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法律定義
㈠ 虛擬貨幣的相關法規
2009年06月28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虛擬貨幣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以下是文化部、商務部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㈡ 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
偶知道,私下交流~~~
㈢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是怎麼定義的
中國法律對比特幣的定義: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製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於代幣票券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
在中國,部分淘寶的店鋪也開始接受了比特幣的使用,商家會逐漸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幣季刊《壹比特》創刊號發行。
2013年10月15日,網路旗下網路加速樂服務宣布支持比特幣。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報道了GBL被黑內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聯網律師雷騰發文建議《盡快立案調查GBL比特幣交易平台關閉》事件,分析了比特幣具有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幣應受相關法律管轄。
㈣ 虛擬貨幣怎樣通過法律保護呢
目前法律上還是一片空白,沒有相關規定,只能參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相關條文處理。
㈤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比特幣等,或者一些游戲、網路貨幣,如QB,某游戲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戲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㈥ 求我國關於虛擬貨幣方面規定的法律法規
具體還不清楚
知識產權法中比如《著作權法》等中間可能會有的
㈦ 我想了解下關於虛擬貨幣有關的法律方面的條文有嗎
不好意思 ,這塊不太懂,法律方面的問題有個更好的平台,全是律師來解答的,方便可以去看下,網路搜 律伴 就是了
㈧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