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虛擬貨幣
㈠ 空中比特幣的案件人民政府能查詢得到嗎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屬於虛擬財產的范疇。同時,它不具備貨幣的法償性與強制性屬性,與現存通行的人民幣等法幣不是一個概念。我國現行法律並不禁止個人持有比特幣,而比特幣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因此,在民事領域中,「法無禁止即自由」,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保護擁有比特幣等虛擬財產相關權利的合法權益。
就虛擬財產而言,最新近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經將其列入權利客體,但在立法過程中的廣泛爭議,使得法律只以宣示性條款的方式加以保護,致使不論是虛擬財產的范圍,還是其法律性質均未明確。因此在法無明文規定並且各地司法機關裁判觀點差異的情況下,各地區政府對於數字資產的財產屬性並沒有統一的認知,往往取決於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因此,虛擬貨幣的性質有待未來監管法規的進一步出台以及司法實踐的逐漸統一,予以確定。監管部門的政策性規定雖不具備法律地位,但其仍反映出了主管機關的監管態度並可能進一步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落實。
從機構職權的角度,中國人民銀行是貨幣管理機構,它有權發行貨幣,有權承認和否認貨幣的形式和形態。但中國人民銀行不是立法機構,無權制定法律,央行發布的政策性文件並不能作為確定物權的法律依據,央行對比特幣的定性是沒有效力的。央行沒有直接否定比特幣,並不是承認其地位或作用,而是作為監管部門對新生事物的寬容。
㈡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㈢ 虛擬貨幣是傳銷嗎是國家認可的嗎
虛擬貨幣的經營模式與傳銷無異,虛擬貨幣中名氣最大就是比特幣了吧
但是,監管層的態度是明確的。無論是正牌比特幣,還是各種衍生的山寨幣,目前都沒辦法取得合法的生存空間。這是大家要明確的。萬一平台倒閉或者工作人員跑路了,極有可能血本無歸,所蒙受損失,是無法得到法律保障的。
他們給你的承諾往往能讓參與者很快來錢,背後往往就是「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的龐氏騙局,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當沒有新的投資者入場時,老投資者的回報一級接一級的崩塌,最後往往是提現困難,或者網站無法打開。
簡言之,虛擬貨幣這一外在的形式雖千變萬化,但都沒脫離其傳銷本質。投資者投入越多,最後損失越大,嚴重者可能傾家盪產。
㈣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貨幣是什麼含義
貨幣 -基本含義
關於貨幣的本質仍然存在大量的爭論。西方經濟學的貨幣概念五花八門,最初是以貨幣的職能下定義,後來又形成了作為一種經濟變數或政策變數的貨幣定義。傳統上,貨幣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人們普遍接受的用於支付商品勞務和清償債務的物品;
充當交換媒介,價值、貯藏、價格標准和延期支付標準的物品;
超額供給或需求會引起對其它資產超額需求或供給資產;
購買力的暫棲處;
無需支付利息,作為公眾凈財富的流動資產;
與國民收入相關最大的流動性資產等等;
最新的貨幣理論認為貨幣是一種所有者與市場關於購買權的契約,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間的約定。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場,換吾之所需,貨幣就是這一過程的約定。這一理論能夠經受嚴格證偽和邏輯論證,解釋所有貨幣有關的經濟學現象,並為所有的經濟學實踐所檢驗,為幾百年的貨幣本質之爭劃上了句號。
㈥ 中國現在有《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法》么
沒有專門的法律,網路虛擬財產也按照公私財產進行保護。網路上曾經有一個《網路虛擬財產保護法》,但那是網友杜撰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網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的法律法規搜索中找不到此法。
公共財產包括全民所有制經濟的財產和集體所有制財產。
私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所有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其存款、股票、債券等財產,是指公民所獲得的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積累的財富。
㈦ 虛擬貨幣詐騙應立民事還是刑事案
如果詐騙數額達到詐騙罪的標准,則屬於刑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的標准(即立案標准)。起刑點的具體數額,各地有更明確的規定。
㈧ 虛擬貨幣糾紛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屬於民事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
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等等。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的傳說。
㈨ Q幣(3515167505)是什麼
Q幣是騰訊發行的虛擬貨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將以法律保護數據、網路虛擬財產安全受法律保護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屆時Q幣將被列入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