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收入攤銷
⑴ 虛擬貨幣交易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的規定,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⑵ 虛擬貨幣日收入1到2萬是真的嗎
有可能是真的,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2013年比特幣火爆時,比特幣價格一天一個價,基本上只漲不跌,一天賺幾十萬的大有人在,但現在基本上很難。
2、虛擬貨幣操盤手,手裡握住大量籌碼,坐莊賺錢。
3、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高頻交易,賺錢微小的差價。
4、可能是一個傳銷幣,是一個典型的旁氏騙局,前期進入者可能會賺錢。
⑶ 公司開發和出售虛擬貨幣怎麼做會計賬
允許退不,我感覺應該做個預收賬款專設個二級科目為好,具體消費時再做收入。我把虛擬貨幣理解成一個收據。
⑷ 虛擬貨幣和虛擬財產的區別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包括長時間虛擬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這點是不能轉換到現實生活中的虛擬財產以及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但由於目前網路游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路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
⑸ 一個關於虛擬貨幣的會計處理的問題
借:其他貨幣資金 借:無形資產
貸:庫存現金 貸:其他貨幣資金
⑹ 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規定,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⑺ 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收入應繳稅
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路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於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所有取得收入的網路交易行為都應繳稅 通過網路進行的實體商品交易行為(如C2C\B2B模式),只要是因交易獲得收入,原則上講都是應該繳稅的,所有取得收入的網路交易行為都應該繳稅。除上述原則外,還應根據賣家是經營行為還是偶爾轉讓行為,按不同項目征稅。如果是純粹經營行為,應該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如果是偶爾轉讓物品,則按照「財產轉讓」稅目征稅。網上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稅 納稅人從事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時,應按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委託廣告發布單位製作並發布其承接的廣告,無論該廣告是通過何種媒體或載體(包括互聯網)發布,無論委託廣告發布單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納稅人都應該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以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可以從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減除。
⑻ 2008年10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對北京市地稅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將徵收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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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為什麼頒布關於網路游戲企業收入審計技巧和方法
《提示》建議審計師應結合網游企業具體的業務模式、盈利模式,准確理解並運用收入准則;以IT審計為支撐,加強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加強非財務信息與財務信息的核對分析;適當運用觀察、詢問和檢查程序,結合其他科目,如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經營活動現金流等,判斷收入相關的邏輯性;嚴格執行函證程序,並針對異常游戲玩家實施核查程序等。總體的建議審計方麵包括:
(一)IT系統審計:
網游企業游戲的運營高度依賴於游戲網路系統,收入確認及結算的基礎數據也均來源於網路系統。所以,在執行網游企業收入審計時,應當以IT審計為基礎,具體包括:
針對IT整體系統的審計,包括IT系統控制環境有效性、系統數據真實與准確性、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的信息傳輸准確性等;
針對IT系統在開發、變更、IT運行過程中的安全、維護等四個方面的審計,如付費與免費玩家的區分、游戲數據是否存在可修改缺陷、系統授權體系是否有效等。
(二)進一步審計程序:
在完成IT審計並確認網游企業的業務系統安全且運行有效的情況下,可重點採用檢查、函證、分析等通常審計程序對收入數據的真實、完整性進行進一步審計。主要包括:
檢查程序:包括確認企業游戲運營模式與行業角色、道具類型、收入確認分期、會計估計等;
函證程序:對銀行、重大的聯運或代理方的函證等;
分析程序:各運營模式下的收入金額、充值金額、消費金額的趨勢是否正常,玩家總體數據及大金額付費玩家的個體數據與行為分析等;
其他程序:根據實際審計情況及發行,確認是否需要進行其他程序如員工充值檢查、IP地址檢查、大金額付費玩家訪談等;
網游企業收入確認的重點問題:
根據我們的經驗,網游企業在進行收入確認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運營模式:
網游企業按參與者類別可大致分為游戲開發商、游戲發行商(游戲運營平台)及游戲渠道商等,運營模式主要包括自營模式和聯運/授權模式。各方承擔的責任不同,在收入確認時首先需要根據各參與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判斷企業在相關游戲中承擔責任的重要程度,考慮採用總額法亦或凈額法。一般情況下,渠道商的收入為游戲的總流水收入,而發行商和研發商分別應按扣除上游廠商分成後的凈額確認收入。
(二)虛擬貨幣:
玩家充值取得虛擬貨幣(如鑽石、金幣等)時,不能直接將相關金額確認為收入,而需要根據虛擬貨幣的實際消耗以及其所兌換成的道具類型分別進行確認。
(三)道具類型:
一次性的消耗虛擬物品:在使用時刻確認收入(如葯水等);
有使用期限的消耗性虛擬物品:在使用期限內攤銷(如有時限的坐騎、裝備、裝飾、屬性加成等);
永久性虛擬物品:需綜合考慮玩家與游戲產品的生命周期等因素,在合理期限內分期攤銷確認收入。
(四)贈送:
對於游戲中常見的虛擬貨幣贈送、道具贈送、買贈等行為,需將其視為銷售折扣,對虛擬貨幣、道具等的單位價值進行調整。
網游企業典型的可通過審計手段發現或質疑的舞弊行為範例:
產品後台控制許可權混亂,存在人工篡改產品數據的現象或可能;
產品後台數據(如用戶充值與消耗記錄極少,無法滿足合理的產品運營與分析需要;
無法取得上游合作商(渠道或發行商)的准確對賬單,以及對方蓋章的詢證函;
玩家的道具消耗在短期內急劇增加,且在該期間並無特別的運營活動。
多個大額付費玩家IP地址相近或存在特定規律;
多個大額付費玩家電話號碼連號或存在特定規律;
單一大額付費玩家通過多個不同賬號、支付渠道進行充值;
大額付費玩家充值消耗行為與其上線時長、運營促銷活動、游戲版本更新時間等其他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