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獲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
㈠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㈡ 男子巨額虛擬貨幣被盜刷,這是被黑客團伙盯上了嗎
他很有可能是被黑客團伙給盯上了,因為根據警方偵查中發現這是利用了黑客的技術去獲取被害人計算機中信息的一個犯罪,而犯罪嫌疑人使用了黑客的方法和技術盜取了被害人虛擬貨幣的交易賬號,並且還用假的證件補辦了他的手機,最後破解了他的交易密碼,所以說該男子是被黑客團伙給盯上了。
平時我們也要注意自己的賬號問題和手機上的安全,因為有些不法分子總是利用一些手段來破解別人的賬號信息,因為一旦被別人破解,那麼就會造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失,所以這點我們一定要特別注意,而像這種被黑客團伙盯上的很有可能是該男子到處去炫耀自己的巨額資產,因為如果他沒有去炫耀的話,那麼黑客團伙也不知道他有這么多錢也不會把它盯上,所以作業還是要低調點不要到處炫富否則被盯上了也不知道。
㈢ 西安破獲的盜竊虛擬貨幣案涉案金額達多少
日前從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了解到,歷時近半年的「3·30」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初步查明該團伙所涉案件案值達6億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接到受害人張某報警,稱其個人電腦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被洗劫一空,市值達上億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偵破工作。
經審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為高級黑客,曾通過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業和個人網路系統,獲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額就達6億元。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㈣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嫌疑人將面臨什麼處罰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時代是一個互聯網時代,同時也是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有非常多的人想著通過不法手段來賺取錢財,其實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們也希望每個人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嫌疑人也將會面臨非常嚴厲的處罰。
我們也希望通過這次的教訓能夠給每個人引發一個警醒,如果每個人都像他們這樣的話,那麼一定會面臨牢獄之災的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術再厲害依然還會留下非常多的熱點的,終究是肉體凡胎,離不開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們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好好做人,一定不做違法亂紀的事,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注意到這一點。
㈤ 盜取網路虛擬錢幣算不算犯罪、算的話要報案的話找什麼部門
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盜取網路虛擬錢幣或虛擬財產雖然在形式上不同於竊取傳統意義上的公私財產,虛擬錢幣或財產雖然是無形的,但存在於特殊的網路游戲環境中,其真實地存在並具備傳統財產的價值性、流通性特徵,具有財產的基本屬性,也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可以視為是現實貨幣的特殊轉換形式,其內在本質完全符合刑法所保護的「公私財物」,也應當認定為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秘密竊取他人虛擬財產完全可以適用我國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當然,也有專家曾經主張對此定性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但司法界特別是掌握定罪量刑司法權的機關法院則認為,此類行為的本質是秘密竊取網路虛擬財產然後佔有或通過轉賣獲取非法利益,行為都是基於非法佔有的故意而對他人財產進行的一種秘密竊取,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近兩年河南、北京、廣東、遼寧、四川等地法院均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宣判。2009年4月,張晉之等人利用網路黑客技術盜取網路游戲幣,並在網上銷售獲利案,經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審理,以盜竊罪判處張晉之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
㈥ 黑客盜取游戲幣牟利70多萬會被判多久
據新華社武漢3月12日電 (記者 周夢榕)去年破獲的「天龍八部」游戲幣被盜案近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網民夏彪、付強因盜賣游戲幣非法獲利76萬元,以盜竊罪分別獲刑12年、10年,各處罰金3萬元。
去年2月17日,武漢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稱發現黑客入侵,武漢警方迅速鎖定並抓獲網上盜竊犯罪嫌疑人夏彪、付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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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在這背後人們該思考什麼
比特幣是我們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幣帶來的風險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值得我們去思考,為什麼比特幣賬戶裡面的錢會被轉走,犯罪團伙是怎麼知道我們的賬號密碼等等都值得我們去思考。
網路交易是現在十分普遍的一種交易方式,但是在這樣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風險,一旦發生資金流失對受害人就是一件嚴重的事情。在現在虛擬賬號也有很多,非接觸式詐騙可以說是層出不窮。
三、遇到這樣的事情怎麼辦
在我們發現財產受到損失並且確定是違法犯罪分子盜竊,詐騙等,一定要及時聯系公安機關,保留自己的相關證據,將自己的經歷如實告訴公安機關,因為對於我們來說所有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打擊,法律對於我們是公平的。
㈧ 警方破獲全國首例利用區塊鏈合約技術開設網路賭場案,涉案金額達到了多少
區塊鏈是一種帶有數據“散列驗證”功能的資料庫,目的是為了驗證信息的有效性,一般適用於金融、保險、公益、公共服務、移動通信等領域,所以,近年來有很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區塊鏈,用於網路賭博,來謀取巨大的利益。2021年1月15日,鹽城建湖警方成功破獲全國首例利用區塊鏈合約技術的賭博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1人,參賭人員高達7.3萬餘人,涉案資金更是高達80億元,涉及境內外17個國家和地區。
一、區塊鏈犯罪初露矛頭2020年10月,建湖警方接到的線索稱,在柚子幣的公鏈上有一款叫“Biggame”的賭博應用,其每日的交易量都位居榜首,柚子幣是由國外組織發行的一種數字貨幣,允許應用在公共區塊鏈。這款賭博應用日參與人員有一萬餘人,日投注金額1000餘萬元,參與賭博方式就是我們常見水果機、紅黑大戰等。
你有被引流去參與虛擬貨幣賭博的經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