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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物權

發布時間: 2021-05-28 23:36:01

㈠ 網遊玩家的虛擬幣受消協保護嗎

一、網路「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網路「虛擬財產」又稱為「網財」,一般是指網民、游戲玩家在網路游戲中的賬號(ID)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

但這些網路「虛擬財產」算不算私人財產?網路「虛擬財產」的財產權受不受法律保護?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是玩家在游戲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與狀態由游戲的規則所確定,屬於游戲內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權屬於運營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虛擬財產」是玩家通過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經營商只是存儲這些數據,所以這些「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是屬於玩家的。

筆者同意後一觀點,「虛擬財產」雖然產生於特定游戲運營商的伺服器,並且通常只能存儲在該特定伺服器上,但是「虛擬財產」的產生和變化並不由運營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運營商服務時特定行為的結果,具體虛擬角色和財物的種類和數量則是完全取決於玩家自身的活動。運營商只是提供游戲時段的服務及相應的保管工作。因此,「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應當歸屬於玩家,而不屬於運營商,運營商只是在伺服器上保存這些數據,並沒有對其任意修改的權利。

二、「虛擬財產」是否具有財產價值

按照傳統的觀點,玩家在游戲中獲得的財物、身份等完全是虛擬的,只是在特定游戲中的內容信息,如同在比賽中取得的分數,其本身不具有價值。但筆者認為,網路游戲並非傳統意義的比賽那麼簡單,在網路游戲中玩家在游戲規則范圍內通過特定的行為來提高級別、獲取「虛擬財產」,這些虛擬身份和財物已不只是單純的記錄數據而具備了一定的價值意義。在網路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各方面的今天,人們可以通過網路進行商務、消費、創作等各種活動,產生的數據普遍被認為是有價值的。那麼網路游戲產生的「虛擬財產」這類數據也當然具有價值。而且,玩家的「虛擬財產」不僅在游戲中具有使用價值,而且由於形成了需求,已經成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各大拍賣網站上常有游戲中的虛擬道具、財物等進行拍賣,運營商為開拓市場向玩家出售虛擬道具和財產,玩家之間的離線交易也迅速發展,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甚至出現了代練級別而後將游戲賬號出售以獲取收益的職業。這樣看來,盡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在游戲終止運營後往往就失去了存在意義,但其一旦產生,就已經獨立出來具備了一定的財產價值。

按照馬克思經濟學說,價值通過使用價值體現,通過交換價值衡量。而網路游戲玩家通過練級或購買獲得的「頭盔」「戰甲」等武器裝備,是玩家花時間、金錢、精力獲得的,應該算勞動所得,屬於私有財產的范圍。這種財產既有價值,也有使用價值,可以進行轉讓。從內容中講,它是一種智力成果,接近於知識產權,我國民法通則有無形財產的規定,因此「虛擬財產」也是法律規定的一種財產表現形式。

三、「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法理依據

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規定的較為滯後,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只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予以認可,並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也沒有對 「虛擬財產」的數據資料做出規定,玩家對虛擬數據的權利也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所規定的九項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一項,因此使得「虛擬財產」的權利主張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尷尬之中。但筆者並不完全贊同這一觀點,我們應該用動態的眼光看待財產的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財產的內容已經發生膨脹,享有財產的手段也更加豐富。要從行為的角度理解財產,即你有權利做什麼,有權利獲得什麼,而且這種行為最終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從這個角度講,財產已擴大為一種權益。在豐富多彩的現代社會,還把財產局限於實物的觀點是錯誤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將財產分為三種類型,即一種是靜態的財產,就是物權裡面所說的,包括所有權等。第二種是動態的財產,就是在交易當中的財產,比如說訂立合同,你買人家東西,要給人家錢,財產是在交易當中的財產,第三種財產就是無形的財產,比如知識產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裡面體現的財產。這三個是目前國際上通常講的三種財產,那麼現在是不是還應該有一種網路當中的「虛擬財產」,我覺得應該看到,它也是一種財產,或者將「虛擬財產」歸於一種特定的無形財產,使其在現有的法律中,當網路「虛擬財產」受到侵犯或盜竊時有法可依,不會造成「虛擬財產」的財產權權利的主張陷入尷尬局面。

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可修改。隨著玩家參與網路游戲的時間和投入,該ID的相關參數是變化的。(2)可交易。正是由於這些參數是可以被修改,因此可以交易、轉讓、過戶,就像現實生活中交易房屋一樣,通過過戶使得一個ID的指數添加到另一個ID。(3)與金錢掛鉤。這個參數與玩家投入的資金、時間有關。既可以通過委託其他玩家「練級」的辦法提高等級,也可以直接購買其他玩家的裝備,還可以自行從網路游戲中取得。(4)可量化。基於網路游戲虛擬財產的交易不利於網路游戲的公平競爭,不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所提倡的合法致富的就業途徑,因此被認定為非法的。但網路游戲相關裝備的價值還是可以量化的。舉《傳奇》游戲為例,一個初學者若要「修煉」到38級,花費上網費和游戲點卡約數千元,還需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因此,可以納入民事法律的保護范疇,具有可訴性。

縱觀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認網路「虛擬財產」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在網路游戲發達的韓國,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確承認「虛擬財產」的價值,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游戲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肆意進行修改和刪除。可見在法律上,這種「虛擬財產」的性質與存在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區別。我國台灣、香港等地區均已出台了相關法律,並且已經出現了侵犯網路「虛擬財產」刑事判決的先例。而就在近期,台灣有關部門做出規定,確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和賬戶都屬存在於伺服器的「電磁記錄」,在詐騙罪及盜竊罪中均可看作動產,被視為私人財產的一部分。在網路游戲中竊取他人「虛擬財產」將被視為犯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四、「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況看,網路游戲玩家的「虛擬財產」失竊被盜,基本還達不到新刑法中規定的「互聯網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又存在著對「財產」概念的盲區。盡管很多專家都贊同為虛擬財產「****」,但專家們也承認,即便法律能確立「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關鍵的規則,執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驗。

㈡ 貨幣算不算《物權法》中提到的「物」

根據目前的通說,貨幣屬於物,而且屬於證券化之物。我國的《物權法》並未對貨幣進行規定,但台灣民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都對其進行了規定,認為他是特殊的動車,適用特殊的物權變動規則,即佔有即所有,

㈢ 盜竊不合法的虛擬貨幣算犯罪嗎

一定算犯罪,虛擬貨幣 也受法律保護的 ,物權法寫的 謝謝
現在市場最火的大漢幣 睿德團隊

㈣ 人民幣是否屬於物權

一、《物權法》是有產者的福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物權法》第四條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物權法》對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實施平等保護,事實上提升了私有財產的相對法律地位,確立了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擁有同等的民事地位的原則,這對法律性的恢復國有與非國有產權的普遍對等的民事關系奠定了基礎,更因為其中隱含的剝離意識形態的經濟民事化邏輯而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絕對是有產者的福音——而且,結合改革開放數十年來中國公民收入普遍提升、財富普遍增加的事實,《物權法》所保護的「有產者」已經囊括了中國絕大多數群眾的實際利益。

二、《物權法》是對人民幣的法律性升值

《物權法》在立法說明和審議報告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城市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等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物權都作出了積極的解釋或規定,充分反映了對公民「事實物權」的尊重和追溯性保護原則。比如《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既是從社會穩定角度作出的對過去不合理法律規定的補充和完善,也是尊重公民對「物」的事實性權利的具體表現——最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就是最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作為一種保護形式只應該對此予以適應而不可成為制度枷鎖,而《物權法》的立法實踐生動的貫徹了「事實求是」、「尊重事實」、「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僅以「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一條而言,《物權法》就為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比重的房地產業消解了巨大的利益模糊性並注入了巨大的未來經濟預期,換言之,通過《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原規定收歸國有的巨大權益被明確按「物」的佔有事實繼續留歸原物業人所有——這實際上是通過立法方式為房地產經濟注入一塊巨大的、明確的、受法律保障的社會投入。從上述角度看,《物權法》為包括在內的重要社會普遍性物權領域的法律性增值打開了操作空間,這既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城市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等物業所涉及的相關行業、領域具有資產增值性的利好,也是一種對人民幣的法律性升值。

三、《物權法》的經濟意義被社會低估

目前,我們更需要深入研討《物權法》的經濟意義,尋找《物權法》實施以後對房地產經濟、金融經濟、農村經濟等方面產生的重大影響,必須注意的是,這既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更是未來將持續發生作用的重要效應,還是觸及中國社會經濟生活各領域的一個深遠事件——一個現實的建議是,經濟產業界和廣大市場人士有必要結合本身實際從《物權法》中探索其中的戰略性影響,獲得具體而實用的戰略啟示

㈤ 貨幣是不是物權法里的物

物權法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金錢屬於動產,所以也在物權法保護的范圍內

㈥ 虛擬物品被盜,怎樣定罪

由於法律規定的空白,對與真實盜竊相異的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各地處理情況很不一致:公安機關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認為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法律上還未將Q幣等虛擬財產作為一項財產權利,而判被告人妨礙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決 在網路游戲中,許多游戲高手可以在賺取到大量游戲幣後,將這些游戲幣拿來出售。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過盜取QQ號碼進而盜取與QQ號綁定的Q幣的網路黑客。這些人往往通過將盜取的Q幣兌換成游戲幣、再用游戲幣兌換Q幣的方法進行洗錢,然後再賣出套現。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網路小偷」楊小瓏有期徒刑8個月。楊小瓏曾多次盜取成都某公司7個網路游戲充值賬戶內的虛擬貨幣,並用虛擬貨幣購買游戲卡點賣錢,非法獲利1300餘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QQ號被盜案中,檢察官按照盜竊罪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未將QQ號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所以未支持盜竊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礙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與2004年8月到10月這兩段時間,網游《大話西遊Ⅱ》(網易運營)中多位玩家相繼發現自己的裝備被盜。2004年11月9日,網易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報案,警方在與嫌疑人進行線下交易時將其擒獲。2005年12月25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宣判其盜竊罪成立,判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3月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曾某、楊某將破解的QQ號碼出售給他人。二被告人賣出QQ號碼共計160餘個,獲贓款7萬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曾某、楊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山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9日開庭審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
虛擬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無論是騰訊Q幣,還是新浪U幣,它們都僅僅是一家互聯網廠商推出的,用於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種商品或服務的數據符號而已。至今為止,沒有哪家銀行參與到這種「網路虛擬幣」的推出之中。由於廠商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競爭性,他們的「網路虛擬幣」體系往往是相互獨立的。因此,「網路虛擬幣」並不能夠像人民幣一樣在現實社會中流通。此外,「網路虛擬幣」僅是一種提貨憑證,幾乎所有推出「網路虛擬幣」的廠商,都不提供「網路虛擬幣」兌回現金的服務。而雙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貨幣能夠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基礎所在,「單向流通」的特性決定了「網路虛擬幣」是無法充當一般等價物的。除非我們能夠把這種「提貨憑證」自由合法地兌換為真正意義上的現金或電子貨幣。因此,它僅僅是一種虛擬財產,而不是現實財產,無法成為我國法律的保護對象。
以盜竊、盜銷各大網游公司網路游戲賬號、騰訊QQ幣、游戲裝備等為主要特徵的網路虛擬財產盜竊行為正在呈現不斷擴大、升級之勢。這不僅嚴重損害了用戶的正當權益,並且給互聯網企業的正常運營構成了極大威脅。 因此,網路虛擬財產被盜的案件可以歸為盜竊罪范疇,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門反映情況,但必須有兩種證明方可立案:一種是事主必須證明其確實擁有虛擬財產,另一種是有證據證明其虛擬財產確實被盜。如果兩種證明具備,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為,目前全國人大還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種案件屬於特殊盜竊案,也就是此種犯罪可以按照盜竊罪論處。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問題,理論界和司法事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財產權說、知識產權說和債權說。盡管網路虛擬財產有別於一般的財產,但在我看來,它是無形財產。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他合法財產」可以寬泛解釋,Q幣、虛擬武器等網路虛擬財產由於具有物的基本屬性,可以歸類為「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Q幣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其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但它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或者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是當前司法界與學術界產生爭議的根源所在。虛擬財產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財產,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的「無體物」。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具有自己獨特的屬性和特徵,不同於傳統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對虛擬財產的保護不應機械地納入物權或債權的范疇,有必要對其進行單獨立法加以保護。 虛擬財產的取得需要付出相應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具有空間虛擬性、可交易性、價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點。在網路虛擬空間與期限內,體現出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並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實際的物質利益。正因為虛擬財產的交易性和價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虛擬財產具有了財產性。從另一方面說,虛擬財產同樣可以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所以,虛擬財產應該受到財產類的法律保護。 盜竊虛擬財產是否可按照盜竊罪論處? 目前虛擬市場中存在的貨幣有多種,如騰訊Q幣、網路幣、網易泡幣、新浪U幣、魔獸幣、天堂幣、盛大點券等。以Q幣為例,騰訊提供的數字是使用者超過兩億人。業內人士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雖虛擬貨幣市場已很有規模,但虛擬貨幣被盜,「立案」尚於法無據? 虛擬貨幣本身並無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說虛擬貨幣並非法律所認可的財產權利。但隨著Q幣的無限發行與虛擬產品有限消費情形持續不變,將會導致Q幣相對過剩並導致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目前亟待解決的是規范虛擬貨幣市場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護,使大眾感覺虛擬貨幣等同於人民幣。 當網路虛擬財產被盜、被騙時,我們也可以藉助刑法懲處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犯罪,有的以盜竊罪予以處罰,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懲處。出現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於缺乏對網路虛擬財產統一定性。如果我們將網路虛擬財產界定為財產的一種,這些問題也能得以有效解決。例如,某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或者詐騙等行為,盜竊或詐騙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其行為就可以定性為盜竊罪或詐騙罪。當然行為者在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時候,其侵入計算機系統等手段行為可能又觸犯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其手段與目的結合,構成牽連犯,可以擇一重處斷。什麼是Q幣 騰訊Q幣是一種可以在騰訊網站統一支付的虛擬貨幣,Q幣面值分別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戶使用撥打聲訊電話的申請方式得到的Q幣,1元面值Q幣表現形式是一個12位的數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幣表現形式分別是2、5、1、8開頭的14位的數字串。申請到的Q幣可以在騰訊網站購買一系列相關服務,購買時根據相應的提示投入相應的Q幣數額。Q幣卡目前暫時可以用來申請QQ行號碼、購買QQ靚號、QQ會員服務、QQ交友、QQ賀卡等服務,據騰訊公司稱,稍後還將推出一系列精彩個性化增值服務。 亟須虛擬財產 相關立法 用戶與網路商之間是合同關系 趙宜勇(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法官、法律碩士): 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虛擬財產一旦被盜,用戶查找盜竊者往往比較困難,或者雖能找到但難以舉證,因此一旦發生虛擬財產被盜後往往會請求運營商協助提供證據,而更多的是直接以運營商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義務為由將運營商訴諸法院。從技術上來看,游戲運營商有能力協助玩家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而從法律上來看,游戲運營商由於收取玩家的費用,也有義務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並重現游戲數據。因為用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要依據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戶的損失是因為游戲運營商未盡到注意義務,或程序技術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麼游戲運營商應該對用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繼續履行等形式的違約責任。若游戲運營商沒有過錯,損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則應直接向侵害人主張。
虛擬財產保護立法建議 在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保護還沒有立法的情況下,網路企業應用行業自律的形式來保護用戶的利益。同時,加緊制定有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具體措施包括:(一)從司法解釋層面給虛擬財產一個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護計算機資料數據的刑事立法;(三)規范虛擬財產交易秩序,保障虛擬財產交易安全。建議虛擬財產交易最好是通過合法注冊的網路公司包括中介公司進行:一則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保障國家稅收不流失;二則專業公司介入虛擬財產交易可以從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傭金等,從而增加社會就業機會;三則專業公司可以對交易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交易的數據進行保存,或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擔保,從而可以徹底有效地杜絕虛擬財產交易中存在的欺詐現象。

㈦ 人民幣屬於物權法上的物嗎

人民幣只是一種貨幣符號,並不是物。法律上的物與現實生活在中的物並非同一概念。

㈧ 國外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現狀

(一)韓國
在韓國,根據韓國警察廳的統計,僅2002年1月到10月,與網路有關的犯罪達到2.5萬件,其中與網路游戲有關的虛擬犯罪佔到 26%,達到6519件。另據漢城警察廳搜查部發表的電腦犯罪現狀調查結果顯示,全體犯罪中網路游戲的黑客攻擊及欺詐佔47.9%,一般欺詐占 10.7%,黑客及病毒傳播佔7.4%,個人信息侵害佔6.1%。據韓國有關專家分析,因為好奇心、沖動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顯減少,反而在網路游戲現金交易等財產取得上的欺詐行為增加,而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則以青年、中年為主。這些現象的存在促使韓國開始正視虛擬財產的歸屬問題,並明確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網財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的區別。

(二)香港地區
在香港,近年來由於網上游戲的武器有價,「網上武器失竊」層出不窮。2002 年11月中旬。由於香港葵涌16歲的游戲參與者梁某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練功」換來的網上「武器」而跳樓自殺。這一案件的發生,導致香港警方嚴重關注網路游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問題。 此前,香港警方曾因虛擬財產失竊案首次採取過行動,拘捕了三名年齡16至19歲的「網路大盜」。2002年6月10日,香港地區一名16歲的男孩在銅鑼灣一網吧玩一個網上角色扮演冒險游戲後離開,但之後他發現自己游戲賬戶內15件武器(斗篷、盔甲、寶劍)被他人私自轉移到其他賬戶,總值達五千元,於是報警求助。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警員深入調查後,發現事主於6月10日離開銅鑼灣一網吧後,他的游戲賬戶即被他人重新登入,而他賬戶內的武器亦被轉移至其它賬戶。科技罪案組人員翻查計算機紀錄,最後成功確認三名游戲用戶的身份,懷疑他們與竊案有關,涉嫌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計算機」的罪名。 2002年11月,警方分別於魚涌、灣仔和西環地區拘捕了3名16至19歲的青少年。這是香港警方首次偵破盜取網上游戲虛擬財產的案件。
2002 年香港警方一共接獲272宗計算機犯罪案,其中涉及非法入侵計算機系統案164宗,其它計算機盜竊案25宗,較前年大幅上升四成半及近一倍。但香港的網路游戲開發商指出,報警數字只屬冰山一角。有網路游戲供貨商透露,平均每日都可接獲超過百宗的投訴,投訴內容均與網路游戲中貯存的「武器」不翼而飛有關,顯示情況相當嚴重。在國際拍賣網站「eBay」,或香港本地的網站時常會有網路游戲中的武器出售,一些熱門游戲,如《DiabloII》及《Everquest》中的罕見武器,炒價更會高達過百美元,部分玩家直言,這類在網上拍賣的武器大多來歷不明。
香港警方認為,網上游戲的武器已經變成可以轉移及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警方將會時刻關注偷取網上游戲工具的行為。對於這種在虛擬世界的新興罪行,香港警方已經成立專門的項目部門處理。警方發言人同時強調,若以偷竊手法取得游戲武器,無論金額多少,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五年至十年。國際刑警代表警告,此類案件一旦觸及跨境犯案,國際刑警一定會與海外執法人員,包括與香港合作,全球追緝疑犯歸案,家長應小心看管子女,以免墮入法網。國際刑警管理監控及業務表現評核組專業顧問雷保雅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不要誤以為在網上游戲中盜取虛擬武器是一件小事,疑犯是明知故犯,盜竊更屬刑事罪行,一旦證明有跨境犯罪成分,不論案件大小,國際刑警定會協力打擊。
為有效治理愈來愈多的計算機和互聯網方面的信息科技違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陸續修改了各項條例。例如,根據《電訊條例》第 27A條,任何人藉電訊,明知而致使計算機執行任何功能,從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該計算機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數據,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罰款20000元。《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規定,有犯罪或以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而使其本人獲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損失,最高刑罰可判監禁5年。如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的,根據該《條例》第201章第17條的規定,最高刑罰可判監禁10年。

(三)台灣地區
在台灣地區,網路游戲犯罪案件屬於高發性案件,數量占整個網路犯罪案件的第二位。根據資料顯示,以2002年為例,總數三千多件的網路犯罪里就有一千餘件屬於網路游戲犯罪案件,犯罪型態包括:盜取玩家的虛擬寶物、虛擬貨幣、游戲賬號,用社交或是木馬工具,入侵或騙取詐欺虛擬物品、賬號。另外還有強盜、恐嚇以取得游戲相關物品等事件。
1997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將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修正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修正案把「電磁記錄」列為「動產」,使網路游戲賬號被盜終於有法可循,盜取他人賬號內的虛擬寶物的人不再可以逍遙法外。關於虛擬財物之物權效力,「法務部」於2001年12月正式解釋,電磁紀錄在詐欺及竊盜罪章中均以動產論,有關線上游戲賬號及道具資料,均是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在游戲伺服器中,該游戲角色及道具雖為虛擬,然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財物並無不同。由此可知,線上游戲之虛擬財物在法律上視為動產,玩家對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所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盜用他人賬號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之規定加以處理。目前針對網路游戲的犯罪行為,已有實際判決,如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九九三號,依嫌犯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即為台灣首宗線上游戲竊盜案判例。 由於台灣地區刑法學學界及司法實務界一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記錄具有可復制性,其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記錄之持有(例如:以復制之方式取得他人電磁記錄)因此,將電磁記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范,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因此,2002年底台灣通過刑法修改案,將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改回「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2003年6月27日,台灣刑法增訂第三十六章「計算機犯罪專章」,其中新增「無故入侵電腦罪」規定:「無故輸入他人賬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並處以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新增「保護電磁紀錄」的規定(第359條)則明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刑法增訂「計算機犯罪專章」後,「法務部」邀集業者與相關單位進行座談,討論線上游戲糾紛的問題。關於虛擬世界的糾紛是否該以刑法論處的問題,與會的業者代表與律師認為,線上游戲產生問題,不應該以刑法論處,應該視為不同的場合,甚至是屬於不犯罪的。例如與會的賴文智律師即表示,對純粹虛擬世界的活動,應該只是游戲的一部分,不適合以刑法規范,也應該是沒有罪的。但現任「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並一手催生「計算機犯罪專章」的葉奇鑫則認為,談虛擬寶物竊盜和詐欺是否應以刑法處罰,雖然有學術上之價值,但過去二年來,法官和檢察官對於此類案件已有高度共識,均判處有罪,而且從法律的角度觀察,虛擬寶物確實具有價值,不管游戲廠商允不允許買賣虛擬寶物,虛擬寶物都有《行情表》,玩家之間的買賣及交易非常普遍,很難僅因為是游戲,就否定這些計算機資料受法律保護之價值。但是,由於這類案件數量龐大,以去年為例,警察就移送了一千多件虛擬寶物案件,而這種案件情節多屬輕微,為了避免浪費檢警有限之偵查人力,也為了讓玩家之間可以經由和解免除到法院、警察局訴訟之困擾,2003年6月27日施行之刑法計算機犯罪專章,已經將計算機犯罪原則上列為告訴乃論。葉奇鑫表示,當初在編法時正好是2001年《歐洲網路犯罪公約》通過之際。由於《歐洲網路犯罪公約》是世界第一套針對網路犯罪所規范的條文公約,並且就像是一套標准,讓各國可遵循其標准,再依不同需求與法令做出適當的規范與處罰,因此他也在參照與比較下擬出最適合台灣的刑法增定第三十六章「計算機犯罪專章」。「事實上,很多玩家只是希望把東西要回來而已,不一定要置對方於罪,也因此,游戲公司若能協助玩家將被盜的寶物、賬號尋回,在新的計算機犯罪法律架構下,玩家間有很高的和解機會。」 葉奇鑫表示,在2003年6月刑法未增定計算機犯罪專章之前,司法實務上還是將這些案件以刑法中的竊盜、強盜、詐欺與恐嚇等罪論處。由於當中很多案件的當事人都是未成年人,故多數案件裁定都是在少年法庭,為保護少年的權益,這些案件結果都不會公布,相對地也希望涉嫌犯罪的少年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至於成人涉及的案件,經判決成立者,去年也有數百件,顯示虛擬世界的犯罪,數量上還是驚人的。刑法增定計算機犯罪罪章之後,今年6月底以後的案件,實務上將以新的法律論處,刑度雖然沒有改變,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法改為告訴乃論,希望能讓玩家有更多和解的空間。

㈨ 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游戲幣,裝備等)我國有相應的法律條款予以明確保護么

有,以前是沒有的,自從傳奇盜號事件後,出台了相關法規,但是很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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