根據果農請求,作出處理決定,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依照行政法理論,這種決定是一種行政裁決。
二,實質上不能當作行政處罰,而不該是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45條第2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即為違法。

附件:

1。。,因此,環保局的該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職權(在行政法理論上,缺乏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要件),本案環保局即使要對焦化廠進行罰款,也是在責令其限期改正後的事情。
第四十五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確有錯誤,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裁定不予執行是正確的(見附件2)。
即使其作出的是處理決定,也應該適用1995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防治,而不能是1987的,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12條和第42條)。(當然,如果是焦化廠未經批准、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失效日期:20000310)
85,而造成的超標排放,環保局可以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39條第2項)
環保局受理果農的請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種裁決性的處理決定。
四、在當時,環保局是可以通過自我糾正來解決問題的,不應當認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學說,公權力行為在法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作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19910711 ,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環保局責令焦化廠向果農賠償。
有個案例:自我撤銷原處罰決定後,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的處理決定,或者先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你看可以用不?
根據案發時有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五、本案環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決定的性質,造成了形式上的誤用,但在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
(備註:該條款與1987年9月5日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36條相同)

2,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污染物防治設施,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作出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予執行,並將申請材料退回行政機關我寫論文就用這些,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職權,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這些都是可以的、根據「一」所述

10. 急需!!!哪有貨幣銀行學的案例分析啊

請到百渡搜索.貨幣銀行學的案例分析.
巴林銀行的毀滅-貨幣銀行學案例分析2007-05-13 .....一.如何對待衍生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根據貨幣利率或債務工具的價格、外匯匯率、股價或股票指數、商品期貨價格等金融資產價格走勢的預期而定值,並從這些金融產品的價值中派生出自身價值的金融工具。它是以支付少量保證金簽訂遠期合約或互換不同金融產品的交易合約。透過巴林銀行倒閉事件,我們應當更加充分的認識到金融衍生工具其巨大利潤後面的風險。

(1)以前在同一國家內以同一實體經營的業務現在可以在多個金融中心以不同法律實體的形式經營,這意味著以前僅受一國監管機構管轄的業務現在必須由多個監管當局聯合管轄。

(2)銀行交易業務的不斷拓展使銀行的利潤來源日益多元化,同時也改變了銀行業務的性質,使銀行的風險來源日益多元化。(3)金融產品創新和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使銀行內舞弊和欺詐行為變得更加隱蔽和快捷,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在巴林銀行中,最高管理層和日常管理層都沒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從事的衍生業務的性質,他們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賬面上的盈利,卻沒有發現這些巨額盈利背後的風險。因此,管理層對業務風險的清醒認識是內控機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這種認識必須是對銀行內每種業務的盈利和風險有客觀的分析,必須分清各種業務之間的關系,以及每種業務所要求的內控程序有何不同,以減少發生業務錯誤或舞弊的可能性。對於風險較大的業務,不能因為其收入和盈利較高就迴避其面臨的風險,而應對其適用更嚴格的避險和內控措施,因為金融業的多次危機證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長最快的業務,往往也是風險最為集中的領域。巴林銀行的教訓在於高級管理層與業務操作人員的信息溝通渠道嚴重脫節,高級管理層對巴林銀行所從事的業務缺乏足夠的了解,即使是在一些危險的信號出現時,管理層也對此缺乏足夠的重視。建議相關管理人員定期巡視從事相關交易的海外分支機構。巡視包括向交易員、風險管理人員、後勤人員了解情況,進入交易所進行實地調查,對分支機構和交易員的具體業務情況有所了解。

二.巴林銀行在管理上的問題。

1.銀行內各項業務的職責必須確立並明示。
無論銀行的分支機構採取何種組織形式,都必須建立起明確的責任機制。所有的管理人員和雇員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責,在各個職責之間必須作到不疏不漏。報告特別指出,對於「矩陣」(matrix)組織結構的銀行,即由一名業務人員負責多項業務的部分或全部的情況下,必須特別注意管理職責的明晰。

巴林銀行無疑就是採取「矩陣」模式的典型,它的主要教訓有三個:

(1)在跨國銀行組織系統內,當地分支機構的管理層必須承擔一線監管責任。盡管業務人員可能不直接對當地分支機構的管理層負責並報告,但當地分支機構的管理人員必須對其所從事的業務情況及其後果有清醒的認識。

(2)對於銀行的非主流業務(activities out of mainstream),即所謂的創新或表外業務,銀行管理層必須有足夠的並表和監控措施;

(3)在「矩陣」模式下,可能存在著「多頭匯報」的信息溝通體系,即業務人員可能既向當地管理層匯報,又向總部業務管理部門匯報,因此在接納信息的管理層之間必須要有充分的信息溝通渠道。
當銀行對其組織結構進行重大調整時,尤其是當將幾個業務性質完全不同合並時,應注意防範利益沖突和權責不清所造成的風險。巴林銀行在倒閉前倆年就進行了類似的業務結構調整,巴林銀行總部允許尼克.里森同時負責交易和清算,前台辦公和後台稽核等性質完全不同的業務,最終使得新加坡分行的業務完全操控在李森一人手裡,為其舞弊交易提供了便利,最終釀成無可收拾的局面。因此,報告要求銀行在對其組織結構和業務結構進行調整時,應注意保持核心業務和監控業務的有效隔離,在交易的各個階段必須確保內部控制機制的獨立性,避免「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
2、利益沖突業務的隔離是內部控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
巴林銀行最慘痛的教訓在於沒有實現「前台職務」(front office)和「後台職務」(back office)的有效分離。所謂前台職務,主要指交易業務,所謂後台職務,包括清算、稽核和業務准入。盡管後台業務與前台業務往往是並行發生,一一對應,如一筆交易必然伴隨著相應的清算交割和業務稽核,但並不等於說,後台業務是從屬於前台業務的,巴林銀行顯然就混淆了前台業務和後台業務之間的關系,將後台業務作為前台業務的附屬品,這種以交易盈利作為重心的作法必然導致對風險因素和稽查工作的忽視,造成嚴重的危機隱患。實際上,二者之間應當是互相制約、互為犄角的一種協作關系,一般情況下二者應當嚴格分離,甚至後台職務不同性質的業務也應實現有效隔離(如清算與稽核應當分離),如此才能實現內控機制的「牽制」作用。就業務性質和地位而言,前台與後台業務沒有主次之分,只有業務分工的區別,前台主要服務於銀行的盈利性,後台主要服務於銀行的安全穩健性,當清算或稽核部門發現前台業務的不正常徵兆時,應及時報告銀行的高級管理層,以便其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3、必須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機制以應對可能的業務風險。
缺乏專門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巴林銀行的里森能夠順利從事越權交易的主要原因。巴林銀行案件的一個關鍵線索是巴林銀行倫敦總部向其新加坡分行提供的巨額資金的去向,巴林總部的官員相信這筆錢是應客戶要求的付款,而實際上該資金轉移是里森用來拆東牆補西牆的伎倆。由於缺乏專門的風險管理機制,瑣事纏身的總部官員根本沒有對這筆資金的去向和用途作審慎審查,不僅沒能查出本應查出的錯漏,反而加重了巴林銀行的損失,導致該銀行百年基業的最終坍塌。
英格蘭銀行的報告認為,風險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銀行的各項業務設定限定風險值。限定風險值反映了各個業務部門所能承擔的風險極限。同時,風險管理部門還負責監督業務部門是否遵守限定風險的相關政策,審查收益和損失的帳實相符情況,根據不同的風險採取不同的風險管理策略等。與傳統財務風險部門關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作法不同,報告強調風險管理部門應關注所有類型的風險,除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還應關注流動性風險、集中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名譽風險。風險管理部門是專事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它通過對風險因素敏感的察覺和縝密的調查,來及早發現危機隱患,達到預防和控制風險的效果。
4、內部審計或稽核部門應當迅速將查悉的內部控制漏洞報告最高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後者應盡速採取措施解決上述問題。
對於從事多種業務的金融機構而言,必須建立一個統一的內部審計機構對金融機構整體業務進行監督檢查。英格蘭銀行認為,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有助於將重大事項和業務弱項及時反饋給最高管理層,並有助於金融機構研究和計劃在整個集團內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金融機構的規模越大,業務越復雜,地域擴張程度越高,其風險來源就約多,銀行遭遇危機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有必要建立強勢的內部審計機構對業務進行統一的內部審計。在巴林銀行倒閉前幾月,巴林銀行新設了內部審計部門,分別對巴林銀行所從事的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執行內部審計職能。這本來是一個能夠有效防範風險的舉措,但由於其內部審計機構是分別設置的,並且內部審計師之間及其與管理層、外部審計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內部審計的效果並不明顯。
內部審計功能不應單獨存在,而應與外部審計相配套、互溝通,並與管理層之間保持暢通的聯絡渠道。例如,內部審計負責人應能隨時向首席執行官(或總裁)、審計委員會主席等重要管理人員匯報工作,或至少保持不被任意干預的聯絡渠道。擁有長期自律傳統的英國銀行監管部門認為,內部審計應成為英國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的核心環節,銀行的審計委員會必須對內部審計機制的建立和完善負全責。
在內部審計機制提出問題之後,管理層必須在一定時限內作出及時反應,如提出補救措施或責令業務部門整改,甚至撤換業務部門負責人和舞弊人員等。完善的內部審計機制還應包括「回訪」(return visit)安排,即由內部審計部門在內部審計結束之日起若干日內對被審計單位再進行突擊式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以確認管理層和業務部門是否已採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層和業務部門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將情況報審計委員會,由審計委員會責令管理層和業務部門進行補救或整改。

三.道德問題。

彼得·諾里斯說:「我認為可以從中吸取很多教訓,最基本的一條就是不要想當然認為所有的員工都是正直、誠實的,這就是人類本性的可悲之處。多年來,巴林銀行一直認為僱傭的員工都是值得信賴的,都信奉巴林銀行的企業文化,都將公司的利益時刻放在心中。而在李森的事件中,我們發現他在巴林銀行服務期間一直是不誠實的。

導致巴林銀行倒閉的當事人里森為什麼要做假賬欺騙?在他東窗事發前,老闆很賞識他,因為一度他能賺很多錢,他很風光。一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希望主管發現他犯的過失,他就文過飾非,結果虧空越積越大。另外一個原因則是他周圍的朋友和同事。他們也有很大的責任和道德問題。由案件可以看出李森很大程度上是在幫他那些所謂的朋友在填漏洞補錯誤,例如金姆,他犯了個錯誤,損失了兩萬英鎊。並且從那以後,這里的失誤接連不斷,事情變得一發不可收拾。同事也沒能盡到應該的責任,比如托尼·雷爾頓,從文件的最後部份看起的話,或者曾經核過帳的話(哪怕是用最簡單的方法。其實,核對帳戶不過是每個審計員每天早上開機後該做的第一件事)。他早就該看見過這些叫人驚心動魄的數字。令人不敢相信的是他到新加坡一個月了,而且他的辦公桌就緊挨著李森。到現在,他也沒有採取過任何措施來幫助改善目前的財務狀況說到這里,我們可以了解,不是什麼「人類本性的可悲之處」,而是企業價值導向的可悲之處。如果巴林銀行能夠,能夠對德與才有正確的認知,對利潤和風險是同等的有清醒的認識,而不是狂熱的追求利潤的片面增加,那麼巴林銀行倒閉是可以避免的。
無獨有偶。2001年底,曾在美國《財富》雜志評選的500強企業中高居第7位的安然集團宣布破產,成為美國有史以來最大的一宗破產案。安然集團年營業收入高達一千多億美元,卻在短時間內轟然崩解,原因在於安然的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勾結會計師事務所,在財務報表上灌水作假、隱藏債務,藉以哄抬股價、牟取暴利。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是全球第5大會計師事務所,擁有89年歷史,因為每周費用100萬美元的誘惑,協助安然做假賬,同樣毀於一旦。

所以,在這一事件中,李森、他的朋友、審計人員和管理層都存在道德上的問題。

四.巴林銀行倒閉的原因。

巴林銀行的倒閉看起來像是因為個人的越權行為所致,實際不然,巴林銀行事件反映出現代跨國銀行管理和內部控制體制的缺陷。巴林銀行的管理層可謂在各個層面、各個步驟都存在失職現象,外部審計師和監管者對此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巴林銀行事件的原因並不在衍生業務的復雜性,而主要在於業務人員的行為超出了管理層的控制范圍。外部審計師的行為准則在英國審計業務委員會的相關規則中有明確規定,其中包括了對銀行審計師的特殊要求。但其中缺乏內部審計師與外部審計師工作關系的標准和要求,造成實踐中內外審計的脫節,內外審計師之間無法實現重大審計信息的有效溝通。

參考文獻

1.《我如何弄垮巴林銀行》…………………………里森

2.《巴林銀行倒閉的教訓》…………………北大法律網

3.《國際金融》…………………………………穆懷朋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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