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c虛擬貨幣
⑴ gdc共享幣非法集資
這么說吧,共享幣全球九個綜合性虛擬貨幣交易所,分別在美國、中國、日本、韓國、新加坡、菲律賓、印尼,中國有沈陽和深圳兩大交易所,向中國政府交納了3000萬保證金。
⑵ 青島網路廣播電視台虛擬貨幣共享幣gdc是真是假
共享幣是真實存在的,但共享幣涉嫌嚴重的虛假宣傳。至於青島網路廣播電視台播放的共享幣節目如果是正面的應該是付費的廣告,如果是負面的可能是電台自己採集的信息。
對於這類直銷幣還是慎重投資的好,隨時可能崩盤。這種幣和比特幣、瑞泰幣、微盟幣是存在天然之別的。
⑶ DGC共享幣是騙人的嗎
就是騙人的
是網路傳銷一樣的模式
類似的百川幣已經倒閉了
建議不要去參與
免得損失慘重
滿意請採納回答!
⑷ 韓國虛擬貨幣gdc是真的嗎
能奮斗的時候不要選擇安逸
20歲的貪玩,造就了30歲的無奈。
30歲的無奈,導致了40歲的無為!
40歲的無為,奠定了50歲的失敗,
50歲的失敗。釀造了一輩子的碌碌無為!
請不要在該奮斗的年紀選擇了安逸。
你不努力,別人想拉你一把,都找不到你的手在哪裡。
⑸ dgc是傳銷嗎
dgc是否屬於傳銷,要根據其具體的運作模式來進行分析。
如果當事人懷疑其可能涉嫌傳銷的,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工商局舉報。
《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⑹ 虛擬貨幣GDC誰懂得是真正的虛擬貨幣嗎
沒用,資金盤!前任乘涼後人栽樹
⑺ GDC幣是傳銷嗎
很多這樣的平台,都不會長久的,不建議做噢
⑻ gdc虛擬貨幣是國家允許發行的嗎,
gdc虛擬貨幣不是國家允許發行的,中國政府禁止任何虛擬貨幣的流通和發行。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8)gdc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且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投資者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平台技術風險等,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⑼ gdc虛擬貨幣
一種虛擬貨幣,拆分三次了,建議不要買了,泡沫太大了。
⑽ 有合法傳銷嗎
廣東省韶關市查處「DGC共享幣」平台傳銷案 從「DGC」案看網路
近年來互聯網出現越來越多的傳銷理財龐氏騙局,都是換湯不換葯,使得很多受害者自身和朋友傾家盪產,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呼籲更多的反傳銷人士加入反傳隊列,幫助更多受害者,盡自己一份力量。打擊傳銷人人有責!
案情簡介
反傳銷網4月15日訊2016年4月2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工商局接到舉報,稱許某明以購買DGC共享幣名義介紹發展會員,涉嫌傳銷。經查,初步認定當事人涉嫌傳銷犯罪,並於2016年4月10日將該案移送至韶關市公安局曲江分局處理。經曲江公安分局對該案進行審查,認為不應對許某明追究刑事責任,2016年4月14日將該案移交給曲江區工商局處理。
經查,當事人許某明自2015年11月加入DGC共享幣組織後,依託「DGC共享幣」平台介紹發展下線會員。
當事人發展會員及非法牟利模式如下:
DGC靜態收入如果你手上有100個幣,漲0.01每天就賺1美金,有1000個幣,漲0.01每天就賺10美金,如果你有10000個幣,漲0.01每天就賺100美金,如果你有100000個幣,漲0.01每天就賺1000美金。每天一睜開眼睛,就有幾百美金進賬。
1、中國市場統一為1:6.7(1000美金即6700人民幣結算)
2、提款扣3%稅收。
3、共享數字幣易每一筆交易將收取0.0002個共享數字幣。
列舉投資100美元670元人民幣的純凈態收入
第一次:175✕2=350
第二次:350✕2=700
第三次:700✕2=1400
第四次:1400✕2=2800
第五次:2800✕2=5600
第六次:5600✕2=11200
第七次:11200✕2=22400
第八次:22400✕2=44800
第九次:44800✕2=89600
第十次:89600✕2=179200
這是按公司最低級別拆分。
在按最低價,發行價0.2美金
179200✕0.2=35840美金
35840✕6.7=240128元
投資670元,十次拆分後的 收益。
每個星級不同,配幣指數就不同!
一星會員100--900美金 購幣數35%
二星會員1000--1900美金 購幣數40%
三星會員2000--2900美金 購幣數45%
四星會員3000--3900美金 購幣數50%
五星會員4000-4900美金 購幣數55%
六星會員5000—無限 購幣數60%。剩下的錢用於播比動態市場!每天解凍百分之一,每周解凍百分之五,每個月解凍百分之二十(周末休息)!五個月解凍完,解凍完的幣子隨時可以對接交易所提現!傳銷份子宣稱DGC屬於中長期靜態投資!短期不建議賣出解凍部分,因為賣出以後賣出部分永不參加拆分!
投資【100美金】 十次拆分後為179200個幣。按發行價0.2美金出售為39424美金。按6.8換算為人民【268083元】。資產倍增394.2倍
投資【1000美金】 十次拆分後為2048000個幣。按發行價0.2美金出售為409600美金。按6.8換算為人民幣【2785250元】。資產倍增409.5倍
投資【1000美金】 十次拆分後為2048000個幣。按發行價0.2美金出售為409600美金。按6.8換算為人民幣【2785250元】。資產倍增409.5倍
投資【2000美金】 十次拆分後為4068000個幣。按發行價0.2美金出售為921600美金。按6.8換算為人民幣【6266880元】。資產倍增460.8倍
投資【3000美金】十次拆分後為7680000個幣。按發行價0.2美金出售為1536000美金。按6.8換算為人民幣【10444800元】。資產倍增512倍
投資【4000美金】 十次拆分後11264000個幣。按發行價0.2美金出售為2252800美金。按6.8換算為人民幣【15319040元】。資產倍增563.2倍
投資【5000美金】 十次拆分後為15360000個幣。按發行價0.2美金出售為3072000美金。按6.8換算為人民幣【20889600元】。資產倍增614.4倍
曲江區工商局認為,當事人誅某明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的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許某明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10萬元。
本案是一種所謂加密虛擬貨幣型網路傳銷案。傳統的傳銷具有組織嚴密、行動詭秘、殺熟、編造暴富神話、洗腦、高額返利、商品道具、價格虛高等特徵,已被很多人所熟悉。與之相比,網路傳銷具有四大特徵:
虛擬性更強。本案中,要成為會員首先要購買一定量的所謂加密數字貨幣。說到底,電子幣就是一個虛擬的道具,還設立直推獎、層碰獎、點碰獎等獲取電子幣,刺激入局者發展下線,至案發當事人許某明虛擬層級達11層,這些付費方式都是網上支付,完全「電子商務化」。
更具欺騙性。本案中許某明介紹下線以購買GDC共享幣融資獲利。
隱蔽性強。傳統傳銷一般都是找親朋好友「殺熟」,大夥兒聚在一起培訓、洗腦,雖隱蔽,實則招搖。本案中,當事人許某明要求加入者必須交100美金兌680元人民幣為一單才可登錄,而一般正常網站是不設這個門檻的。這其實是變相收取入門費,實質是掩蓋其發展會員或下線牟利的本質。
無論違法者怎樣花言巧語、手段翻新,都離不開拉人頭、牟暴利這個傳銷欺騙本質。韶關市曲江區工商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許某明處以10萬元的處罰,是准確而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