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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虛擬貨幣的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7-09 22:56:53

A. 挖比特幣犯法嗎

不犯法。

1、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

2、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但在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

3、比特幣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體,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

4、由於比特幣是基於工作量證明,與算力相關。要有算力,就得耗電,所以它的耗電量是很大的。也正因為有這么大的耗電量,才能保證比特幣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1)挖虛擬貨幣的風險擴展閱讀:

據btc.com網站數據顯示,截至當前,整個比特幣網路算力約51.65 EH/s,通俗地說,這相當於184萬台比特大陸S15(算力28T,功率1596W)礦機在運行,一天耗電量約6992萬度。除以當前每天比特幣產量1800個幣,不計算其他成本,每個比特幣單電力就要消耗3.88萬度。」

由此看來,雖然當前比特幣價格昂貴,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顯示,目前單價約7900美元,但是開采一枚比特幣的成本一點也不低。

B. 虛擬貨幣調查:挖礦耗能巨大,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帶來的風險還有哪些

對於目前這些比特幣來說,他們對於虛擬市場的價格波動非常大,所以說再進行相應的挖礦的時候,它的整體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如果不能夠及時的把控制的這些分析的話,那麼對於這些比特幣的挖礦商人來說,他們是很有可能會在相應的文化過程中賠本的,而且國家也出台了相應的政策來禁止一些企業來進行相應的挖礦活動,所以說對於目前的整個經濟貨幣市場來說,它的整體的暴跌再加上國家政府的限制,所以說對於目前的整個全球貨幣市場來說,它並不是一個好的投資領域,如果不能夠及時的管理好自己的資金的話,如果把太多的資金都投入到整個虛擬貨幣市場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會賠的傾家盪產。

C. 要求各地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比特幣交易風險大嗎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要求各地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並且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從國家相關部門的要求來看,其實已經可以明顯發現比特幣交易風險真的挺大,不僅普通人經受不住,同時也會對交易市場有著破壞影響。為了保障我們市場秩序的穩定以及投資者的利益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是一個必然趨勢,現如今我們不要再進入比特幣的買賣當中,這不僅是一個違法行為,同時也會讓自己傾家盪產。

在比特幣的炒作過程中,有一個人相當出名,這個人就是自封幣圈教父的馬斯克,今年比特幣在馬斯克的一言一行之中已經上下波動很久了,特別是上個月以來,馬斯克對比特幣的反復態度,讓比特幣的價格經歷了一場過山車式的波動,這一波動其實讓很多人已經爆倉。從個人行為可以影響比特幣交易來看,其實比特幣真的沒有什麼保障而言!

綜合以上種種,相關部門要求各地關停比特幣挖礦項目是一個正確行為,同時現在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都是非法行為,普通人千萬不要再進入比特幣交易市場了,比特幣交易風險真的是大於很多人的想像。

D. 青海省發文要全面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虛擬貨幣背後的風險有哪些

青海省發文要求全面關停虛擬貨幣的挖礦項目,虛擬貨幣它本來就有風險,尤其是金融交易這方面,自己也見過很多人,反而這個虛擬貨幣漲錢的時候是漲的真快,投1萬塊錢可能漲的時候很快就能變成15,000,比你玩股票基金可刺激多了,但是虧錢的時候是真的虧。

虛擬貨幣它本來就不具備現實的購買力,這就出問題,因為金融投資行業最容易出現泡沫,金融市場一旦出問題就會席捲實體產業,08年金融危機的時候就是與房地產泡沫有關系,次貸危機嘛,貸款太多了,它就是金融市場有關系啊,現在虛擬貨幣如果一直不遏制的話,也會導致金融市場出問題。

E. 挖比特幣犯法嗎

不違法。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除明確比特幣的網路虛擬商品屬性外,《通知》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第一,明確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等。
第二,明確要求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並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報告可疑交易。
第三,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5)挖虛擬貨幣的風險擴展閱讀: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
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中證網-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F. 虛擬貨幣的風險有哪些

一、常見虛擬貨幣分析

(一)比特幣方案

比特幣是由日本程序員中本聰(化名)在2009年設計和創造,是當前最成功也最具有爭議的網路貨幣。比特幣方案基於p2p網路構架產生,現已在全球范圍中運作,可用於各類虛擬和真實的商品服務交易。

二、網路虛擬貨幣的現實風險分析

(一)價格穩定風險

理論上講,如果網路貨幣的存在影響到了對央行負債的需求,進而干擾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行為,就將對一國的貨幣政策和價格穩定產生影響。但從實際看,網路貨幣影響價格穩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個方面:

(1)從對貨幣數量的影響分析,雖然在信息匱乏的情況下難以分析網路貨幣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創造貨幣。


而,大多數網路貨幣系統以預付費模式運作,即在換入真實貨幣時發行網路貨幣,在換出真實貨幣時回籠貨幣,其帶來的影響有限。在著名的網路貨幣方案中,貨幣
供應處於穩定狀態且供應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確保貨幣供應將在長期保持穩定水平,以及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兌換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2)從對貨幣流通速度、現金使用、貨幣統計的影響分析,目前網路貨幣方案帶來的技術革新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尚不明確。


為一個網路行業,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的網路貨幣方案用戶數量。若網路貨幣被廣泛接受,將會對央行真實貨幣產生替代效應,從而減少交易中的現金使用。
在此情況下,央行資產負債表規模將縮減,其影響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將被削弱。央行將需要通過對網路貨幣計提最低准備金等方式對抗風險。替代效應將加劇貨幣統
計難度,並將影響貨幣統計量與通脹間的關系,不利於實現中長期價格穩定。另外,網路貨幣在央行以外發行且虛擬信用可擴張,將對央行利率決定在經濟中傳導產
生影響,削弱央行貨幣控制權。

(3)從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相互作用的情況分析,網路貨幣可充當真實商品交易媒介,對真實gdp產生影響。


絡貨幣對真實貨幣供應的影響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虛擬經濟對真實經濟的替代效應;二是網路貨幣對真實貨幣的擠出效應,即:隨著網路貨幣總量增加,公眾在現
實生活中持有現金量減少,導致現金/存款比下降,貨幣乘數上升。從現實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現階段並不會對價格穩定帶來影響,貨幣流動速度在中短期內也
不會受到重大影響。然而,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間的相互作用值得關注。

(二)金融穩定風險


絡虛擬貨幣方案在銀行體系外運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穩定因素在於其與實體經濟的聯系,即兌換匯率及匯兌市場。很明顯,封閉的網路貨幣方案和單向流動的網路貨
幣方案不受影響,應重點關注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的價值取決於匯兌市場上貨幣供給及需求水平。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的一個很大區別在
於網路貨幣方案並不以國家或貨幣區域為依託,虛擬經濟強度、貿易或產能對其匯率影響有限。虛擬貨幣價格及其波動取決於5大因素:

(1)貨幣供應情況及貨幣發行人採取的其他行動。例如:通過干預市場實現固定或半固定的匯率。

(2)網路貨幣方案顯現出網路外部性,其貨幣價值依賴於參與的用戶和商戶數量。隨著消費者和商家數量增加,其貨幣價值將相應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網路貨幣匯率波動更大。

(3)擁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進安全措施的虛擬社區更易提振信心,貨幣也更強勁。

(4)網路貨幣發行人在履行承諾方面的信譽。虛擬社區並不存在任何「最後貸款人」,發行人獲得的信任對網路貨幣匯率至關重要。

(5)
對網路貨幣未來價值的投機活動及虛擬社區受網路攻擊的情況。由於系統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機活動及網路攻擊等因素,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穩
定性。目前這些網路貨幣成交量小且與實體經濟關聯度低,金融體系的穩定系不會受影響。然而,若今後網路貨幣成為了傳統貨幣的替代品,將會給金融體系帶來不
穩定因素,甚至可能會扭曲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價格。網路貨幣系統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用戶數量、願意接受虛擬貨幣進行真實交易的商戶數
量。另外,虛擬貨幣只有交換價值、沒有使用價值。通常網路貨幣不以具有內在價值的資產為基礎,且沒有央行信用做支撐。目前,這些網路貨幣系統並不允許借出
或貸入資金,所以尚不能對金融系統穩定構成威脅,但應密切關注其發展,若未來發生改變,無疑將對金融系統造成影響。

(三)支付系統穩定性風險

1、難以規避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


特定的虛擬社區,虛擬貨幣支付活動已演變為「真正的」支付系統,面臨著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及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
的性質、規模及持續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系統的設計或流動性匱乏的程度,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很難規避或控制這些風險。從國際清算銀行(bis)發布的《重
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cp)來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並不符合cp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時也不屬於系統性重要支付系統。所以,並不會在全球金融系統引發
或傳遞沖擊。從目前情況下,網路貨幣系統在這些虛擬社區外並不存在系統性風險。

2、缺乏相應監督和保護機制。


現實經濟中,央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角色且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以在出現支付危機或無法預知的流動性短缺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連鎖反應。而網路虛擬貨幣方案
中,以網路貨幣為結算資產並不能做到這些。由於網路貨幣簡單地依賴於發行人信譽,並不能保證被廣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網路貨幣不能被視作安全的貨幣。另
外,商業銀行按要求接受審慎監管,降低了違約可能性,商業銀行賬戶中的錢安全度高於網路貨幣。網路貨幣的一個根本性風險體現在:網路貨幣方案結算機構並不
受任何監管,沒有任何機構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不具備任何投資者/存款人保護機制,導致用戶自身承擔所有的風險。

(四)監管缺位風險


常來講,監管滯後於科技發展。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國的一些政府機構才著手分析這些方案。由於監管缺
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難追蹤等特點,網路虛擬貨幣方案極易被恐怖活動、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當前,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考慮是否承認或
使這些虛擬方案合法化,並將其納入監管范疇,從而達到支持貨幣和支付形式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同時抑制利用虛擬貨幣方案從事犯罪活動的目的。
目前虛擬貨幣方案法律地位不確定性也可能對政府當局帶來挑戰。

(五)貨幣當局聲譽風險


幣當局(央行)的聲譽是決定其各項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程度與央行形象密切相關,央行十分關注其聲譽。歐央行將聲
譽風險定義為聲譽、信用或公共形象惡化的風險。由於網路貨幣方案與貨幣和支付相關,大眾普遍認為屬於央行職責范疇,需警惕其可能給央行帶來的聲譽風險。雖
然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網路貨幣方案失敗帶來的影響有限,但其高度波動和不穩定性也加劇了失敗的可能性,並吸引媒體廣泛報道。若任由網路貨幣持續發展而不
進行管制,中央銀行可能被認為失職而影響其聲譽。

(六)投資者損失風險


對於交換價值而言,公眾對網路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認可度更高,也正是基於投資的交易才加速了虛擬貨幣市場形成。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
也將面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政策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以比特幣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幣毫無價值;2010年夏天比特幣交易開始進入黃金
時期,由於供給遠小於需求,網上交易價值開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幣在29美分處沉寂多日後竄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幣繼續升值,其與美元
的兌換率達到了1:1;2013年,比特幣價格實現「大爆炸」式增長,並在2013年11月29日觸及1242美元,超過同期黃金1241.98美元/盎
司價格。劇烈的價格波動使市場參與者面臨著巨大的投機風險。不同於股票、債券等成熟資本市場,比特幣市場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戶手中,分散化程度
低,比特幣價格很容易受到大戶買賣行為影響,也容易被投機者操控。同時,各國對比特幣態度不一,德美等國持開放支持態度,泰國、巴西等國將比特幣相關活動
視為非法。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及採取的應對措施都將對比特幣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短期內造成其價格急劇波動。

虛擬貨幣始終比不上真正的貨幣。

G. 虛擬貨幣有風險么啊

貨幣基金的話,是沒有風險的。其他的,比如股票型或者是債權型基金的話,風險就有了。但是貨幣基金的收益是比較的低的,只能是相當於存錢了。

H. 「虛擬貨幣」有何危險

據介紹,從「原始股、愛心慈善、消費返利、虛擬貨幣」,到「區塊鏈、眾籌」等大熱概念,常常被傳銷組織用來作為噱頭。2017年,在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偵破的「維卡幣」跨境網路傳銷案中,「維卡幣」玩的就是「虛擬貨幣」概念。

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7部委聯合發布公告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各銀行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在有關風險提示中指出,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市場上所謂的「數字貨幣」全是非法定「數字貨幣」,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或是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均涉嫌詐騙或傳銷。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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