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中的虛擬貨幣的風險
① 第三方支付的風險體現在哪些方面
舉個例子:支付寶裡面的資金是流動的,但總體來看,裡面每天都有幾億的資金,這些資金阿里巴巴可以拿去做投資,收益很可觀的。
② 第三方支付業務本身出現哪些風險
第三方支付機構主體資格及經營范圍風險。《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了非金融機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主體資格條件:「非金融機構提供第三方支付應當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須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從事第三方支付除應當具有符合條件的主體資格外,經營范圍也有較高要求:「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根據以上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必須經人民銀行審批,同時應該在核准經營的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目前,經人民銀行審批合法經營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共269家,主體資質良莠不齊,而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正處在探索階段,雖然商業銀行總行在合作機構的遴選和資質考察方面較為審慎嚴格,但是部分分支機構為完成內部經營指標考核,在遴選合作機構過程中,更加註重合作的第三方機構能否為自身帶來更多的經營收益,合作的業務范圍能否最大化的創造利潤,因此在主體資格和業務經營范圍方面的考察失於嚴謹。同時,因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相對獨立,總行對分支機構的合作情況缺乏統一管理,更無法做到對合作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動態監管,但是當一家分支機構的合作第三方支付機構出現風險時,往往導致出現全行性聲譽風險。
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安全風險可能波及銀行系統聲譽或安全。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各介面進行對接,集成網關,隔絕了商戶網路、用戶網路與銀行網上銀行之間的聯系,雖然第三方支付在技術上不斷取得突破,效率提升,安全保障功能也加強了,但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交易模式中,無論是簽訂服務合約還是進行資金的委託保管都是置於虛擬的網路環境中,而在交易過程中,因為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統漏洞或者是網路釣魚、木馬病毒或黑客入侵導致的交易信息的泄露會極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財產安全權。消費者在自有資金受到損害時,通常認為保障資金安全是商業銀行而非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責任,第一時間聯系銀行尋求保護,無法追償資金時,尋求多種手段向銀行追償,這種尋求救濟的思路之下,商業銀行極易產生被訴風險,若處理不當,更容易引發嚴重的聲譽風險。
消費者隱私信息泄露被利用攻擊銀行客戶賬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代付消費者資金的過程中,為了保證交易的真實有效性,第三方支付機構往往需要消費者提供一系列的個人資料信息,同時也可以利用技術方法獲得更多他人的個人信息,如果這些留置於第三方支付平台資料庫中的龐大個人信息群,一旦因為管理疏漏或者網路的客觀風險泄露或擴散,被不法分子收集利用攻擊銀行客戶賬戶,不僅導致客戶財產及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同時也使銀行的賬戶安全遭到侵害,加重銀行對客戶賬戶的安全管理義務。
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監測違法行為。由於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提供技術平台,促進交易順利完成,對交易的目的、對象以及真實性並不刻意注重,因而極易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乘虛而入。在第三方支付中,通過一張信用卡、一個支付寶賬號和互相串通的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信用卡里的錢成功套現,而在交易中,商業銀行只是被動接收付款指令,而不能掌握交易信息,很難對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做出判斷,一旦買賣雙方互相串通,信用卡套現將會變得十分容易。此外,第三方支付是伴隨網路經濟的產物,網路經濟除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外還具有匿名性,為洗錢犯罪提供了很大便利,商業銀行很難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履行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義務,商業銀行面臨較大的反洗錢壓力。
③ 第三方支付有什麼風險
一、信息泄露風險
1.支付渠道參數泄露
商家使用支付寶、微信、智付等支付平台,需要接入第三方支付介面。而接入支付介面的過程中,商家需要將支付渠道參數提供給Beecloud、Ping++等第三方支付集成服務商。這些集成服務商能把支付寶、微信、易寶、智付、網銀等多種介面集成在一個系統下。由於商家和第三方支付集成服務商為支付渠道參數的擁有者,當出現信息泄露問題時,責任承擔人的確定就比較困難了。
例如,商家接入全渠道支付介面,但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支付渠道參數泄露,此時黑客會利用此參數進行惡意代收代扣等行為,或者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此時商戶會被第三方支付風險控制系統認定為黑名單,造成投訴糾紛時,甚至要承擔賠付責任。
2.數據泄露
由於第三方支付集成服務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內部風險控制存在漏洞,導致企業交易數據泄露。這些交易數據有可能被被人轉賣牟利或被競爭對手獲得。競爭對手可以利用該類交易數據分析商戶的交易行為,從而分析其商業模式和發展戰略。這對於企業來說,是致命的。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支付牌照交易買賣如此活躍,小米、綠地、唯品會等互聯網巨頭不惜重金購入,京東停止與支付寶合作的原因。
這種數據的泄露,除了交易數據的泄露,還涉及客戶數據的泄露。在對客戶實名認證的過程中,如果通過第三方支付集成服務商的SDK調用第三方支付的實名認證介面,在調用數據的過程中,存在客戶數據泄露風險。
二、支付集成服務商風險
第三方支付集成服務商的各個介面是由各大支付平台提供的。如果集成服務商不能及時獲取各個支付平台的介面更新信息(如安全漏洞更新、勒索病毒應對更新等),那麼很容易出現信息泄露安全。況且第三方支付集成服務商對於各個支付介面的更新是要受到開發資源排期、版本更新進度等外部因素的影響。
第三方支付集成服務商的另一個風險在於其系統本身的安全性。在「商家-支付集成服務商-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介面集成模式下,如果支付集成服務商的系統受到DDoS、蠕蟲病毒等外部攻擊,那麼該支付集成系統就無法正常使用了。
④ 目前最突出的 第三方支付風險是什麼風險
傳統的支付方式往往是簡單的即時性直接付轉,一步支付。其中鈔票結算和票據結算適配當面現貨交易,可實現同步交換;匯轉結算中的電匯及網上直轉也是一步支付,適配隔面現貨交易,但若無信用保障或法律支持,會導致非同步交換容易引發非等價交換風險,現實中買方先付款後不能按時按質按量收獲標的,賣方先交貨後不能按時如數收到價款,被拖延、折扣或拒付等引發經濟糾紛的事件時有發生。
⑤ 虛擬貨幣的風險有哪些
一、常見虛擬貨幣分析
(一)比特幣方案
比特幣是由日本程序員中本聰(化名)在2009年設計和創造,是當前最成功也最具有爭議的網路貨幣。比特幣方案基於p2p網路構架產生,現已在全球范圍中運作,可用於各類虛擬和真實的商品服務交易。
二、網路虛擬貨幣的現實風險分析
(一)價格穩定風險
理論上講,如果網路貨幣的存在影響到了對央行負債的需求,進而干擾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行為,就將對一國的貨幣政策和價格穩定產生影響。但從實際看,網路貨幣影響價格穩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個方面:
(1)從對貨幣數量的影響分析,雖然在信息匱乏的情況下難以分析網路貨幣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創造貨幣。
然
而,大多數網路貨幣系統以預付費模式運作,即在換入真實貨幣時發行網路貨幣,在換出真實貨幣時回籠貨幣,其帶來的影響有限。在著名的網路貨幣方案中,貨幣
供應處於穩定狀態且供應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確保貨幣供應將在長期保持穩定水平,以及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兌換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2)從對貨幣流通速度、現金使用、貨幣統計的影響分析,目前網路貨幣方案帶來的技術革新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尚不明確。
作
為一個網路行業,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的網路貨幣方案用戶數量。若網路貨幣被廣泛接受,將會對央行真實貨幣產生替代效應,從而減少交易中的現金使用。
在此情況下,央行資產負債表規模將縮減,其影響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將被削弱。央行將需要通過對網路貨幣計提最低准備金等方式對抗風險。替代效應將加劇貨幣統
計難度,並將影響貨幣統計量與通脹間的關系,不利於實現中長期價格穩定。另外,網路貨幣在央行以外發行且虛擬信用可擴張,將對央行利率決定在經濟中傳導產
生影響,削弱央行貨幣控制權。
(3)從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相互作用的情況分析,網路貨幣可充當真實商品交易媒介,對真實gdp產生影響。
網
絡貨幣對真實貨幣供應的影響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虛擬經濟對真實經濟的替代效應;二是網路貨幣對真實貨幣的擠出效應,即:隨著網路貨幣總量增加,公眾在現
實生活中持有現金量減少,導致現金/存款比下降,貨幣乘數上升。從現實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現階段並不會對價格穩定帶來影響,貨幣流動速度在中短期內也
不會受到重大影響。然而,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間的相互作用值得關注。
(二)金融穩定風險
網
絡虛擬貨幣方案在銀行體系外運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穩定因素在於其與實體經濟的聯系,即兌換匯率及匯兌市場。很明顯,封閉的網路貨幣方案和單向流動的網路貨
幣方案不受影響,應重點關注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的價值取決於匯兌市場上貨幣供給及需求水平。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的一個很大區別在
於網路貨幣方案並不以國家或貨幣區域為依託,虛擬經濟強度、貿易或產能對其匯率影響有限。虛擬貨幣價格及其波動取決於5大因素:
(1)貨幣供應情況及貨幣發行人採取的其他行動。例如:通過干預市場實現固定或半固定的匯率。
(2)網路貨幣方案顯現出網路外部性,其貨幣價值依賴於參與的用戶和商戶數量。隨著消費者和商家數量增加,其貨幣價值將相應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網路貨幣匯率波動更大。
(3)擁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進安全措施的虛擬社區更易提振信心,貨幣也更強勁。
(4)網路貨幣發行人在履行承諾方面的信譽。虛擬社區並不存在任何「最後貸款人」,發行人獲得的信任對網路貨幣匯率至關重要。
(5)
對網路貨幣未來價值的投機活動及虛擬社區受網路攻擊的情況。由於系統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機活動及網路攻擊等因素,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穩
定性。目前這些網路貨幣成交量小且與實體經濟關聯度低,金融體系的穩定系不會受影響。然而,若今後網路貨幣成為了傳統貨幣的替代品,將會給金融體系帶來不
穩定因素,甚至可能會扭曲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價格。網路貨幣系統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用戶數量、願意接受虛擬貨幣進行真實交易的商戶數
量。另外,虛擬貨幣只有交換價值、沒有使用價值。通常網路貨幣不以具有內在價值的資產為基礎,且沒有央行信用做支撐。目前,這些網路貨幣系統並不允許借出
或貸入資金,所以尚不能對金融系統穩定構成威脅,但應密切關注其發展,若未來發生改變,無疑將對金融系統造成影響。
(三)支付系統穩定性風險
1、難以規避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
在
特定的虛擬社區,虛擬貨幣支付活動已演變為「真正的」支付系統,面臨著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及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
的性質、規模及持續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系統的設計或流動性匱乏的程度,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很難規避或控制這些風險。從國際清算銀行(bis)發布的《重
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cp)來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並不符合cp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時也不屬於系統性重要支付系統。所以,並不會在全球金融系統引發
或傳遞沖擊。從目前情況下,網路貨幣系統在這些虛擬社區外並不存在系統性風險。
2、缺乏相應監督和保護機制。
在
現實經濟中,央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角色且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以在出現支付危機或無法預知的流動性短缺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連鎖反應。而網路虛擬貨幣方案
中,以網路貨幣為結算資產並不能做到這些。由於網路貨幣簡單地依賴於發行人信譽,並不能保證被廣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網路貨幣不能被視作安全的貨幣。另
外,商業銀行按要求接受審慎監管,降低了違約可能性,商業銀行賬戶中的錢安全度高於網路貨幣。網路貨幣的一個根本性風險體現在:網路貨幣方案結算機構並不
受任何監管,沒有任何機構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不具備任何投資者/存款人保護機制,導致用戶自身承擔所有的風險。
(四)監管缺位風險
通
常來講,監管滯後於科技發展。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國的一些政府機構才著手分析這些方案。由於監管缺
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難追蹤等特點,網路虛擬貨幣方案極易被恐怖活動、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當前,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考慮是否承認或
使這些虛擬方案合法化,並將其納入監管范疇,從而達到支持貨幣和支付形式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同時抑制利用虛擬貨幣方案從事犯罪活動的目的。
目前虛擬貨幣方案法律地位不確定性也可能對政府當局帶來挑戰。
(五)貨幣當局聲譽風險
貨
幣當局(央行)的聲譽是決定其各項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程度與央行形象密切相關,央行十分關注其聲譽。歐央行將聲
譽風險定義為聲譽、信用或公共形象惡化的風險。由於網路貨幣方案與貨幣和支付相關,大眾普遍認為屬於央行職責范疇,需警惕其可能給央行帶來的聲譽風險。雖
然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網路貨幣方案失敗帶來的影響有限,但其高度波動和不穩定性也加劇了失敗的可能性,並吸引媒體廣泛報道。若任由網路貨幣持續發展而不
進行管制,中央銀行可能被認為失職而影響其聲譽。
(六)投資者損失風險
相
對於交換價值而言,公眾對網路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認可度更高,也正是基於投資的交易才加速了虛擬貨幣市場形成。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
也將面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政策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以比特幣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幣毫無價值;2010年夏天比特幣交易開始進入黃金
時期,由於供給遠小於需求,網上交易價值開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幣在29美分處沉寂多日後竄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幣繼續升值,其與美元
的兌換率達到了1:1;2013年,比特幣價格實現「大爆炸」式增長,並在2013年11月29日觸及1242美元,超過同期黃金1241.98美元/盎
司價格。劇烈的價格波動使市場參與者面臨著巨大的投機風險。不同於股票、債券等成熟資本市場,比特幣市場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戶手中,分散化程度
低,比特幣價格很容易受到大戶買賣行為影響,也容易被投機者操控。同時,各國對比特幣態度不一,德美等國持開放支持態度,泰國、巴西等國將比特幣相關活動
視為非法。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及採取的應對措施都將對比特幣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短期內造成其價格急劇波動。
虛擬貨幣始終比不上真正的貨幣。
⑥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風險就是資金轉賬,是有風險的,萬一被黑客黑掉了,那麼這個資金就容易被黑客盜走,還有第三方支付起到的是監督作用,如果說他沒有進行好它的監督作用,而是把這個錢據為己有,那也是對客戶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