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財產虛擬貨幣是不是遺產
A. 虛擬貨幣和虛擬財產的區別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包括長時間虛擬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這點是不能轉換到現實生活中的虛擬財產以及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但由於目前網路游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路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
B. 政治題你認為網路虛擬財產比如游戲幣,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嗎
是的,但是實際上政府的法律解釋是不支持
C.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屬於個人財產嗎(比如穿越火線cf點),無故被游戲運
這個當然是違法的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屬於個人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當然,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活力幣這些數字加密貨幣也屬於虛擬財產的范疇,也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
D. 虛擬財產包括虛擬數字貨幣嗎
虛擬財產當然包括數字貨幣了,數字貨幣也是虛擬財產的一種。所有關於虛擬財產的法律都是適用於數字貨幣的。
前一段時間國家已經開始對數字貨幣進行立法了,其中就包括QQ幣、比特幣、瑞泰幣等虛擬財產。
E.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F.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有什麼後果
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盜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
G. 游戲裝備和虛擬貨幣是可以當做遺產繼成,這種遺產有什麼意思呢
就我自己而言,我認為這種遺產繼承下來是沒有什麼意思的,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講,這些遺產卻能夠滿足自己或下一代人的各種復雜心理。首先這種遺產對於處於這個階段的人來說,他們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力量和金錢,所以這些在游戲中日積月累的裝備和貨幣就是他們唯一的資產。這種在資產在他們看來就是自己的財富,可以讓自己感覺到精神上的愉悅,也可以讓下一代繼續獲得游戲上的優越感。然後就是因為這些游戲裝備和貨幣是比較稀有或特殊的許多玩家並沒有這類特別的游戲裝備,所以在游戲方面,這類人能產生一種獨特的優越感,並且想把自己的優越感帶給下一代。
游戲遺產並沒有什麼用說實話,我感覺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還是沒有可比性的,雖然有不少職業玩家因為游戲而登上人生巔峰,但是最終在游戲中的獲益還是換算到了現實社會中的,對於大多數游戲玩家來說,他們雖然可能有著其他玩家沒有的頂級裝備,但是這類頂級裝備卻並不能讓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感受到任何的快樂。不管是衣食住行還是各類社交活動游戲裝備都不能讓他們獲得真正的地位上的提高。
所以在我看來,這種遺產並沒有什麼意思,只是能滿足人的精神世界。
H. 網路虛擬財產是不是刑法上的財產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目前還不能得出一個是或者不是的唯一答案。
雖然刑法典沒有明文將虛擬財產寫入,但實踐中已有很多侵犯公民虛擬網路財產的案例。這些案例的最終處理結果不一,其背後即體現出刑法學界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位與認知的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訴孟動、何立康網路盜竊案中,就明確了行為人通過網路實施的虛擬行為如果對現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應當受刑罰懲罰;有認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觀點,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號判決認定曾智峰等秘密竊取他人 QQ號出售獲利的行為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也有認為網路游戲中的裝備、金幣等物品是虛擬財產,其法律屬性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不屬於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財產,盜竊網路游戲中的裝備、金幣等虛擬財物應當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還有觀點認為應該分類處理,對於網路身份認證信息類的盜竊行為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於盜竊虛擬貨幣和虛擬物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同時,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刑事審判上存在分歧,但是侵犯公民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達到一定程度,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是肯定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I. 虛擬財產是否屬於私人財產
之前有網友問過這個問題,我給你粘貼一下我當初的答案,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國的現行法律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上還處於空白,沒有明確性的規定。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獲得,需要玩家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還需要上網和購買游戲時間的費用,即使是虛擬財產是交易來的,那它也直接與貨幣形成了等值關系,所以在法律實踐中,有不少涉及網路虛擬財產的案件都將其視為理應受保護的財產。
可以去法院起訴立案,但是不一定能找到法律依據。我給你提供幾個判例,希望能對你有一些幫助:
1、2004年11月9日,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接到廣州網易互動娛樂有限公司報案稱,他們的《大話西遊Ⅱ》游戲中部分玩家的游戲賬號被人盜取。警方很快查明,一個叫顏億凡的游戲玩家在2002年開始玩「大話西遊」的網路游戲。2004年,顏億凡經短期聘用,成為當年網易《大話西遊Ⅱ》2周年慶活動的工作人員。通過接待游戲玩家,顏億凡拿到玩家資料30多張。於是他偽造玩家的身份證,將假的身份證復印件傳真回網易公司,以安全碼被盜為由,騙取網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碼,他拿著新的安全碼在廣州的數個網吧里將那些玩家的「神獸劍精靈、猴精、斬妖劍」等「裝備」分別賣出,獲利近4000元。這個案件被廣州中級法院宣判,「網路小偷」顏億凡因盜竊他人網路虛擬財產———網路游戲「裝備」,被終審判決盜竊罪名成立。
從這個案件看來,公安司法機關已經承認了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性,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
2、
2007年1月26日上午,供職於南京某科技公司的李皞、張懷暢匆匆地趕到濉溪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案,稱他們購買的18張「星 戰前夜」游戲卡被人盜取了。原來, 2003年,兩人花了24000元購買了24張游戲卡,為了使游戲卡盡快升值, 2005年他們在濉溪縣開了一家EVE游戲工作室,並請人幫助他們一起玩這個游戲。
經調查,王濤和王冬兄弟具有重大嫌疑。「我知道你們為什麼找我,我把李老闆的『星戰前夜』游戲卡密碼盜用了,一共盜用了18個。」據王冬向警方交待, 2005年11月,經朋友介紹,王濤和王冬兄弟來到李皞的EVE游戲工作室幫打游戲。後來因為報酬問題,王氏兄弟離開工作室,但離開的時候,王冬沒有拿到當月的工資。 2006年12月6日凌晨,王冬破解了李皞的18張游戲卡賬號密碼,並給了王濤一個。後來,王冬把其中六七個賬號中的一些裝備換成了游戲幣,共賣了400多元錢。
王冬的行為屬於盜竊無疑,但是盜竊虛擬財產是否構成犯罪,卻產生了很大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虛擬財產如同光、電、熱等一樣,雖然無一定的形體,但它具有確定的財產屬性,故可以將虛擬財產納入無形財產的范疇,符合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其它財產」的定義。王冬盜取的18張游戲卡的總價值為27375元,屬於盜竊行為,且數額較大。鑒於王冬認罪態度較好,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犯罪事實前,主動自首,且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理。據此,濉溪縣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3、2004年上半年,安徽太和縣的網路游戲玩家趙明驚訝地發現,自己辛辛苦苦購來的大量「極品游戲裝備」竟然被盜。為了讓自己的損失不白白付諸東流,他將游戲的運營商——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盛大」)告上了法庭。盡管與「中國首富」之一的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天橋不是一個重量級的對手,但是,趙明卻最終贏得了官司。
日前,太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上海盛大」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趙明所丟失的34種「武器裝備」分別恢復到趙明的兩個id內。此後,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上海盛大」於「執行和解協議」簽署後3個工作日恢復趙明游戲賬號內的「裝備」;趙明則同意「上海盛大」對所恢復的「裝備」予以凍結4個月……
由此,被稱之為安徽虛擬財產第一案的本案終於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