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如何控制網路虛擬貨幣風險
① 央行將如何防範虛擬貨幣交易場所和ICO風險
一是組織屏蔽「出海」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截至2018年5月,110個網站包括廣泛關注的火幣網、幣安網等交易平台已被屏蔽。
四是積極進行風險提示與輿論引導。會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提示民眾高度警惕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風險與危害。
五是對於各類偽虛擬貨幣以及相關的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活動,積極支持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據公安機關統計,近年來共立案偵辦虛擬貨幣類違法犯罪案件近300餘起。
② 為什麼要遏制虛擬貨幣風險
繼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公告》,ICO交易平台被央行等七部委公告全面叫停之後,9月14日,比特幣中國宣布停止平台上所有數字貨幣交易;火幣網、OKcoin等比特幣交易平台也相繼宣布下架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9月15日,火幣網、OKcoin幣行相繼發布公告稱,即日起暫停注冊、人民幣充值業務,將於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戶即將停止虛擬貨幣交易。並將於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數字資產兌換人民幣的交易業務。消息一經發布,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形成巨大沖擊,比特幣交易價格持續跳水,迅速跌破20000元大關,讓比特幣投資者看得驚心動魄。
目前,我國已經入場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投資者大致可分為兩類群體,一類是長期看好比特幣,不管政策怎麼變,他們都願意繼續持有比特幣。這類群體如果是具有風險承受力的投資者,其作出繼續持有比特幣的決策也無可厚非。另一類是短期的投機者,他們遇到政策的變化和價格的波動,可能就會拋出比特幣變現退出。如果我國比特幣交易平台停止交易,這類群體應該盡快在平台公告的停止交易時間之前變現或提現。作為另類金融市場的投資者,在政策信息非常明確之後,應該意識到比特幣投資風險,放棄任何僥幸心理和非理性沖動。總之,不管是繼續持有還是拋掉,都應該對比特幣的風險有「願賭服輸」、「買者自負」的態度。
中國政府防控虛擬貨幣風險,對虛擬貨幣說「不」,禁止發行代幣進行融資,停止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集中競價交易,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利益,防止比特幣風險傳染至我國金融體系,維護我國金融安全和穩定的重要舉措。當前主權國家依然是世界政治的根本,這也是世界金融制度的特點。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試圖挑戰主權國家的貨幣發行權,要求貨幣發行去國家化等是行不通的。我國對於貨幣形態的數字化有著清醒的認識,也正在積極部署相關工作,央行專門成立了課題組和數字貨幣研究所探索主權貨幣數字化。經過這一輪虛擬貨幣市場和監管的洗禮之後,我們期待,在央行主導下盡快推出我國自己的主權數字貨幣,助力我國數字金融早日走入全球化時代,繼續引領全球數字金融的發展。
虛擬貨幣存在很多不可控風險,貨幣數字化將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
③ 虛擬貨幣被禁交易違法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交易是不違法的,投資虛擬貨幣也是不違法的。但是如何拉人頭參與虛擬貨幣交易,那就是違法的,是不合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④ 虛擬貨幣的風險有哪些
一、常見虛擬貨幣分析
(一)比特幣方案
比特幣是由日本程序員中本聰(化名)在2009年設計和創造,是當前最成功也最具有爭議的網路貨幣。比特幣方案基於p2p網路構架產生,現已在全球范圍中運作,可用於各類虛擬和真實的商品服務交易。
二、網路虛擬貨幣的現實風險分析
(一)價格穩定風險
理論上講,如果網路貨幣的存在影響到了對央行負債的需求,進而干擾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行為,就將對一國的貨幣政策和價格穩定產生影響。但從實際看,網路貨幣影響價格穩定的前提包括下面三個方面:
(1)從對貨幣數量的影響分析,雖然在信息匱乏的情況下難以分析網路貨幣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創造貨幣。
然
而,大多數網路貨幣系統以預付費模式運作,即在換入真實貨幣時發行網路貨幣,在換出真實貨幣時回籠貨幣,其帶來的影響有限。在著名的網路貨幣方案中,貨幣
供應處於穩定狀態且供應量不大,但仍需警惕其是否能確保貨幣供應將在長期保持穩定水平,以及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兌換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2)從對貨幣流通速度、現金使用、貨幣統計的影響分析,目前網路貨幣方案帶來的技術革新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尚不明確。
作
為一個網路行業,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的網路貨幣方案用戶數量。若網路貨幣被廣泛接受,將會對央行真實貨幣產生替代效應,從而減少交易中的現金使用。
在此情況下,央行資產負債表規模將縮減,其影響短期利率的能力也將被削弱。央行將需要通過對網路貨幣計提最低准備金等方式對抗風險。替代效應將加劇貨幣統
計難度,並將影響貨幣統計量與通脹間的關系,不利於實現中長期價格穩定。另外,網路貨幣在央行以外發行且虛擬信用可擴張,將對央行利率決定在經濟中傳導產
生影響,削弱央行貨幣控制權。
(3)從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相互作用的情況分析,網路貨幣可充當真實商品交易媒介,對真實gdp產生影響。
網
絡貨幣對真實貨幣供應的影響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虛擬經濟對真實經濟的替代效應;二是網路貨幣對真實貨幣的擠出效應,即:隨著網路貨幣總量增加,公眾在現
實生活中持有現金量減少,導致現金/存款比下降,貨幣乘數上升。從現實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現階段並不會對價格穩定帶來影響,貨幣流動速度在中短期內也
不會受到重大影響。然而,網路貨幣和實體經濟間的相互作用值得關注。
(二)金融穩定風險
網
絡虛擬貨幣方案在銀行體系外運作,最主要的金融不穩定因素在於其與實體經濟的聯系,即兌換匯率及匯兌市場。很明顯,封閉的網路貨幣方案和單向流動的網路貨
幣方案不受影響,應重點關注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的價值取決於匯兌市場上貨幣供給及需求水平。網路貨幣與真實貨幣的一個很大區別在
於網路貨幣方案並不以國家或貨幣區域為依託,虛擬經濟強度、貿易或產能對其匯率影響有限。虛擬貨幣價格及其波動取決於5大因素:
(1)貨幣供應情況及貨幣發行人採取的其他行動。例如:通過干預市場實現固定或半固定的匯率。
(2)網路貨幣方案顯現出網路外部性,其貨幣價值依賴於參與的用戶和商戶數量。隨著消費者和商家數量增加,其貨幣價值將相應提升。另外,交易量小的網路貨幣匯率波動更大。
(3)擁有清晰透明政策以及先進安全措施的虛擬社區更易提振信心,貨幣也更強勁。
(4)網路貨幣發行人在履行承諾方面的信譽。虛擬社區並不存在任何「最後貸款人」,發行人獲得的信任對網路貨幣匯率至關重要。
(5)
對網路貨幣未來價值的投機活動及虛擬社區受網路攻擊的情況。由於系統不成熟、交易低迷、投機活動及網路攻擊等因素,雙向流動的網路貨幣方案存在固有的不穩
定性。目前這些網路貨幣成交量小且與實體經濟關聯度低,金融體系的穩定系不會受影響。然而,若今後網路貨幣成為了傳統貨幣的替代品,將會給金融體系帶來不
穩定因素,甚至可能會扭曲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價格。網路貨幣系統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活躍用戶數量、願意接受虛擬貨幣進行真實交易的商戶數
量。另外,虛擬貨幣只有交換價值、沒有使用價值。通常網路貨幣不以具有內在價值的資產為基礎,且沒有央行信用做支撐。目前,這些網路貨幣系統並不允許借出
或貸入資金,所以尚不能對金融系統穩定構成威脅,但應密切關注其發展,若未來發生改變,無疑將對金融系統造成影響。
(三)支付系統穩定性風險
1、難以規避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
在
特定的虛擬社區,虛擬貨幣支付活動已演變為「真正的」支付系統,面臨著與支付系統相關的典型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行風險及法律風險等。這些風險
的性質、規模及持續時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系統的設計或流動性匱乏的程度,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很難規避或控制這些風險。從國際清算銀行(bis)發布的《重
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cp)來看,網路虛擬貨幣方案並不符合cp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時也不屬於系統性重要支付系統。所以,並不會在全球金融系統引發
或傳遞沖擊。從目前情況下,網路貨幣系統在這些虛擬社區外並不存在系統性風險。
2、缺乏相應監督和保護機制。
在
現實經濟中,央行充當著最後貸款人角色且不存在違約風險,可以在出現支付危機或無法預知的流動性短缺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連鎖反應。而網路虛擬貨幣方案
中,以網路貨幣為結算資產並不能做到這些。由於網路貨幣簡單地依賴於發行人信譽,並不能保證被廣泛接受用作支付手段,網路貨幣不能被視作安全的貨幣。另
外,商業銀行按要求接受審慎監管,降低了違約可能性,商業銀行賬戶中的錢安全度高於網路貨幣。網路貨幣的一個根本性風險體現在:網路貨幣方案結算機構並不
受任何監管,沒有任何機構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不具備任何投資者/存款人保護機制,導致用戶自身承擔所有的風險。
(四)監管缺位風險
通
常來講,監管滯後於科技發展。網路虛擬貨幣方案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美國的一些政府機構才著手分析這些方案。由於監管缺
位,加之其交易有匿名、不可見、難追蹤等特點,網路虛擬貨幣方案極易被恐怖活動、詐騙、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當前,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都在考慮是否承認或
使這些虛擬方案合法化,並將其納入監管范疇,從而達到支持貨幣和支付形式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同時抑制利用虛擬貨幣方案從事犯罪活動的目的。
目前虛擬貨幣方案法律地位不確定性也可能對政府當局帶來挑戰。
(五)貨幣當局聲譽風險
貨
幣當局(央行)的聲譽是決定其各項政策,尤其是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關鍵因素。公眾對法定貨幣的信任程度與央行形象密切相關,央行十分關注其聲譽。歐央行將聲
譽風險定義為聲譽、信用或公共形象惡化的風險。由於網路貨幣方案與貨幣和支付相關,大眾普遍認為屬於央行職責范疇,需警惕其可能給央行帶來的聲譽風險。雖
然在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網路貨幣方案失敗帶來的影響有限,但其高度波動和不穩定性也加劇了失敗的可能性,並吸引媒體廣泛報道。若任由網路貨幣持續發展而不
進行管制,中央銀行可能被認為失職而影響其聲譽。
(六)投資者損失風險
相
對於交換價值而言,公眾對網路虛擬貨幣的投資價值認可度更高,也正是基於投資的交易才加速了虛擬貨幣市場形成。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虛擬貨幣市場的參與者
也將面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政策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以比特幣為例:2009到2010年初,比特幣毫無價值;2010年夏天比特幣交易開始進入黃金
時期,由於供給遠小於需求,網上交易價值開始上升,到11月初,比特幣在29美分處沉寂多日後竄升至36美分;2011年2月,比特幣繼續升值,其與美元
的兌換率達到了1:1;2013年,比特幣價格實現「大爆炸」式增長,並在2013年11月29日觸及1242美元,超過同期黃金1241.98美元/盎
司價格。劇烈的價格波動使市場參與者面臨著巨大的投機風險。不同於股票、債券等成熟資本市場,比特幣市場深度不足,且目前主要持有在大戶手中,分散化程度
低,比特幣價格很容易受到大戶買賣行為影響,也容易被投機者操控。同時,各國對比特幣態度不一,德美等國持開放支持態度,泰國、巴西等國將比特幣相關活動
視為非法。各個國家對比特幣的態度及採取的應對措施都將對比特幣價格造成重大影響,尤其在短期內造成其價格急劇波動。
虛擬貨幣始終比不上真正的貨幣。
⑤ 如何才能規避虛擬貨幣交易的風險啊
你可以找toobi就可以啊,出入金安全
⑥ 如何避免投資虛擬貨幣風險
因為要應對國際化的網上支付,支付寶,貝寶支付等支付工具,不具有跨幣種支付的功能,而雲幣在網上可以有支付功能,所以就應運而生了。虛擬貨幣引發新一輪的貨幣暗戰,是由民間、企業、互聯網推動,非國家組織推行,但他最終會被國家認可和接納,因為虛擬貨幣非個人行為說炒就炒,而是各個國家背後搶時間、搶空間的一場暗戰,希望大家能夠慧眼識「真」幣
⑦ 如何警惕虛擬貨幣潛藏金融風險
目前,ICO(首次代幣發行)已被納入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也呼籲會員不參與任何與所謂「虛擬貨幣」相關的集中交易或為此類交易提供服務。楊東認為,無論是對ICO的清理整頓,還是關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實施系列嚴監管措施的目的就是要打擊非法集資、洗錢、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
⑧ 國家為什麼禁止虛擬貨幣交易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市場投機氣氛濃厚,價格波動劇烈,投資者盲目跟風炒作,易造成資金損失。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比特幣在所謂的「暗網」(DarkWeb)世界作為支付工具大行其道。「暗網」中充斥著各類嚴重違法犯罪活動。比特幣發明的初衷之一就是躲避監管,具有匿名性、跨境流動便利等特徵,已成為「地下經濟」的首選工具。
比特幣及交易所等產業鏈的存在,構築了一個法定貨幣之外進行資產轉移、融資的違規金融市場,增加了監管部門對金融安全和穩定的管理難度,滋長了監管套利、金融犯罪。它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和社會安全隱患,已經遠高於其創新價值。
(8)國家如何控制網路虛擬貨幣風險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於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虛擬貨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其他虛擬貨幣這種不合法物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⑨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