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訴訟案例法理分析
❶ 經濟生活中典型案例的案情及法理評析
及法理評析
❷ 訴訟法 案例分析
[答案與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足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本案中丙不具備當事人的資格,她不是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婚姻關系)中的主體,故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約束。法院無論如何判決,在法律上均與丙無關,因此她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起訴。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剛找到的!不是本人寫的!!將就下了!!!
❸ 一個法律案例的觀點分析,請說明法理依據
汗!三種觀點都不對,明顯都是思維混亂。
前述案例中,一共三個法律行為。
第一個:繼承行為
BCD繼承A的遺產,依法本應各繼承三分之一。(這裡面壓根兒沒bcd什麼事兒)
第二個:處分行為
BCD三個繼承人約定共同繼承該遺產,並對遺產形成共同共有關系。由於婚內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BCD的該行為系對繼承財產的處分行為,因此bcd對該處分行為是有權提出異議的。(但這並不意味著bcd各對遺產享有六分之一的權利,遺產始終是三位繼承人享有權利,bcd只在繼承之後才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bcd未提出異議,那麼該處分行為有效,該房屋並未依法按份分割,而是形成BCD共同共有的情況。(注意此處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仍是BCD,沒有bcd什麼事兒。)
第三個:處分行為
BCD三人要改變房屋的共同共有狀態,改為按份共有。法律上,只要BCD三人達成合意即可,權利人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當然由於夫妻共同共有的關系,BCD任何一方對房屋的權利,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獲得的收益也都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
❹ 求一篇法律的案例加分析!
案情:
原告就讀於崇明縣東門中學初三。1997年8月4日,經法院判決,原告父親俞某與 母親夏某離婚,原告隨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00元。1999年8月,原告母親夏某被確診為重症精神殘疾人、無業。原告由外祖父母撫養長大。 2005年,原告讀初中預備班後,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的撫養費增加至150元並履行至2008年12月。
現隨著物價上漲及上學費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給付的15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 2008年12月起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800元,並全額承擔原告日後的教育費、醫療費;二、被告俞某補付原告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間的每月 800生活費,共計18400元;三、被告俞某承擔原告1997年至2008年11月間的教育費、醫療費18517元、購自行車費400元,共計 18917元。
被告則辯稱,被告患有肺結核等多種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場工作,收入不高。2005年,其給付原告的撫養費已增加至150元,並已履行2008年12月,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張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有小城鎮社保金607元。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娘開辦的電腦綉花工場工作。
【裁判】
經法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給付原告俞某生活費人民幣400元至18周歲止,並憑票據(除報銷外)全部承擔原告俞某的教育費、醫療費。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訴請,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費用至原告18歲?
對原告提出的補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間的每月800生活費,法院是否應當予以支持?
【法理分析】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費用至原告18歲?
本案中,1997年8月4日,經法院判決,原告父親俞某(即被告俞某)與母親夏某離婚,原告隨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00元。此時 我們依據(1997)崇民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與夏某離婚,法院已經對各自應支付的撫養費進行了判決。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決的每月100元撫養費進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讀初中預備班後,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的撫養費增加至150元並履行 至2008年12月。此時我們可以視為被告與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間達成了協議(1999年8月,原告母親夏某被確診為重症精神殘疾人、無業),即雙方之間認 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撫養費。
此時原告以物價上漲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撫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 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 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知婚姻法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父母應超出協議的規定支付合理的撫養費。但注 意,當我們考查父母應超出協議的規定支付撫養費時,還涉及到超出多少的問題。超出多少顯然與支付撫養費用雙方的經濟條件有關。
考查雙方的經濟情況,我們知道原告母親夏某自1999年起被確診為重度精神殘疾人,根本無能力撫養原告。原告的外祖父母在這十年間承擔著雙重的 撫養照顧義務,現原告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收入不多,被告理應對原告盡更多地一份責任和愛心。但同時考慮到被告患有肺結核等多種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場工 作,收入不高。每月支付800元的撫養費對其未免過於苛責,法院判處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給付原告俞某生活費人民幣400元至18周歲止,並 憑票據(除報銷外)全部承擔原告俞某的教育費、醫療費,筆者認為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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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原告提出的補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間的每月800生活費,法院是否應當予以支持?
之前已經提到,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決的每月100元撫養費進行支付直到2005年,也就是原告讀初中預備班後,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的撫養費增加至 150元並履行至2008年12月。此時我們可以視為被告與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間達成了協議(1999年8月,原告母親夏某被確診為重症精神殘疾人、無 業),即雙方之間認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撫養費。
此時,原告提出需要被告補齊2008年12月之前每月800的撫養費,顯然是對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進行了反悔,在協議是自願、不顯失公平情況下 簽訂的,我們就認為原告與被告就撫養費達成了一致,此時原告提出的請求,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我們也看到,本案法官作出的判決是非常正確的。
【法理風險提示及防範】
對孩子撫養費的支付,首先看是否有協議,再看法院的判決是如何規定的。父母雙方應按此規定支付孩子撫養費至其成年,在物價水平變化的情況下,雙方應按照自己的經濟情況協議撫養費的支付,履行自己作為父母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給第三者居中評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可以依法將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交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兄弟,參考下,任何東西要自己抓到焦點,寫文章尤其如此,祝你學業有成呀!
❺ 法律案例分析怎麼寫
撰寫法律案件分析報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應當介紹案件情況,其次可以對案件進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後把法律依據專門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對法律依據第一二三進行引用。最後是總結性的判決結果,並可以對判決結果進行小結。
在辦案中會出現很多有爭議的案件,法官與檢察官、律師對案件有著不同的認識、處理方式也相差甚遠。甚至學術界與實務界對此類案件都存在著不同認識,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撰寫這類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過討論,形成共識,更好地處理這類案件。因此,撰寫此類案件首先應當起一個能夠概括爭議問題的題目。題目應當簡短明確,直接點出案例分析的實質問題。切忌題目過長或者不明確,使人讀後不知所雲。
第二,寫出要旨。要旨應當是對最後的結論總結性的歸納。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簡潔的語言,明確的觀點概括出規則意義的結論。
第三,敘述案件事實。在正文中應當將有爭議問題的事實完整敘述清楚,特別是有關決定案件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的細節事實問題敘述清楚,以免讓讀者讀後生產誤解或者被誤導。
第四,對不同觀點及理由進行全面介紹。這里的不同觀點一般是指主流觀點,而不是將所有的不同觀點一一列上。
在介紹不同觀點時,一定要與提出此觀點的文章或者書籍進行核對,不要斷章取義,更不應歪曲他人的觀點。此外還應標出出處,以便編輯或者讀者查找、核對原文。
第五,論證。
一是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的含義,若對法律條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運用解釋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等方法,來確定適用相關法律條文的含義、適用范圍適用及條件;
二是,結合不同觀點從學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條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補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還應論述清楚該法律條文與其他法律條文的關系(包括是否存在沖突等問題);
四是,涉及到歷史、文化、經濟、風俗傳統等問題的,亦要從這些角度並根據當時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確權案件,就應根據當時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分析;
五是不同處理方式的社會效果等等。
若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存在分歧的,還要從有關證據規則的原理分析庭審調查中,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效力,根據有效證據,按照認定證據的規則確認案件事實。
例如,在撰寫《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的能否認定為工傷——於保柱訴臨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工傷認定申訴案評析》中從《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訴訟中的舉證范圍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從而得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在法理論述中,不少同誌喜歡用比較法分析論證。比較有三種比較方式:一是用外國的法律與中國的法律進行比較,解決法律漏洞問題。此種方法對拓寬思路,找到更好的處理路徑是很有幫助的。
但是,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法律體系不同,因此在介紹外國法律時,一定要介紹清楚制定相關規定時的社會背景,該規定的含義、適用范圍及條件,適用的社會效果等背景情況。否則,難以進行比較,難以預料將外國的法律規定移植到中國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問題。
二是用國外發生的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與該爭議案件進行比較。使用此種方法時,一定要將外國的類似案件的案情介紹清楚,是否真的與爭議案件相類似,此外,還應將該國的國情及風俗習慣等問題介紹清楚,因國情不同,風俗習慣等不同,國外的處理方法就很難借鑒。
三是用國內其他法院類似的案件處理情況的利弊進行比較,從中找出對爭議案件處理的最佳方式。在這里需要注意,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方的經濟、文化、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時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則南橘北枳。
對爭議案件一般應當提出自己的結論性意見,不能沒有結論或結論含糊不清。實在難以得出肯定性結論意見的,也應提出傾向性意見。
❻ 有關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標、基本情況、分析所用的理論介紹、分析過程、相關問題討論和對策探討、進一步的思考等。以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作分析報告。
正文
關於副職幹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於副職幹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於《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幹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幹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並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
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幹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幹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幹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幹部不佔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二、案例分析及對策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於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於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於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
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後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
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幹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隻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鬥,正職整天疲於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於「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於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於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並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幹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裡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幹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
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乾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
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麼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葯」對症下葯,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
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願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
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於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幹部隊伍。
第二,尋求良方,深化人事幹部制度改革,標本兼治。對非法設置的機構和副職一律砍掉,新提撥副職採取競爭上崗,公平競爭,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開用人條件,公開缺位職數,公開選撥程序,公開公平競爭,公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
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症下葯,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於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
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幹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幹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
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佔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於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幹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於利。
❼ 法理學案例分析
1,首先AB公司之間因為買賣行為產生的是一種雙向(雙邊)的法律關系,同時又是一種橫向的法律關系,即平權的法律關系。
2,AB公司與工商局之間是一種縱向的法律關系,工商局基於主體關系的特殊,而採取的行為,在這個案例中也產生了保護性的法律關系。
3,三者之間,是三個或三個以上相關法律關系的復合體,又形成一種復雜的多變法律關系。
以上,希望能幫到忙。
❽ 關於法理學的案例分析兩道題,急求答案
1、以蔣某為被告,起訴案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以交通管理部門為被告,那是行政訴訟。但是這種糾紛,首先如果接到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不服,可在接到責任認定書後3日內,想處理本事故的上級交管部門提起復核申請。
❾ 法律案例分析
1--存在爭議。要確定李某月收入900元是不是其生活主要來源。根據《民法通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視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這900月收入是其生活主要來源,該贈予行為有效,反之無效。而且贈予行為是在李某患精神病之前發生
2李某如果是在校學生。其贈予行為無效。因為其身份是學生沒有自己固定的收入來源,是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3000元的數碼相機超出其能力范圍。其家長可以行使監護權要求程某返還相機
❿ 求一份民事訴訟案件案例分析報告(來大神來高手)
對於購買的貨品有產品編號等信息及檢測證書,依據檢測證書對原料比較,可以確定為同一物件時成立。如售貨員同意退貨並完成退貨,則事實上反證造假成立,另有錄音證據證明說 過假一罰百時方可成立。但舉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