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為什麼不管
㈠ 金融業三大協會發聲整治虛擬貨幣,虛擬貨幣為什麼不被政府所認可
因為虛擬貨幣根本沒有任何的法律地位,而且虛擬貨幣現在也沒有納入到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內,再加上虛擬貨幣不是任何國家組織發行的,而是由私人發行的一種加密型虛擬貨幣,因此虛擬貨幣不可能被政府所認可。
但是從目前虛擬貨幣的市場交易情況來看,我認為整體的交易價格有一些偏高,而且很多虛擬貨幣的知名度也並不高,但是金錢價值並不低裡面存在嚴重的泡沫化現象,一旦外來的現象,把這個泡沫打破之後,虛擬貨幣將會出現大幅度縮水。這種情況一般國家和政府肯定不能接受,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不被政府認可的。只有這樣每個國家和政府才能保證自己的金融安全,讓自己的經濟更加堅實有效。
㈡ 為什麼中國政府不支持虛擬貨幣,是為了方便管理嗎
首先,要了解究竟什麼是貨幣;
貨幣,就其本質而言,是所有者之間關於交換權的契約,不同形式的貨幣在本質上統一的。過去,由於人們對貨幣的本質認識不清,錯誤地從不同角度來將貨幣分為不同的種類,比如:根據貨幣的商品價值分為債務貨幣與非債務貨幣兩大類, [2] 根據是否約定貴金屬的兌換比例分為可兌換貨幣和不可兌換貨幣等等。
形式上,根據貨幣的商品價值可分為實物貨幣和形式貨幣,實物貨幣本身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包含價值量,比如羊、貴金屬等;而形式貨幣本身沒有價值量,它的價值是契約約定的,只有契約價值。兩者形式不同,但是本質上是統一的,即都被約定作為交換媒介, 都存在契約價值。貨幣的購買力決定於貨幣的契約價值,但實物貨幣的購買力也會受到自身商品價值的影響,通常實物貨幣的商品價值小於其作為貨幣的契約價值。
高中教科書當中,貨幣的本質被解釋為一般等價物。 [3] 這個定義僅僅從職能出發,實際上並沒有說明貨幣的本質,也無法回答內在的邏輯問題,即貨幣為什麼可以充當一般等價物。
關於貨幣契約本質的問題可以查看貨幣契約。
其次,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㈢ 為什麼支付寶和微信都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啊
10月10日,國內兩大支付巨頭支付寶和微信同時發聲,禁止將平台使用於虛擬貨幣交易。支付寶、微信為何會同時發聲,記者了解到,這或許與近期某虛擬交易平台的一則動態有關。
支付寶、微信:一旦發現,堅決予以清退
國內多次明文禁止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提供服務
實際上,一直以來,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多次要求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
早在2013年底央行等多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明確,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在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同樣的,央行營業管理部2018年1月發布通知,要求轄內各法人支付機構在本單位及分支機構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嚴禁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服務,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㈣ mbi虛擬貨幣是傳銷,中國大陸為何不管
是不是傳銷,應當按其具體的經營運作模式進行判定。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㈤ 公安部為什麼不打擊虛擬貨幣傳銷
公安部不是不打擊,而是一直都在盡力的去打擊。但是中國太大了,傳銷在國內是很難完全禁止的。互助金融四部委都發布過風險提示,但是仍舊有很多人在玩,最終損失慘重。各地警方也傳出打掉了多個數字貨幣傳銷窩點。
當然,虛擬貨幣也不完全都是傳銷,例如比特幣、萊特幣DECENT等等。
㈥ 為什麼現在網游的虛擬貨幣如此昂貴沒人管么
有人買 自然就有人賣 啊
㈦ 國家為什麼不取締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
「虛擬」這種形式及其表現並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內在價值問題。也就是說,虛擬貨幣代表的價值,與一般貨幣代表的價值具有什麼樣的聯系與區別。
鑒於問題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發點上,需要站得更高。貨幣問題是現代性范疇的問題,虛擬貨幣問題則是後現代性范疇的問題。它們之間並不共享同一基礎範式。而正是範式的差異,而非虛擬現象,導致了二者的不同。
㈧ 比特幣騙局國家為什麼不制止
比特幣騙局只要不是影響特別惡劣,政府一般都是採取民不告,官不咎,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為政府即使進入也很難抓到罪魁禍首,一些運營創世團隊的信息都是不公開的,在互聯網上難以查找,有的還是在國外,破案難度較大,有一些罪魁禍首轉身一變也就成了受害者。還有就是參與比特幣傳銷騙局的,很大一部分受害者也是最大的幫凶。
㈨ 虛擬貨幣為什麼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這個說法有爭議,我國央行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美國最近則把比特幣歸納為大宗商品。當然,歐洲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相對曖昧,德國是全球首個承認比特幣貨幣屬性的國家,把比特幣視作是一種記賬單位。但在幣圈大多數人卻把虛擬貨幣看成是貨幣,下面我就以比特幣為例進行說明:
比特幣具有價值是因為它作為貨幣形式的一種是有用的。比特幣具有貨幣的數學特性(持久性,可攜帶性,可互換性,稀缺性,可分割性和易識別性)而非依賴於物理特性(比如黃金和白銀)或中央權力機構的信任(比如法定貨幣)。簡而言之,比特幣是由數學支持的。有了這些特性,一種貨幣形式要具有價值所需要的就是信任和使用。對比特幣而言,這可以從它日益增長的用戶,商家和初創企業基數上得到體現。同所有貨幣一樣,比特幣的價值直接來自於願意接受它作為支付方式的人們,這也是唯一的來源。
當然,國內的一些數字貨幣學者也開始不在把比特幣作為一種貨幣,而是另闢捷徑,沙錢老師提出了幣商圈的概念。可能是受到啟發,在珠寶行業最近出現了一個叫做福源幣的幣種,是珠寶行業的商業積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