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納入繼承法了嗎
『壹』 最新的房屋財產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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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貳』 我有數字貨幣,可以寫進遺囑里嗎
什麼是數字遺產?哪些可以寫入遺囑?
早在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明確提出,數字遺產是人類特有的知識及表達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學、管理信息和技術、法律、醫學以及其他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從現有的類似模式轉換成數字形式的信息。
學界一般認為,數字遺產可以分成物質和精神兩類。物質數字遺產指的是跟財產直接掛鉤的,比如支付寶余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精神的則是社交賬號、個人文件等,是用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形成的虛擬財產,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能夠通過繼承使親屬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數字遺產的處理以運營商自定為主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陳凱認為,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已經作了原則性規定。「在虛擬財產定義和范圍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作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例發現,《物權法》《繼承法》以及相關說明都只對有體物作了規定,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體物的繼承無法從中找到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我國目前對此只是以一種相對保守的姿態,確認了數據應受法律保護,還沒有肯定對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僅對實物財產的繼承作了規定,對網路上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並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了數字遺產的繼承行為在實質意義上很難實現,有待今後繼承法的修改。」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聯網平台運營商自定為主。這也為糾紛埋下隱患。
有學者提出,由於通信、社交賬戶等承載了個人隱私、用戶財產與人格等多重屬性,對於其背後繼承問題的探討更需要審慎把握。
管理和傳遞存在難題
陳凱向記者指出,當前,虛擬財產作為遺產寫入遺囑中存在著歸屬難以確認、查找困難以及傳遞難等問題。「因為虛擬財產散布在各運營商的伺服器中,同時有的虛擬財產,比如QQ空間等相對比較隱私。」
據了解,目前平台對用戶數字遺產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用戶本人對賬號僅享有使用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此時賬號無法被繼承,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注銷用戶賬號;第二種是用戶享有所有權,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此時繼承數字遺產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
而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規定用戶賬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例如,新浪微博、騰訊QQ等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如用戶在申請開通服務後在一段時間內未實際使用,則運營方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採取回收用戶昵稱、賬號或停止服務等方式處理。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產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詳細規劃數字遺產繼承的規則,明確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產的流程。當有繼承人出現時,平台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產。平台在處理數字遺產時應履行好通知的義務、披露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的業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產時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要把數字遺產的問題考慮進去。
『叄』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肆』 新民法典關於房產繼承如何處理舊案
變化一:財產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當中,遺產范圍使用列舉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而民法典草案則不再進行一一列舉,而是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網路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變化二: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涉及繼承順序以及財產分配的主要是以下這幾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篇就明確了比較大爭議的內容:胎兒的繼承權。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
另外民法典草案還擴大了《繼承法》上述第十一條的規定,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這個具體是怎麼樣的情況呢?舉個例子:
小明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麼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現行《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范圍里,不能繼承大伯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
而民法典草案中侄、甥可代位繼承,小明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變化三: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現行《繼承法》中對喪失繼承權是這樣規定的: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則增加了兩種情況:
情況1:隱匿遺囑
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情況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
繼承編草案還增加了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比如說:王阿姨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對王阿姨很孝順,但兒子則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兒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財產,在家裡用打罵、威脅、恐嚇等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寫出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最後都讓他來繼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對繼承權喪失情形的規定,王阿姨的兒子就喪失了繼承權。
變化四: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還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兒子確實明白了自己的錯誤,並確有悔改表現,而王阿姨又願意原諒兒子。那麼王阿姨的兒子不喪失繼承權。
變化五: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後會被法律認可呢?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這有什麼變化呢?舉個例子:
張大爺老兩口共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經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4個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張大爺生命的最後幾年,老兩口是跟小兒子一家度過的,小兒子一家對老兩口的照顧也多過其他子女,於是張大爺兩口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死後財產要給小兒子一半。
但是在張大爺去世後,這份自書遺囑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則將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刪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准。
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對遺囑的認定形式,增加了兩種,認可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後的列印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對繼承規定的變動內容。實際上,很多人對現行的《繼承法》並不了解,以為父母的財產,獨生子女就能全部繼承。這樣理解真的大錯特錯,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尤其是房產)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今天小編來給大家一起科普一下。畢竟如果你稍不注意,獨生子女可能都無法完全繼承到父母的房產!
不這樣做,即使是獨生子女也無法完全繼承父母房產!
一般而言,繼承過來的房子是最方便的,但是在現實情況下,如果不注意,即使是獨生子女也可能無法完全繼承房子!
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徵收
根據公告可知:對於房產的無償贈送,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但是有以下情況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和父母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起來很簡單,但是現實情況復雜得多,即使是子女在繼承和接受贈與房屋時,也會有很多情況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怎麼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小編特意親自作圖給大家解釋,如果幫助到大家,記得給我點右下角,你懂得)
父母把房子給你,贈與、繼承和買賣哪個最劃算?
一般來說,子女從父母那裡把房子過戶到自己手裡,常見的手段就是贈與、繼承和買賣了。這三種方式都會牽涉到相關稅務,上面也說到,繼承和贈與都是免個稅的,但是並不意味著免除其它稅務,其他稅費並不能免,還是要繳納契稅等那麼算下來的話,哪種最省錢呢?
買賣雙方之間具體需要繳納的稅費清單↓↓↓
對比這三種方式,無疑繼承的代價最小,最劃算,讓人意外的是,贈與的代價最高!
父母無償贈與子女住房,子女受贈後又將住房轉讓,怎麼交稅?
現在問題又來了,從父母那裡過戶過來的房子,如果想再次出售,那麼又要繳納多少稅和費用呢?我們還是用圖來看明白:
在贈與環節中,上述我們已經闡述明白了,贈送方只需要繳納印花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個稅,受贈方則不需要繳納個稅,而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伍』 關於繼承法的問題
首先要確認你母親的遺產范圍,你的父母已經離婚,如果財產已經分割清楚了,你母親名下的財產應屬於她個人所有,可以全部納入遺產范圍。我們在現實的案例中發現,有些離婚的夫妻財產分割沒有實際完成,比如,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同意把原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產歸女方所有,但離婚後女方未及時辦理產權人變更手續,所以繼承時就容易出現問題,所以,你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先確定一下你母親的遺產范圍。如果遺產范圍可以確定了,接下來是確定法定繼承人,看你的介紹,你母親沒有留遺囑,所以按法定繼承。根據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按你的說法,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你和姥姥姥爺,也就是被繼承人的父母和子女,因為沒有配偶。
法定繼承人確定後,就是遺產如何具體去分,對此,《繼承法》第十三條有明確的規定,寫得非常清楚,即: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就是說,原則上是你們三人均分,如有上述其它特殊情形,可能要稍有變化。
『陸』 數字遺產如何安放已經成為一個值得關切的問題,你對此有何看法
數字遺產的興起和互聯網有很大的關系,現在的人們基本上都有微信、QQ、支付寶等等很多軟體的賬號,而且賬戶里還有很多聯系人或者金錢等等,我認為對於一些可以等價於貨幣的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因為貨幣不能被浪費,是有用的資源。而那些是代表個人隱私的或者私密的數字遺產要看本人是否明確同意,如果本人沒有明確同意那麼法律不能強制讓繼承人繼承。
無價值的數字遺產
在沒有互聯網的時候遺產只是指實物,而沒有虛擬遺產,但是現在互聯網非常發達所以才導致了數字遺產的繼承,很多網友都在說自己的社交賬戶以後要傳給自己的兒子,孫子等等玩笑話,但是我認為這些也反映了很多網友對於自己死亡後這些賬戶會被怎樣處理的焦慮感。
首先對於社交賬戶或者游戲賬戶,我個人覺得是無所謂繼承與否的,因為這些賬戶都沒有很大的價值。對於現在繼承法的規定能繼承的基本上都是有價值的東西,那些沒價值的東西也沒有繼承的必要。
結語:對於數字遺產的安放其實沒有什麼值得關注的,因為一切的數字遺產都可以等價於貨幣,都是貨幣的虛擬化,只要按部就班的按照實物是繼承法安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