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非法組織領導傳銷罪
❶ 2014關於辦理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法新增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公通字〔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並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於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於「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四、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關於「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六、關於罪名的適用問題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並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七、其他問題
本意見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本意見所稱「層級」和「級」,系指組織者、領導者與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之間的上下線關系層次,而非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組織中的身份等級。
對傳銷組織內部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以及對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包括組織者、領導者本人及其本層級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3年11月14日
(1)虛擬貨幣非法組織領導傳銷罪擴展閱讀:
何種行為屬於傳銷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❷ 傳銷組織領導罪怎麼量刑、判刑的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量刑標准《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虛擬貨幣非法組織領導傳銷罪擴展閱讀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❸ 玩虛擬幣人數只有幾個且是第三層會判傳銷組織領導罪嗎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公通字〔2013〕37號
一、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並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❹ 非法組織傳銷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組織傳銷罪量刑標准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並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0-5-7
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
(法釋〔2009〕13號,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第 224 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❺ 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罪主體及罪名
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組織、領導行為的認定
由於傳銷活動本質是一種層級性、金字塔式的詐騙活動,涉案人員多、等級復雜,傳銷組織中只有極少部分人員是受益者,其餘絕大部分均是傳銷活動的受害者。因此,不能對所有傳銷人員均處以刑罰,而需要根據其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分別作出不同的裁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犯罪分子,是傳銷活動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我們認為,對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行為可以作如下理解:
1. 「組織」行為。對本罪的組織者應當作限制解釋,該罪與一般的集團犯罪不同,不處罰那些僅僅是傳銷的積極參加者,應當將組織者同積極參加者及一般的參與人員區分開來。在傳銷組織中,其組織者是指策劃、糾集他人實施傳銷犯罪的人,即那些在傳銷活動前期籌備和後期發展壯大中起主要作用,同時獲取實際利益的骨幹成員,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以免擴大打擊面,不利於突出對首要分子的制裁力度。
2. 「領導」行為,主要是指在傳銷組織中居於領導地位的人員,對傳銷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調的行為,也包括一些幕後組織者對傳銷組織的實際操縱和控制行為。傳銷組織的領導者主要是指在傳銷組織的層級結構中居於最核心的,對傳銷組織的正常運轉起關鍵作用的極少數成員。對領導者的身份,應當從負責管理的范圍、在營銷網路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綜合認定。
基於上述分析,下列行為均屬於組織、領導行為:為傳銷活動的前期籌備、初步實施、未來發展實施謀劃、設計起到統領作用的行為;在傳銷初期,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在傳銷實施過程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行為;等等。
(二)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名的具體認定
罪與非罪的認定,重點是要理順和區分以下兩個層面的關系:
一是傳銷與單層次直銷的關系問題。單層次直銷是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者將生產的產品通過專賣店或者營銷人員直接把產品銷售給終端客戶,且給予服務的銷售方式,是一種合法且受法律保護的經營行為。它與傳銷具有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是否以銷售產品為企業營運的基礎。直銷以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作為公司收益的來源。而傳銷則以拉人頭牟利或者借銷售偽劣或質次價高的產品變相拉人頭牟利,有的傳銷甚至根本無銷售產品可言。(2)是否收取高額入門費。單層次直銷企業的推銷員無須繳付任何高額入門費,也不會被強制認購貨品。而在傳銷中,參加者通過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被要求先認購一定數量質次價高(通常情況下價格嚴重高於產品價值)的產品以變相繳納高額入門費作為參與的條件,進而刺激下線人員不擇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賺取利潤。(3)是否擁有經營場所。單層次直銷企業都有自己的經營場所,有自己的產品和服務,銷售人員都直接與公司簽訂合同,其從業行為直接接受公司的規范與管理。而傳銷的「經營者」沒有自己的經營場所,也沒有從事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只是假借「經營活動」騙取他人信任和逃避有關機關的管理和打擊,通過收取高額入門費為整個傳銷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攫取暴利,其本身不會產生任何的利潤和收益,也不會為國家和社會創造任何的經濟價值。(4)是否遵循價值規律分配報酬。單層次直銷企業的工作人員主要通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獲取利潤,其薪酬的高低主要與工作人員的銷售業績相掛鉤。而通過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銷售」的傳銷行為,因為其不存在銷售行為,故不會產生任何的銷售收入,其報酬全部來源於高額的會員費。更主要的是,並非所有傳銷人員都能夠獲取報酬,從整體上看,只有處於組織核心和頂層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才能獲取暴利,其餘人員均是損失的承擔者,不會獲取任何收入。(5)是否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保障制度。單層次直銷企業作為正規經營的經濟體,有合格、規范、快捷的售後服務操作流程,通常能夠為顧客提供完善的退貨保障。而傳銷活動絕大部分沒有產品和服務,即便提供也通常強制約定不可退貨或者退貨條件非常苛刻。再者,傳銷組織一般也不會設立專門的售後服務部門,消費者已購的產品難以退貨,遇到質量問題也得不到解決,消費者退貨和投訴無門的情況普遍存在。(6)是否實行制度化的人員管理。單層次直銷形式下,企業對工作人員的管理模式正規、科學,有健全的工會組織,充分尊重人員的自由,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而在傳銷組織中,上線主要通過非法拘禁、誘騙,甚至在某種情況下採取非常暴力的手段控制下線,並以此對下線產生威懾進而使其繼續發展下線:因而在傳銷活動中,傳銷人員尤其是處於底層的人員沒有人身自由,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正因如此,傳銷活動往往誘發其他類型的犯罪,給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影響。
二是區分傳銷行為與多層級直銷行為(團體計酬)的罪名適用問題。從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關於「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規定可以看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制的是以「人頭數」作為計酬標準的犯罪行為;而多層次直銷的團體計酬方式則表現為上線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而不是下線的人數。這一顯著區別一方面體現出以上兩種行為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表明多層次直銷行為不在對傳銷活動的刑罰打擊范圍之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出台於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前,現已廢止]的規定,對於多層次直銷這種「團體計酬」的行為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後,對於團體計酬行為是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目前還存在爭議。因此,司法實踐中有必要將傳銷行為與多層級直銷行為(團體計酬)區別開來。
❻ 非法組織領導傳銷罪數額巨大應受到什麼樣的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公通字〔2013〕37號
四、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情節嚴重的量刑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❼ 非法網路傳銷罪量刑標准
我國刑法沒有非法網路傳銷罪。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7)虛擬貨幣非法組織領導傳銷罪擴展閱讀:
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❽ 組織,領導傳銷罪和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是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必須有正常的經營活動、真實的商品、標的。在司法實踐中,組織、領導傳銷罪與非法經營罪在客觀表現方面可能會發生競合,但事實上組織、領導傳銷罪與非法經營罪存在較大的區別。
從犯罪主體上看,組織、領導傳銷罪必須是傳銷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而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不能由單位主體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主體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
從犯罪主觀方面上看,組織、領導傳銷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明知和故意,即明知本罪屬於違法犯罪行為而積極的組織和領導。非法經營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從犯罪客體上看,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客體是財物和經濟社會秩序,是否取得財物不再是定罪的唯一標准。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是國家依法管理市場的秩序。
從犯罪客觀方面上看,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客觀方面是形成了一定的層級,採用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或者交納費用或者購買產品和服務騙取他人財物,並分層級進行提成。非法經營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情節犯或者結果犯,根據200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要求達到一定的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才可構成非法經營罪。而組織、領導傳銷罪是行為犯,構成該罪不要求經營數額,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的行為,就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罪論處。「情節嚴重的」,則在較重法定刑幅度內量刑。就本案而言,江某和王某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拉人頭」和「騙取入門費」式的傳銷行為,他們以騙取入門費為主要謀利手段,不存在真實的交易標的,本質上也沒有經營活動,所以應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