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關於虛擬貨幣
1. 姥姥先於曾祖父去世,媽媽代位繼承人也去世,請問第四代曾外孫代位外婆繼承的什麼條件是什麼
是曾外孫母親先於姥姥前死
2. 數字貨幣合法嗎
在我國,數字貨幣是不合法的。根據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民法典草案關於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自《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後,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3. 貨幣民法貨幣的介紹
貨幣是重放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於民法上的種類物。貨幣作為社會一般財富的代表,其本身的價值並不為人們所重視,人們看重的是其所代表的社會財富的多少,即表現為一定數量票面金額的多少。只要其所代表的社會財富相等,這幾張貨幣與那幾張貨幣,或者此種貨幣與彼種貨幣,就在質上相等。因此,作為種類物,貨幣具有很高的替代性。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具有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各種紙幣和鑄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幣是我國境內唯一通行的貨幣,外國貨幣、金銀都不得作為支付手段。民事主體要實現民事權利或者履行民事義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以人民幣為支付手段,而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外幣黑市交易、逃匯、套匯等非法活動。 貨幣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作用是: (1)擔當物權的客體,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除對一般實物享有物權外,還可對貨幣行使佔有、適用、收益和處分。 (2)充當債券的標的物。例如,貨幣可作為買賣之債中的價款、勞務之債中的酬金。 貨幣作為民法上特殊的種類物,其特殊之處是: (1)貨幣所有權的歸屬。貨幣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二為一,貨幣的佔有人視為貨幣所有人。 (2)貨幣所有權的轉移。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轉移的也是貨幣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無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也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3)貨幣不發生返還請求權與佔有回復訴權問題,僅能基於合同關系、不當得利或者侵權行為提出相應的請求。其特殊之處是由貨幣的流通手段決定的。
4. 談談民法典為什麼可以為我們的生活保駕護航
民法典保駕護航與時俱進。現代生活日新月異,科學技術突飛猛進,尤其是在數字經濟的今天,現代科技已經融入了我們生活的點點滴滴;
諸如移動支付、數字經濟、虛擬貨幣、轉賬支付等等,都是數字科技給人們帶來的便利,然而也伴隨著各種弊端。民法典直面新時代科技挑戰,充分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態度,也保障了新時代新事物對人民生活的影響。
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群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廣大基層黨員幹部、普通群眾更加要深刻理解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義。
(4)民法典草案關於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2019年6月25日,栗戰書委員長主持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會議審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和民法典繼承編草案。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 mfc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
正常審議的民法典明確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不過還得等該法律頒布生效。
6. 民法典(草案)亮點:虛擬貨幣、網路財產可以合法繼承嗎
《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
因此自2021年民法典實施開始,遺產的范圍擴大到了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虛擬貨幣和網路財產合法部分是可以繼承的。
7. 貨幣的民法貨幣
貨幣是重放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於民法上的種類物。貨幣作為社會一般財富的代表,其本身的價值並不為人們所重視,人們看重的是其所代表的社會財富的多少,即表現為一定數量票面金額的多少。只要其所代表的社會財富相等,這幾張貨幣與那幾張貨幣,或者此種貨幣與彼種貨幣,就在質上相等。因此,作為種類物,貨幣具有很高的替代性。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具有價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包括各種紙幣和鑄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幣是我國境內唯一通行的貨幣,外國貨幣、金銀都不得作為支付手段。民事主體要實現民事權利或者履行民事義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以人民幣為支付手段,而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外幣黑市交易、逃匯、套匯等非法活動。
貨幣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作用是:
(1)擔當物權的客體,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除對一般實物享有物權外,還可對貨幣行使佔有、適用、收益和處分。
(2)充當債券的標的物。例如,貨幣可作為買賣之債中的價款、勞務之債中的酬金。
貨幣作為民法上特殊的種類物,其特殊之處是:
(1)貨幣所有權的歸屬。貨幣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二為一,貨幣的佔有人視為貨幣所有人。
(2)貨幣所有權的轉移。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轉移的也是貨幣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無行為能力人交付的貨幣也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3)貨幣不發生返還請求權與佔有回復訴權問題,僅能基於合同關系、不當得利或者侵權行為提出相應的請求。其特殊之處是由貨幣的流通手段決定的。
8. 雷達幣合法化寫在民法法典里了嗎
民法不管數字貨幣吧?而且中國也沒有合法化這個幣種,除了央行批準的,所有的數字貨幣都是非法的
9. 新民法典關於房產繼承如何處理舊案
變化一:財產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當中,遺產范圍使用列舉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而民法典草案則不再進行一一列舉,而是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網路財產、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其中。
變化二:法定繼承人范圍擴大
現行《繼承法》涉及繼承順序以及財產分配的主要是以下這幾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而民法典草案在總則篇就明確了比較大爭議的內容:胎兒的繼承權。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
另外民法典草案還擴大了《繼承法》上述第十一條的規定,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這個具體是怎麼樣的情況呢?舉個例子:
小明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麼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現行《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范圍里,不能繼承大伯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
而民法典草案中侄、甥可代位繼承,小明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變化三:修改了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現行《繼承法》中對喪失繼承權是這樣規定的: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而民法典草案,則增加了兩種情況:
情況1:隱匿遺囑
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情況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
繼承編草案還增加了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喪失繼承權。
比如說:王阿姨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對王阿姨很孝順,但兒子則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兒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財產,在家裡用打罵、威脅、恐嚇等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寫出一份遺囑,把所有的財產最後都讓他來繼承。
按照此次草案增加的對繼承權喪失情形的規定,王阿姨的兒子就喪失了繼承權。
變化四:新增繼承人寬恕制度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還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按上述例子,王阿姨的兒子確實明白了自己的錯誤,並確有悔改表現,而王阿姨又願意原諒兒子。那麼王阿姨的兒子不喪失繼承權。
變化五: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後會被法律認可呢?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這有什麼變化呢?舉個例子:
張大爺老兩口共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經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4個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張大爺生命的最後幾年,老兩口是跟小兒子一家度過的,小兒子一家對老兩口的照顧也多過其他子女,於是張大爺兩口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死後財產要給小兒子一半。
但是在張大爺去世後,這份自書遺囑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草案則將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刪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准。
增加列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此次草案的修改,對遺囑的認定形式,增加了兩種,認可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後的列印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對繼承規定的變動內容。實際上,很多人對現行的《繼承法》並不了解,以為父母的財產,獨生子女就能全部繼承。這樣理解真的大錯特錯,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尤其是房產)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今天小編來給大家一起科普一下。畢竟如果你稍不注意,獨生子女可能都無法完全繼承到父母的房產!
不這樣做,即使是獨生子女也無法完全繼承父母房產!
一般而言,繼承過來的房子是最方便的,但是在現實情況下,如果不注意,即使是獨生子女也可能無法完全繼承房子!
房產過戶給近親屬,不徵收
根據公告可知:對於房產的無償贈送,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為「偶然所得」,繳納20%稅率。但是有以下情況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依法繼承房產,或者父母將房產送給子女,子女和父母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起來很簡單,但是現實情況復雜得多,即使是子女在繼承和接受贈與房屋時,也會有很多情況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怎麼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小編特意親自作圖給大家解釋,如果幫助到大家,記得給我點右下角,你懂得)
父母把房子給你,贈與、繼承和買賣哪個最劃算?
一般來說,子女從父母那裡把房子過戶到自己手裡,常見的手段就是贈與、繼承和買賣了。這三種方式都會牽涉到相關稅務,上面也說到,繼承和贈與都是免個稅的,但是並不意味著免除其它稅務,其他稅費並不能免,還是要繳納契稅等那麼算下來的話,哪種最省錢呢?
買賣雙方之間具體需要繳納的稅費清單↓↓↓
對比這三種方式,無疑繼承的代價最小,最劃算,讓人意外的是,贈與的代價最高!
父母無償贈與子女住房,子女受贈後又將住房轉讓,怎麼交稅?
現在問題又來了,從父母那裡過戶過來的房子,如果想再次出售,那麼又要繳納多少稅和費用呢?我們還是用圖來看明白:
在贈與環節中,上述我們已經闡述明白了,贈送方只需要繳納印花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個稅,受贈方則不需要繳納個稅,而要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10. 像萊特幣這種虛擬貨幣可以通過遺囑留給孩子嗎
應該是可以的,建議您這邊可以去中華遺囑庫咨詢一下