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破獲虛擬貨幣
『壹』 被查封的虛擬貨幣有哪家
1、「珍寶幣」被訴傳銷欺詐。
2、2015年初,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偵辦了一起暗黑幣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打擊「暗黑幣」公司的非法傳銷行為。
3、但該公司網路傳銷手段不斷升級翻新,近日,淮安開發區分局接到了一起報案,在原網址查封後,該公司新操作「克頓幣」平台,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等等還有許多,炎黃財經就有相關報道。所以:請廣大群眾注意防範,發現此類網路傳銷活動,積極舉報,以便公安機關及時有效打擊。
『貳』 徐州一女子飯店鬼手掉包,真幣瞬間變假鈔,商家如何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
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給人的生活也帶來了很大的方便。大家在外出購物的時候都不用帶現金,只要一部手機就可以結賬。這是很方便的,對於年輕人來說,出門在外帶現金很麻煩,不小心還會丟失。直接拿一部手機,想要買什麼東西,直接用手機掃碼就可以將錢付給商家。現在這個社會上已經很少人用現金了,畢竟用手機支付也不用擔心錢的真假。
商家如何預防此類事件發生?她打開收銀台的抽屜,拿出剛才收的100元錢一看,才發現這張錢是一張假鈔。而且是高仿假鈔,一半是真的一半是假的。這位女子的行為真的讓人覺得很氣憤,竟然用假鈔蒙騙商家,她這也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商家在接顧客的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防範,每一張錢都要進行檢查。當顧客表示不要這個商品,要拿回錢的時候,商家就應該提高警惕,這也是一種很常見的行騙手法。
『叄』 西安破獲的盜竊虛擬貨幣案涉案金額達多少
日前從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了解到,歷時近半年的「3·30」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初步查明該團伙所涉案件案值達6億元。
2018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接到受害人張某報警,稱其個人電腦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被洗劫一空,市值達上億元。市公安局迅速成立專案組開展偵破工作。
經審查,3名犯罪嫌疑人均為高級黑客,曾通過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業和個人網路系統,獲取大量非法收益,初步查明的涉案金額就達6億元。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肆』 虛擬幣達世幣下線後原有的幣子怎麼辦
下線以後只有存放在錢包里或者充值到其它支持其交易的平台進行交易。
達世幣原名暗黑幣,擁有比比特幣更高匿名度,且擁有特殊「刺激存貨量「來達成前期旺盛需求的新型虛擬貨幣。擁有極高的投資價值。暗黑幣具有一種特色功能,在這種功能保護下,用戶的任何一筆交易都會自動與另外兩位用戶的交易混合在一起,想窺探某筆交易流向的人將無法辨析這樣的數據。暗黑幣滿足了一些投資者對絕對隱私的需求。此前,比特幣也因為具有匿名性而被廣泛運用於洗錢和違禁物品交易,但這一虛擬貨幣其實只是「偽匿名」,比特幣的交易仍可以追本溯源到交易者本身。
暗黑幣曾在國內曾經被傳銷組織所利用。2015年6月,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聯合徐州市泉山區公安分局成功偵破一起出售虛擬貨幣「暗黑幣」組織傳銷案,涉案金額1000餘萬元。目前,該組織傳銷骨幹白某某已被紅山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經偵查發現,該傳銷組織在美國租用網站伺服器,在香港和深圳租用辦公樓成立虛擬交易公司,誇大實力虛假包裝,藉助媒體報道傳播自己設立的虛假「暗黑幣」官網博取群眾信任,利用「暗黑幣」各項特點均優於比特幣的說詞來鼓動人們進行投資,通過後台操盤控制走勢,鼓吹「天天睡大覺就能賺錢」,誘騙更多的人加入該組織。該傳銷組織建立虛構「暗黑幣」中文官網,並模擬真正「暗黑幣」挖礦設備開發、虛擬貨幣交易、在線開發與運營、全球兌換虛擬貨幣等項目,以拉人頭投資的方式進行非法傳銷活動。經初步調查,該傳銷組織在赤峰等地發展會員200餘人。
『伍』 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在這背後人們該思考什麼
比特幣是我們都十分熟悉的,但是比特幣帶來的風險是未知的,江西警方破獲一起虛擬貨幣盜竊案值得我們去思考,為什麼比特幣賬戶裡面的錢會被轉走,犯罪團伙是怎麼知道我們的賬號密碼等等都值得我們去思考。
網路交易是現在十分普遍的一種交易方式,但是在這樣的交易方式之下存在很多的風險,一旦發生資金流失對受害人就是一件嚴重的事情。在現在虛擬賬號也有很多,非接觸式詐騙可以說是層出不窮。
三、遇到這樣的事情怎麼辦
在我們發現財產受到損失並且確定是違法犯罪分子盜竊,詐騙等,一定要及時聯系公安機關,保留自己的相關證據,將自己的經歷如實告訴公安機關,因為對於我們來說所有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打擊,法律對於我們是公平的。
『陸』 家人沉迷虛擬貨幣騙局,該如何勸阻
把他的幣悄悄轉到自己的冷錢包里,等他發現幣被盜了,就不會再相信這些互聯網的投資產品了,這樣一舉兩得,即能阻止他買數字幣,等牛市來了你一賣還能發財!
『柒』 虛擬貨幣傳銷帶頭人名單有那些
為了保護隱私權,不會公布具體名字,如徐州市破獲的「未來城萬福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其領導者官方披露姓名為劉某本。
記者在一些「萬福幣」的推廣網站、公眾號看到,劉某頭銜眾多,包括全球未來城集團總裁、美國加州原副州務卿等,還有多張劉某與外國政要、名人的合影。為發展更多會員,劉某還分別在印尼巴厘島、香港等地舉辦了聲勢浩大的招商大會,吸引了國內數千人參加。
劉某還宣稱「萬福幣」是由美國證監會和銀監會批准,即將在國內申請直銷牌照。據警方查證,「萬福幣」作為虛擬數字貨幣在國內申請直銷牌照並無法律依據,純屬虛構。
徐州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萬福幣」都反映了當前傳銷的新特點。
1、假借虛擬貨幣名義
假借虛擬貨幣這一新生事物進行傳銷,同時打著電子商務、個人理財、遠程教育的旗號吸引人,一般群眾不了解,容易上當受騙。
2、網路上發展會員
發展會員都是在網路上進行,會員必須通過網站才能加入傳銷,並且使用的用戶名都是假名或者代號,都有各自的登錄密碼,彼此之間主要通過微信等即時聊天。這改變了傳統網路傳銷設工作室、報單中心進行傳銷組織活動的模式,增加了傳銷的隱蔽性。
3、在互聯網上傳播
互聯網使傳銷突破了地域和國界的限制,傳銷骨幹人員經常把總部設在境外,躲在境外發號施令,資金轉移境外,抓捕難,追贓難,除根難。
警方提示,當前網上宣傳的「虛擬貨幣」有一兩百種,真假難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多發,投資者應仔細甄別。
(7)徐州破獲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網路平台特點
1、炒作「新概念」
虛擬貨幣網路平台的形式非常靈活,經常改頭換面,很多隻是造了一些概念,所有的「游戲規則」都是由平台說了算,存在非常大的暗箱操作空間。
2、鼓吹「零風險」
「真正的0風險,只賺不賠的理財項目」「中國首枚FC虛擬貨幣橫空出世,將再次打造無數千萬富翁」……記者看到,在FC虛擬貨幣的一份宣傳單頁上,寫著這樣的口號。一位「玩家」告訴記者,其他「玩家」還曾宣稱,今後一枚幣就可以買一棟房。
3、瞄準「老年人」
益陽網路平台案件中,不少參與者已60多歲,年齡最大的接近80歲,而他們平時大部分時間在家裡帶孫輩,對網路的東西搞不懂,有關知識都是聽別人講的。老年人群體有一定財富積累,又對新生事物不甚了解,難以識別虛假宣傳,很容易成為這些網路平台的目標。
『捌』 關於售MBI虛擬幣是合法的嗎
不合法,就是一個典型的傳銷幣,國內負責人在2015年就已經被抓。
2015年8月,41歲的何振球在印尼巴厘島被抓獲,隨後被押解回國。在江蘇徐州公安機關偵破的一起傳銷案中,何振球被指認為領導、組織者。
公開網路信息顯示,何振球此前長期在資本市場做股票,且收益豐厚,有「股神」之稱。2012年前後接觸虛擬貨幣,開始受雇於MBI公司。MBI總部位於馬來西亞吉隆坡,成立於2009年,初期以種植、銷售蓖麻為主,後來擴展到服裝業、連鎖酒店、影視等行業和領域。2012年,公司推出一個名叫「mface」的網路理財平台,有關輻射到中國內地、香港、台灣的業務,即藉助此平台開展。
檢方起訴書稱,2014年初,被告人何振球等人通過MBI公司社交理財平台,打著「游戲理財計劃」的幌子,以高額理財收益為誘餌,驅使會員繼續介紹和發展下線形成層級,並以直接和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和投資金額來計算和給付報酬的方式,在徐州地區宣傳發展MBI理財,吸收多人成立傳銷工作室,通過授課、買賣虛擬貨幣等方式發展傳銷組織。被告人在發展傳銷組織過程中,以繳納700元到35000元不等的價格吸收會員。
不懂數字貨幣最好不要去碰數字貨幣,數字貨幣的水很深,而且傳銷幣在國內橫行,一不小心就進去了。不過,可以去關注一下比特幣、萊特幣等主流的數字貨幣以及歐陸眾籌平台推出的代幣,也可以說成是資產憑證,有實際資產的支持,每年有固定的分紅。
『玖』 EGD和虛擬貨幣(企業幣)的區別
企業幣(統稱山寨幣)基本特徵:
企業幣可以無限量發行,無任何外界監管機制!幣量供應無限制,嫁接投資項目供大於需容易出現兌現泡沫!
企業幣只可以內部流通,無法對接全球公認第三方數字資產交易所,企業在,幣就存在,企業消失,幣就消失!
加密數字貨幣基本特徵:
它不屬於任何個人或企業,總量限定,不可篡改,去中心化,接受公眾監督,無國界限制!
加密數字資產明顯特徵之一,是通過公匙地址(錢包地址)收發資產:
開源加密數字貨幣全球流通,可以對接全球第三方數字資產交易所自由買賣,只要互聯網存在,價值永不消失。
網路黃金積分是基於網路數據區塊鏈技術的數字加密資產,總量限定、去中心化、使用便捷、全球通兌十餘種法幣。
1、EGD不是錢,只是各國承認合法,可自由買賣的資產,它只能先換成法定貨幣再去消費,因此不影響法定貨幣的流通。
2、貨幣擁有三大功能:交易媒介、計價單位、價值儲藏。很多互聯網虛擬貨幣都瞄準了替代法定貨幣和美元,想成為全球通用貨幣。但EGD不擁有交易媒介和計價單位的功能,只有價值儲藏功能。因此網路黃金積分不是虛擬貨幣和數字貨幣,而是加密數字資產。
『拾』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